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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论文(共3篇)

发布时间:2023-12-09 09:55


  第1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


  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逐步实施中面临的困境主要是缺乏强制有效的法律支撑,承保范围小,企业投保程度低,保险公司承担污染事故责任风险较高。借鉴国外成熟的相关制度是弥补我国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吸纳它国实践经验的有效途径。通过结合德国成熟的实践经验,我国应完善与细化《保险法》中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扩大承保范围,细化被保险的风险。

  SystemEstablishmentofEnviornmentalLiabilityInsuranceinChina

  TIANLiqiang

  Abstract:DifficultiesinimplementingtheenvironmentalliabilityinsurancesysteminChinaincludethelackofmandatoryandeffectivelegalsupport,smallinsurancecoverage,lowrateofinsuredenterprises,highriseffectiveapproachtolearnfromthesuccessstordysuggestsChinaborrowtheexperienceofGermany,improveandrefinerelevantprovisionsintheLawofInsurance,practicecompulsoryinsurancewithvoluntaryinsuranceasacomplement,expandinsurancecoverageandrefinetheinsuredrisks.

  Keywords:environmentalliabilityinsurance,systemestablishment,voluntaryenvironmentalliabilityinsurance,compulsoryenvironmentalliabilityinsurance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大范围存在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全国雾霾平均天数增加;有五大水系之称的黄河、松花江、淮河、辽河、海河的水体质量都存在轻度或重度污染问题。同时,环境污染给人民生活和全国经济带来的损失不可估计。一份来自《中国污染代价》的报告显示,环境污染平均每年给我国带来6千亿到1.8万亿人民币的损失。然而2014年全国的经济损失则达到3.8万亿元。

  长期以来,“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模式遍及我国大部分企业。同时,地方官员为了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以牺牲本地环境质量、降低招商引资准入门槛为代价换取较高的GDP。一旦出现突发性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将主要承担环境的后续治理和一系列赔偿工作。公众也要面临环境污染所引发的一系列的人身、财产和经济损失。因此,增加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效果;减轻政府环境治理负担;保障公众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环境污染后续处理成本(包括污染物的处理成本和赔偿公众损失的成本)成为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重点。虽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大连、沈阳等地进行试点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制度实施过程依然艰难。

  二、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逐步实施中面临的主要困境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地区的效果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该项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度较高[1]。究其原因,主要是不知道如何有效地探寻解决环境责任保险所面临困境的方式。

  (一)缺乏强制有效的法律支撑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难以持续稳定推进主要因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地指出了企业或者个人可以自愿参与有关环境污染责任的投保。同时,涉及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欠缺。其中《海洋环境保护法》是现存的我国少数着重强调环境污染责任关系的相关法律。

  (二)承保范围较小

  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主要面向具有突发特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投保工作。原因在于渐进性和累积性环境污染的不确定性,导致保险公司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和预测。不可避免的是,渐进性、累积性的环境污染对经济社会带来的损失是不可简单给予估计的。所以,单一地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保险是远远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环境污染给当地居民、企业和政府带来的极大损失。

  (三)企业投保程度较低

  企业的主要目标就是追求自身经济成本的极小化、利益的极大化。企业通常在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之间进行博弈。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利用环境污染具有渐进性和累积性的特点,而将短期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博弈的纳什均衡。同时,我国企业保险意识均比较低,不能对于具有分散企业自身环境污染风险重要作用的环境责任保险给予充分理解[2]。

  (四)保险公司承担污染事故责任风险较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针对环境责任险主要采取资源投保的方式,同时承保范围单一,投保门槛较高。企业投保积极性遭到弱化。不利于保险公司筹集足够保费以便应对环境污染所需的损害赔偿金。保险公司承保的都是一些具有高污染风险系数,所需赔付保险金额较高的企业。然而,保险公司相关风险分散的渠道缺失,进一步提高了其承担事故责任的风险。

