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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专利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发布时间:2015-11-17 09:44


  论文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的经济价值显著增长,作为无形资产,专利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对企业的持续高效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企业一方面应当加强自身专利管理,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应当建立有效地专利权风险管理及规避机制,以应对法律风险。而专利保险制度恰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企业管理及规避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对专利保险的提出背景及其作用进行简要分析,来验证专利保险制度在企业专利权管理中蕴含的巨大价值。进而对我国专利保险制度目前突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理性思考,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专利保险 知识产权 维权意识

  一、专利保险提出的背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早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专利诉讼来看,由于专利侵权的诉讼主体广泛、技术难以判断、取证举证难、侵权形式多样、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法律关系复杂等因素,使得专利诉讼的维权难度大、周期长,并且在维权的过程往往中产生许多费用,如诉讼费、为获取证据而产生的调查费以及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导致诉讼成本高,加大了企业法律风险,使得大量中小企业难以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加剧“权利贫困”的现象。并且,即使企业有能力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其仍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关乎专利利益的企业自然有规避风险的需求,而专利保险恰恰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为专利维权保驾护航。

  二、专利保险的概念与作用

  (一)专利保险的概念
  专利保险(Patentinsurance),又称为专利侵权保险,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进行赔偿。豍即投保人按照保险协议缴纳保险费,在专利研发、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与转让、专利使用、专利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生保险协议中约定的专利风险事故,则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服务。
  专利保险可归为诉讼保险。诉讼保险(Legal Expense Insurance)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是指投保人购买特定险种(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制度。
  (二)专利保险的作用
  专利保险是接近正义的有效途径之一.法律致力于维护公平正义,依靠法律维权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法律援助制度一样,专利保险有助于公民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权利贫困”的现象加剧,有利于减少国家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弥补法律救济资源的不足。
  专利保险能够有效地防范及化解法律风险.有风险就由保险,保险本就是为降低风险产生的损失而生。专利保险的优势在于:事前预防将风险降至最小,可确保企业的持续发展,不至于受到大的商业利益冲击,这对于确保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专利保险具有分散危险功能,把集中在某一企业的因偶发的专利侵权行为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专利保险还具备补偿损失的基本功能,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专利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专利保险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进行社会分化,使中小企业通过风险社会化而摆脱沉重的诉讼费用负担。

  三、我国专利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专利维权意识及诉讼意识不足
  中国古代以大同社会为最高境界,追求无刑无诉,排斥纷争,处处体现德主刑辅的政策,造成普通民众至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厌诉、鄙诉”。这种思想根源导致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疏于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甚至在发现专利侵权时,双方也多主张“私了”或是自认倒霉这一类“大事化小”的解决办法。
  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赋予的权利仅意味着公民享有某项权利的可能,而要将这种权利转变成现实的权利,诉讼程序就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现实保障。而专利维权表现出非诉性特点,无疑成为发展专利保险制度的最大障碍。既不崇尚诉讼维权,那么又有谁会为了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购买保险呢?
  (二)专利保险的推行本身具有风险
  除却保险标的即专利权的侵权事宜发生,专利保险的推行还具有如下风险:
  首先,对于保险人而言,专利保险在投保人转嫁专利侵权诉讼风险与成本的同时,往往导致其降低注意程度,疏于防范侵权事件的发生。如此一来,就势必会加重保险人的损失。其次,一旦侵权发生,就必然会增加诉讼概率,这主要是由于投保人“反正打官司的钱都是保险公司出的,不打白不打”的心理作用,导致社会总体诉讼成本增加,甚至造成滥诉,社会法律资源浪费。在现实的法律适用中也没有无相关制度,以有效排除恶意投保和滥诉。最后,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市场体系不够发达,投保本身也存在有风险。
  (三)保险费用及保险金额难以确定
  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存在十分紧密的联系:保险费用取决于保险金额,而保险金额又最终由保险价值确定。由于专利保险标的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缺乏评估标准,专利权的价值往往难以准确评估,除此之外,律师费的不确定性也会造成保险金额的不确定。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甚至会引发新一轮的保险合同纠纷。
  一个新的风险出现后,需要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供给,然而保险经营者必须对各种风险的性质、特点、出险概率、出险损失率以及对这种风险的防灾防损的知识和技术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从而才可能对这种风险的提供保险供给。因此,从事保险业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数量都制约着专利保险的发展。


