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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群体性事件的概念重构与防控对策

发布时间:2015-08-25 09:11


  论文摘要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不宜一概以犯罪视之,将其中公众合理化诉求与过激行为乃至个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加以甄别,分别处置,更符合当前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本文从概念解构开始,评析现存的群体性事件概念,继而提出按照犯罪学基础理论对之重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对策。

  论文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防控对策 区别对待

  作为近几年频频见诸报端的名词,群体性事件因为其对抗性已经成了理论界热点问题。而学界大多将焦点聚集在了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之上,没有对群体性事件概念本身加以详细解读、释义,由此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还停留在政治概念的层面之上,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徒善无以为政,徒法无以自行”,本文从犯罪学的视角出发,重新审视群体性事件,以期能够在“善”、“法”之间找到博弈的平衡点,为群体性事件架构一个合法、合理的定义,为应对群体性事件提供学理上的支持。
  一、群体性事件实然概念的评析
  实然概念指的是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概念,包括法律概念和学理概念。群体性事件的作为固定词语出现更是近些年的事,在此对群体性事件一词的出现做一下简单的历史追溯。
  其一,2000年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用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仔细品味这个定义,不难发现,国家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态度是持否定的,这点可以从《规定》对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外延解释上得到佐证,外延部分包含十个方面,有的根本不属于轻微违法的治安事件,而是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了犯罪。群体性治安事件,无论是从内涵还是外延来看,其价值评价都是负向的。如果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概念可以等同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或者说可以涵盖群体性事件概念,那么群体性事件概念的价值判断也应该是负向的。究竟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在概念到底是何关系,就成了研究继续向前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有着自己的思考。从词语的组合上来看二者构成接近,若是为了表述上更为简洁那么就没有必要在有了群体性事件表述的前提下继续保留群体性治安事件,同时“治安”二字是起限定作用的不可能、也不应该被省略掉,并且政治概念的用语会随着新文件出台而变换的而缺乏词语概念的稳定性。再者,虽然加上了“治安”二字,可是如前述群体性治安事件概念的外延部分有些已经超出了治安范畴,已经“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这样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概念就更加显得有些逻辑问题了。
  其二,2002年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这种定义不乏支持者。这个定义较之于群体性治安事件有了很大进步——将群体性事件与犯罪行为区别开来,这符合当今刑法宽缓、谦抑的要求。对于这个改进型的定义,笔者还是不能完全满意,原因在于“突发”是群体性事件的特征之一且只是特征之一。当然,以主要特征加到概念中起强化作用并不是没有先例,然而“突发”较之于其他特征并不能称得上是主要特征,因此以群体性紧急事件来替代群体性事件也就显得不是很恰当。
  最后还是通过公文性质结束了概念称谓的争论。2004年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称“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在2006年时任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第4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使用了群体性事件一词后,近年来,媒体和官方文件都称为“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政治事件”、“群体性紧急事件”提法几乎不见。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国家已经认同的词语组合,没有必要在标新立异的变化称呼,过多的变动不利于概念的确立。
  二、群体性事件应然概念的构建

  逻辑起点是一个理论的起始范畴,是指研究对象(任何一种思想、理论、学说、流派)中最简单、最一般的本质规定,构成研究对象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单位。豎可以看出,逻辑起点的存在是为了宏观研究提供支点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微观领域——概念构建时使用这种方法,假如能够找到群体性事件概念的逻辑起点,那么在构建群体性事件的应然概念时必然是事半功倍。概念,无论是客观事物、现象进入人类世界的归纳和总结还是繁杂理论知识的提取和精炼,都有很重的人类主观印记,都承载着人类好恶的价值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提出是为了更加有效的稳定社会,因此其概念必然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功利色彩本身并没有错处,为社会稳定、为和谐社会功利些有何不可,研究者判断有用性是建构群体性概念的逻辑起点。
  严格来说,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并不是一开始就产生在法律领域内,它是是一个规范之下的概念,是属于发生学中所界定的原始性定义,即依某种原始需要将某一些个体归为一类,并概括和抽象出共同属性,然后规定某个词指代该类事物,并根据该类事物的共同属性,给这个词赋予定义。这样,我们有必要了解群体性事件是从哪些现象中抽离出来组成的概念,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冲击要害部门、堵塞交通要道等等,但是聚众的打砸抢以及武装骚乱甚至暴乱不应该涵括其中,因为这种组织结构研究、目的直接以犯罪为追求应当“出于礼入于刑”由刑法进行规制。深入分析群体性事件会发现,参与其中的民众大多的直接目的就是寻求一个机会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导致了失控,造成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演发成为激烈冲突影响整个社会的治安环境。   纵观世界范围,群体性事件并非我国独有,尽管各国(地区)对群体性事件的称谓不一,但对其本质的认识则是共同的:由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参与;参与人具有较为一致的动机、目的;活动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处置过程中警方与当事人易形成对立。比较而言,西方国家认为发生群体性事件是公民个人私权与国家公权之间发生权的争夺,此时国家公权应当保持适当的克制给公民私权留出空间;而我国素有集体利益至上的传统理念,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为重现在越来越重视个体权益的保护。因此在亟需社会稳定的转型过渡时期,对有可能酿成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活动持谨慎态度,在观念上较为保守,主要以违法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为要件,缺乏度的把握,界定的范围较为宽泛,反映出我国政府在社会转型期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心态,以及因而所持的谨慎和限制的态度。