  (五)评析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参与人(包括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居民个人)均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起决定作用。首先,我国的《保险法》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过于简略。同时,缺少具体细化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其次,单一险种的存在,投保的自愿性,损害赔偿金额的巨大、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是制约保险公司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环境责任保险不同于责任保险,它已经完全超出市场所能调控的范围。因此,政府作为“看的见的手”,应当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降低保险公司承担的污染事故风险,从而提供顺利实施环境责任险的制度与政策支持。

  三、德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经验

  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不仅仅需要有效地结合本地实际还应当成功的借鉴较为成熟的德国经验。具体的值得学习的经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法》和《环境责任法》相关规定完整具体

  责任保险在德国的《保险法》中有明确而具体的说明,包括保险合同的书面缔结方式、保险人的书面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被投保人违反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的规定[3]。《环境责任法》是德国在实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最有力的立法保障。强制性的要求相关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并对环境污染进行预防,详细规定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并存

  根据险种、赔偿资金数额、企业环境污染风险的不同,德国将环境责任保险划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环境污染风险较高、污染事故赔偿金额较大、规模较大的企业必须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环境污染风险较低、企业规模较小的,应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自觉、自愿选择投保的险种。

  (三)承保范围较大,风险划分明确

  德国将突发性的、渐进性的以及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都包含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之中。同时,还在《环境责任保险一般条款》中将被保险的风险进行了相对准确和具体的界定与划分。共划分为7个模块。投保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适合自身的风险模块进行投保、支付相对应的保险费用。这种将被保险的风险划分模块的方法大大提高了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相应条件与风险的认知能力。

  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

  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借鉴国外成熟的相关制度是弥补我国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吸纳它国实践经验的有效途径。因此,在结合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困境的基础上,通过结合德国成熟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与细化《保险法》中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的《保险法》比较粗略地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了规定。缺少详细的法律责任界定。因此,应当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具体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在保险法中明确保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安全,确保投保人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二是保障投保人信息知情权,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投保人相关合同的具体条款注意事项等;三是详细具体的列出投保人违反相关条款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单一的强制保险或自愿保险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污染事故。同时,也不利于提高企业投保的意愿。因此,应当根据我国不同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的不同,准确与具体的对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的适用范围进行确定。即具有突发性的,危害性较高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而对于渐进性、累积性的、污染危害较小的企业则实行自愿保险。

  (三)扩大承保范围,细化被保险的风险

  承保范围扩大到涵盖突发性的、渐进性的和累积性的大部分环境污染事故。同时,可以通过制定差别化的费率来实现对企业间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事故征收环境责任保险费。模块化被保险的风险,将风险按模块进行等级分类,不同类别的风险依据其对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企业投保能力的大小、损害赔偿金额的多少确定相应的保费。

  作者:田立强来源:商业经济2016年8期


  第2篇:我区推行校园方责任保险成效显著


  本刊讯我区推行校园方责任保险已经6年,获得广大教师、学生、家长的广泛认可,学生投保人数由2010年的599万人增加到2015年的895万人,全区中小学校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了师生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学校的办学风险,维护了校园、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4年9月26日,钦州市灵山县平山镇发生恶性砍杀事件,造成4名小学生死亡。案件发生后,鉴于受害学生之前购买了保险,相关保险公司及时开通绿色通道,为4名死亡学生家庭分别赔付了30万元,有效安抚了家属情绪,维护了社会稳定。据悉,2010-2015年,全区共有5370所(次)学校获得7324万元校园方责任保险赔偿,每次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校园方责任保险都能快速进行赔付。

  为了让校园方责任保险获得广泛认可、发挥应有效用,我区教育部门联合保险公司,积极举办系列活动,如:开展保险知识培训和风险防范实践演练,增强师生的防灾避险意识;组织参与公益活动,为贫困学校和学生献爱心,增强保险公司的公信力。

  2015年,我区对校园方责任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扩大了投保范围,由原来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扩大为从幼儿园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生全部纳入校园方责任保险统保范畴。二是增加了高校片区,在全区原来14个市3个区域划分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区域高校片区。三是幼儿园、中小学校学生保费5元不变,将保险责任限额提高到40万元。四是高校学生保费、保额提高至每生每年8元,每生每年保险责任限额累计赔偿60万元。

