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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5-09-22 09:09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8-0084-02
  1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意义
  《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如何在未来老年高峰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使老年人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巨大挑战,到2010年年底,中国的养老金总资产2万多亿元人民币中,政府养老金占比89.5%,企业年金10.5%,个人退休账户几乎没有。
  (1)作为唯一支柱在苦苦支撑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力不从心。1998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为100多亿元,2002年扩大到500多亿元,到2010年达到1000多亿元。根据市场专业人士测算,再过10年,我国25%以上人口都在60岁以上,中央财政每年要筹集3000亿至4000亿元人民币,可以预见,如果不靠积累,未来巨大的养老金压力将使财政出现巨大赤字,同时除去各类缺口问题,替代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9年之前,中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总体维持在75%以上,但到目前已下降至50%以下,因此,仅仅依靠社保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基本不再可能。
  (2)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运行多年但步伐缓慢,不管从占GDP比重、员工参与率和替代率方面,都与全球尤其是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只有3.71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粗略计算,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数仅占当时企业总数的0.31%,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人数仅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19%,占就业总人数1.51%。从规模来看,2011年企业年金资产占我国GDP的比重仅为0.76%,而全球企业年金占全球GDP的比重约38%。
  (3)同时,在公众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较低的情况下,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对基本养老保障的支持也显得力不从心。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10年年末,相对于发达国家12%的寿险深度及1500美元左右的寿险密度,中国的寿险深度仅为2.67%,寿险密度仅为794元人民币。
  因此,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的情况下,需要正视过度依赖基本养老保险带来的风险,尽快形成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的合理分担。而税收优惠政策正是鼓励企业及个人补充养老保障第二、第三支柱的有力措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市场已是迫在眉睫。如何鼓励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结合我国情况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使其真正成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的第二支柱对我国养老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2赋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企业年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涉及多个政策领域,其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个人养老储蓄,发展企业年金的关键性制度安排。根据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计划近年迅速发展的经验,世界上多数国家依据各国的现实条件对企业年金计划采取了各具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导向的税收政策已经成为约束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1)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有所规定。该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的国内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确实可以起到鼓励企业年金发展的作用,但是它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因为,如果按照20%的目标替代率,企业年金的供款率将大于4%,只对4%的供款额优惠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计划的积极性;同时没有从立法的高度对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规范。
  (2)我国应该对企业年金采取延迟征税政策(即EET)作为鼓励措施。在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年金资金将经历三个阶段:企业年金供款阶段、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阶段、企业年金待遇给付阶段。因此企业年金的征税领域也就与这三个阶段相联系。对每个环节可以选择征税或者不征税,这样共有2的三次方即8种不同征税方式组合,在以下论述中以T(tax)表示征税,以E(exempt)表示免征税。在8种税制类型中,最宽松的是EEE税制,因为他对企业年金的每一阶段都免税;最严厉的是TTT税制,他对企业年金的每一个阶段都征税。
  目前世界上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大多采用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待养老金领取是则像对待其他应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企业年金计划运作的好坏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不宜将向企业年金计划征税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重点目标。
  企业年金制度最成功的典型是美国的401(k)计划,它实施的是典型的EET税制。美国税法规定,雇员对自己401(k)个人账户的缴款享受推迟纳税的优惠,直到退休;雇主对雇员401(k)账户拨款,享受全部免税的优惠,但是由于高薪雇员比低薪雇员更希望向401(k)计划进行税前供款,美国《税收法》对401(k)计划的税收优惠问题有专门的规定,要求在满足其他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的条件和禁止对高薪职员进行优惠的各种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专门针对401(k)计划的特别附加的缴费数额限制和年度检测。401(k)计划参与者的税后供款也必须遵循《税收法》对税后供款附加的特别限制和要求。《税收法》还对参与401(k)计划的税前和税后供款的总额有特别的规定和限制。因此401(k)计划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在美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因此为了使企业年金获得较快的发展,我国应该对企业年金采取延迟征税政策(即EET)作为鼓励措施。并从税收立法的高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确保政府税收收入不流失,在对企业年金实行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性措施,如限制年度企业年金供款占年度工资总额的比例;采取暂停企业供款的方式消除精算剩余;对提前支取年金基金者实行惩罚性税率等。
  3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严格执行
  有了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未必能得到很好的发展。纵 观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计及表现,如果把现行税制与现阶段的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相比较,除了聚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发挥得较为充分以外,其他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都或多或少地有些欠缺,从而不利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将居民连续性较强和经常性的收入,作为综合所得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率;适当提高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规范征管办法和清理相关优惠政策;对临时性、财产品转让性等所得,采取比例税率,仍实行分项计征;建立由支付单位和有所得个人双向申报纳税制度,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减少漏洞。这样人们才会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感兴趣,对建立企业年金起到鼓励的作用。另外,目前很多支付仍以现金结算,以致一个全国性的电脑联网的支付记录系统无法建立,这样税收政策的执行无法按实际的收支情况进行。因此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支付体系的建设,建立严格的全国联网的支付记录系统,调动各市场主体进行支付工具使用和创新的积极性,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和普及,改善社会支付信用环境,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上加大力度。这样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特点将会被重新审视并得到充分重视进而会被挖掘利用,企业年金也就会得到大发展。
  4建立公平的分配制度
  企业年金的设立本是为了激励经济效益好的部门提供更高的职工福利。由于我国现行对企业年金制度设立采取自愿原则,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基本状况要好于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超亿元的行业全部集中在电力、石化、石油和电信等行业。这意味着能获得企业年金的员工在总体水平上收入要高于未能获得企业年金的员工,而对企业年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可能会造成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两极分化的现象加剧。垄断行业表面上似乎成为最有效率的部门。这显然又与客观实际不符:垄断企业是依靠国家投入、公共资源以及优惠政策获得了超额利润。而垄断企业的员工凭借着这份超额利润不仅在工作时享受较高的薪酬和各种福利待遇,而且退休后同样能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待遇养老,社会资源的配置不合理倾斜问题随之越加强化。所谓的企业年金,并没能体现出对治理结构完善、工作效率偏高部门的合理青睐。因此,要规范垄断企业的收入分配秩序,就要加快垄断企业的改革,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在提高企业效益的同时,才能有一个执行规范的收入分配制度的外部环境。所以从政策公平的角度出发,企业年金制度如何与税收政策配套,以及与社会养老制度相匹配必须要有所考虑。对个人可以获得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数额必须要有一定的额度限制以避免该制度偏离原来的设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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