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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民主的科学形态

发布时间:2015-07-21 10:34

【内容提要】民主与人类生活相伴,与文明进步相随,广受人们关注。本文从历史和普遍性意义上,阐述民主的两种基本形态;从人的主体性的生存和发展的视角上,考察了民主的主要内容;从政治民主的动态进程中,分析了民主在逻辑上呈现的两种形态。进而以“民主与人的主体性发展”为主线,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的科学形态。


【关 键 词】民主/人的主体性/科学形态


【 正 文 】
民主作为人类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贯穿于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作为一种观念,它是人类追求自我解放从而实现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的理性形态;作为一种制度,它不断改变自身的样式,成为一种适应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相统一的经验模式。民主与人类生活相伴,与文明进步相随,因此,它始终为人们所关注,成为人类进化历程中永恒不衰的主题。本世纪70年代,伴随世界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的风涌兴起,民主问题成为民主理论研究的热点而激起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因此,在发展着的民主理论和实践中,能否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积极探索民主历史发展和民主实践过程中的一般规律,揭示民主的科学形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何为民主?从词源上考察,民主一词出自希腊文,它由Demos (人民)和Cracy(权利)两个字构成,意为人民的权利。据考证, “民主”一词最早见于希罗多德的《历史》一书,它表达的也是人民的权利这一基本思想。民主的概念经历了长期的演化,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定义,及至概念之多莫衷一是。但是,必须看到,作为人民的权利,以及在其中体现的人人平等的原则却没有因民主定义的变化而改变。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注:《列宁选集》第3卷, 第257页。)。从历史的角度和普遍性的价值意义考察, 民主具有两种最基本的表现形态。
(一)民主的制度形态
民主作为一种实体,它总是以制度化的形态体现和保障人民实际享有的权利。这里,民主亦即“民主制”,它直接表现为一种社会制度。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纵观历史,民主制的发展经历了各种形态,其历史类型和存在方式始终与那个时代经济发展密切相联。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民主制的内涵也不断地更新。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便出现了,西方最早的民主实体也即古希腊的奴隶民主制或雅典的民主制。那个时候,民主(demokratia)是一种由公民来行使政治权利的政府形式。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把民主描绘成与国家寡头政治形式相对立的一种制度形态;亚里士多德把民主与自由民众联系起来,认为民主主要表现为由自由民众掌握权力的国家形式。欧洲中世纪,在政治制度上虽然还保留贵族民主制的形式,但民主的基本思想和宗旨已经消失,后期,作为政府形式的民主也不复存在。近代,民主国家的出现是反对封建****的产物。它提出国家主权应当属于人民的主张,认为民主政体是最理想的国家形式,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将平等的原则,民主的思想,自由的精神体现出来。从制度的形态定位民主,民主表现为两大本质属性:
其一:社会性。民主作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形式,归根结蒂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制约。换句话说,民主制是社会参与国家的组织形式。确立民主的社会性,就是确立社会决定国家这一方法论基础 ;从而辩证地处理好人民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是社会决定国家,还是国家决定社会,这是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在国家问题上的根本分歧。马克思主义以前,国家决定社会的思想观念占领绝对的统治地位,这一思维方法支配政治学的发展,以致认为国家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轴心,国家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绝对权威。从这一唯心史观出发,必然产生对国家的迷信和崇拜,在民主理论中也无力摆脱“为民作主”和“精英政治”的框架,从而不可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构想。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一思想方法贯穿于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中,使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得到了科学的解释。
