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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公民学习与公民教育的实践探讨

发布时间:2015-11-21 09:31

  公民教育是培育公民品质和公民精神的重要形式,它承担着“使人成为公民”的教育使命。但是,公民品质的生成和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公民知识的讲授和学习,更为重要的是要搭建一个公共生活的参与平台,引导受教育者在公民参与过程中不断完善自身的公民品质。正如罗尔斯(J. Rawls)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强调的,公民理性的培育有赖于积极的社会参与,同时在参与过程中“理智而有效地运用其自由权利和机会”[1]35。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事实上为公民品质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实践、学习、锻炼和理解的途径。缺少了公民参与,公民品质也就失去了培育和锻炼的实践场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参与式公民学习具有非常重要的教育意义,它可以为公民品质的培育提供一个良好的实践平台,从而更好地完成公民教育的目标与使命。
    一、参与式公民学习的内涵
    参与式公民学习作为当代公民教育的一种重要方法,在思想领域已经获得比较广泛的关注。这主要是源于当代社会的民主发展必须以“积极参与”并且“有能力参与”的公民作为基础和保障;公民必须有能力通过多样化的参与形式(包括合作、认同甚至抗争)来维护自身的公民权利,同时也维护整个社会的自由、民主和正义。为此,哈贝马斯(J. Habermas)曾提出以“对话伦理学”(或称之为“商谈伦理学”)为基础来建构公民的理性参与,鼓励公民通过理性的商谈参与到公共生活当中,“参与者并不想用暴力或妥协而是想用沟通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2]。通过理性的商谈和参与,公民获得了发展自身公民品质的实践机会。罗尔斯也深入研究了公民的公共参与,他在《正义论》一书中强调,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需要“它的成员们有一种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强烈的通常有效的欲望”[3]。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他再次强调公民要凭借其道德能力和公共理性能力“在最低限度上成为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1]19。由此可见,在罗尔斯看来,公民的成长需要通过公共参与实践来实现。
    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思想深刻影响了当代公民教育理论与实践。1998年英国教育部门颁布的《科瑞克报告》就强调了公民教育中的参与式学习,同时将“参与式公民学习”界定为一种鼓励儿童参与社区生活,以培养其公民品质的教育形式。网在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学校公民教育就开始提倡以“服务学习”(Service-Learning)为主要内容的参与式公民教育理念,主张学生参与社区服务,锻炼自身的公民行动能力,同时也为社区作出贡献。[5]我国香港地区在2002年颁行的《基础教育课程指引》中也提出,要加强参与式公民学习,锻炼学生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能力。[6]由此可见,不论是罗尔斯、哈贝马斯的公民思想还是在具体的公民教育研究领域中,参与式公民学习作为一种独特的实践活动和学习方式,都已经引起足够的重视。
    综合以上有关参与式公民学习的分析与阐释,笔者倾向于将“参与式公民学习”的基本内涵界定为:通过引导公民参与到公共生活之中,从而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公民品德和公民行动能力,以实现合乎理性的民主社会建构的一种实践活动和学习方式。这个概念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参与式公民学习是以公民参与为基础的一种实践活动,它强调公民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同时强调通过公共参与来培育公民品质,从而完成公民教育的目标。其次,参与式公民学习的人格目标是培养具有公共精神和公民品德的合格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离不开公民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因为公民的精神成长总是以实践生活为土壤和源泉的。与此相同,公民品德也只有在参与式的实践生活中才能养成,因为生活的过程本身就是品德培育的过程,两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7]最后,参与式公民学习还具有一个社会目标,即建构合乎理性的、民主法治的社会。合乎理性的民主法治社会需要公民具备健全的理性能力和民主品格。参与式公民学习可以在公共参与中培养公民更加完善的理性能力和民主精神,从而为民主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基础性的条件。
    二、参与式公民学习的必要性
    当代社会,随着公民主体意识的提升以及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参与式公民学习已经显示出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民主法治社会中的合格公民,不仅知晓公民知识和公民理论,而且要具备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履行公民责任的实践能力。而要培养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实践能力,就有必要构建一种参与式的公民学习和公民教育方式,从而实现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融合。