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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行政执法

发布时间:2015-07-08 10:07

自从开展水政规范化建设以来,我市按照水利部“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执法监督经常化”的标准,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水行政执法体系已经构成并开始运作。但是,水政工作要想适应新的形势,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解决当前水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水政工作的地位,充分发挥水政工作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水政执法工作现状

目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设有水政机构,我市仅有一支水政监察支队,现有专职水政人员近50人,其中各乡镇都没有分机构。各级水政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肩负着水法规宣传、水行政立法、水利政策法规研究、水行政执法、水事纠纷调节、水行政复议等水利法制建设任务,水政工作发展到今天,所取得的成绩确实来之不易,这是我市水政工作者迎难而上、扎实工作甘于奉献的结果,但更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的水政基本上是处于一种被动、应付、从属、软弱的状态,缺乏生机与活力,特别是长期困扰水政工作发展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水政机构的稳定,影响了水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水政工作的力度,束缚了水政工作的发展。

二、当前水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水法规的宣传方式和方法需要改变。

《水法》及水法规相继出台,逐步完善了水法制体系,但是在宣传时所采用的仍是宣传车、标语等一些老套的方法,内容总是千篇一律的口号式,每年只用很少的时间在街上一走一过,群众只知道“法”,根本不掌握某项法规的真正内容,更不知其精髓,所以,宣传了多年《水法》功夫没少下,力气没少费,实际达到的效果甚微。

2、执法队伍的素质亟待提高。

水政工作人员和水政监察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水政工作人员和水政监察人员大都是学水利专业的,他们对水利专业技术掌握得很多,对水行政执法有利,但对法规知识却知之不多,给人以“现学现卖”的感觉。甚至还有没有学历的,学法律的很少,对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掌握、钻研得不够,整体素质、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对水法规及相关法规掌握得不牢,有些人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难以界定该案的性质,处罚的手段和尽度,给行政执法部门带来败诉和行政赔偿等问题。

3、水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不健全。

水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没有铁的纪律来保证、约束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将很难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目前,还有很多地方没有或只是部分地建立起监督机制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等项制度,影响了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

4、执法力度不够。

由于水政工作客观存在的困难,加之行政干预、执法人员本身素质水平不高等影响,致使水利执法力度不够,还有一些领导对水政工作重视不够,重建轻管思想仍然没有根本转变,水利工作的重点仍是立项要钱、搞建设, 不少领导的观念没有转变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上来,对水政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认为水政工作可有可无,另外水政机构、人员、编制没有根本解决、水政工作的性质要求其机构、人员、编制都应是行政系列,水政机构应是单设机构。而目前我们能达到要求的很少,大多数水政机构是自筹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不足,且工资、待遇、职称问题都不能很好解决,影响了水政机构的稳定性,也影响了水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水政工作在没有经费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从属、被动地位,不能完全发挥水政机构的职能作用,水政工作力度不够在所难免。

5、水行政执法中调查取证难。

在水事违法案件中,有很多案件无法在实施过程中监察到。由于《水法》及水法规没有可行的强制性措施,一些管理相对人采取避而不见或不予理睬的态度拒不配合,更有甚者,态度蛮横,谩骂打击、围攻水政执法人员,一些旁证害怕报复,不敢做证,给水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影响了水事案件的查处。

6、执法装备不全,办案经费没有固定渠道。

由于执法专职队伍刚刚建立,有些规定还没有以政府或财政部门的名义出台,水政执法装备没有统一,配备不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常常受到人身伤害,安全得不到保证,有时因装备落后贻误了查处时机。另外,水政执法办案经费短缺,水政工作缺乏最基本的工作经费、立法、执法、水法宣传等各项水政工件都需要经费,而各级水政机构却没有专项水政工作经费,没有必要的经费来源渠道,缺乏必要的执法办案装备、工具,甚至工资都保障不了,有的地方暂时靠水资源费、砂石管理费解决一部分支出,经费来源没有保障,更有很多执法机构因经费没有出处而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

7、某些水法规操作性不强。

《水法》颁布实施以后,又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但有个别的法规在实际操作中衔接不严密,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对无证取水户在不能查封水源的情况下,没有经济性处罚,在查封水源后,管理相对人继续用水时,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对具体实施查封水源工程很难执行,再如《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年审,对拒绝年审者没有处罚规定,削弱了水政执力度。

三、加强水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各级水政机构及其水政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水政工作,从中找出加强水政工作的方法、途径和措施,各级水政机构对水政工作的性质、内容、方式方法、手段措施研究得不够,对水政工作究竟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达到什么目标等关系到水政工作的地位和前途的问题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忙于具体事物的多,深入调查研究的少,抱怨等待的多,主观努力的少,存在应付思想,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工作缺乏方法、思路、手段,水政工作自然上不去,只有通过深入研究确定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实现,水政工作才会有发展,有前途。具体而言,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努力:

