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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责任审计结果研究

发布时间:2015-12-14 11:39

摘 要:针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共性内容,应当设置通用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评价财务活动真实合法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可持续发展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等状况的指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评价
  一、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1.审计计划性不够强,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从近几年实践看,干部交流较频繁,交流的范围较大,而且多集中在某一时期,有时组织部门一次委托十几个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审计机关被动接受任务,造成审计项目过于集中、审计时间紧加上审计力量不足,实际工作中难以做到查深查透,审计监督的质量和效果难以保证。
  1.2.审计方法传统单一,审计结论比较笼统。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手段传统单一,主要停留在就账查账的基础上,一些问题不能从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角度查深查透,缺少量化对比分析。造成审计结论内容比较笼统,形式单一,就事论事的多,综合分析评价的少,主要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的评价上,而对单位资产负债、挥霍浪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个人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缺少具体的量化对比分析,评价不够深入。
  1.3.审计评价不规范,经济责任难以界定。审计评价是审计结果报告中对被审计对象作出的结论性评语,倍受关注。但如何评价?具体评价哪些指标?用何种标准来评价?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比较健全、便于操作的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也没有明确的评价方法,加上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审计评价质量难以保证。同时,如何界定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在实际审计过程中除规定的直接责任外,只要是所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单位出了问题,都笼统定性为主管责任,过于模糊,造成主管责任等同于没有责任。
  1.4.审计成果运用滞后,问题整改难以落实。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结果作为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考察、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理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先审计,后提拔”的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干部人事工作的特殊规律,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先提拔,后审计”。审计结果一般对领导干部任用难以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审计成效。同时,通过审计,虽然明确了领导干部任期内负有的经济责任,分清了是非,但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要由继任者承担。实际执行中,继任者往往推诿,不愿承担纠错改错或接受处理处罚的责任,致使许多应该处理的问题,都最终无法处理处罚,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效果。
  1.5.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审计风险难以控制。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党委、政府关注,干部监督管理部门也关注,被审计对象更加关注。某种程度上经济责任审计是将领导干部同其他相关部门或人员之间的矛盾集中转移到了审计部门。由于审计干部力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而审计任务繁重,特别遇到班子换届时,集中委托,突击审计,短时期完成,质量难以保证,加大了审计风险形成的可能性。
  二、审计应把握“六关”   
  笔者认为在审计实施期间要把握好以下六关:
  2.1是任期内完成经济指标情况的真实性。即审查任职期内履行职责的效果,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经济指标等情况;即经济发展责任方面。具体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指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税收收入增长率、人口出生率、公益事业财政投入增长率及社会保障投入增长率,对上述指标的内涵、数据来源作详细具体分析和认真的复核,看有无通过空调资金等手段虚假平衡以及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虚报、瞒报某些数据的行为。
  2.2是任期内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主要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票据使用是否规范,有无违反财政、纪委、人事部门等规定,超范围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变相使用招待费、交通费、利用招商引资名目搞不正当竟争导致任期内招待费、交通费、招商引资支出大幅增长,以及报批手续不合规、不完善等问题。
  2.3是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投资的效益性。主要审查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收益水平,突出任期内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审查,查有无搞政绩工程导致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以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的问题。
  2.4是任期内资产管理情况。主要是审查资产存量的真实性,审查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安全完整情况,查有无因管理混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5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审查所有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规行为。
  2.6是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必审,主要审查个人的大额支出是否按程序经过审核,有无自签自报现象,审查有无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3.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事实性评价。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账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进行审计认定后的数据相符合程度的比较,作出会计资料真实、基本真实、不能真实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二是合法性评价。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基本符合、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的评价。三是效益性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对经济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通过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的审查,作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通过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测,作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上述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审计查实的事实,作出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评价。
  四、是经济责任界定标准。直接责任是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应当负有的责任。主管责任是对其主管的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负有的责任。界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要注意区分下列责任界限:工作失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界限;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的界限;直接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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