因此,参与式公民学习具有很强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只有通过参与式公民学习,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才能得以融合,公民教育也才能培养出具有参与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合格公民。参与式公民学习可以增强学生的公共参与能力,发展学生的实践精神和参与精神。学生对学校事务、社区事务、更广阔的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不仅可以促进学校、社区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可以锻炼自身的公民品质。缺少了公共生活中的参与学习,学生所学到的很可能只是一些苍白的公民知识、公民理论,而无法真正学习“如何成为一个好公民”“如何做一个好公民”“如何展开公民行动”等。由此可见,参与式公民学习事实上为公民教育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实践途径,即通过让公民参与到公共生活当中,让生活这个“大熔炉”不断锻造他们的公民品质,磨炼他们的公民意志,发展他们的公民行动能力,最终实现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的有机融合。
    其次,通过参与式公民学习,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联纽带会更加紧密。如果公民教育拒绝引导学生参与到更广阔的社会公共生活之中,而只是在狭小的范围之内(如学校、班级、课堂)展开,那么公民个体与社会的分裂将不可避免,最终公民的身份认同也将走向分裂。正如凯思·福克斯(K. Faulks)所说:“公民身份是一种成员地位,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8]公民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他只有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过程中才能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最终也才能明确自己的身份。在一种没有参与式学习的公民教育模式下,个体对社会将很可能形成冷 漠、消极、无所谓的态度,因为他无法体验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只有通过参与式的公民学习,有意识地引导公民个体参与到公民社会的公共生活当中,才能有效地避免个体与社会的疏离,公民个体也才能真正体验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责任,最终从冷漠、消极的公民成长为积极主动、负责任的公民。
    三、参与式公民学习与公民品质的培育
    参与式公民学习促进了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有机融合,有助于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到公共生活的实践当中,彰显公民教育的实践性与生活性,从而更好地促进公民品质的培育和发展,包括公民理性、公民德性和公共精神的发展。参与式公民学习对于公民素养的提升是全方位的,它有利于培育出健全的公民品格。
    (一)参与式公民学习可以培育公共理性
    公共理性,简而言之就是理性的公共运用能力,即以普遍的公民伦理原则为基础,对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进行理性的反思与审视。公共理性能力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能力,公民不仅要学会运用公共理性去分析社会公共问题,思考如何才能建构合理的公共秩序,同时还要运用公共理性对违背公民德性和公共伦理的行为进行反思与批判,以保护公共秩序的健康和稳定。参与式的公民学习通过鼓励受教育者积极参与到公共生活当中,促使受教育者运用自身的公共理性能力对公共问题展开分析和探索,同时对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参与式公民学习为受教育者提供了一个发展自身公共理性能力的平台和空间。一方面,它锻炼了受教育者的理性思考能力,使他们在公共理性的思维能力方面得到较大的提高;另一方面,它通过引导受教育者用公共理性来反思公共生活中的问题(包括学校公共生活以及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的问题),培育他们的理性批判能力,有助于公民以理性的方式来批判、思考、解决社会问题。总而言之,参与式公民学习作为公民教育的实践途径,它为受教育者公共理性的成长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实践平台,有助于其公共理性的培育、锻炼和发展。
    (二)参与式公民学习可以培育公民德性
    参与式公民学习还可以促使受教育者在公共参与实践中发展出健全的公民德性。在参与式公民学习中,公民作为个体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当中,他必须按照基本的公民道德规范来行事,同时通过对这些公民道德规范的理解和内化来提升自身的公民品格和公民德性。
    首先,受教育者在参与学校公共生活或社会公共生活的过程中,他们需要直接面对各种公共伦理规范的约束,如学校公共生活中的纪律、校规、校园伦理准则,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通规范、伦理准则、公共礼仪,等等。受教育者可以在这些公共参与活动中认识、理解和体悟这些伦理规范,形成基本的公民道德素质,从而成为一个遵守公共伦理规范的合格公民。其次,在遵守公共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受教育者还可以通过内化甚至超越这些伦理规范,养成公正、仁慈、善良、诚信等公民美德,并且在社会参与实践中履行这些公民美德,从而达到“由知而行”“由信而行”的公民道德境界。由此可见,在参与式公民学习的基础上,受教育者可以不断吸收、内化、践行公民美德,最终形成“公民伦理规范——民美德——公民行为”的递进式发展路径,培养出完善的公民德性。
    (三)参与式公民学习可以培育公共精神