  目前,我区的校园方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已经形成了“六个统一”:统一保险责任,包括基础责任13项、扩展责任13项,附加扩展条款7项;统一服务方案,包括承保服务、理赔服务、法律援助、增值服务、特色服务等内容;统一投保程序;统一索赔程序;统一保费;统一保额。这“六个统一”有效改变了过去保费来源不统一、保费标准不统一、保险责任范围不统一等状况,有力防止了出险后保险公司少赔、惜赔,甚至拒赔的行为,切实保障了师生的合法权益。

  作者:莫东霞袁源来源:广西教育·D版2016年11期


  第3篇:供给侧改革下责任保险分散性业务发展浅析


  随着“十三五”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出,保险监管部门也提出了保险业要紧紧围绕供给侧改革这条主线,以服务民生为重点提高保险供给质量,以深化改革为手段培育供给新动能。本文首先描述我国责任保险快速发展但结构性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其次就发展模式、宣传推广、产品服务、居民消费等四方面进行了问题分析;最后提出我国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分散性业务,有效缓解市场上责任保险产品供给未能满足多层次需求的矛盾,真正发挥责任保险在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创新上的重要作用。

  近期我国又掀起了一股海外代购热潮,去日本抢马桶盖、去韩国囤护肤品、去美国买电子产品,金融保险领域也不例外,很多民众在香港、澳门等境外选择购买商业保险,导致境外险种热销而我国内地险市场空缺,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我国消费供给不能匹配多层次的需求。就责任保险而言,我国责任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主要集中在几家大型保险公司提供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少数险种。保险公司多承保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很少有针对民众个体自愿投保而设计的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该部分空缺业务归属于责任保险分散性业务。

  责任保险分散性业务,相对于集中性业务而言,其投保人多为个人、家庭或小微企业[1]。这一客户群体具有数量多且分散、变动性大以及对保险认知程度较低等特点,总的来说,他们一方面自我处理和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另一方面有巨大的潜在责任保险需求。因此,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分散性业务对国家法治社会的创建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

  1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的责任保险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的险种主要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现阶段的责任保险是从1979年逐步发展起来的,尤其是自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2014年“新国十条”提出的“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以来,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如表1所示,从2006年到2015年,我国责任保险同比增长速度基本维持在20%左右。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及保监会数据整理所得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责任保险尚处于较低水平。在海外,责任保险已经是一个非常成熟的险种,美国的责任险投保几乎占到整个财险投保的一半,欧盟国家占到30%以上,日本等国也达到25%-30%,我国只占到3%左右[3]。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民众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因个人或小微企业责任引发的经济纠纷日渐增多,责任险分散性业务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以平安财险为例,较企财险、保证保险而言,责任保险在近3年保费规模虽较少但仍呈不断增长趋势,如图1所示。

  资料来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2供给侧改革下责任保险分散性业务发展问题与分析

  责任险在非车险板块已经成为仅次于企财险的第二大险种,预计在“十三五”规划期间,有望成为非车险业务领域的第一大险种,我国初步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责任险挑大梁的良好局面。近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增速在20%以上,远高于企财险、车险的增速,但我国责任保险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结构性发展不平衡,出现了险种单一、保障有限、服务落后等诸多问题。

  2.1发展模式

  发展模式上,由于历史和政治因素,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以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推动为主。责任保险市场主要被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安财险三家大保险公司所分割,这种垄断形式不利于数据信息分享、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4]。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责任保险产品多达上百种,但被市场认可的主要是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少数险种。这种“大而不专、泛而不精”的模式导致责任保险缺乏市场驱动,既抑制了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创新,也阻碍了互联网时代“自下而上”责任保险产品辐射与普及度,更遏制了民众主动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2.2宣传推广

