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论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中出口商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5-08-29 13:52

摘 要: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进出口商的风险负担是不平衡的,如果进口商存在商业信用问题,出口商将蒙受损失,因此研究如何规避风险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讲述了托收结算方式的特点,指出了出口商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就如何防范风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跟单托收 风险
一、引言
 根据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2条对托收的正式定义是:托收是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1)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也即银行依据收到的指示处理相关单据,获得进口商的付款或承诺,凭付款或承诺递交单据或凭其他条件递交单据的结算方式。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能不能收回汇款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因此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证的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面临很大的风险。由于当前国际市场出口竞争日益加剧等客观原因,有时出口商不得不采用托收结算方式,为了降低风险和损失,研究在托收结算方式下如何防范风险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二、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中存在的风险
  1、因进口商资信状况导致的风险
  进口商因破产、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或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就借口货物规格不符或包装不良等原因而要求减价。
  2、因进口国政治原因导致的风险
  进口国家改变进口政策,进口商没有领导进口许可证,或因进口国的外汇管理而导致进口商申请不到外汇,或因为政府禁令、东道国政法毁约、政府的征收征用、货币措施等导致无法进口等。
  3、贸易术语选用不当的风险
  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如果选用FOB贸易术语,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代联合,利用与货代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出口商会有丧失货物所有权的风险。
  4、银行选择不当造成的风险
  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相关银行在业务中只提供服务,并不承担收汇的风险。如果托收行或代收行资信不佳,会导致出口商收汇面临风险。例如在D/P远期结算方式下,代收行如擅自借单给进口商,将会使出口商面临迟收货款或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三、出口商防范风险的措施
 1、交易前调研进口商资信状况
   不管是对新客户还是老客户,出口商都应该建立资信调查评估机制。出口商已更改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作出全面的评估,如经营能力、资金能力、诚信状况等做全面了解,针对不同的资信状况,灵活掌握授信额度。
 2、熟悉进口国相关法规政策及习惯做法
 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海关及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免违反进口地习惯或规定,影响安全收汇,甚至使货物遭没收、罚款或销毁。
 3、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尽量选用CIF或CIP贸易术语。在这两个术语条件下,出口商可以自己安排货物运输,易于掌握货权,且由出口商投保和掌握保单,一旦发生货损货差,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4、慎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结算方式
 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件下,出口商面临两大不利,一是丧失远期付款交单付款期的利息,二是大大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要考虑进口国代收行的习惯,如果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时交单,或进口商作出保函即交单,又不负远期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出口商应拒用远期付款交单;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商只需要在出口商出具的远期汇票上承兑就可以获得货权,承兑后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有可能会使出口商面临“货款两空”的局面。
 5、慎选代收行
 代收行在托收业务中应该受托收行的委托承担凭规定条件交出单据的任务,对出口商防范风险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出口商会提供客户账户行的名称,由托收行看具体情况决定。托收行应该调查该银行的情况,包括与本行的业务往来,资信情况,经营作风等,如果综合考虑之后没有问题,则可以接受出口商提供的帐户行。但如果代收行的资信情况不理想或不明朗,则代收行应该由托收行决定并重新选择,以有效降低“银行风险”,根据国际惯例的规定:代收行是按照托收行的指示交单,而代收行和付款人没有委托关系,所以代收行应该由托收行来选择。在实务中,出口商在代收行的选择上应该多采纳托收银行的建议。
 6、综合采用多种结算方式
 为了防范风险,外企可以将托收与其他结算方式相结合。如托收和预防货款、托收与出口保理业务、托收与银行保函、托收与信用证等来降低出口商风险。以托收和预付货款相结合为例,因为托收属于纯商业信用,出口商处于不利的地位,出口商发货后取得单据后通过银行托收货款,出口商有可能面临的风险是,进口商拒付货款或无力支付货款,虽然在付款交单的条件下,进口商无法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进行提货,但是此时,货物已在目的港或已在运往目的港的途中,进口商的拒付会使出口商处在非常尴尬的境地。在遭拒付以后,如何使损失变得最小,是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考虑的问题,出口商可以考虑在目的港找到新客户或者在目的港降价销售,但如果要求进口商在发货之前先支付不低于双倍运费的预付款以降低进口商拒收货物的风险,通过与C组术语相结合使用,可以通过向承运人支付双倍运费把货物运回以避免货款两空的损失,如果预付款还能包括出口商的预期利润则会使出口商处于更有利的位置。此外,进口商支付部分预付款也可以据以考证进口商从事这笔业务的诚意,降低贸易欺诈的可能性。
四、结论
    随着世界惊异一体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结算方式也逐渐发生变化,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出口商在力求扩大出口争创外汇的时,要时刻警惕可能存在的风险,但也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出口机会。
 参考文献:
[1]尤璞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J]时代经贸2009.1
[2] 赖茂琴 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008
[3] 史亚荣 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  2010.9

上一篇:企业人才招聘问题探析

下一篇: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是把双刃剑,旨在保护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