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体,这是民主制的根本特点。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注:《马恩全集》第1卷,第281页。)。由此可见,人民自始至终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造就了社会,创造了历史,因而也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可能创造了国家。而国家的存在并不能对立于人民,国家及国家公职人员自始至终应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这里,民主的社会性,既阐明了社会决定国家,人民支配国家的基本立场,也表达了民主的广泛性和人民性的主题内蕴。
其二:阶级性。民主既然是一种国家政治制度形式,它在本质上必然表现为居于国家政权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意志和愿望,构成统治阶级行使权力的机关和手段。民主的阶级性主要指民主代表哪部分阶级的利益,它由国体的性质所决定。只要国家政权为哪个阶级所掌握,民主就归属于哪个阶级所支配。我们说的“资产阶级民主”或“无产阶级民主”,它所体现的阶级本质属性,就是从民主是归属于“资产阶级”或归属于“无产阶级”的角度来界定的。在国家政治制度的范围内论及民主,并不排斥专政的手段。民主和专政是构成国家机器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民主从来就内含着专政,它只承认统治阶级内部的平等,而不对被专政的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讲平等。超越具体社会历史条件和阶段、区域、民族、阶级的抽象民主、普遍民主、“纯粹民主”是从来没有的。
(二)民主的观念形态
民主具有理性的内在规定,作为人的自主意识,它是主体对自我的肯定性评价。因而它内蕴着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从本质上体现人的主体性和人性全面发展的基本趋势。
民主始终与人类相生相伴,它的形成和发展与人的主体性的生成和发展存在着深刻的渊源关系,并且构成人的主体性的重要内容和表征。人的优越性,并不突出地表现在纯自然的生理结构上,而是表现为人在长期的对象化活动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人的意识、理性即主体性。人的主体性的确立,在其动态意义上,表现为人的对象化活动的充分发展,就是人借助于对象化活动不断建构主客体的多维关系;在其静态意义上,则依其参照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对象世界而言,它表现为主体的主导性、自主性;而对于主体自身而言,则表现为政治自由、民主,即自己作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而这种自主和政治自由、民主,直接作为人的主体性的内在派生物和具体环节深刻地再现了人之为人的基本属性。因此民主是基于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人性表达方式,它是人类追求个体解放,获得人性全面发展的理性需要。它既是一种价值观念,也是一种理想追求,同时还体现着一种文化精神的内在品质。
从观念形态考察民主,民主直接表现为民主意识。在民主主体的对象化规定中,民主意识与民主制度一样,成为民主本质规定的另一种形式。民主意识是社会成员对社会行使管理权力的一种参与方式,根据其参与的范围和程度,它体现出不同的层次,并表现为不同的特性。依据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的满足程度,民主意识由低到高排列为民主心理、民主思想和民主理论。而依据社会成员对参与社会管理的内在要求的确认,这个排列又可分为民主理论、民主思想和民主精神。这两种相反的排列程序,反映了民主意识形成发展的不同阶段:第一种反映出民主意识的理论成型的过程;第二种反映出民主意识的理论转化的过程。二者深刻体现了人类认识的辩证运动,也反映出民主意识形成的一般规律及在各个阶段表现出的不同特点。
民主心理是民主意识的初级阶段,它是人们对民主的感性认识,它指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通过经验表现为民主感情、信念、传统等等,它往往带有不稳定性、模糊性、零散性和盲目性,具有浓烈情感主义色彩。民主思想是对民主的知性认识,表现为人们对民主的概念性认识以及各项原则的确立,但它尚未达到对民主的整体性、系统性的认识,因而它还不能够充分地运用于实践以指导实践 。民主理论是对民主的理性认识,它们通过概念化、抽象化的方法对民主形成系统化、整体性的认识,从而达到对其本质的认识和把握。这种认识是关于民主的总的根本看法,因而具有完整的理论体系。从民主心理到民主理论的不断发展过程,虽然揭示出民主作为社会意识从低到高的认识过程,但是还不能从民主主体角度揭示出民主意识的内在特点。这个任务是由理论的重新返回而完成的。然而,返回过程的终点已经不再是原来的民主心理了,而是转化和提升为一种民主精神。民主精神是社会成员在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的双向过程中,使民主理论积淀于心灵深处并逐步升华而形成的。这种民主精神体现了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内在要求和自觉意识,从而构成民主意识的真正的内容和精髓。
民主意识具有内部和外部的规定性和特征。就其外部规定性而言,它必须是全社会性的,并内化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从而转化为一种民主实践。一方面,它在理论上表现为社会成员对社会管理权力的满足程度的一种内在要求;另一方面,它在实践上表现为社会委托不同的成员去负责不同的社会工作。人人受社会委托而参与对社会的管理,人人又都向社会负责,接受社会的选择。就民主意识的内部规定性来看,它的内在特征是民主的本质规定在对象化过程中显示出来的,它包括:主人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这三方面特征,集中体现着民主的本质规定,使得民主本质规定在其对象化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完整的体现。
