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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04 20:09
 摘 要:新时期探讨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路径选择,应将其置于整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政策背景下予以思考、审视和定位。着力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显著增强金融服务“三农”的功能,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不断提升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供给能力,推动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思考
    
  伴随我国农村经济30余年的发展,农村金融体系一直处于改革探索之中,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和障碍。新时期,应将农村金融体制的构成主体及其功能发挥置于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予以客观审视、定位和思考。
  
  一、农村金融多元化服务体系架构初具,支农发展成效显著
  
  自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经历了由“体制转型”到“制度创新”的蜕变,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功能发挥日益健全,经营绩效不断提升,在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增强金融为“三农”的服务功能,推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备受关注的农业银行改制。

2.虽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实际运行绩效与改革预期目标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就产权结构和股权设置而言,股权高度分散,股东主体为农民,股东缺乏参与和监督农信社经营管理的积极性,由此导致农信社虽然法人治理结构的架构健全,但都摆脱不了功能发挥流于形式的桎梏。究其原因,本轮农信社改制,通过规范股金和增资扩股,股本金的真实合规性有了很大提升,产权关系明晰程度较改制前有了明显改善,但股权适度集中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方面,绝大多数农信社的股东个数达到上万个,且多为辖内的农民,企业股东数量极少,加之股金中包含大量资格股,缺乏对农信社经营状况予以监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大多数农信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数量与一般股东基本相当,也无法发挥股权对农信社高管人员的激励作用。就农信社行业管理而言,《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将省联社定义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但实际运行中,省联社和县联社之间呈现出一种“股权与控制权的反向配置”。基层信用社是县联社的股东,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形成“金字塔型”的持股结构;但在管理权限和职能划分上却是自上而下层层演进,上级联社在人、财、物各方面拥有对下级联社的绝对控制权,形成“倒金字

塔型”的管理决策体系。“法人管法人”,下级信用社的管理层实际上只对上级负责,而非对股东负责,这种制度安排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状态明显相悖。
  3.面对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涉农商业、政策性银行在支农发展中的作用发挥不尽完善。由于受农业生产周期长、贷款风险高等因素影响,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战略性调整,大规模撤并和收缩县域以下金融机构和营业网点,并收回基层贷款权限。农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从以往服务农业为主转向与工商业并重,2000~2006年间工商业贷款占比扩大了14.1%,与此同时,农业贷款比重则呈现出逐年下行趋势,7年间农业贷款余额减少了6538.8亿元,占比下滑逾50%,2006年农业贷款比例比上年下跌11.85%,支农作用明显弱化。如何处理好面向“三农”与商业化运作之间的关系,无疑将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农业银行股改的最大难点和亮点。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支农发展政策性银行,由于受历史包袱沉重、信贷资本金到位少、一线信贷人员不足等因素的制约,开辟新的信贷支农项目和领域尚需新的制度安排。
  4.农业保险及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等非银行类涉农金融组织在运行实践中障碍较多。目前,农业保险覆盖面窄,险种少,保费收入低,服务滞后,尚不能满足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需求。据保监会介绍,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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