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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社会保险欠费征缴长效机制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5-11-07 10:00

摘 要:

关键词: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险种,具有法制性、强制性。但是,目前社会保险基金征缴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欠费现象。

分析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老企业亏损严重,缴费困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老企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经济效益普遍下降,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甚至连年亏损,濒临倒闭,只靠出租房屋场地维持生计,确实无力按时缴纳社会社会保险费。   二、部分企业领导怕“税”不怕“费”,不愿缴纳。即使有能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不重视,缴费意识淡薄,尽管征缴人员多次上门催缴,企业还是我行我素,能拖则拖、能欠则欠,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即使这样,政府为了社会的稳定,还要发放这些单位的社保金,企业不缴钱职工也能领到保费,何乐而不为?   三、破产转制企业欠费难以追缴。按规定企业破产清偿债务时,首先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然后才是其它债务,但在实际工作中,要么企业早已无资产可变现处理,要么企业借改制之机,采取多种手段逃避缴纳欠费,使缴费落空,缴费无从谈起。  四、法制不健全,执法依据单一。社会保险征收发展至今,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地税部门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难以采取有效法律措施,缺乏强硬的征缴手段。同时地税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方面执法的主体地位不够明确。 五、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现象严重。不少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或在承包期间,都按国家规定代扣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扣缴的保费,企业以经济效益差为由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甚至挪做它用,极大地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影响了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    六、权责划分不清。从现在的征管情况来看,社保部门负责管理,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很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扯皮,出现了权责不对等现象。正是以上机制造成了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过程中,只能在“征”字上下工夫,想在“管”字上完善,显然力不从心,以致形成地税机关在缴费人的心目中只是负责代征社会保险费的错误印象,这在挫伤了地税部门的征管积极性的同时也降低了执法威信。    七、地税机关重视程度不够。近几年来,因为破产改制企业一次性大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使得每年下达的征缴任务都能够完成。这样也就助长了征收机关的“轻敌”思想,形成了领导只关注征收数量不关心征收质量,一线管理员重税轻费、费源不清、业务不熟、坐等上门缴费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八、管理办法有待改善。现行的《条例》规定:只要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缴足,不管企业负担的部分缴没缴足,职工都有权利领取社会保险金。因此,职工主动督促企业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原动力不足,滋生了一些单位领导拖欠社保费的思想。九、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现在只覆盖了企业及其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此外,一些已被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却不参加保险统筹,特别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保、扩面工作的困难很大,成为当前社保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十、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核定不实。按照现行规定,参保单位必须于每年年初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但在实际征管中参保单位主动办理申报的极少,更谈不上严格按照实发工资总额进行申报,许多企业往往故意压低缴费基数,造成了社保经办机构只是简单的按照最低标准核定应缴基数,而地税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又是按照社保部门传递的征缴计划进行征收。这就直接导致了社保金征收总量的减少。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建立防患于未然的建立社会保险欠费预警长效机制和欠费监控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建议做好以下几点:一、打破部门界限,完善监督机制,实行相关部门联动。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政法委、法院、公安、工商、税务、城建等市直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的力量,建立起企业欠薪欠费预警机制和应急联动处理机制,加强了对欠薪欠费一个月以上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欠费6个月以上,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动态跟踪。对恶意欠费50万元以上的单位,向财政、国资、商务、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实行联合监控。联合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这些企业年检时在征地建房、车辆购置、奖金发放、招待费开支等方面予以限制。将此作为年检的一项前置条件。二、建立激励机制和目标责任制,改变“费软税硬”现象。对企业实行目标管理,把社会保险费是否足额上缴作为企业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拖欠职工保险费的企业及其领导年终不得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对地税部门内部也要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坚持“税费并重”,将社保费的征收落实到每一个税管员身上,税务管理员对参保企业经营情况、费款的征收、欠费的追缴情况,要深入进行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完不成征收任务的有关人员,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企业缴费氛围。针对社保工作覆盖群体多的状况,地税机关和劳动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措施,加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领导和职工的认识。首先,要提高企业领导的缴费认识,定期举行欠费企业负责人社会保险知识培训班,学习《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企业领导人的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其明白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法律赋予每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更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其次,要提高企业职工的参保意识,督促企业及时参保,按时缴费,使参保和缴费变为企业应尽的义务,自觉的缴纳。   四、加大清欠力度,减少欠费。对欠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单位,及时纳入预警范围,由当地人社部门对其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并通过劳动保障网站、地税局网站定期进行公告,联合地税部门督促单位及时清偿所欠费用。凡发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公告当月未按规定缴清欠费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的社会保险结算业务。公布专门的企业欠费举报电话,实行欠费报告制度,按照“红、黄、蓝”三级预警方式在全市企业建立诚信体系动态档案。若企业1个月内累计被员工有效举报3次以上则列入“红色预警”;若欠费1个月以上,则列入“黄色预警”;存在一般性社保纠纷的企业列入“蓝色预警”。对亮黄牌和红牌的企业征收1-2个月的风险保障金,由市劳动保障局设立专门账户保管,用于偿还社会保险欠费 。 五、重新界定相关部门的权限,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议社保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地税机关负责征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真正把保险费征收工作融入到正常的税收管理中去,做到税费共管、税费同查。依托形式多样征收工作,提高参保单位的缴费意识,进一步明确税务、社保、财政等部门人员的征管责任。   六、加快社会保障方面立法步伐,强化征收管理措施。针对社会保险各险种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征缴手段薄弱的现状,制定征收法律,明确社会保险适用范围、征收对象、缴费基数、费率、征收环节、缴费期限、征收机关、违章处罚等事项。特别是强制征缴手段方面,应当参照税收管理措施执行,赋予征收机关对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及欠费单位采取查封企业财产、拍卖查封财产清偿欠费、银行扣款、冻结存款帐户等强制措施。  七、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确立以企业申报为主,地税机关利用自身征管优势进行管理的征管模式。通过各种手段,准确掌握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加大检查力度,发现参保单位申报不实除限期补缴外,还要给予相应处罚,从处罚手段上约束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拓宽基金来源渠道。如果扩展到全部城镇职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对象至少能增加50%,若再扩展到全体农村劳动力,参保人员至少能翻两番,全社会都实行社会保险缴费,企业“缩水”就没有机会了,或可以很好地觉察。再则,社会成本费也就可以一视同仁地包含在企业成本中,企业就没有可能用压减社会保险费的办法来降低成本而获取利润,反过来均等的缴费,实现了公平竞争,增强了企业缴费意识。

通过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欠缴预警长效机制及欠费监控制度的建立,可避免了部分关停或“老板”逃逸的企业因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仍继续自动结算生成“欠缴呆帐”而影响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等情况的发生,减少企业一些无意的拖欠行为。同时对少数参保单位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可借助社会力量得到有效地遏制,保证社保基金的应收尽收,有效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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