民主的制度形态和观念形态,完整地揭示人的本质力量实现的途径与人的自我发展能力、程度之间的有机关系。真正的完善的民主是对人的本质力量的真正的全面的占有的民主,它不仅从制度上为人的全面参与及人的自我发展提供媒介、机制,保证民主的贯彻、实施;而且在观念形态上提供着一种价值目标,促进人们不懈努力和执着追求,以实现个人乃至人的整体的解放。因此,民主从更深刻的意义上表达了人性解放的现实意义和理想途径。它实质是人源于对象化活动的自主性本质,通过一定的社会调节在社会生活的真实体现。在其现实性上,它是民主制度和民主意识的统一。

民主涉及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民主是人民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仅局限在政治领域,它还涉及社会、经济、文化、科学,乃至家庭诸领域和范围。依据民主的适用范围,民主不仅有政治民主,还有经济民主、社会民主、文化民主、科学民主、家庭民主等等。民主是生成于社会诸种关系和范围的具体概念,因此它不仅在内容上体现丰富性,而且在结构上也呈显多样化的特征。
从人的主体性的生成和发展视角考察,民主在纵向上呈现出三维的基本结构。在这一结构中,自然民主、社会民主、政治民主构成其主要的内容。
(一)自然民主
自然民主是人的主体性的内在规定。民主作为人的自主意识,是作为主体的人对自我的肯定性评价,即对自我存在和价值的积极认可,是人自己支配自己,自己决定自己的主体性的观念表现。所谓的自然民主,就是从人类的产生和发展尤其是人的主体性的生成和发展的视角,阐明民主与入的主体性的内在关系。
人的主体性是伴随人类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形成和确立的。一方面它是生物形态进化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它又是文化形态进化的直接产物。一般来说,人的主体性的进化是通过社会积累、社会遗传的方式来实现的。马克思说:“动物不能把同类的不同特性汇集起来;它们不能为同类的共同利益和方便做出任何贡献。人则不同,各种各样的才能和活动方式可以相互利用,因为人能够把各种不同的产品汇集成一个共同的资源”(注:《马恩全集》第42卷,第147页。)。必须看到, 人作为主体形象塑造的完成,根本上体现在人的对象化的活动中,因而本质上是社会进化、文化进化的直接产物。
何为人的主体性?从抽象的意义上讲,人的主体性具有内在的外在的双重规定。内在规定,主要指的是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发生和确立。这是人在现实的社会活动中把自己与外界区分开来,有意识地输入人的意向性、能动性的活动趋向。它表明人对于影响和制约着它的外部世界,已经逐步获得独立、自主、自决的权利。而且在社会生活中,人完全可以而且必然需要按照自己的本性创造世界,建构社会,把社会发展置于自觉控制之下。在这个过程中,人逐步实现与社会的有机结合,通过自我选择、自我塑造达到本质力量的充分发挥。而外在规定,则是指人的对象化活动。即人不仅以客体世界作为自己的活动对象,还能够把自己甚至自己的创造物有意识地纳入自己的认识对象和活动对象,从而表明人对于对象世界的主导地位。人的对象性活动在质态上显示出高于动物的对象性活动的种种特性。动物的对象性活动直接指向相关的对象,尽管其活动中已含有一定的目的,但是,仅表现 为对对象的直接占有、享用或同化。人的对象化活动则不然,它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生命冲动,也不是简单地、直接地占有对象,而是借助于物的中介(工具),有目的地实现对对象的改造和重构,并且在人的不断反馈式需要的增长过程中得到日益丰富和扩建。
人的主体性伴随人的对象化活动的确立,使自由和民主获得明确和具体的内涵。所谓的人民的权利,已不仅仅局限在把人当作人看待,或者在物质生活中尽可能地满足人的生理需要;而是要求把人当作主人,把人视为活动的起点和归属,作为自然和社会发展的主角来加以看待。因此能否创造一种环境、氛围和制度,切实保证人对自然和社会的主体性,保证人真实地支配、决定自己的命运,也就成为民主建设的重大课题和具体内容。
(二)社会民主
人作为对象化活动主体是以双重角色同时表明自己的存在的。作为相对独立的个体,它将自己的需要、目的融入对象化的活动,以此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作为社会关系的成员,个体的活动无不需要依赖他人的合作和社会的支持。人的对象化活动展现了人与社会关系的紧密程度,也从另一层意义上揭示了实现民主的客观社会条件。在对象化活动中人所铸造的社会关系,一方面作为人的对象化活动的基础,使人和人的主体性都打上了社会的烙印,取得了社会的规定;另一方面又作为人的自觉选择和自主规定,构成人的主体性的不同存在方式和具体表现。只有当个人在社会关系中保持了独立人格和个性,摆脱了从属性、依附性时,个人方被作为一个平等的主体,享受着社会的自由和民主。所谓的社会民主,是从人生存的现实意义上确定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条件,它是在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也即为人把他人也看作人的程度,“是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统一”(注:《马恩全集》第3卷第48页。)。
