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品格

发布时间:2016-03-17 14:17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法律现象的本质与运动规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强大生命力的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和发展标志着法学发展史上的深刻革命。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地分析了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走上了科学发展的道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理论构成上由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马克思主义部门法学三个理论层次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第一个层次是与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法律观相对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其理论核心是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决定法律上层建筑,法律又反作用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法律与上层建筑其他部分相互作用的基本原理,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第二个层次是抽象地、历史地研究法律问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等。法理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其主体是法的本质论、法的职能论、法的价值论、法的起源论、法的运动规律论、社会主义法治论等。第三个层次是研究不同法律领域的马克思主义部门法学,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社会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一个全局性的根本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160多年来,经受了社会的巨大变革、实践的严峻考验和理论的激烈碰撞,证明它是最科学、最先进的法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强大生命力突出表现在其鲜明的理论风格,它具有科学性与人民性相统、批判性与建设性相统、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统的珍贵理论品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站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立场上,科学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现了法学理论科学性与人民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作为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深刻揭示了法律现象的内在本质和客观规律。在价值观上,马克思主义法学以维护工人阶级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理论的立足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科学的理论观点与研究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和运动规律,形成了严密完整的理论体系;二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拥有科学的研究方法。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以前,不同时代、不同阶层的思想家们对于法的本质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但他们囿于其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无法对人类社会中复杂的法律现象作出科学的解释。各种学说虽然具体观点不同,但都认为法是种超时空的、超人类的、超阶级的、抽象的东西,没有认识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决定作用,始终在唯心主义的范式内徘徊。只有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以后,法学才成为门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唯物史观和辩证思维出发,批判继承了前人法学思想中的合理因素,科学考察了法与社会的基本关系、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从而在法的本质和运动规律的认识上发生了革命性的理论升华。马克思清晰准确地揭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和历史唯心主义法学对法律现象在认识路线上的根本对立。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P33)历史唯心主义法学排斥、掩盖物质生活关系对法的现象的制约作用,或是仅从法律自身出发来理解法的现象,或者把法看成是超越时空、永恒不变的理性精神。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则认为物质生活关系是决定法的现象的最深厚的根源。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发现了法的本质,而且揭示了法的起源、法的历史演进、法的职能、法与社会的关系等客观规律,形成了科学的理论观点和思想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和辩证法作为理论基础,形成了科学有效的研究原则和研究方法。这些研究原则和方法包括: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形成了调查研究的方法;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基础,形成了经济分析的方法;以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理为基础,形成了法律逻辑分析、实效分析的方法;以事物永恒发展和世界普遍联系的观点为基础,形成了法律历史研究、系统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以价值理论和阶级观点为基础,形成了价值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方法。这些研究原则和研究方法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冷静观察和深刻分析错综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的有力武器。

 

  ()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表明自己的阶级立场,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理论的立足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是对法律现象和法律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而且在深刻认识法的本质和法律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价值标准、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主张。马克思主义法学从生产力发展最终导致法律等上层建筑变革的观点出发,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对生产力发展的阻碍作用,主张建立社会主义法律,实现人民民主和社会进步。与其他法学主张抽象的正义、公平、自由、平等、理性等价值目标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旗帜鲜明地站在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根本宗旨。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法的抽象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强调法既有阶级统治职能,又有社会公共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理论的人民性作过深刻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3]毛泽东在论述党的政策时提出:中国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4](Plm)。邓小平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建设新的时代条件,把社会主义实践包括法律实践的价值评价标准具体化为是否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5](P373)社会主义法律以解放、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根本目的,以谋取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达到共同富裕作为最终价值目标。从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到毛泽东提出为人民服务,再到邓小平强调保障公民权利,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民性价值取向不断深化,人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强化,人民的范围不断扩大。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重要、最权威的利益调整机制。我国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深刻转型过程中,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急剧变化。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利益诉求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调整、分配、规范,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要根据社会的新变化,及时创新法学理论,引导法律实践,推动社会变革。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和社会主义法律实践的根本出发点。同时,在经济市场化、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法律应当兼顾各方利益,对正当利益予以平等保护,对不正当的利益予以规制,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利益。要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为法律权利,加强人权的法律保护。马克思主义法学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用法律约束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不受侵害。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与人民性辩证统,相互促进

