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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是把双刃剑,旨在保护招投标

发布时间:2015-08-29 13:52

摘 要:根据法律规定及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存在两个阶段,针对现实中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一、在开标组织过程中,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重要环节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根据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在招投标过程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实际上有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由招标人接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时需检查密封情况,是为了排除招标人自身的责任,保护招标人的利益,降低开标时的风险,避免开标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检查的主体是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第二个阶段: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为了防止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前拆封投标文件,导致标书泄密。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权益。检查的主体是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或公证机关。

二、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往往步入一个误区:

1.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常常以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拒收,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判定完全由招标人自己作出。而各家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各不相同。如:

①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需提供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分别单独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单位若将1份正本、4份副本分别密封为两个密封袋,并标明了“正本”、“副本”,有可能被拒收。

②据报道,政府某软件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必须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由于标的为国家大型项目,标书体积相当大,根本无法密封到一个信封中。

③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需贴密封条。且加盖密封章(或单位公章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对角盖章)。若未加盖密封章、或者只加盖了公章没有加盖法人章、或者只盖章没有授权人签字、或者没要按要求对角盖章等等则可能会被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④招标文件要求包封上写明投标单位和项目名称或招标编号,若其中一项未写可能会被拒收。

⑤未按要求标明正本、副本的会被拒收。

2.在第二阶段,开标现场的检查,往往成为投标单位“互相挑别人的毛病”的时间,总在其他投标单位的密封问题上挑毛病、找问题。希望指出其他投标单位标书的密封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希望趁机把竞争对手排除在外,第二阶段检查实际上成为投标单位减少潜在竞争对手的手段。

三、笔者认为:检查投标文件的目的:防止泄密。那么检查就不应该脱离这一目的。笔者的观点是:

1.第一阶段:主要检查密封是否完好,防止开标时投标文件未密封完好出现纠纷,保护招标人利益。对于“封装”不合格、有“瑕疵”的投标文件,不可简单地拒绝,而要做出分析,大多数情况下,不属于实质性的条款,不影响“开标”,不应该拒收,应该是让投标人改正后再接收。但如果投标单位认为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而拒绝改正的,招标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条款拒绝接收。若在开标现场到截止投标时间而没有时间改正的,此时若拒收就变成了拒绝投标,这是违法的,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第二阶段:应该是投标单位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确认唱标前自己的标书密封情况和递交标书时的密封情况是否一致,观察投标文件是否曾被提前开启。防止招标人私自更换、篡改标书,或者事先拆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投标人的权益。如果投标文件出现明显拆封痕迹,招标人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只要投标人认可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未被泄密,应准予开标;如果投标人提出被拆封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条款明显被泄密,则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此次招标是否失败,若失败,应重新组织招标。由于招标人保管不善,而给投标单位带来损失的,应由招标人给予赔偿。

四、为了保证开标的正常进行,笔者建议:

1.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到开标之前,一般会将投标文件集中收集起来,统一送往开标地点。如何保证投标文件到开标前这段时间其投标内容不被泄露呢?笔者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将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定为接近开标前的一段时间(根据报名单位数量确定时间长短),送达地点定为开标现场,既可以避免路途中的遗失、掉包,也可以让投标文件始终处于投标人的视线范围之内。

2.对于封装有“瑕疵”的投标文件,现实操作中,可以为投标人的改正提供方便:如提供密封用的胶水、纸张等工具。允许投标单位在开标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密封章或标明正本、副本、投标单位、招标编号等,给对方提供改正的机会。

3.在开标现场的密封检查,允许投标单位检查各自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观察本单位投标文件是否曾被提前开启。而不是眼睛只盯着别人的投标文件,以便“在鸡蛋里面挑骨头”。这样检查既符合了法律规定又符合了立法的本意。

4、在此笔者提醒各招标人:请勿设置过多苛刻、甚至不合理的密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投标文件是否符合密封要求,不要轻易拒收。

5.同时笔者也提醒各投标人,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在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切勿因小细节而失去投标资格,导致追悔莫及。也不必将目光过度聚焦在开标时的密封检查这一环节,还是应将注意力集中在价格、质量、工期等完成招标的实质性条款方面。

目前,发改委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开意见征求的公告已经出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电子投标文件的普及和电子招标的广泛开展,必将使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形式和内容发生巨大的变化。相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能够更好地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对于解决利用技术手段弄虚作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招投标中的突出问题,有着独特优势。对于促进招投标行业更加繁荣与发展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投标人权利  作者:张志军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12月第1258期4版

2.拒收密封不合格投标文件有害无益 作者:沈德能  《政府采购信息网》2012年5月21日

3.密封检查重在保护招投标双方 作者:赵勇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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