人的对象化活动不仅是展现个性本质的过程,而且是不断追求自由、平等、民主的合目的的社会化过程。马克思曾经把人的对象化活动精辟地概括为自由自觉的活动,既是对人活动的主体性的确认,也从主体活动的特殊视角揭示了民主的基本规定。对象化活动的自觉性和自由性是贯穿于人的主体性活动的两大基本特性。二者既具有相互贯通、相互依存的内在同一性,又具有各自特殊的意义。对象化活动的自觉性,是指主体对于外在对象世界处于一种能动的理性状态,并表现为对外在世界合目的、合规律、合享受的总体把握。而自由性,则是指人在自身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反映着人在对象化活动中所达到的自主性的程度。人的活动的自觉性和自由性凝集着民主的精华,因而成为民主生成的基本规定而直接转化为人们活动的高层次需求。一方面民主作为一种动力,随着人的对象化活动领域的拓展,它将由潜在的形态转化为现实的形态,使民主成为人们活动的直接目标。另一方面,人在追求自由、平等、民主的过程中,不断寻求与社会相结合的出路,在选择中不断开拓、建构、完善自身本质力量得以充分发掘的社会关系,为最终实现民主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
马克思依据人本质的社会性和人的对象化活动的社会性对民主所作的社会规定,已使民主从人的主体性的抽象规定上升为具体的社会存在。这样,民主就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孤立的存在物,而是生存于社会关系土壤,与社会发展相伴的特定的客观存在。从民主与社会发展相辅相成的历史过程来看,民主的意义已突破原有的经验性规定,而成为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理性规定,它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主是人的主体性规定和社会关系的统一,也即它是自然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内在统一。民主的形成和发展从纵向的视角提供了民主发展的基本线索。自然民主与社会民主作为民主存在的两种形态,在人的主体性生成发展的不同阶段既构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共性基础,又形成各具特点的突出环节,使民主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在表现形态上都有所区别。自然民主作为人的主体性的部分、环节、要素,一方面直接表现着人的主体性的存在状况,另一方面又通过对象化活动渗透于人的社会关系体系之中,规定着社会民主的性质、内容和存在方式。社会民主发展的各种形态,归根结蒂只不过是自然民主存在和发展的外在表现。总之,自然民主与社会民主具有同构的基本趋向,这种同构是建立在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矛盾发展进程之中的。


第二,自然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双向作用推动民主合规律、分阶段地进化和上升。社会民主作为社会对自然民主的客观的整体的综合,作为一种既定的现实存在,它既是对以往民主精华的合理吸收和承继,又作为民主的普遍的、必须遵循的社会尺度,成为现有民主和未来民主的准则。这个过程体现着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一致的同步进化趋势。民主内容的每次拓展,民主意义的每一次提升,既是 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又是社会条件相应成熟的必然结果,同时还是人的主体性创造的结晶。在社会的实际发展中,人的自由民主的增长及其对社会民主的超越往往是沿着两条途径进行的。其一,它潜存于生产力体系之中,作为软件、纽带,激发生产力诸要素的增长,促进生产力要素重新建构、组合。通过生产力体系的迅速跃进,促进社会不断变革,引起社会民主的扩张和上升。其二,它作为生产力主体的发展需要、理想、追求,直接地转化成人的对象化活动的思想动机,有目的地改造社会民主的现实规定和结构,促进社会民主不断趋于完善。
(三)政治民主
政治民主是人的自主权力的政治表现,它是自然民主向社会民主运行、提升的特殊产物。自然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关系,实质上是个人与社会的永恒矛盾的特殊表现,是贯穿于民主运行全过程并使民主得以实现和发展的契机和中轴。从人类社会的本性和发展的历史观照,自然民主向社会民主的运行和提升,往往需要依赖一定的组织和中介。在各种民主调节机制中,政治国家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政治国家及相应的各种民主机制,它们的内容和存在方式,便成为自然民主与社会民主的交叉点,集中地表现着民主的现实存在,从而构成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民主。政治民主与国家制度的这一直接联系,使其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并具有自己的基本规定,主要表现在:
第一,政治民主体现公意的性质,它代表的是多数人的意志,它原则上只能以多数人的认识、选择为前提。因此,少数服从多数构成政治民主的最一般的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二,政治民主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程序规则来体现。也即民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程序的表决和选举来完成。在此,表决和选举便成为多数人意志转换成少数管理者权力的基本机制,也成为政治民主的基本规定。
第三,政治民主最终通过少数管理者及作为“公意”物化表现的权力机构完成过程操作,因此建立完善的民主运行机制,确立严格的民主实施程序,通过各种形式的分权和制衡,使民主主体自始至终地达到社会所提供的现实民主权利,也构成政治民主的又一基本规定。
总之,严格、真实地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普遍坚持自由的表决和选举制度,合理地规范地建构权力制约系统,是政治民主在实际运行中对社会民主的特殊规定。这三方面的规定构成政治民主的三大要素,相互递进,相互保证,综合地构成了任何社会民主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上升为评价各类社会民主制所应把握的一般方向和尺度。这样,政治民主作为实现自然民主向社会民主提升的基本机制,便必然地被纳入社会政治制度的系统,成为主体性和自主权力的政治表现。