 

  有人主张法学研究应当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主张将法看作客观的存在,只研究法是什么,而不应研究法为什么是这样。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学家从来不是客观中立地研究法律现象。由于社会中不同阶级、不同群体、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差异,法学家作为社会中的人,离不开定的社会经济地位,摆脱不了阶级的局限性和时代的局限性。不仅不同的法律观点带有不同的价值倾向性,而且法学家在研究对象、研究问题的选择上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价值倾向性。所谓价值中立的法学,实际上仍是以某个时代、某个阶级的价值观为背景的。

 

  有人主张法学应当追求超越时空的永恒真理或绝对正义。实际上,这种以普适价值面目出现的法学,也掩盖不了其属于定阶级的属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深刻地剖析资本主义观念的虚伪性:你们的利己观念使你们把自己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历史的、在生产过程中是暂时的关系变成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这种利己观念是你们和一切灭亡了的统治阶级所共有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不同,它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阶级立场和价值观,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实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价值观与认识论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人民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马克思主义法学摆脱了其他法学在价值观上的阶级局限性,避免了因价值观而损害理论的科学性,克服了其他法学在价值观与认识论上的冲突,从而在坚持人民立场的基础上促进法学的科学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史上,人们由于受到社会历史条件和认识能力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在某些问题上得出片面的,甚至错误的观点,危害了法律实践,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譬如前苏联法学和新中国初期的法学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而忽视甚至否认法的社会性;过分强调法的阶级专政功能,忽视甚至否定法的人权保护职能;过分强调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忽视甚至否定法的继承性;过分强调宪法、行政法等公法的作用,忽视私法、社会法的作用;过分强调法的工具性,忽视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威地位。但马克思主义法学正是在人民性和科学性统一的基础上,不断地修正错误,追求法学真理,对法律现象,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在法律实践和法学探索过程中获得了更深刻、更全面、更科学的认识,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同时,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揭露了资本主义法律的阶级本质,创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学,实现了法学理论批判性与建设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是对法律现象的科学认识和法律主张,更是对法律实践的理性指导。1843年马克思在一封信中写道:我们必须彻底揭露旧世界,并积极建立新世界”6](P63)。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创立的,抨击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及其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突出特征。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意识形态。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践性有两个指向:一是对旧法制特别是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学意识形态的批判;二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论证。

 

  ()批判、揭露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阶级性及其法学理论的虚伪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站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长河的高度,首先充分肯定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及其法学理论的历史进步性。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及其法学理论反对以等级、特权、人治、野蛮为特征的封建专制法律制度,以法治代替人治,以人权代替特权,以平等代替等级,以民主代替专制,确立了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宣布公民享有基本的人权,保护私有财产、契约自由,建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正当程序等制度,这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品格


  马克思主义法学根据唯物史观和人类社会辩证运动规律,进一步揭露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虚伪性和在公共意志”“人人平等等动人口号掩盖下的资产阶级性。近代西方社会形成了以人类理性为核心的法学观念,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但是,这个理性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m(P5S57)恩格斯在评价英国宪法时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实质上究竟是谁统治着英国呢?是财产。财产使贵族能左右农业区和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商人和厂主能影响大城市及部分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二者能通过行贿来加强自己的势力……真正进行统治的是资产阶级。”8](P687688)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9](P48)《资本论》对资产阶级法律所标榜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进行了有力的批判,指出资产阶级法律上的自由、平等是商品交换价值进程中种理想化的表现形式,平等地剥削雇佣劳动力是资产者的首要人权。

 

  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了其他法学从抽象正义出发的唯心史观立场,揭露了其他法学所代表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或封建地主阶级的本质,论述了法学的阶级性和历史性。蒲鲁东主义者把永恒公平视为立法的最高原则,恩格斯指出: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者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2](P539)。针对杜林提出的完全平等的口号,恩格斯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已往的历史为前提。所有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

 

