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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刑诉法视野下反贪工作模式的转变

发布时间:2015-11-02 09:40


  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充分吸收《律师法》的规定,对辩护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和完善,一系列的新规定强化了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为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侦查阶段的控辩平衡,从长远看,这是司法进步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但同时也将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传统办案理念、手段、措施、侦查模式提出新的挑战。

  论文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辩护权 提前介入 侦查模式

  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将现行刑诉法“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就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享有辩护人的地位,由于获得辩护人地位,律师不再局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一框架,而是能够切实地享有完整的辩护权,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辩护律师可以相对自由地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行使调查取证权,同时,新刑诉法为辩护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提供了程序保障③。新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就价值取向而言,实现了侦查阶段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司法实践中,整个侦查阶段的诉讼格局将会随着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发生质的变化。

  一、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带来的挑战

  (一)加大对口供的冲击
  基于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特点,犯罪多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里,没有直接的被害人提供的证据,少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故案件本身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极大。司法实践中,零口供的职务犯罪案件较少,如果没有口供上的突破,职务犯罪鲜有成案。律师会见权冲击最大的正是口供,由于言词证据本身的不稳定性,律师会见不仅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心理,增加拒供现象,而且极易引发犯罪嫌疑人翻供。
  (二)加大对深挖犯罪工作的阻力
  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不仅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还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而职务犯罪常以窝、串案的形式出现,共同犯罪率高,因此对案情保密的要求更加严格。部分律师保密意识不够,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能惊动暂未被查处的同案人。甚者,个别律师故意将了解的案情通风报信,有意“点拨”同案人,指使其与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对反贪部门深挖窝、串案造成干扰。同时,律师的会见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暂时的安全感,缓解其被审讯的压力,增强其侥幸心理,这也将给侦查人员审讯深挖犯罪嫌疑人余罪设置很大的障碍。
  (三)加大对取证工作的对抗
  随着辩护权的扩充,律师获取有关案件信息将更为及时,这将导致律师与反贪部门同步进行调查取证局面的出现,而反贪部门的取证对象往往就是律师的取证对象,从而导致两者对证人证言的争夺,大大增强侦查对抗程度;且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身处高位,社会背景复杂,在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条件下,犯罪嫌疑人可能利诱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唆使律师帮其传递口信,通过律师对反贪部门取证工作进行干扰。

  二、辩护律师提前介入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催促侦查模式的转变
  一方面,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有利于催促侦查模式从相对封闭逐步走向公开透明。律师的提前介入打破了反贪侦查工作以往的神秘,侦查人员必须适应在律师监督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相对封闭的工作状态逐渐走向公开透明的工作状态。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有利于催促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发生转变。传统侦查模式中,绝大部分贪污贿赂案件仍然将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过分依赖口供并以口供为主线展开后续取证工作。此种传统的侦查模式直接导致翻供现象屡见不鲜且案件质量普遍不高。因此,我们应以新刑诉法修改为契机,继续推行“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转变。
  (二)有利于促使反贪部门办案水平的提升
  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有利于促使反贪办案人员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有罪、无罪的证据)。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勤修内功,不断提高自身办案水平方能有效应对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带来的挑战。
  (三)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出现
  提前介入使反贪办案人员的侦查工作置于辩护律师的眼皮底下。在有效监督之下,刑讯逼供的现象会随之减少,且律师的提前介入会增强犯罪嫌疑人自我保护诉讼权利的意识,这也间接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同理,辩护律师这股外界监督力量的及时介入,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超期羁押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之应对之策