政治民主是一种保障和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治制度。这里,民主的主体形态,表示的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的自主自决权力及这种权力所达到的程度和运行过程,特别是表明人民与自身所创造的政治管理机关的合理关系;在客体形态上则表现为保证人民主权运行和实现的政治机制,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对象化、制度化表现。因此,政治民主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属性:
其一,政治民主首先是一个政治概念,它从政治学的视角揭示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政治隶属关系。而这种政治隶属关系表现为一定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归根到底又必须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由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所派生、所制约。
其二,政治民主体现其深刻的阶级性。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形式,它本质上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意志和愿望,并物化为统治阶级的权力机关和手段,与专政相统一、相合作。它是致力维持社会既定秩序和既得利益的工具与手段。
其三,政治民主具有相对性。政治民主是与****相对立的政治组织形式,其基本内容和宗旨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和原则。这里的人民指的是统治阶级的多数人,它排除少数人的独裁统治;它强调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平等,允许对敌对阶级和势力不平等的存在。
此外,政治民主还具有历史性、整体性、人民性等诸种属性,它们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合法原则、制约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组合成为政治民主的基本内容和要素,内在地有机地构成政治民主完整的逻辑结构。
综上所述,自然民主、社会民主、政治民主,只是从人的主体性的生成、发展与民主起源的内在渊源关系的历史视角进行划分的民主类型。此外,民主在空间关系上也形成横向性的基本结构并产生相应的民主类型。我们所说的民主的横向构成,实质上是在静态、空间关系上再现民主的纵向结构,即把自然民主、社会民主、政治民主及其内含的人的主体性还原为一种空间关系,辐射到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面。这样,就产生了广义和狭义的两大民主序列和民主现 象。广义民主指的是民主在客体形态的多元化,它不仅有政治民主,还有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社会(生活)民主,它们综合地反映出整个社会民主发展的基本状况。而狭义民主,主要借助政治学的视角对民主进行系统考察,因而某种程度上即指政治民主。单纯从民主的主体形态考察,民主还表现为一系列的观念形态,民主意识,民主精神,民主价值,民主观念,民主行为,综合反映出主体民主的整体素质,因而构成民主主体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要素。总之,民主的构成和类型从一个视角反映出民主在结构和内容上所体现的丰富性、复杂性、多样性、具体性。要科学地揭示民主产生发展的规律性,必须透析到民主的具体形态,把握其深层次的结构和环节,掌握其运行的规则,这是当代民主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向。

民主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和有条件的。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和国家形态,民主直接表现为一种制度,因此,民主既是国体也是政体。所谓的政治民主就是一种保障和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治制度。从政治民主的生成和发展的动态进程来看,民主在逻辑上呈现两种形态:其一是政治民主的本体形态,其二是政治民主的程序化形态。
(一)政治民主的本体形态
从本体的意义和角度考察,政治民主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宗旨。因此政治民主的本体形态直接表现为与政治关系密切相关的人民权力。这里,一切权力归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依据和归宿,政治国家只能是人民权力的表现和规定。
人民主权体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实际参与国家事务,并在政治关系及相应的政治国家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般来说,本体意义上的民主,人民主权至少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这就是:(1 )自决权。人民能够作为决策主体,决定国家的性质、内容及重大的政策。同时,人民能够对自身的政治行为、政治目的作出自我决断,即在现实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可能中,作出最符合自身本性和意志的判断与选择。(2)自主权。人民能够在政治活动中实现着自身独立人格的塑造,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不再屈从于偶然性和关系对个性的统治,排除了异在于人的各种人身依附关系。人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充分的自由权。(3)自控权。人民自觉参与,实现了对于政治国家活动方向、 方式、内容、进程、效率的自觉准时的监测、调节和控制。这两方面的规定体现了民主的真实、理想的状态,它是一个层层递进、深入发展的过程。任何类型的民主制,在其本来意义上都应以这些基本权利为内容,以实现、保护、扩展这些基本权利为指导思想和理想目标,建立各种民主运行和制约机制,并使其制度化、多样化、有效化,从而达到在社会允许的条件下最大可能地提高社会民主的质量与数量。