  (四)专利保险作为新险种,公众知悉度不高
  专利保险制度的成功运作不仅仅依赖体系完备的保险市场,还取决于公众对专利保险的广泛认同。
  专利保险的概念最早由知识产权最为发达的美国提出并且实现豑,英国、日本等国在后来在企业界的要求下也相继推出专利保险。在我国,专利保险起步较晚。直到2010年底,才推出了我国首款专利保险产品——“专利侵权调查费用保险”,开创了我国专利保险事业的先河。专利保险作为新生事物,由于大众对其尚缺乏了解而导致需求较小。在如今的信息时代,“酒香不怕巷子深”早已不再适用。专利保险是否能够良好的发展并步入行业“成长”阶段,加大宣传力度,开拓市场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四、完善建议

  (一)加大研究及宣传力度,开拓市场
  要想进一步发展专利保险制度,首先应该加大对专利保险制度的研究力度。其次,基于公众对专利保险的认识普遍不足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让专利保险进入大家视野之中。保险公司应该加大专利保险的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专利保险制度的价值所在,明确专利保险制度在当今知识经济的优势及作用,同时更加了解专利保险的运作机制,如前期的投保条件、中期的专利权管理和监督以至后期发生专利侵权事件后的维权等,只有让公众更加了解专利保险,才能够促进专利保险的发展。并通过运用多样的市场营销策略和营销手段,不断地致力于推进专利保险进入市场、在市场中发展,甚至最终促进市场的发展。
  (二)完善专利价值与风险评估
  如前所述,专利价值和风险难以评估制约着专利保险的发展。完善专利价值与风险评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培养专利价值评估专业人才,深入研究、借鉴西方理论和方法;二是改善现有的专利价值与风险评估机制,做到随时变化随时更改;三是加大专利价值与风险监督,达到动态监督的目标;四是保险公司可以同投保人一起进行专利价值和风险管理,协同合作,尽量避免专利价值减少以及风险加大的情况发生。
  (三)将专利保险和专利仲裁机制有效结合
  我国目前的专利权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行政解决及司法诉讼解决机制。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随着专利权纠纷的发展和变化已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其弊端愈发明显:现行的行政解决专利权纠纷机制由于其过分强调效率,而往往忽视了专利权的本质,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应当是自主、平等且独立的,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专利权进行过度不合理的干涉有悖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而司法诉讼程序,由于我国传统的朴素法律观念和现实的影响,民众多把它当做最后不得已的救济手段,其复杂、冗长的程序,与行政解决机制不遑相让,“时间就是金钱”,对于商业活动而言,效率就是财富,而诉讼程序中对侵权事宜的认定耗时长,并且,审判公开原则也会打破专利技术的保密性,这些缺陷无疑会使得权利人蒙受损失。同时,我国现行的解决专利纠纷机制存在职能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出现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扯皮或是重复监管的现象,导致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案件积压。
  而专利仲裁机制兼具以上两种专利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点,有具有其内在优势,如高效快捷、亲和人本、忠于事实等。
  (四)建立“诉前审查“制度,以避免滥诉
  针对滥诉的问题,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加大审查力度,做到实质审查,以最大程度的降低道德风险。避免滥诉现象的发生,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诉前审查”条款来解决,“诉前审查”即在专利保险合同中规定一定的诉讼发生的条件,例如当胜诉几率高于一定比率时,保险人才能够支持进行诉讼,若不满足此条件而被保险人执意发起诉讼时,保险人可拒绝支付相关诉讼费用。制定严格的“诉前审查”条款不仅可以减少滥诉产生,并且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保险合同纠纷。
  五、结语
  专利保险是顺应知识经济发展的新兴产物,在其展露初期,就已显现出巨大的优越性,在我国推行专利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更是利之所属。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要想进一步发展,必须通过保险创新,解决专利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因此,可以说完善专利保险制度,不仅仅需要法学界的深入研究,也需要保险业做足“功课”,尽快推出适合我国企业的专利保险业务。
  专利保险制度非三言两语就可以完整描述的,我国构建专利保险制度的复杂性难以估量,笔者学识有限,无法洞悉所有,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加深学界对专利保险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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