    参与式公民学习还可以形成和发展公民的公共精神,促进公民的精神成长。公共精神对于公民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公民社会首先需要的就是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关怀意识,通过公民的公共精神来促进公共生活的完善,促进公共政治行为的合理化和合法化。但是,由于受几千年来传统专制精神和政教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普遍缺乏个性和政治自主意识,在公共参与上表现出顺从、被动的倾向”[9]。传统中国人顺从于君王统治和权威控制,对于公共生活、公共政治持比较冷漠的态度,因为他们已经认定了自己作为一介草民并无力影响公共政治,因而只希望退缩到狭小的私己空间中默默生活劳作。这最终造成中国公民公共精神的极端匮乏。参与式公民学习首先要改变的就是这种公共精神的匮乏状态,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当中,从一个顺从的、被动的、逆来顺受的传统中国人,成长为一个积极的、主动的、富有公共精神的现代公民。通过参与式的公民学习,公民不仅可以获得参与公共生活的技术和能力,更重要的是可以由此而形成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公共精神,从而完善自身的公民品性。通过对传统精神的改造,参与式公民学习可以在精神层面上提升公民的基本素养,使其成为一个具有公共精神的真正公民。
    四、公民教育的参与式实践建构
    如前所述,缺乏参与式公民学习的公民教育,往往会形成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分裂状态。为了使公民教育从分裂状态中解放出来,有必要建构一种“参与式”的公民教育实践体系,促进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融合。总体而言,这个实践体系的建构可以分为两个基本层面:一是学校公共生活的参与式建构;二是学校领域之外的社会公共生活的参与式建构。
    (一)学校公共生活的参与式建构
    首先,学校公共生活的参与式建构依赖学校公共管理决策的民主讨论和民主参与。学生作为学校公共生活中的一个成员,有权利也有责任参与学校的公共管理生活,以实现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民主和稳定。例如,在重大的学校公共问题上,学校有责任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证会或者公共事务的论辩会,对学校生活中的公共问题展开公开讨论,以实现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通过积极参与学校公共生活,学生能够更快地发展自身的民主意识和公民意识,他们对于自身公民身份的认识和体验也将更为深刻。同时,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的公共管理生活当中,还可以培育他们的公民参与能力,使他们成为勇于行动、有能力行动的负责任的公民。
    其次,学校公共生活的参与式建构还应鼓励学校的社团组织建设,通过社团生活来培育学生的公民自治、公民组织和公民行动能力。在当前的中小学教育中,社团组织和社团生活的缺乏是一个重大缺陷,它导致中小学的公民教育更多地停留在课本、教材和教室层面,而没有进入到切实的学校公共生活领域。为此,学校公民教育的变革应该致力于纠正学校对社团组织和社团生活 的轻视心态,对学校中的社团生活加以肯定和重视。在具体的公民教育实践中,学校应当鼓励学生成立各种社团组织,如学生公益社团、志愿者社团、社会服务社团等,促进社团生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创建和发展,锻炼学生的公民精神和公民行动能力,以此来培育学生更为完善的公民品质。
    (二)社会公共生活的参与式建构
    如果说学生在学校中过着校园生活,接受学校教育的话,那么他们在社区中则过着社区生活,接受着社区生活中各种道德事件的影响和改造。因此,公民教育的参与式建构不但要建构学校公共生活的参与实践,同时也要建构社区生活的参与实践,让受教育者参与到社区的卫生、交通、环境建设等公共活动当中。这不仅可以提升社区生活的质量,同时也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受教育者的公共精神和公民行动能力。例如,在某个社区当中,由于居民的环保意识不强,社区的街道里堆积了各种生活垃圾,使社区环境恶化和道路阻塞。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教育可以引导受教育者去思考:社区的糟糕环境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作为社区中的一员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通过不断思考和解决社区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做”中不断地进行公民学习,学生将更充分地理解自身的公民权利与责任,并在思考和解决社区公共问题的过程中成长为真正的公民。
    比社区生活更为广阔的社会生活,也是公民教育应当鼓励受教育者去积极参与的。公民身份在现代社会中事实上意味着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深层联系,公民不仅是学校或社区中的成员,更是社会、国家的成员。为此,公民教育的参与式建构必须引导公民认识到自我与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明白自身作为一个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参与式公民教育必须组织公民参加各种社会公共活动,使其增强对自身公民权利的认识;同时,通过参加各种以履行公民责任为宗旨的社会公共活动(如大型运动会志愿者活动、社会慈善募捐活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活动等)来履行公民的基本责任。在这种参与式的公民学习之中,受教育者的积极参与不仅可以为社会公共生活作出贡献,同时也可以在社会公共生活的参与实践中培养自身的公民精神和公民品质,形成更深刻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概而言之,通过参与式的公民学习,受教育者可以在学校公共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的参与实践中不断锻炼自身的公民理性、公民品德和公民行动能力,最终实现公民精神和公民品格的完善与发展。以参与式公民学习为基本方法来展开公民教育,可以更好地体现公民教育的实践性与生活性。它有利于促进公民教育的实践回归,从而在更深层次上提升公民教育的实际效果,促进学生的公民理性、公民德性、公共精神以及公民实践能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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