  责任保险相对其他险种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能化解个人和小微企业在侵权和违约责任事故后的矛盾,也能转移所需承担的责任风险。由于相关机构宣传推广不力,普及度不高,推广渠道单一,导致不少个人和小微企业的风险与保险意识不强,心存侥幸,投保意愿不足;而保险公司也大多唯利润驱使,经营管理不善,专业技术服务欠佳,忽视对责任保险新产品特性和保障功能的宣传。

  2.3产品服务

  责任险专业性强,系统性风险大,产品的设计和服务离不开专业人才和技术的支持,业务的发展更离不开高效的管理、强大的营销队伍和第三方风险评估与定损的专业机构。由于我国对保险和法制的教育进行较晚,精算、风险评估、法律等专业性人才匮乏成为责任险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因素;由于我国大多财产保险公司过于追逐市场保费收入,忽视在产品上提供周到耐心的咨询和服务,这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责任险分散性业务的顺利开展。

  2.4消费结构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不断提升,消费需求趋于活跃,消费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食品消费支出在消费总支出比例中逐渐下降,教育、医疗和通信消费不断增加,住房、汽车和旅游消费成为新的消费热点,理财消费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在我国的消费活动中,不少人因盲目跟风,重物质消费、轻服务消费;也有不少人因风险意识淡薄,对风险抱有侥幸心,重金融收益规划、轻风险转移计划。目前,我国公众个人单独投保的责任保险几乎处于零星状态,落后于整个保险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步伐。

  3供给侧改革下责任保险分散性业务发展对策建议

  “新国十条”对责任保险寄予厚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潜力无限,分散性业务将成为责任保险新的增长点[5]。在互联网时代,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打造普惠金融,优化责任保险服务民生百姓与社会经济,笔者就此建议,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大力推进责任保险分散性业务发展。

  3.1借力互联网,规范市场竞争

  当前,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快速成长阶段,监管方面还存在许多空白。针对该部分的缺失,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慎监管的同时采取实际举措鼓励创新:一方面要规范市场竞争,加强对费用、费率、条款等各方面的规范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也要以“互联网思维”为指引,利用现有的互联网环境与条件整合社会资源,为责任保险发展提供便捷的资源“接口”。在互联网模式下,消费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责任保险产品足够创新有特色并与互联网相融合,再次让“酒香不怕巷子深”成为很大可能。如支付宝联合华安保险在第三方客户端上线了一款“法律维权险”,借助场景与用户接触,让投保人在生活中碰到碰瓷、医患等纠纷问题,可以获得相关法律咨询和费用赔偿。

  3.2普及保险与法律知识,加强责任保险宣传

  公众对责任保险意识的增强,一方面有赖于法律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有赖于宣传力度的加大。目前全社会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非常有限,更谈不上利用责任保险来处理风险和维护权益。如人保财险2009年推出“熊孩子险”时,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事实上,这款保险产品市场销售也不是十分理想。因此,保险业要加强宣传力度,让社会认识到责任保险有利于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减轻被保险人民事赔偿的负担,更有利于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

  3.3增加专业人才储备,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

  专业化的人才和营销队伍的建设是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基础,且责任保险要求的专业化技术和管理水平远比普通财产险要高。为将责任保险分散性业务在市场上铺展开来,保险公司在合理控制成本的前提下,不仅要引进既懂保险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也要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同时针对不同领域和场景开发新产品,多渠道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4提升财商意识,优化消费结构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要有财商意识,科学合理消费,主动进行保险计划,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消费者在满足基本的日常消费基础上,做未雨绸缪之打算,安排一些长远消费为责任风险提供保障计划,让购买保险成为一种消费习惯,甚至是一种消费时尚。例如,如果是正在抚养未成年的消费者,可以选择监护人责任险,为未成年可能造成的责任问题提供保障;如果是饲养宠物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居家责任险,为宠物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买单;如果是业主,可以选择居家责任险,为家庭安全隐患导致邻居或路人受损提供赔偿。

  作者:朱志丹?孙佳琪来源:科学与信息化2016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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