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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07 09:10


  论文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基于教育矫治的功能,将社区矫正对象扩大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的行为人,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治,无论从有效控制犯罪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还是从优化司法资源和保障人权的视角,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都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行性。

  论文关键词 违法行为 教育矫治 社区矫正

  劳教废止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困境与选择已不容忽视。基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控制的特殊模式,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着渐进式填补的路径来迎合社会秩序规范运行的需要。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入开展,适应了犯罪控制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常态,实现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与社区矫正制度的耦合。

  一、社区矫正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耦合之处

  社区矫正制度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看似两个不同的制度,但它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社区矫正制度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诸多矛盾的迫切需要
  改革进入深水区,诸多内外因素引起个体思潮的变异,为各种失范行为滋生提供了优质的土壤。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作为劳教的制度衔接,本着“教育、感化”的理念,与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出发点是一致的。中国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单一,这与违法行为惩罚格局不相适应,因此,刑法执行机关需要根据新的形势进行变革。
  1.社会治安案件频发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种类和方式不足的矛盾。“当每个人发现自己不能够适应所处的社会环境,就会通过某种变异的自我感情等形式表现出来。”改革进入深水区,符合劳教并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因素明显增加,但劳教制度已成为历史。归根结底,是因为教育矫治种类和方式不足,如果把社区矫正制度引入教育矫治执行方式,以上问题便迎刃而解。
  2.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与缺乏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之间的矛盾。在罪犯人数居高不下的形势下,监狱的行刑资源面临严峻挑战,为缓解这一矛盾,《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现实情况是,基于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人手严、矫正方式单一等诸多原因,社区矫正作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刑罚方式,在罪犯矫正过程中并没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这一现实困境亟待解决。
  3.社区矫正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对犯罪的惩罚比例失衡之间的矛盾。我国《刑法》确立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哈特认为:“惩罚之相对严厉性与犯罪之道德上的严重性呈正相关。”而劳教制度明显和上述原则相悖。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法院判决了大量管制、缓刑和假释案件,使矛盾将更加凸显。为了遵行罪行相适应原则,有必要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案件与社区矫正案件相衔接。只有采取这种方式,才可以解决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与社区矫正对犯罪惩罚的比例失衡矛盾。
  (二) 社区矫正是我国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执行方式改革的必然选择
  1.社区矫正可以根除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行刑方式的实质不公。劳教废止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功能的实现必须依赖新的惩罚控制机制。我们必须承认这个事实: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劳教违法行为较低,但劳教违法行为遭遇的封闭式处遇,很可能比罪犯接受的处罚更加严厉,从而造成实质不公。我国目前推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开放式的处遇制度,是现在行刑执行方式改革的大势所趋。
  2.社区矫正有助于我国违法行为矫治应然目的的实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采取何种执行方式取决于它所追求的实然价值,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秉承“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劳教采取封闭式处遇制度,这种执行方式让被执行者产生“人格减等”的心理耻辱,这无疑是剥落了他们作为人而享有的基本权利。社区矫正有利于被矫正人重新回归社会。从这个视角来看,劳教制度废止后,社区矫正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最合理方式。
  3.社区矫正可以缓解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执行困境。在司法实践中,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并没有体现其应然标准功能,随着国内安全形势与经济压力的增大,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性质由原始的福利性措施转型为惩罚性措施,这种处遇模式违背教育矫治的初衷。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与社区矫正相比,监狱行刑资源却不断增加。社区矫正有利于克服传统的行刑封闭化和罪犯在刑释后难以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弊端,可以缓解当前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执行困境。

