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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的必要性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5-09-28 08:54


  论文摘要 为促进我国中医药的长远健康发展,党组织卫生部提出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对中医药行业整体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本文将结合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总结出现阶段我国中医药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出针对性解决对策,有效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

  论文关键词 中医药 立法 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医药立法工作逐步推进,并在中医药行业内形成较具规模的法规体系。党组织卫生部提出“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目的在于以国情发展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层次、有结构的中医药法规体制,进一步发展中医药行业,推动中医药事业的稳步前进。
  一、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的必要性

  党组织卫生部提出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从中医药事业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看,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具有一定必要性。
  (一)维护中医药地位,协调中西医共同发展
  在我国医学进步历史中,中医药的发展始终受到争议。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分界,在此之前,中医药的传承与废除问题始终是中医药的重要争议问题,直到改革开放之后,中医药的地位才得到确立和巩固。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西方文化的不断冲击,对中医药的地位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撼动。例如在2006年,中南大学提出的“告别中医药”理论,在医学界引起一阵热议。通过开展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能够从法律法规方面对中医药地位进行巩固,并应用不断实践工作的检验。例如,对近年来的禽流感病毒抵抗工作,应用中医药学进行临床实践中,取得有效防治疗效。目前我国西医发展迅速,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实践,并取得良好反馈。中医与西医在我国医学领域中有着各自的作用和优势,协调处理,共同发展,才是医学发展之路。通过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能够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的地位不被替代,保护中医药健康发展。
  (二)规范中医药医疗秩序,有效服务人民群众
  我国中医药传承发展中,存在两种较为极端的对待观念:一种是上述提到的要求废止中医药,认为中医药完全可以被西医取代,缺乏对中医药的深度认识;另一种是对中医药盲目崇拜,片面夸张中医药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效果,缺乏对中医药认识的全面性。据调查,现阶段我国人民群众中持后者观点的人占较大比重。因此,部分行医人员以中医名义开展中医药医疗活动进行经济利益的获取,使人民群众的健康受到危害,同时对中医药的名誉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通过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能够有效规范中医药医疗秩序,打击借以中医药名声进行医疗保健的违反道德和法律人员。例如,在2010年被爆出的“张悟本养生大师骗局”,张悟本高举中医药的幌子,大肆宣传他口中的养生保健之法,为自己赚取名誉利益和经济利益,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同时,严重损害了中医的名声。在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中,加大力度打击违反中医药行业规范标准行为,将中医药立法工作落实到位,有效规范中医药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三)强化中医药国际地位,提升行业竞争综合实力
  我国中医药具有悠久的历史和重要的临床应用价值,但就目前医学行业竞争情况分析,我国中医药地位要落后于日本、韩国等国家。现阶段我国的中医药传承正处于危机状态,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对中医药地位构成严重威胁。我国的中医被日本借鉴并超越,中药每年的出口情况仅为国际市场的百分之四左右,并且出口的重要形式大多为中药原材料或者中药保健药,而中药出口的其他份额均比日本、韩国等占据,这与我国丰富的中药资源不相符。因此,通过强化中医药工作,对我国的中医人才进行重视培养,培养新时期创新型中医人才;对中药资源进行有力保护,在适宜区域进行优质大量的培育种植,并加大出口力度。在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中,能够有效对中医人才以及中药资源的培养和保护,对巩固我国中医药在国际医学领域的地位有着重要作用,提高医学行业领域综合竞争力
  二、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中医药立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体系和结构层次,但在强化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医药发展。
  (一)中医药法制体系不完善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于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纲领性规定,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为止没有制定一部关于中医药的专门性基本法律或法律,使中医药法制体系存在不完善方面。在我国立法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层面上,只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综合性医药法而缺乏专门的中医药法,难以针对性地对中医药业进行规范,成为中医药专业法律规范内的一个不足。《中医药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目前为止效力等级最高的专门性中医药法规,其性质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构成中医药法主体的是卫生部等制定的部门规章及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不仅效力等级较低,更是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另外,有关部门制定的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方针政策等在现实中也起着规范中医药发展的作用,但从严格的法治的观点来看,除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部门首长令的方式公布的文件外,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有效法律渊源。


