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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力成本核算体系及其缺陷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07 11:38

  劳动力成本是劳动力市场、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实现均衡的核心变量之一,对就业、总产出、通货膨胀和对外贸易等宏观经济变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劳动力成本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的定义,劳动力成本(Labour Cost)除了涵盖职工的工资(Wage)、所得(Earning)、薪酬(Compensation)之外,还包括雇主承担的职工住房成本、职业训练成本、工人招聘费用以及雇佣员工发生的税收成本等。我国学者也认为,劳动力成本应当包括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基金、职工保险金和公积金以及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以反映雇佣社会劳动力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唐庆银,2000)。科学度量劳动力成本,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对劳动力成本的计算,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建立的窄统计口径的“职工工资”核算体系。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职工工资”并不能准确反映出我国劳动力的真实构成,不能客观反映出社会用工的真实成本,存在较多的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改进。

  一、目前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核算体系

  我国把全社会的就业人员分为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农村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就业人员八大类。其中,职工、其他就业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各单位外方和港、澳、台方工作人员),通过劳动取得工资和劳动报酬,被界定为“单位就业人员”,属于“劳动报酬”统计范围。与之相对应,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农村就业人员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获取的是经营性收入,不属于“单位就业人员”范畴。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受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和乡镇企业雇佣人员)虽然也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收入,但是其劳动收入目前尚不统计入“劳动报酬”。我国对全社会就业人员的划分如图1所示。

  在一定时期内,各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被称为“工资总额”。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的计算如公式(1)所示。

  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1)

  与“工资总额”相对应,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被称为“劳动报酬”,其在数值上等于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就业人员劳动报酬总和。劳动报酬=职工工资总额+其他就业人员劳动报酬(2)

  围绕“工资总额”和“劳动报酬”基本指标,可以派生出若干二级指标(表1)。所有指标共同组成了我国目前的“职工工资”核算体系。

  二、我国劳动力成本核算的缺陷

  从目前看,我国对劳动力成本的统计核算已经明显滞后于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计口径较窄,不能反映保险、培训等较大范围劳动力成本变动

  我国对“职工工资”的统计,长期以来归为“人口与就业”大项,主要是从劳动者角度核算其基本收入来源;并不是从雇主角度核算其综合用工成本。前者与经济总需求相联系,而后者影响的是经济总供给,两者并不属于同一范畴,因而从严格意义讲,目前我国并没有真正反映劳动力成本的指标。已有的“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劳动报酬”等指标只能部分反映劳动力成本的变动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2004年12月开始着手建立的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人工成本不仅包括雇佣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劳动报酬等直接成本,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等间接成本。“人工成本”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社会用工总成本,是衡量劳动力成本的较好指标。

  根据2005年人民银行研究局对全国部分地区企业人工成本的抽样调查结果,宽口径的人均人工成本要明显高于窄口径的“职工平均工资”。以上海地区为例,2000—2003年上海人均人工成本要远远高于同期职工平均工资,而且两者差额呈不断扩大之势(如图2所示)。按照目前的统计口径,会大大低估我国的劳动力成本。

  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上海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7304元,比同期人均人工成本49341元低22037元,仅为人均人工成本的55.34%.尽管目前工资报酬在我国企业人工成本中还占较大比例,但是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劳动者素质的日益提高,工资报酬在人工成本中所占比重会逐步下降。如果仍以“职工平均工资”和“平均劳动报酬”等指标来反映劳动力成本,其偏差将会越来越大。

  (二)统计范围偏窄,不能反映我国劳动力的真实构成

  目前我国对“工资总额”和“劳动报酬”的统计仅仅局限于“单位就业人员”的狭小范围,而将乡镇企业和个私企业就业人员排斥在外,并不能反映目前我国劳动力的真实构成。

  从劳动力的存量构成看,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5)》的数据,2004年我国“单位就业人员”总数为1.11亿人,仅仅相当于同年全国就业总人数(7.52亿人)的14.76%,相当于城镇就业总人数(2.65亿)的41.89%.绝大部分的全国就业人口和城镇就业人口并没有被“职工工资”核算体系所覆盖(其中仅游离在统计范围外的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数就高达5515万人)。“职工平均工资”只是少数人的平均工资。

  从劳动力构成的动态变化看,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的“2006年第3季度部分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分析”,在城市劳动力市场需求中(不含乡镇企业),企业用人占主体地位,所占比重达96.4%.而在企业用人需求中,私营企业的用人需求最大,其需求比重为25.9%;个体经营企业的用人需求比重也较大为9.3%,超过国有、集体企业(7.2%)、外商投资企业(7.9%)和港澳台投资企业(5.5%)。据此推算,私营和个体企业的用人需求已经占到城市劳动力市场需求的34%.没有任何理由将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如此庞大而且不断增加的私营和个体企业就业人员排斥在“职工工资”的统计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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