  ()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辩护

 

  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具有批判性,同时具有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建设功能。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政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并且长期执政的政党。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将其上升为法学理论,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实践发挥了巨大的理论指导作用。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创立和发展,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以树立法律权威为目标,以确保国家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治理机制。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不在于有无法律制度,而在于法律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法治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法可依,法律得到有效地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经历了艰难的探索和形成过程,前苏联法学和新中国初期的法学都没有充分认识到法治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在法制建设和国家发展上犯了中国文化大革命、前苏联解体等严重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法学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总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教训和吸收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理论成果,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建设社会主义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和尊重客观规律的统,坚持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统,坚持建设法治国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建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和司法机制,需要更新观念,树立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权利和义务相统、依法治理的观念。〜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法学理论的发展,立足于中国实际,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成为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为社会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正在从法律体系建设向法治体系建设转变,法治建设的重点从法律的制定转移到法律的实施,法律正在更为有力地从抽象的行为规范转化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

 

  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承担着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进行理论论证和制度辩护的重要职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法律制度,它的历史至今不到一百年,前苏联和新中国初期的法制建设与法学发展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特别是上个世纪末前苏联东欧剧变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形成高压态势。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的同时,必须回击西方法学意识形态的渗透,保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领域的指导地位,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政治合法性。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继承了人类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不断理论创新,实现了法学理论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而后由各个时代、不同民族的马克思主义者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法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经历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列宁法律思想、毛泽东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等发展阶段,产生了一系列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法学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各个理论成果既保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稳定性、传承性,又随着时代和法律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创新。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律实践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推进理论创新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个辩证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理论体系内部推陈出新、部分质变和巨大飞跃的理论创新过程,是个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每一次飞跃都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提升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这种飞跃和创新突出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强大生命力和理论的适应性,并将法律实践活动推进到新的阶段。

 

  马克思、恩格斯在革命实践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贡献主要是:首先,开创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遗产,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阐明了法律根源的物质性、法律本质的阶级性、法律与国家政权的依存性、法律发展的规律性等一系列法学基本原理,从而构造起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框架,完成了从唯心主义法学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飞跃,实现了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其次,对资本主义法律的阶级本质进行了有力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对欧洲特别是英、法、德三国的法律进行了大量的考察,对各部门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劳工法、婚姻法、诉讼法、犯罪学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再次,对社会主义法做出初步设想,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由于时代所限,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思想不可避免地存在定的局限性: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缺乏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他们对社会主义法的设想是粗线条的,以免陷入空想。二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的长期性估计不足,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缺乏明确的充分的论述。

 

  列宁在反对沙皇俄国专制统治、创建前苏联的过程中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创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列宁的法学理论贡献主要是:首先,进步论证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列宁领导俄国劳动人民创建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验证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正确性。列宁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新理论、新观点,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其次,批判了沙俄法制的反动本质。再次,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19187月,列宁领导制定了苏俄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十月革命所取得的历史性胜利,确定了苏俄的政治和经济的根本制度。第四,实行了新经济政策。列宁法律思想的历史局限性主要是是由于列宁生活在从社会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建设的过渡阶段,缺乏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因而强调社会主义法的专政功能,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和论述。二是对实行商品经济的新经济政策主要采用政策方式,而不是法律形式,缺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充分认识。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提升到了新的理论境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革命家、法学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方法的指导下,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法律实践相结合,产生了体现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经过中国共产党人的艰难探索,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与发展阶段。

 

  毛泽东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要理论成果。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和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的理论,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中国实践相结合,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毛泽东法律思想的法学理论贡献主要是:首先,反对旧法制,重视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深知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主持制定了社会主义宪法和其他法律。1954年宪法确认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6年党的八大决议中提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因此,那种认为他不重视法律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只是他没有把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其次,提出了从实际出发、群众路线、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再次,形成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思想,建立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由于在社会主义建设上的教条主义思维方法和对国内国际形势的错误判断,毛泽东没有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社会主义法治与人类法律文明的传承关系认识不足。

上一篇:论诸法学流派对法律方法的理论支援

下一篇:平衡法理论对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