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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08 10:26

关于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思考

水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力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力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论文联盟http://
  一、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水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水行政执法中的执法水平。只有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学好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才能提高水行政管理的执法水平。
  如何提高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下大力气,从我们自身主观上,也就是说在内在的素质上,去努力增强和提高。首先,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为先导,执法人员要讲政治。这就是要时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上要进步向上,作风上要正派廉洁,要树立艰苦朴素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应具备应有的业务素质,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和法律业务知识及一定的实践经验。水行政执法人员不但学好、掌握好《水法》及有关水法规,而且也要了解和学习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如《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和一些基本的程序法。这是因为《水法》是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的经济法,实施行政管理涉及到了《民法通则》和《刑法》、《行政诉讼法》内容,体现民事、刑事法律关系。
  二、识别水事活动中出现各种问题的法律属性,是搞好执法的中心环节
  要掌握水事活动中法律属性,首先要理解和掌握水法规的概念。水法规是资源法门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又包括了行政管理的规定。可以认为,水法规是经济法(主要是资源法)和行政法规的交叉法规,所以水法规与其他经济法规以及行政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实施水法规的过程中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非常广泛的,据此识别水事活动出现各种问题的法律属性是水行政执法的中心环节。
  掌握好法律属性的目的在于运用水法规规定的行为准则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水法规规定参与水事活动的当事人的实质行为,分别用“应作”行为和“禁作”行为两类。应作行为也叫义务性规范,分别为“必须、应当、应”等词写在条文之内。如果违反了这些行为规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水法规把违法行为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3种。如果是非法占用河道、加深洪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这属于刑事违法。水法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大部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水法规中的停止违法行为的含义与《民法通则》停止侵害的含义相近,但范围更广。凡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侵害的后果,均应无条件停止。
  三、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是水政执法的关键
  办理水事案件和调处水事纠纷做到准确、及时、合法,必须熟练掌握法律这个准绳。以法律为准绳的核心是有法必依,办理水事违法案件,尤其是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要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具体运用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基本经验和科学总结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以法律为准绳不是死板地、形式主义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字面含义,而要深刻地领会其精神实质,防止主观片面,更不能歪曲滥用。②要正确处理适用法律和执行政策的关系,以法律为准绳并不意味着忽视政策的作用。③以法律为准绳,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二者并举并重。④在使用法律和水法规中,对同一水法规规定,应注意“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因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水法规授予我们的哪些权力,如何按照授权行使水行政管理权。不用或者用不好不行,滥用更不行。
  以法律为准绳,正确使用法律所指的法律不仅是水行政执法的实体法,而且还包括程序法;也不仅是水法规,还包括相关的实体法律法规和程序法律法规。实体法是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的依据,而程序法则是执行法律法规、使用法律、法规的过程。如果办理一个水事违法案件,使用法律或者法条不确切,当事人就有权拒绝执行所实施的处罚。假设适用法条准确,而不按法定程序办理,也同样会遭受异议,都会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不管是引用实体法错误,还是在办案过程中程序有欠缺,都有很大可能带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旦进人行政诉讼阶段,水行政执法机关就可能会出现败诉的局面。因此,要求水行政执法人员不但要准确无误地把握好实体法这个准绳,而且也要掌握好程序法这个准绳。只有将实体法、程序法二者并举,才能掌握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关键问题。
  四、领导支持,部门配合是搞好水政执法的保障
  1、积极主动争得领导的支持,以增加向心力
  争得领导的支持应从三个方面着眼。一是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执法力度的增强,在办理水行政案件中打出了水政执法的威风,去影响领导,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支持。二是凡属在全局工作中遇到法律性的问题,例如合同问题、纠纷问题、施工中群众的干扰问题等,要主动地当好领导的参谋,起到名副其实的参谋助手作用。三是积极地搞好水法规的宣传,经常与领导交谈水行政中的执法问题,以提高水行政执法的知名度,争得支持。
  2、搞好部门间的配合以减少摩擦力
  部门间的配合包括纵向的配合和横向的配合。纵向配合是指与上级水行政机构与政府水利部门的配合,做到互通信息,政令畅通;横向配合指与县有关执法部门与河务局内部各科室间的配合。只有搞好了配合,相互之间才能减少扯皮现象。积极主动争得领导的支持以增加向心力,与部门间搞好配合减少摩擦力,水政机构内部团结增加凝聚力,就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力,在执法过程中处处是绿灯,工作起来才能相得益彰。领导支持和部门间的相互配合是搞好水行政执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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