  究其本质来看,群体性事件是违法行为,不论是否为了争取正当的诉求,最起码在程序上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么群体性事件是否构成犯罪呢?如前所述,群体性事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我国在现行刑法条文中也并没有规定一个处罚群体性事件的罪名,有些相近的比如暴动类、聚众类犯罪,但群体性概念出现之初就是为了区别于这些。在本文中,研究者倾向于把群体性事件理解成为一种非犯罪行为,致力于把群体性事件区别于犯罪行为。公众有了利益的差异并且有着强烈的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愿望,如果简单的把群体性事件等同于犯罪,打击的面很大会伤害到很多普通民众的正常的要求对话的渠道;并且从现实警力上来说也是一个很难办到的任务,正如一句法谚所说“法不责众”。
  基于此种理念,为了合法的利益诉求,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聚众集会、游行示威等对社会管理秩序有着一定破坏的行为,我们称之为群体性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防控对策的设计
  首先,要打破一种惯性依赖的防控对策:寻求群体性事件的防控绝对化——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借助PEST宏观分析法豐来对现在社会的情况进行分析:当前的社会政治总体平稳,各种机构改革也在稳步推进,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的各种顶层设计就是为了释放改革红利,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改革红利;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创造的经济奇迹有目共睹,纵向比较民众的生活水平天翻地覆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世界范围大的经济环境跌宕对我国的经济影响正在逐渐显现,我国经济高能耗、低附加值的增长模式也有待改革;民众的人权益是与日加强,参与社会生活的热情与日俱增,对于设计自身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不公正待遇的忍受度显著下降,但是对于新事物或者说新的合理的政策的接受程度却明显增加;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并且先进的技术不再像以前那样束之高阁,民众开始接触甚至能够享受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便利,者有其体现在网络和通讯技术上,但是科学技术是柄双刃剑,对其协调、管理的制度急需出台。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改革开放积攒了三十年的改革红利,一方面由于当前的政治经济状况,这三十年的改革红利没有完全做到普惠民众,另一方面民众由于权利意识的提高,对于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变得更加敏感,对于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容忍度逐渐走低。同时,又凭借新的网络、传媒技术使得在纵横交错的信息交流中,人们时刻都在传递信息和接受信息,每个人都可能是信息的发送者,也可能是信息的接收者,民众获得了发声渠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不断加大自己话语权。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在当前一定时期内,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所要致力的方向不应当是寻求群体性事件的防控绝对化而应当是在群体性事件出现后不慌张,有条理的应对。
  其次,要区分群体性事件中的两种参与人。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了自己的权益诉求而进行奔走的,一类是夹杂在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妄图浑水摸鱼的。前一类虽然采取了某些过激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从某种程度上说,管理者也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因为不占少数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因为管理者与权益关联方的联络深广度不够;后一类更像一群职业的罪犯,他们在计划、在等待,已有了合适的机会就会不正当的攫取自己的不当利益。在群体性事件中,前一类多是以和平方式反映自己的权益诉求,后一类大多等待时机进行犯罪活动。按照前述给群体性事件搭建的应然概念,群体性事件概念的外延不宜扩大化,也即不能够按照《规定》那样将群体性事件直接解读为犯罪活动,因为这样的话,一方面无差别的打击很可能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另一方面打击的范围摊得太大也会使得打击的力度摊薄,其结果必然是不该打击的打击了,该打击的打击力度又不够。在区分了两种参加人后,就能够做到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安抚大多数,处理一部分,打击极个别,做到软的更软,硬的更硬。
  最后,要做好预案的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群体性事件的防控也要做到未雨绸缪。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原因非常复杂,规律性也不易掌握,目前还无法准确地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做出详细的预警,这就使得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突然性,为了不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前显得手足无措,预案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其一,建立顺畅的民意沟通机制,满足民意的利益诉求。处于金字塔顶端的高层领导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群体性事件究其原因还是信息的传递阻塞和失真。群体性事件人员闹事的目的主要是希望问题上达到并给与合理解释。应当及时、切身的了解大众的心理动态,及时建立和大众面对面的沟通互动机制,避免产生民众积累而达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临界点。其二,加强交巡警、特警等警种建设。建立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警察队伍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人力资源保障。其三,在应对的时候应当采用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点巡逻、广泛走访、视频监控,这是因为群体性事件本身就包含了很多社会动因的复杂事务,要应对,也只能采用鸡尾酒式的加权方法。
  在现今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改革的红利没有完全释放,民众对涉及自身权益的问题变得敏感且容忍度降低,再加上现代的传媒条件,民众的话语权和发声渠道与日俱增,希求完全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切实际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提前做好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预案,形成一定的流程,尽可能的将群体性事件给社会治安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这就需要坚持、贯穿前文所述的安抚大多数,处理一部分,打击极个别的应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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