人民主权揭示了民主的人民性的基本属性。在真正民主的国家,这一人民性表现为最大多数的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从而在国体方面体现民主性,因而也称为国体民主。此外,在国体民主的基础上,民主的政权的构成形式即民主的运作的具体形式也体现人民性的基本原则。这种与政体形式相联系的民主,称为政体民主。总之,人民主权的实现与一个国家的国体性质和政体形式有着必然的联系。在民主制下,人民主权的实现关键在于处理好人民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这乃是人民主权实现的现实途径。从真实的、理想的民主制形态向真实的、现实的民主制形态的转化,必须籍助国家制度这一现实载体,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规则方可实现。因此,政治民主的现实形态实质就是民主实施的程序化过程。
(二)政治民主的现实形态
政治民主的现实形态,也即程序意义上的政治民主,它是现实民主体制发展、运行状态的外部表现形式。真正的民主制,应该是内容和形式、本体与程序内在结合的统一体。一般地说,本体意义上的民主制,表示的是民主制的内在方面,即指民主制的实质、内容,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规定着国家权力的依据、运行过程和归宿,因而主要是国体民主。而程序意义上的民主,表示的是民主制的外在方面,即民主自我表现和实际运行的原则、 形式和机制, 因而主要表现为政体民主。它的功能,一方面在于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规定国家获得权力和行使权力必须遵循的规范、步骤和方法,力求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始终接受人民的有效监督,而不能枉法、损法、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把人民唤醒和组织起来,使人民实际地感受并充分行使各种民主权利,为真实具体的民主、自由而斗争。
现实形态的民主是本体民主和程序民主的统一,二者互相联系,彼此依赖,形成民主的整体系统。本体民主是民主制的灵魂,是构成民主的核心要素和主要内容。但是,只有本体民主而没有程序民主,这种民主就可 能因缺乏可操作性和必要的运行机制而显虚假。因此,作为一种真实的民主制,实现本体民主和程序民主相互结合是至关重要的,这样方能保证民主的真实性、现实性及合理性和合法性。
一种完善的民主程序,它由各个相互联系的要素和环节组成其动态序列。从严格意义上讲,它本身也构成系统,并具有各个层次的具体规定。从民主程序形成的过程来看,一个完整的民主程序由三方面的要素构成: 民主精神。这是构成民主程序内核的灵魂。任何民主程序, 无论是它的产生、生存和发展,都是民主主体活动的结果,渗透着作为民主主体的人的政治利益、政治构想。这一体现民主主体政治意识的民主精神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民主主体具有明确的自主意识。也即,人民充分意识到自身作为政治公民的人格尊严、人生价值和应有的权利与义务,摆脱了对于社会、国家单向的消极的依附性、从属性,强烈要求自由地思考和判断,独立地对自身的行为作出抉择。其二,民主主体具有积极的、主动的参政意识。人民以国家主人翁姿态和精神关注、监督、控制国家的决策和运行,力求通过多种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地参与或影响社会政治生活,充分表达和行使自身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其三,民主主体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意识。人民自始至终把自己作为国家的一分子,与国家同呼吸,共命运,自觉意识到自身的政治行为对于国家的意义和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2、民主原则。这是构成民主程序的框架和骨骼。任何民主程序,在其建构运行和整个过程中,都应以一定的方针、原理和思想为基础。这些方针、原理和思想反映着民主的本质,并作为民主的一般规定构成任何民主程序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第一,透明原则,也称之为公开原则。它要求政治充分开放,具有很高的政治透明度。强调政治公开和透明,与人民主权的思想和精神是基本一致的。首先,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拥有和行使一切权力的最高主体,政治公开和透明就是防止少数人垄断权力,保证大多数的人民享有实际管理国家的根本权利。其次,人民是通过选择委派自己的代表的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因此,政治活动的目的、内容、过程、结果都必须及时地通过中介组织反馈于人民,充分发挥人民参政、议政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二,合法原则。这是政治充分开放的法律基础,它要求政治活动的运行合乎法律规定并通过法律机制予以保障。一般地说,民主程序的透明原则和合法原则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只有使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切活动都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即纳入人民主权的轨道,人民才能以法律为尺度,要求、评价、制约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行为,政治公开也才有价值,从而真正地走向现实化。
