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试析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11-05 10:07


  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新刑诉法的实施,对检察工作带来重要的影响。现结合检察机关反贪实务工作,就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提出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证据 技术侦查 两法衔接

  一、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面对的主要新情况

  1.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侦查人员取证能力要求更严。新刑诉法始终贯彻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理念,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的排除、传唤、拘传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讯问职务犯罪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保证侦查部门的规范执法,切实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由于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可以充分运用沉默权,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以逃避法律制裁。这对贪污犯罪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对贿赂犯罪的影响十分重大,贿赂犯罪主要依赖于行贿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用以佐证,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如此一来,对传统反贪办案模式提出新的挑战,要求侦查人员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
  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对严格公正执法的要求更严。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写进了新刑诉法,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对反贪部门规范化执法、取证能力和程序意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充实完善侦查措施,对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的要求更严。新刑诉法重点完善了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一是拘留或逮捕后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二是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程序;三是扩大了监视居住的范围,完善了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明确了监视居住主要作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
  4.确立技侦手段,对反贪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要求更严。新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在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中,普遍存在查找线索难、调取证据难、固定证据难等问题,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手段阻碍侦查工作。基层检察院现有的技术侦查比较落后,比较常用的技术侦查手段,局限在对犯罪嫌疑人通讯号码查询,对于秘密跟踪、监控、摄像、录音等手段则基本没有涉及。加之在实践中要跟公安机关沟通衔接上也存在诸多问题,致使仅有的通讯工具监听、定位手段也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无法满足反贪部门办案的需要。应尽快细化技术侦查措施的涵义、范围、审批程序,以及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等制度机制建设,以真正发挥技术侦查手段的威力。

  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针对新情况的应对策略

  1.领会立法精神,树立先进的侦查理念。贯彻落实好新刑诉法,首先要深刻理解并把握新刑诉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坚实理论基础,以正确的理论指导实际办案。其次要在转变侦查理念上下功夫,努力引导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干警树立先进的侦查理念,在办案过程中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转变“以供到证”的侦查理念,对案件的查处不急于求成,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同时,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质量和效率。
  2.转变固有的侦查策略,树立全新的侦查模式。首先,过去我们传统的办案模式主要是“以人立案”,如今在新刑诉法的框架下已不太适应,“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是我们以后需要转变的侦查策略。以事立案能够在与犯罪嫌疑人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使查案工作及时进入侦查程序,可以防止律师过早介入而带来的干扰,有利于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地使用侦查手段获取犯罪证据,从客观上可以减少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的阻扰。其次是在提高我们“零口供”定案能力的同时,要把旧刑诉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的义务进行转化,在新刑诉法下的侦查策略下,把犯罪嫌疑人主动的“如实供述”作为其减轻处罚的条件加以重点说明。
  3.强化侦查一体化和信息化的运用。一直以来,我们一直强调侦查一体化,主要是为了排除侦查工作中的干扰与阻力,从实践中来看,制约反贪部门侦查职务犯罪的瓶颈问题主要是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立案难、处理难,而侦查一体化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难题,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侦查一体化要有纵向的上下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在上级院的领导下,加强同级院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侦查指挥职能,努力营造积极主动的侦查氛围,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议落实由上至下的侦查信息快速查询机制,提高基础信息、涉案信息的获取效率,提高侦查准确性,抢在律师介入之前固定证据和查清涉案人员情况。
  4.深化两法衔接机制,形成办案合力。为将“两法衔接”工作向纵深推进,建立“两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在办案过程中,注意与与工商、税务、海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发现不属于自己部门管辖的线索,及时移送至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资源互通。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除了要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外,还必须建立数据平台、技术资源等方面紧密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检察、监察、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全面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及时了解其移送案件的后续司法处理情况,全面实现执法与司法信息的部门公开;上级机关可以了解掌握本系统全面的工作状况,加强对下级的指导监督。


  5.健全证据审查和补正制度,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较高要求。一方面,广大反贪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收集证据,严格执行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确保证据收集方式合法;另一方面,要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加强对所办案件的预审,对全案证据进行严格把关,及时发现案件证据中存在的瑕疵和漏洞,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能够补正的及时补正;不能补正的,重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尤其对于贿赂犯罪,要重点审查口供的完整性和细节,注意发现取证的瑕疵和证据之间的矛盾,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强。对于重要证人证言和关键性证据,要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效固定,防止翻供、翻证、毁证,确保办案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6.严格法定程序,善于运用新刑诉法中的有利影响。新刑诉法中有关拘传时间的延长、技术侦查手段的确立、监视居住措施的完善以及证据种类的增加,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有效开展反贪工作的有利方面,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善于运用这些有利方面这样可以更好地收集相关证据,增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但是,在运用新刑诉法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如为用好新刑诉法关于传唤、拘传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在目前审讯、询问工作中提前准备、摸索规律,研究分析24小时内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情况,研究如何科学安排审讯时间、确定和规范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时间及场所,把握审讯工作的最佳节奏,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突破案件和固定证据。在监视居住问题上,要认真研究并细化、明确适用条件、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掌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并及时做好通知家属等工作。在技术侦查问题上,要认真研究、严格遵守法定的适用范围和批准期限,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使用要求,确保所收集材料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在电子数据的收集上,要认真研究、确保电子数据的来源、调取以及出示等程序和环节合法,保证提取的证据形式合法,保证数据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7.大胆适时灵活运用强制措施,发挥拘后审的突破效果。立案后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既是法定程序,又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对有证据证明部分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大胆适时对其采取立案及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侦查人员可以充分运用拘留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和已收集掌握的证据,打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和细节,从而发现新的线索和犯罪事实,对窝串案件的有效突破卓有成效。
  8.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打造业务精良的反贪队伍。新刑诉法实行后,反贪干警应抓紧时间学习掌握新法,全面透彻学习新刑诉法律条文,在办案实践中做到融会贯通。同时,基层反贪部门应着力提升反贪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方面加强理论业务知识培训,另一方面加强办案手段和技术措施方面的培训,增强与兄弟院的交流,多向上级院学习先进的工作方法。通过岗位练兵、全员培训、学习交流等方式提升反贪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反贪干警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下、反贪工作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取证能力,提高侦查人员在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新规定下的审讯突破能力和技术手段应用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新需求。

上一篇:试析司法权威的缺失与理性树立

下一篇:浅谈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