  (二)中医药相关法规实用性较低
  据调查显示,在涉及相关中医药立法中,部分法规条文只流于形式,不具有切实的应用价值,对约束中医药行业规范不具有可行性。同时,这些法律条文缺少具体的责罚规定,使践行法律规定的过程中,缺少具体惩罚措施,使法规的实用性大大降低。例如,《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很明显,此条为有关地方政府设定了一项逐步加大对中医药资金支持的义务。但该项义务缺乏细化的指标体系,从而使其在现实中极富弹性,从每年增加数百万元,到每个五年计划甚至每十年增加一元都可以说符合其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不难发现《条例》中没有对政府违反此项义务的处罚条款,即使政府的投入不增加甚至减少,也没有相应的条文规定进行控诉,使条款形同虚设。类似的条款,尤其是涉及政府职责、义务规定的条款,在目前的法规中并不鲜见。   (三)中医药医疗机构管理缺乏科学性
  根据不同地区进行调查发现,中医药医疗机构的管理机制存在不完善现象,管理过程缺乏科学性。由于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现象,使中医医院的发展出现失衡现象,以及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存在基础服务设施不完善问题。在不同地区差异环境中,对中医药医疗机构的定位认识存在模糊性,主要原因在于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模式和办院模式较为单一,与现代化西医医院的医疗结构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医药领域相关的专业执业规定的不完善,使各地区存在部分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的模糊,中药医师执业范围的不确定性。在中医药医疗机构管理中,对建立特色中医药卫生体制上缺乏长远坚定性,没有具体的行业统筹规划。另外,中医药医疗机构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发展制约,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不足,使中医药医疗机构管理存在滞后性。

  三、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的有效对策分析
  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结合中医药发展实际情况,对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总结分析,及时探讨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加强中医药立法,促进行业发展。
  (一)制定专门性立法
  针对现阶段我国中医药行业缺乏专门性立法的现状,进行专门立法,提高立法等级,有效保障中医药事业立法环境规范有序。对《中医药条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在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监督规划下,制定出台专门性的《中医药法》,对中医药行业内的人员和行为进行具体有效的法制规范。同时,为有效提高立法层级,应根据情况发展和区域特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颁布。一方面能够对划区域中医药管理形成规范,完善立法等级,另一方面也能够对推进中医药事业长远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加大监管力度
  由于中医药相关法规实用性较低,且发展环境压力较大,使中医药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阻力。因此,在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中,要通过立法的法制性和强制性进行行业规范,提高对中医药的监管力度,保护中医药发展顺利。在加大保护力度的过程中,要加大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力度,并且提高中医药资源的利用率,在扩大中医药资源的过程中,提高出口率,提高中医药在国际医学的竞争地位。要对中医药事业采取专利保护方案,党组织卫生部要大力开展中医药研究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创新长远发展。在加大中医药监管力度的过程中,要提高中医药执业标准,对中医医师以及中药标准的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维护健康正常的中医药医疗发展环境,提高中医药对人民身体健康的保障。
  (三)提高相关法规实用性
  针对上述提到的中医药相关法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实用性的缺失问题,在强化中医药工作中要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将涉及中医药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的责任落实,以及对出现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做出明确责罚。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立法的落实,例如在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问题上,对笼统的执行条例进行修改,细化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规定行为。例如,在地方的相关中医药条例规定中,提高对中医药事业的资金投入比例,并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的财政调整,在资金投入上进行支持,保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财政基础稳定。另外,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进行明确的处罚规定。当出现未按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具体的惩罚手段,增强相关法规的实用性。提高相关中医药法规条文的实用性,能够更好的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为中医药事业的开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提高中医药医疗机构管理有效性
  为有效强化中医药立法工作,要切实解决中医药医疗机构管理缺乏科学性的问题,建立明确的中医医疗机构,完善相关中医药服务体系,完善中医药基础措施建设。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异,适当开展中医药医疗机构公益事业,从基层人民群众走访做起,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为提高中医药医疗机构管理的有效性,要强化建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责任体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医护人员身上,以保证中医医疗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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