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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装上船”后出口方的风险及防范问题

发布时间:2015-06-09 10:44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使用FOB、CFR贸易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和风险转移的界限为装运港“货装上船”,出口方通常只需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任务。如果货物在之后的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由此产生的风险一概由买方承担。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以国内某大型内燃机出口企业为例,该公司按照托收方式在FOB条件下出口了一批货物至美洲某国的老客户,结果在海上因为运输原因导致货物灭失。理论上,货物装船后风险已转移到买方,理应由买方与保险公司、船公司联系赔偿事宜,并要求客户支付货款。然而事实上对方客户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该外贸企业考虑到与该客户是长期合作关系,担心失去合作机会,加之考虑到如果打起官司,旷日持久,结果也无法预测,遂自认倒霉了事。但是自从该事件发生后,该公司要求,所有出口的货物都要投保卖方利益险。基于此案例,本文对“货装上船”后出口方的风险及防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FOB、CFR条件下“货装上船”风险转移的真实性

  根据国际贸易实务理论,FOB条件下,卖方的风险在货装上船时即转移至买方。然而从上文案例可以看出,这种转移是理论上的。在一个法制化的国际商务环境下,品德高尚的商人们之间无疑是适用的。但现实的国际贸易环境是复杂和差异化的,在东欧、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法制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甚至在一些地区司法腐败严重,无良奸商可以通过贿赂改变判决结果,在此情形下,一旦进口商无耻抵赖,出口商往往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和国际惯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有时即便有良好的法律环境,但是在残酷的买方市场竞争格局下,出口方即使打赢了官司,但是失去了战略合作伙伴,长期的利益得失也是值得斟酌的。

  因此,作为涉外商务工作者,仅仅了解货装上船风险转移是远远不够的,这样理论化训练出来的学生也无法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这就需要高校国际贸易专业及时更新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在注重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突出学生对于知识掌握的实战灵活性,教学应更加贴合国际贸易实务,多与从事对外贸易一线工作的业务单位加强合作交流,使学生在学习基础知识的同时能够深入理解相关知识在外贸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二、采用信用证方式规避“货装上船”后风险的局限性

  有这样的风险存在,就要有相应的避险措施。有人会建议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常见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中,信用证与汇付、托收的本质区别在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而托收、汇付则是商业信用。以本文案例来说,如果货款支付使用的不是托收方式而是信用证方式,那么出现上述情况,按照信用证“只认单据不看货”的特点,只要出口方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相符的各项单据,就可以要求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银行给付出口款项。之后如果进口商如上例所示无理拒绝付款赎单,则开证行可以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向进口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信用证使用的习惯,如果进口商与开证行之间关系密切,上述情况较少发生;如果双方合作时间不长,那么开证行往往要求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除了缴纳开证手续费之外,往往还要求企业以资产、有价票据等作为抵押、质押,对于无法提供相应担保的企业,开证行甚至可以拒绝提供开证服务。

“货装上船”后出口方的风险及防范问题

  但是现实情况是出口商倾向于采用信用证方式往往是一厢情愿的。信用证方式作为一种经典的付款方式,在便利出口商的同时,往往使进口商处于相对于托收、汇付的不利境地。除去可能要承担出口商转嫁过来的开证费用,还要面对强大的进口地开证行。一旦货物发生争议时,往往不得不先行向开证行支付货款后,才能向出口商主张权利。而此时货款已付,又面临着出口地陌生的法律、政治环境,使自身处于被动局面。

  因此,在当前整体国际贸易环境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强势的进口商是不愿选择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商为了达成交易,大多采用汇付、托收或者二者相结合的国际结算方式,就如上文案例所示。

  三、“货装上船”后出口方的风险防范

  除了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之外,投保卖方利益险也是一种有效的风险规避方式。卖方利益险是一种供出口企业在采用托收方式并按FOB或CFR术语出口时为保障卖方利益而投保的独立险别。在这种险别下,如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承保范围内风险造成损失,国外买方既不付款赎单,又拒绝支付货物受损部分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买方拒绝赔付受损或灭失部分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在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卖方利益险列入其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在办理此项业务时,按一切险和战争险承保,被保险人卖方在货运发票上注明投保“卖方利益险”,送保险公司加盖公章并填具日期,卖方缴纳保险费的费率按正常保险费率的25%计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卖方利益险承保的主要范围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货到目的地后由于进口方拒付产生的损失不在此险种的承保范围。

  在本文案例中,该企业之前所有的出口业务都没有采用“货装上船”后的风险防范措施,但是出事之后又统统加投卖方利益险。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值得商榷。即便对少数企业来说能够承担保险费,也不值得推广。我国外贸企业大部分还是技术含量较低、利润微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当前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的环境下,对所有出口货物投保无疑会加重企业的成本压力,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因此外贸企业应针对不同的客户区别对待。在美、日、西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商人信誉普遍较高,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当地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不诚信的商人一旦被记录在案,很难再做生意了。因此与这些区域的企业开展贸易,可以考虑不投保卖方利益险。如果一旦不幸遭遇无良商人,企业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让对方付出沉重信用代价。就如前些年我国企业屡屡遭受国外企业反倾销、反补贴起诉,我们越不应诉,越服软,别人就越欺负我们。后来不少中国企业勇敢应诉,成功胜诉,不仅增强了行业信心,也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客户,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当地法制环境很不健全,又是初次打交道,那么最好在支付方式上获取主动,如争取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或者采用汇付和托收相结合的方式时,争取对方先预付较高比例的预付款,以减少损失。在无法争取到有利的国际支付方式时,尽可能地投保卖方利益险来规避风险。

  与此同时,在反对国际贸易欺诈、不诚信方面,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负起必要的责任,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人才、信息、财力等方面优势,定期对全球各区域的贸易信用环境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公布、反馈给外贸企业,帮助企业有效规避风险,尽量减少贸易损失。对于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外国企业,可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供我国进出口企业参考。

  [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2]吴百福国际货运风险与保险[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141-142

  [3]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34-35

  [4]卢清华,黎旭宁FOB合同下货物的风险[J]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5(6):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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