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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

发布时间:2015-08-05 09:34


  论文摘要 司法会计鉴定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出庭作证,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升华为诉讼证据的关键所在。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结合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积极研究出庭作证实务,认真落实鉴定人责任制度,不断增强职业的风险意识;平时要认真做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注意总结在出庭作证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通过实践努力提高自己的鉴定业务水平和出庭作证能力。

  论文关键词 鉴定人 司法会计 出庭作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其中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完善,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等重要内容。从司法鉴定角度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2005年2月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内容,尤其是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这一修改无疑是对这种诉讼证据更准确和更客观的定位。
  司法会计鉴定人作为特殊证人或专家证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询问,是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的最后一道环节,也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升华为诉讼证据的关键所在。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进鉴定人与当事人的沟通,提高鉴定人的公信力;有利于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有利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鉴定意见,服从法院判决;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鉴定意见中的差错,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结合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增强职业风险意识,落实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同时,积极研究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知识和技巧,对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不断提高自己的鉴定业务水平和出庭作证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均对鉴定证据质证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57条分别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两条,即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和188条。其中,特别强调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事实上早在2005年2月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相继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就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次又从法律上作出了硬性规定,毫无疑问,司法会计鉴定人按规定出庭作证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也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在法庭上,经法官允许,可以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鉴定人因出庭作证发生的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应给予经济补偿(如发给加班津贴、出差补助等)。另外,司法会计鉴定人作为特殊的证人,享有司法保护的权利,就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2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出庭过程中和出庭后,需履行以下义务:(1)宣读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2)如实回答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有关的询问;(3)对案件有关信息、秘密或当事人的隐私具有保密义务。
  (三)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
  司法会计鉴定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刑诉法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或不实事求是作证的,由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关程序和步骤

  1.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可由诉讼当事人或法官提请,但由法官掌握启动决定权,即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由法官依职权作出决定。
  2.提前通知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如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一般应于开庭前三日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鉴定人,经鉴定人签收后生效。也可由鉴定机构负责人代签收后转交鉴定人本人。
  3.法院在庭审前组织控辩双方证据开示,也称为证据交换。一般由庭审法官主持,在审前让诉讼双方了解对方的信息和证据。无法定事由,庭审前未经开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得在庭审提出。
  4.法庭核对鉴定人身份和资格,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庭审中,法庭首先要核对司法会计鉴定人身份和资格,并告知司法会计鉴定人有关权利和义务以及若提供虚假鉴定意见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5.司法会计鉴定人庭前保证程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庭前宣誓的规定,但在现行诉讼模式下一般采取庭前保证的方式对鉴定人进行规范。庭前保证的内容包括: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相,如实向法庭作证,承担伪证责任等内容,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6.司法会计鉴定人陈述鉴定意见并接受各方交叉询问。鉴定人出庭经过上述程序和步骤后,先要在法庭上公开宣读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概括陈述受理送检情况和检验鉴定过程,简要分析检验鉴定结果,阐明作出有关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然后接受各方的交叉询问。
  7.司法会计鉴定人退庭。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回答完诉讼各方及法官所提出的所有问题后,诉讼各方已不再发问时,法官则应宣布鉴定人作证完毕允许其退庭。在退庭前,鉴定人应当庭核对笔录,确认后签字。如认为书记员记录不符合自己陈述的,可当庭指出,并要求书记员予以更正。

  四、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
  1.熟悉证据规则,了解庭审基本程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对人民法院没有预定的效力,任何证据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由证据属性和鉴定意见的局限性所决定的,也是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基本程序是:(1)开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规则;请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入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准备工作就绪。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被告人到庭;公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理由等;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2)法庭调查。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在宣读起诉书和审讯被告人后,法庭对包括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内的各种证据要一一核实。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履行完有关权利和义务,接受交叉询问、作证完毕后,经允许可退庭;(3)法庭辩论。即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案件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互相辨驳;(4)被告人最后陈述;(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
  2.全面熟悉案情,准备出庭作证材料。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科学的态度对待出庭作证。平时,在受理和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过程中,就要想到有出庭作证的可能,就应严格按司法会计鉴定程序规范化操作,防止由于鉴定的过程中的不慎或疏忽,成为出庭作证时的“症结”。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司法会计鉴定人应高度重视,做好出庭作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出庭有可能遇到的问题的相关预测,要拟定答辩提纲和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第一,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全面回顾案情,重新温习司法会计鉴定有关资料,分析预测案件相关人员在庭审中有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并列出清单,做到心中有数;第二,应积极与法官沟通。在开庭审理之前,鉴定人应尽快与法官取得联系,了解和询问对鉴定意见提出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当事人准备质询的问题,并准备好妥善的答辩方案;第三,准备好出庭作证的各类证明及有关鉴定材料。如:鉴定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年检合格证以及所在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机构代码证、鉴定机构登记注册合格批文、年检合格批文等;鉴定材料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受理委托书和鉴定意见书的复印件、与鉴定意见有关的原始记录材料,如财务报告、会计帐表和原始凭证等;第四,认真准备出庭作证报告。出庭作证报告要条目清楚、说理依据充分、语言通俗易懂,对有关专业术语要作通俗解释,防止使用只有内行甚至自己才懂的言辞。如果两位以上鉴定人共同出庭作证时,对回答的问题要有分工,准备的材料要相互支撑;有条件还可以制作在法庭上演示的图片、幻灯片和影像资料等。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关注意事项
  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时,若要取得理想的效果,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一定的规则和技巧。即:(1)准时出庭。司法会计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要合理安排好自己各项事务,保证按时到庭并遵守法庭纪律;(2)仪表文明、语言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着装宜庄重、正式、整洁;举止要文明,语言要规范;发言或回答问题时,要注意遵守法庭规则;(3)答辩时要沉着、冷静、口齿清楚、语言坚定。司法会计鉴定人要学会运用语言逻辑和一些答辩技巧,以系统的、严谨的分析论证阐明鉴定意见的正确性;(4)坚持实事求是,保持客观公正。司法会计鉴定人只是接受委托解决与司法会计学专业有关的问题,在回答问题和接受质证时,要用事实说话,不带感情色彩,保持中立身份,只回答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相关的事实问题,不回答诉讼上的有关法律定性问题。
  总之,司法会计鉴定人要不断总结在出庭作证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增强鉴定职业的风险意识,认真对待和做好平时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鉴定业务水平和出庭作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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