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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12-15 11:56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发展,保险产品需求骤增,保险业的运行与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的支持,保险代理人制度是我国保险行业的主要运作模式,其制度与管理在不断完善之中。本文以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分析作为立脚点,探讨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建议。

关键词:保险代理人制度,问题,对策
一、 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分析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始于1980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国民更注重对风险的防范,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在市场需求中不断创新,保险品种与保险范围繁多。在此基础上,保险行业的发展一日千里。2010年,我国保险业全年总收入为1452.8亿元人民币,其中财产险收入为389.6亿元,人身险收入为1063.2亿元,比2009年收入1113.7亿元同比上涨30.4%,与此同时,2010年我国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19.21亿元,同比增长33.60%,占2010年全年总收入的8.21%。由此可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不断提高,民众对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增长,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同时暴露出该行业在营销,服务中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于2009年由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使我国保险业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健全保险营销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保险代理人制度改革稳步进行。
  保险代理人制度是我国保险业业务发展的主要制度,对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由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制度规定,保险代理人在获取保险代理资格的前提下,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向保险人提供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其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由于保险代理人制度引入我国时间较短,保险代理人业务规范,素质等仍然参差不齐,需进一步加强。
二、 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我国保险代理人无明确的法律地位
  保险代理人对保险公司是一种委托与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导致我国保险代理人仅作为单独的个体开展保险业务,无法享受保险公司的福利待遇,只依靠保险业务代理手续费作为收入来源。在业务,财务管理相对薄弱的情况下,保险代理机构内人员流动性快,人才流失率高,保险代理人对公司没有忠诚度。因此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实施人海战术,对进入保险业的门槛要求非常低,而低门槛直接导致保险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如某些保险代理人为了获取短期利益,不惜欺骗客户,使保险公司与承保客户之间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矛盾重重,承保容易,保险售后处理无法兑现,这导致人们对保险代理人的偏见日益增多,保单不易获取,保险公司无法吸收优秀人才的恶性循环,同时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
2、 保险代理人约束机制不健全
  保险代理人约束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对于保险中介机构而言,部分中介机构为获取经济利益,不惜在宣传中误导承保人,甚至存在诈欺行为,甚至与承保人联合骗保,保险公司无法辨别真伪;保险中介机构由于人员流动性大,机构内部管理相对薄弱,无论从业务操作,还是财务管理,混乱不堪,机构各部门不协调直接导致内部控制没有有效性;另外保险公司佣金随续保年限增长逐步降低,保险中介机构为获取代理手续费,将重点放在开发新保单上,对旧保单后期维护热情不高,使潜在客户量下降。
3、 保险代理人收入不稳定
  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产品推广的个体,独立于保险公司,无法享受保险公司的员工待遇,需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加入保险代理人行列,养老,医疗等问题只能个人解决,或在社保流动窗口缴纳,或购买商业保险,这不但增加了日后开支,还隐形降低收入水平;另外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源于从保险公司获取代理手续费,无法获取保单时,保险代理人将不再有经济收入,在没有最低收入保障的现状下,保险代理人的流动性较大,为保障保险公司业绩,各种素质水平的代理人将进一步拉低保险服务水平,后续服务不能满足现有的保险产品,形成素质低-服务差-整体获取保单难-低收入的恶性循环。
三、 改进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对策
1、 提高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市场的实际需求,提高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面对参差不齐的保险代理人队伍,单一的个人代理或者公司制的代理无法满足市场的变化与发展。开展多元化的保险代理制度成为我国今后发展的新趋势:对我国现行个人代理制度加以改革,根据管理能力和代理素质水平,注册个人保险代理人,并作为一家机构进行运营监管,与市场上的保险代理人差别化,提出精英代理,从良莠不齐的保险代理人队伍中脱离出来,直接从民众认可度上提高法律,社会地位。
2、 完善保险监督管理机制
  完善保险监督机制,从两方面进行监管,一是加强自律保险代理人队伍,提高保险代理人素质,用专业,热情、全面的服务扭转社会对保险代理人的偏见,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将保险代理人名单在网上公布出来,从社会中评价出优秀的代理人,用舆论力量监管保险代理人的行为。
3、 改善保险代理人收入水平
  加强保险代理人可持续收入水平,可降低当期佣金的发放比率,延长佣金的发放年限,提高后期佣金的额度,均衡代理手续费发放水平,通过可持续的收入保证保险代理人队伍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逐步提高代理人社会地位与素质水平。
参考文献:
1、赵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0
2、王婧,崔明宇,刘登辉.浅谈中国保险代理人制度[J].财经界(学术版),2011,(02)
3、董琛.关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制度经济学思考[J].河北金融,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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