1、《水法》及水法规的宣传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多年的实践证明,搞好《水法》宣传,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是贯彻好《水法》、执行好水法规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所以,我们应在广泛深入地宣传水事法规的基础上,做好日常水事管理工作,热情为群众服务,使群众知法、守法,避免其过失违法,同时,结合实际执法工作,通过典型案例,坚持常年不懈地宣传、讲解,打破“宣传一阵风、过后没人管”的工作作风,克服“差不多”的思想和“突击一下”的做法,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可针对具体某个水事案件,旁征博引,以案说法,深入浅出地讲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对待关系复杂、有影响力的案件。首先,在热情服务的基础上,帮助他们认识错误,解决问题。其次,对其所犯的条款详加解释,严肃处理,广泛利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曝光处理,扩大影响面、宣传面,另外,《水法》宣传要普遍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在广泛宣传的同时,重点向领导、管理相对人集中,特别是领导要抓住一切机会,结合工作汇报,向他们讲清水政工作的重要性,讲清水政工作的作用,以取得领导对水政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向领导宣传。一方面要采取汇报,书面材料等方式,另一方面要以工作突绩相佐证,二者缺一不可;还要加大水系统内部的宣传力度,水政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水利系统内部的宣传材料,加强自身宣传,使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水政工作的重要性,转变对水政工作的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在水利系统内部树立水政工作的良好形象。

2、内增素质,外塑形象,各级执法部门都已建立起一支专职执法队伍,通过几年的规范化建设,水政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与工作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从长远来看,还不具备跨世纪、高科技水利执法的条件。因此,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要重视水政执法人员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训养,选用一批懂业务、有经验、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水政执法队伍中,对现有执法人员抓好经常性的执法培训和业务学习,特别是由于工作变动及相应高速的人员,首先要及时抓好岗前沿培训,继而进行《水法》、水法规及相关法规知识的学习,结合实际工作再进行执法程序及相关业务知识的提高,最后达到能够熟练运用《水法》及水法规,掌握相关法规,在执法中做到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以树立水利执法部门的威信和形象,维护《水法》及水法规的尊严。

3、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要想使《水法》及水法规真正得到落实,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造就一支执法准确有力、工作廉洁干练的执法队伍,就必须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其执法行为,要充分利用当前各级政府要求建立和推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时机,通过建立和推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有关机构的执法职责、范围、权限、程序、责任,明确水政机构与有关机构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并通过加强对有关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充分发挥水政机构的综合执法职能,使各项水利法制建设工作在水政机构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下有序进行,在水利系统内部形成职责明确、统一协调、运行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系。

4、加强水政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

应单独建立水政机构,建立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充实专职水政工作人员及专职水政监察员,水政机构是水利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与其他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单独设立水政机构,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变从属为领导,变被动为主动,水政工作的力度才会加强,另外,目前全省各级水政机构水政工作人员力量单薄,水政机构单设的,少数地方能达到3—4人,多数地方只有1—2人,水政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工作人员多数兼职,很难完成水政机构应承担的各项职责和任务。水政工作要加强,水政工作人员必须要充实,从长远看,建立集许可审批、依法收费、监督检查于一身的三位一体的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即所谓的“大水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水利执法的内在要求,但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受水利业务范围的限制,成立全系统三位一体的“大水政”是不现实的。成立集依法收费、监督检查于一体的水政监察队伍应是今后规范化建设努力的方向,目前,我市建立的水政监察队伍是以水政机构人员为主,吸收其他有关机构水政监察员组成的队伍,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成立专职水政监察队伍,起到了弥补水政工作人员不足、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理顺水政机构与有关机构关系的作用。

5、落实经费来源,配全执法装备,密切公安、司法部门的关系。

在新的世纪里,要做好水政执法工作,必须有充足的经费和精良的装备,并且还要取得公安、法院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经费是基础,装备是保证,公安、司法是手段,三者之间,相辅相承,缺一不可,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做好上级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积极向他们宣传水政执法的重要性,使他们在思想上提高认识。从长远看,国家一定会通过必要渠道解决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经费问题,但在目前情况下,希望水政工作经费通过国家投资或设专项经费解决是不现实的。水政工作是各项水利管理工作的基础,无论许可审批,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都必须靠水政工作作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水政工作就没有今天的水行政管理。因此,从各种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水政工作,是应当的,也是合理的,而且是容易做到的,水政工作经费解决了,水政工作力度加强了,必然促进收费力度的加大,要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与法院的关系,只有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才能使一些复杂、难办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受到查处。

6、提高水法规可操作性。

由于部门利益的原因,我国有许多法规相互之间有交叉,水利与城建,水利与矿产,水利与林业等都有这种情况,在制定法规时,都考虑本部门利益,各有侧重,使法规出现交叉现象,影响了正常运转执法,例如,在取水许可预申请问题上,规定由某某部门签署意见后水利部门审批,但该部门考虑自身利益,不同意取水,又说不出理由,这样,水利部门按规定也不能审批,造成取水户为发展经济乱打井乱取水,增加了管理难度。所以,上级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修改、调整、完善有关法规,使其适应新世纪的新形势。

四、结束语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必然趋势。加强与发展水政工作,实现依法治水,也是水利工作的根本方向,随着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水利法制建设工作必然得到加强与发展,水政工作是充满希望和前途的。新的世纪,水政工作既面临着问题与挑战,更面临着机遇与发展,水政工作人员要充满信心,鼓足干劲,努力改变水政工作现状,切实提高水政工作的地位,使新世纪的水政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为促进和保障水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注释、参考文献:

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扬海坤 法律出版社 1999年10月

②《水政监察务实》 王胜军 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0年7月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知识手册 王景华 水利水电出版社 1988年9月

④《河南省水行政执法手册》 丁先府 田颖超 黄河水利出版社 2002年5月

⑤《水资源保护管理基础》 袁弘任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199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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