  二、社区矫正运行的几个基本理念

  笔者认为,劳教制度废止后,社区矫正作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执行方式属于大势所趋。在社区矫正在运行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几个基本理念。
  (一)依法矫正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而要做到“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基本准则,“法律优先”意味着社区矫正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前提,虽然《社区矫正法》还未面世,但是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必须严格贯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律保留”意味着社区矫正的要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威慑性。
  (二)一般预防理念
  “一个法律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要追求正义,还要致力于创造秩序”。要实现这个目标,可以参考刑事法学中的一般预防论。即:社区矫正不仅要体现正义的需要,而且更要体现出一般预防的需要。社区矫正作为宽容刑罚观的产物,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在一般预防理念的要求下,社区矫正应该侧重于保证公众的安宁感,做到矫正项目具有针对性,从而使犯罪控制模式和社会治理效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矫正与教育并驾齐驱
  “矫正意指纠正,改正,是指“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理论和方法为被矫正对象提供各种改造措施。使罪犯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矫正治疗,从而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教育是一种潜移默化培养品格健全的社会人的实践活动。”从两者内涵来看,教育的形式往往是“柔性”的,而矫正的形式是“刚性”的。社区矫正运行中既要考虑“刚性”特征,也要考虑“柔性”需求。
  (四)以人为本理念
  劳教制度之所以一直遭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除了因其欠缺法律依据,最主要的就是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而又合理的社会秩序”,社区矫正的深入推进以“人权保障”为价值准则,因为谋求每一个个体的自由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终极追求,也是“以人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社区矫正制度的现实可能性

  (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取得了良好成效
  截止到2014年11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11万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以下。贝卡里亚认为,“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这说明在刑罚人道主义思潮的影响下,现代刑罚已经不再单纯的追求惩罚犯罪,追求狭义的报应;而是追求报应、威慑、剥夺、矫正一体化的综合行刑目的,这说明了社区矫正作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执行方式逐渐被社会所采纳。
  (二)社区建设加速推进为社区矫正深入开展提供了基础
  社区矫正要发挥作用必须以社区为前提,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型,政府成为了人民的“守夜人”,社区建设自反原动力和政府主导原因力出现了博弈的过程,这为社区矫正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的社区矫正制度构建

  自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以来,学术界围绕社区矫正进行了大量的学术研究。但社区矫正作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正的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矫正措施进行了创新和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却是对“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原则的违反。笔者认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应该早日出台,这部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的犯罪控制模式、执行程序、矫正项目等。
  (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模式探讨
  无论是英国的全国缓刑委员会、美国的矫正局管理模式、还是日本的保护观察所,归根结底国外社区矫正强调政府、社区及非政府组织三方共同合作的主导模式。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我国的社区矫正应采取何种运行模式呢?《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与其共同承担监督考察社区矫正犯的工作管理体制。笔者认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多方参与”实现专门机构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引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动社区矫正的社会化运转,符合社区自治的发展趋势。这也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我国社区矫正应该坚持的模式。
  (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
  1.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探讨。目前,我国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是司法局,实际操作中,主要矫正任务落到基层司法所。在基层司法行政部门配套及保障不足、法治观念滞后的情况下,利用社区刑罚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的理念还未得到深入推进。笔者认为,由于刑罚执行的复杂性,为了解决上述困境,可以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协助社区矫正官开展工作。
  2.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中民间组织与行刑社会化时效分析。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开展应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进来。由于社区矫正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应注重吸收具备多种学科背景的专业人才。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促进普通民众摈弃“刑罚报应”理念,以达到行刑社会化的时效。
  3.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探讨。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晚,却发展迅速,众所周知,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不同的犯罪特征,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应注重分类管理和个案矫正,才能实现社区矫正项目的个性化、人性化。对尚未出台的《社区矫正法》中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执行方式的规定,各界虽存较大争议,但执行方式多元化、具体化却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措施应当细化。除死刑立即执行外,所有的罪犯都要回归社会,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是使被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因为行刑的本质不是创造好的受刑人,而是创造好的社会人。
  法治的高度文明必须以规范而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基础,在对法信仰缺失与公权恣意的国家,个人的自由必然会受到威胁,刑事法律执行制度对民主与自由的威胁更大。因为规范的法治将指引社会的和谐,反之则有可能将人引向犯罪。社会的稳定是法治国家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制度变革的基石,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优化是每个公民享有自由的保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就是希望能够优化国家犯罪控制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劳教制度废止后的遗留问题,进而为中国民主和法治秩序的建构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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