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土地补偿问题研究的路径探讨

发布时间:2015-08-04 09:07

 【摘要】
  据目前国土资源部的各种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的开发区规划面积已经超过3.6万平方千米,开发区数目达到6000多个,在面积上超过了所有现在城镇建设区已经建好面积的总和,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建设用地为耕地,因此,当前的各种开发牵涉到的土地补偿征用的问题很多。本文主要结合江苏省江都沿江开发建设的情况,分析当前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策做出探讨。
  【关键词】
  江都沿江 土地补偿 问题 对策
  江苏省的江都经济开发区是省政府在1993年11月批准设立一个省级的经济开发区,首批通过国家六部委审核确认是在2005年12月。2003年6月,依据省委与省政府进行的统一部署,江都开始沿江开发战略的启动与实施。2004年的5月份,开发区的管委会作为推进的主题移师到沿江地区。江都的沿江开发区域在位置上处于上海、南京长三角都市圈的连接点上,江都沿江开发在规划的总体面积上约占地100平方公里左右,内部建设有现代化的制造业基地以及港口物流区、大江风光带、滨江科技城等四个主要的大功能区,从开发以来的9年多时间以来,对江都沿江的开发投入已经累计到65亿元以上,江都的沿江开发从目前形势来看,已经进入了提速地发展时期。但从江都的开发情况来看,在土地的征收补偿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引发了一些信访案件。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出现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当时的历史特定环境与条件下,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曾经对经济建设和发展产生过很大的作用。但进入市场经济发展以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已经明显出现了一些问题,频频导致各种土地征建设出现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征收补偿方面。就起原因,还是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自身体制的问题。
  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对“公共利益需要”界定不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立法滞后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我国《宪法》中第10条的规定,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合法条件中“公共利益”是唯一标准。但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则又出现了另外一种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如果因建设对土地进行征用,必须要依法申请过后才能使用。”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征地使用范围明显被扩大化了,已经从公共利益需要过渡到非公共用地。这种模糊的界定,不仅使私人性质的项目征用土地能被通过,而且与《宪法》中的规定有所冲突。此外,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出现严重滞后的情况。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基本都是在分散的单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说明,常常在实践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重叠与冲突,在土地补偿方式与标准上仍然存在操作性差,立法粗糙等问题,而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到今天仍然被沿用,严重滞后于时代进步与发展。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够合理,补偿形式较单一,分配机制不合理。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国家在给居民的土地征收赔偿中标准不够统一,地区差异明显。而且基本都是采取现金赔偿的方式,补偿方式过于单一。在对农民的征地补偿中,大部分都在每公顷22.5-52.5万元之间,与房地产商们所炒作的价格相比差距是十分巨大的。所以,从当今物价各种来看,即使按最高补偿标准的30倍来进行补偿,也不过与当地普通职工工资年平均的3到4倍相当而已,对于有些只能依靠土地来生存的部分农民来说,这些补偿最多能够维持他们生活的前几年。此外,对土地的补偿标准一直以来都没有什么大的变动,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下的土地增值情况,低价征收的土地被用到其他用途上很容易致使土地价格出现暴涨情况,不利于国家健康发展。因为补偿形式单一,因此对土地被征收者的安置往往没有有效办法,致使被征收人今后的生活失去保障。在安置补偿分配上,因为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许多地方都是利用货币进行安置,容易出现不足额发放和层层截留的情况,损害征收人的利益。
  二、解决土地补偿问题的策略
  1.立法严格确定“公共利益”范围,规范土地补偿法
  作为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关键因素,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正是因为国家各项法规在“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的不明确,致使对“公共利益”的解释被钻空子。我们可以从国外对土地征收法上的相关规定进行借鉴,给“公共利益”确定明确的范围,比如“军事用地”、“交通、能源用地”、“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用地”等。另外,凡是商业性质的用地,都应该在“公共利益”范围以外,需要被排除。针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法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问题,为了能够对土地被征收者一方的利益进行更好地维护,在尽快制定符合当前发展的土地征收补偿法的同时,对土地补偿法下的行为进行规范,形成统一的“补偿方式、标准、程序及责任等,防止出现漏洞。
  2.确立科学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方式和分配制度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土地征收不常上还仅仅局限在对土地的补偿费用,对安置的补助费用,以及土地上面的青苗或者附着物等的补偿。加入征收的事农民用地,这些补偿根本不可能对他们今后的生活给予好的保障。所以,在补偿方面一定要对征地的补偿范围进行扩大化,把分割的残余地损害,因征地必须指出的财产费用以及正常的一偶那个也损害等也都要列入补偿的范围之中。根据市场经济原则的变化,以市场价格为准绳,确立科学的补偿标准,在补偿上尽量实现公平与公开化。其次,要改变单一的现金补偿方式,考虑被征收者的长久生计问题,在补偿时可以考虑替代地以及留地等多种补偿方式或者在现金补偿时采取分期补偿的方式,让被征收者在心理上更有安全感。此外,要对集体的土地产权主体进行明确,根据这些利益主体的不同,进行合理地征收补偿分配。
  三、结语
  土地是很多人尤其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对其土地财产进行保护是解决“三农”等问题的关键所在。只有依据人民的实际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土地补偿问题上有明确的解决,才能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实现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武光太.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2,6:57-61.
  [2]周必林;兰开平.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2010,35:563.

上一篇:刍议物资业务人员的理财观与效益观

下一篇:低碳经济时代下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