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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街道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08 09:42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联动发展和现代化的最终实现,区级行政区域内撤镇乡,设街道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虽不是一级国家政权,但大都承担着与原先镇乡政府类似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等职能,相当一部分新设立的街道,仍实行一级财政,每年的可支配财政资金达数千万至上亿元不等。如果街道人大不能或不能有效地对街道办事处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其他机构实施有效监督,则必然出现街道范围内监督工作的"真空"或"盲区",失去制约的权力产生的后果是不难想象的。本文拟就如何做好街道人大监督工作,努力提高监督实效谈些粗浅看法,以引起从事人大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同志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一、街道人大监督工作面临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3条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理应具有与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类似的对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的职能,而对街道办事处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其他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监督。但据本人对街道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调查结果看,街道人大较之镇乡人大的监督工作普遍效果欠佳,突出表现在街道人大负责人对有效实施监督工作存有畏难情绪,对做好监督工作信心不足,办法不多,因而导致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范围不广,力度不大,效果不佳,不少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导致街道人大监督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从事街道人大工作的同志主观方面的原因,更有机制等方面的客观原因。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有的从事街道人大工作的同志对街道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片面认为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国家政权,职能权限均不比镇乡,因而对其监督的要求也可以相应降低;有的认为抓监督工作容易得罪人,弄不好会影响关系,不利于今后工作;还有的认为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从全国人大到地方人大均无立法,执行起来于法无依,还是等有了法以后再说。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因为街道人大与镇乡人大相比尚属新生事物,从全国人大到省级人大(个别副省级城市例外),至目前均无有关街道人大工作的立法,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于街道工作的实践,由此造成了街道人大监督工作的被动。

二是街道无本级人大代表,也不设主席团,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街道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而且也直接导致街道人大无法以人代会形式或主席团名义对街道办事处或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其他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和工作监督(实践中,上述两种监督形式往往是镇乡人大实施监督最常见、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如去年我区中心城区周边的四个镇乡由于改设街道,而使本级314名人大代表一下子没了"踪影"。

三是多数街道人大工委有名无实,除了街道党工委主任兼任人大工委主任外,街道真正负责人大工作的领导仅有一名专职副主任,而"委员"基本没有。这既使街道人大工委集体行使监督权缺少机制上的保障,又使专职人大副主任在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时显得势单力薄,力不从心,且容易使被监督对象产生误解,认为来自街道人大的监督是街道人大专职副主任的个人行为,而使监督者产生不必要的顾虑。

四是绝大多数区级人大常委会对街道人大的监督授权不够或不够明确,导致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因难以把握尺度而缩手缩脚,生怕错越"雷池"。如今年5月份我区街道人大工委根据省、市、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要求街道分管工业的副主任汇报贯彻实施《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情况时,就因为缺少明确授权而遇到了麻烦。

三、提高街道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几点建议

提高街道人大监督工作实效,要做的工作很多,但笔者以为,着力做好以下三项工作,正确把握并处理好三方面关系最为紧要。

(一)、要着力提高街道人大负责人对开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识是行动的向导,只有着力帮助街道人大负责人把对开展好监督工作的认识提高到应有的程度,才能使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针对街道人大负责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办班培训、以会代训、学习考察、个别谈心等形式,帮助街道人大负责人端正对开展监督工作的态度,提高思想认识,使他们逐步认识到,做好街道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的有效性,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街道办事处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其他工作机构更好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从而增强做好街道人大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脚踏实地地做好监督工作。

(二)、要着力健全街道人大监督机制。街道人大监督工作要落到实处,收到实效,仅靠街道辖区内区人大代表"天女散花"式的个别监督和专职人大副主任唱"独角戏"是远远不够的,要立足现状,建立一支常效监督队伍,并赋予其相应的监督权力,使街道人大工委名副其实。如我区人大常委会就在近期经区委原则同意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明确规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七至九人。委员在本街道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中产生,由街道党工委推荐,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要明确街道人大的授权。各地区人大常委会应在目前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尚未出台相应法律规章的情况下,不等不靠,结合当地实际,在不与有关法律规章相违背的前提下,出台操作性比较强的有关街道人大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街道人大的监督授权,以使街道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时有章可循。我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就明确授予了街道人大工委九个方面的权力,其中十分明确地规定了街道人大监督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此外,街道人大监督工作要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还应注意把握和处理好以下三方面关系。

一要把握并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监督的关系,始终不渝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街道人大做好监督工作的必要前提。要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格局,自觉地把街道人大的各项工作置于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之下,把监督工作作为保障街道党工委重大决策顺利贯彻实施的重要举措,在监督工作中自觉体现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街道党工委的决定,充分发挥并履行街道人大的职能作用。要坚持重大监督行动事先向党工委汇报制度,使党工委及时了解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以取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和支持。在将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置于党工委领导之下的同时,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还必须做到严格依法、依照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进行。因此,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坚持依法监督,二者不可偏废,党的领导是前提,依法监督是保证。理论的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坚持依法监督,才能使监督工作切实有效。另外,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还应根据各个不同时期党工委工作的重点,体现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与时俱进精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力争使监督工作收到党工委满意、被监督对象满意、群众满意的效果。

二要把握并处理好支持与监督的关系,始终端正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街道人大与办事处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其他工作机构,虽然分工不同,职能各异,但都是党的工作的一部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政府职能的转变,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和广大人民群众权利意识、自主意识以及对规范公共权力要求的不断提高,街道办事处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难度和工作压力也空前增加,从事街道人大工作的同志应体谅他们的难处,急他们之所急,帮他们之所需,想他们之所想。要端正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从支持的愿望出发进行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体现支持。要通过街道人大扎实有效的监督活动,促进街道办事处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其他工作机构高效廉洁、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同时,街道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还要注重与被监督方多联系、多沟通,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推进,做到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共同为街道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要把握并处理好形式与效果的关系,防止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人大的监督工作属于法律行为,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很高,这就要求街道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必须注重必要的形式,讲究监督方法,但仅此还不够。这是因为,效果决定形式,形式反映效果并为效果服务,如果街道人大在监督工作中一味追求形式,就容易使监督工作本末倒置,流于形式而达不到预期效果。街道人大实施的监督行为,其出发点是要督促有关部门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切实纠正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所以,街道人大在实施监督工作中,采用何种监督形式要根据提高监督效果而定。要因人、因事、因监督内容和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监督形式和切实可行的监督方法,如通过组织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配合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上下联动执法检查、重大问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审议意见等形式和方法,将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和归宿始终放在提高监督效果上,通过监督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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