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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04 10:47

  一、马锡五审判模式产生背景及其特点分析

  在1943年,马锡五同志在担任陇东专员时,根据边区政府的命令,自1943年3月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亲自参加审判实践。他经常有计划的下乡,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以及纠正了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诉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释放,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和调节相结合的办案方式,亲切的称为 “马锡五审判方式”。

  在马锡五同志审理过的众多案件中经马锡五同志判决后双方当时人都自愿服从这一现象下我们不禁要思考是否马锡五审判模式有着其自己的特点?马锡五将自己的审判模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结合实际,对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

  在审判过程中,马锡五同志曾经说过“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面的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有时走弯路,白费力气的情况,常常免不了。”例如在周定邦杀人案中,尽管被告已经承认自己的杀人罪行,并把杀人的经过说的清清楚楚,但是马锡五同志仍认为如果没有拿到可靠的证据,仅仅凭这些没有查证的口供定案是不可靠的。

  (二)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

  马锡五审判模式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贯彻群众路线。以封捧与张柏的婚姻上诉案为例,他在批评张金才兄弟,司法制度论文发表使他们认识到抢亲恶习的危害性,又批评了封彦贵不应该为了钱而把自己的亲身女儿当货卖,还教育了封捧与张柏,使他们认识到婚姻自主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像政府进行登记。马锡五同志认真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善于依靠群众,以平等的态度,倾听群众意见,不仅仅使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还取得了群众们的拥护。

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

  (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对下级干部进行言传身教

  马锡五同志在坚持原则和严格依法办事方面也为我们做出了榜样。如在封捧与张柏的婚姻上诉案中,马锡五同志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在错综复杂的各种矛盾中抓住封捧到底愿意与谁结婚这一症结。当他得知封捧打死也不愿意与朱寿昌结婚后,且封捧与张柏也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婚龄。最后判决(1)封捧与张柏双方自愿结婚,准予有效;(2)张金才等黑夜聚众抢亲,妨碍社会治安,判处为首者短期有期徒刑,以明法制;(3)封彦贵屡次高价出卖女儿,违反婚姻法令,科处劳役, “彩礼”没收。这样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宣判之后,群众认为是分明,热烈拥护。

  (四)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程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马锡五同志在审判实践中,认真执行了抗日根据地的各种规定,并进一步发扬了这些优良传统,马锡五在实行巡回审判时,不管早晨还是晚上,地头还是田间都可以随时与群众谈话,例如封捧与张柏的婚姻上诉案,就是封捧在路上碰见马锡五同志,拉他到一棵树下告的状。马锡五同志的这种审判方式,充分体现出人民的审判员的特点。

  综上所述,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所体现出的四个方面是互相依存密切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这也就是革命根据地人民司法工作者长期积累的经验总结和优良传统的集中体现。

  二、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的契合

  马锡五审判模式中的精髓是走群众路线,判案的依据是建立在客观基础上,追求实际,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心里所想,意见,实行简便利民的审判方式等,这些精神实际上是与我们目前所大力提倡的以人为本,司法一切为群众的理念是一致。

  我国某个时期的审判方式改革过于理想化、机械化,过于强调在形式上与国际接轨,照搬西方的制度和概念,搞一步到庭、当庭宣判,过度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盲目照搬照抄的结果是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认可,社会对司法的公信力和认可度下降,上访申诉大幅上升,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改革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效。这些问题和情况的出现迫使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开始反思反省,人们逐渐认识到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司法改革的一些制度规定脱离了社会现实和国情,没有迎合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没有注重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具有的人民性、民主性等优势。“在中国目前的法院审判中,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因此,在现代要求提出弘扬马锡五精神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三、马锡五审判模式在现阶段存在的基础

  及其局限性

  一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经济落后的陕甘宁边区,是一种传统的正义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显现出了一些弊端。在当代的司法改革中遭到鄙弃。但我认为,因为我国目前仍然是“城乡二元化”结构。在我国农村,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及其基础。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马锡五审判方式明显的带有那个时代的影子,有着其局限性,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过分的强调调解。在1943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中规定,凡民事一切纠纷均应该力行调解,凡刑事案件除少数犯罪外,多数均得调解。

  2.审理案件过分的依赖群众。马锡五同志说:“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了无穷无尽的力量,无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容易弄清案件和解决。”他甚至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

  3.忽视诉讼效率,忽视程序法的价值。马锡五同志在办案的时候,为了求的案件实施及其群众的意见,往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往往还有数十个人一同参与案件的调查,审理,完全没有诉讼效率的概念。

  四、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借鉴马锡五审判模式

  要让现阶段我们的司法审判程序更好完善起来,我们各级人民法院则要充分的借鉴马锡五审判模式当中的精髓。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其一,诉讼程序上应杜绝形式主义。在诉讼程序上避免形式主义,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法官定期下乡,如果农村有案件发生,随时采取就地审判的形式。

  其二,在解决纠纷方式上应采取多样性。在运作过程中可以借助道德、社会舆论、情理判断事实,说服当事人,积极发挥调解的特殊作用,追求结果的合理性,重视纠纷解决后的社会效果。

  其三,充分发挥法官在诉讼中具有的主动性。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该不仅把调查证据和对当事人的说明、解释作为办案的需要,更要将其视为自己的道德义务。

  其四,法官在审判案件要特别重视乡土知识。由于在农村还残留许多封建意识,这样就使得人民法庭的工作需要大量地方性知识。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重视乡土知识,但同时也注重无论调解抑或判决,最终都要根据法律来依法办事。

  另外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能从一个司法工作者的个人行为上升为一种司法制度,除了其做法符合了当时社会民众对司法的需求外,其个人清廉、公正的品格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所以我们除了要使法院借鉴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经验,我们还应该要加强教育,打造一支马锡伍式的法官队伍。

  我们要扎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方针,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活动,使得一些法官从思想上得到切实的改变,真正愿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在经济、政治等现实因素作用下,马锡五信步走上边区司法乃至中国司法的舞台,完全在情理之中。学者侯欣一作了一番归纳:在一个本身就没有多少成文法可以依据,在一个法律意识普遍较差的社会里,在一个人们更多地把法律当作是政治斗争工具的年代里,在一个主要是以民众的满意与否来评价审判结果的环境下,马锡五的成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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