第三,制约原则。这是保证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机制,它的功能在于利用各种社会机制,使公共权力依法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之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为了保证民主生活的正常化,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它包括:(1)实现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 以防止公共权力的运行随意化、人格化。(2 )实现公共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将公共权力公开,以权力制约权力。(3 )实现人民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使公共权力的认可、运用、终止都始终处于人民的制约之下。
第四,分权原则。这是保证民主政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分权制衡对于任何民主制都是必要的。它是防止权力垄断,从而导致****和独裁的必要制约机制。必须指出,这里强调的分权,不是在本体意义上实现对人民权力或国家权力的分割,而仅仅是在程序意义上合理实现国家权力的职能或权限,即将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分配于不同机关,使其既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权限范围,又相互规定和相互制约,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不受限制权力的产生,确保民主的贯彻和人的自由。
第五,正义原则。它渗透于民主程序的各个领域和全部过程,并最终构成一切民主程序的价值尺度。这里所说的正义即为公正合理。从政治学和民主程序的角度强调正义,就是为民主程序提供一种公正的、能够广泛地为人接受的价值基础,合理分配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妥善划分由社会产生的政治利益和政治责任,从社会角度对待和排除由于社会的、历史的、自然的原因造成的人们之间实际不平等因素,达到不同层次的主体和睦相处和机会均等。坚持正义原则,才能确立稳定的政治秩序,使民主制及民主程序的建构真实地体现公平、合理的价值准则。
3、民主制度。这是政治民主规范化建设的必然结果, 也是实现民主的体制保障。民主程序作为民主运行的规范、步骤和方法,不仅仅是抽象的、空洞的原则规范,而必须具体化为一整套严格的制度,即实现自身的制度化。所谓的民主制度指的是社会成员对于社会进行管理的权 力方式。这种方式既表现为以国家的构成形式来管理社会,维持社会秩序,又表现为以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形式来组织社会生活、处理社会关系。当它以前一种形式出现时,便具体化为国体和政体。当民主以后一种形式再现时,便主要地具体化为一系列社会团体的组织原则和纲领。不管这种社会组织以什么形式出现,它们实质上都是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管理形式的一种,都是这种管理权力的表现。以国家的构成或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形式来组织社会生活,这是民主制度的外部表现。此外,民主制度具有一系列的内部规定和内在表现,即它总是以权利、原则、作风和方法等形式出现的。这是民主制度之所以能够客观存在的基本规定、基本条件。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民主制度的完整形式。
一般地说,民主程序的制度化应该深入和涉及政治生活的一切方面。但主要的则是运用制度的力量,为人民权力的组织和运用,国家机关的决策,国家权力的运用、交换、制约,公民参政、议政、监政,国家行政管理,提供固定的行为模式和程序。也就是说,要以客观的、严密的行为规则体系来确立人民和国家的关系,建立严格合法的权力义务体系,使国家公职人员和一切人的参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以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充满民主活力的法制新秩序。
总之,政治民主的现实形式,以程序民主为主要内容,通过民主精神、民主原则、民主制度三个不同的层次展现民主如何从观念形态转换为物的形态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从内容和形式、目的和手段、本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视角再现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的主体结构。当然,这种民主制是舍弃了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文化因素的一般模式。它所内含的人民、政治国家及各种制度和机制,都只是一种抽象规定,因而只有和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才能取得自身真实的社会存在和具体历史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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