  (一)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揭露犯罪的证明能力
  1.提高证据获取、固定、分析、组合能力
  首先是要全面调查取证。反贪侦查人员既要重视收集直接证据,又要重视收集间接证据。为防止律师提前介入导致的犯罪嫌疑人翻供,办案人员不能把成功破案的希望全寄托在突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上,而是更要重视外围调查,注重间接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其次是要细致搜查取证。搜查取证重点要抓住“赃证”、“物证”和“书证”。查清赃款赃物的去向并适时追赃,不仅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而且还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同时,要查清与职务犯罪(尤其是行、受贿犯罪)有关的信件、银行票证、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书证,充分发挥物证、书证这些“哑巴证人”的印证作用。
  再次,是要固定好言词证据。为防止律师介入后的犯罪嫌疑人翻供,要先行堵塞犯罪嫌疑人据以翻供的证据漏洞。就外部技术手段而言,反贪侦查人员应当对所有的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防止犯罪嫌疑人围绕获取证据形式进行翻供。同时,为防止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另一个做法就是从细节上提高讯问笔录质量、固定好口供。


  2.重视发挥刑事再生证据的作用
  刑事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掩盖犯罪事实真相而进行的各种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从相反角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刑事再生证据是在诸如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藏、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贿买、威胁证人以及阻碍侦查、探听案情等反侦查活动中产生的。反贪侦查人员应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伪造、篡改的证据,注重运用再生证据来寻找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存在的矛盾,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此外,在原生证据已经灭失或很难获取的情况下,反贪侦查人员应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毁灭、伪造证据产生的再生证据,用再生证据来与其他相关物证、证言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有力地揭露犯罪。
  (二)改变侦查方式,侦查工作重心前移
  1.转变侦查模式
  要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转变。必须把侦查工作的重心转向获取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上,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的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加强熟悉并掌握,要先获取充足的外围证据,再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用其供述来核实、印证之前取得的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重视前期初查,改变初查方式
  初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要实现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转变,必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将侦查工作重心前移,要争取在律师可介入之前的初查阶段收集大部分证据,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这就要求初查方式从“粗放型初查”向“精细化初查”转变。在长达6个月的初查期限里,反贪侦查人员要广泛、全面的收集相关信息情报以尽可能多的获取第一手资料,为第一次讯问成功突破口供提供充足的“炮弹”,从而保证立案后的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3.要改进讯问策略和讯问方式
  从策略上看,反贪侦查人员要充分把握第一次讯问的机会,提高第一次讯问突破口供的成功率。从讯问方式上看,要将常规的“硬审讯”方式(精神施压、疲劳战术)向“软审讯”方式(说理感化、逻辑推理)转化,办案人员要学会在讯问中善用心理暗示技巧,而非靠简单直白的讯问语言来压制或威胁犯罪嫌疑人,要从法、理、情多方位出发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利害得失。
  (三)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
  新刑诉法的出台,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更加突出体现对反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强化了对自侦权的外部监督,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时刻注意严格依法办事、文明规范执法,这既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对侦查人员自身的保护。办案人员须摒弃过去片面强调惩治贪腐犯罪、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观念,坚决杜绝不规范、不文明的侦查行为,而规范侦查行为的重中之重就是要规范审讯活动。
  (四)提高侦查效率,缩短侦破时间
  正如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后,其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相关案情。这样一来,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供述就不再是秘密,同案人或利害关系人也一定会通过律师了解案件信息。为应对律师提前介入带来的不利影响,反贪侦查过程更要速战速决以防止律师介入之后侦查方向、侦查意图等工作秘密泄露。办案人员要快速开展取证工作,进一步提高侦查效率,赶在犯罪嫌疑人、同案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之前完成案件侦破。
  (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正确处理和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
  反贪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交流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反贪侦查人员应正确看待律师的监督作用,双方在法律工作上应互相支持,而非相互拆台。应当鼓励和引导律师提高自身执业素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要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心理依赖作用,使其成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感化教育和政策引导的渠道之一;同时对个别律师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防止利用会见之机律师为涉案人员传递信息以及合谋串供等现象发生。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提高案件质量
  一是完善诉讼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对于有律师介入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主动请求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严把证据关,提出取证要求和取证方向。二是加强与监所部门、看守所的沟通,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防止其翻供、串供等。三是建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审判全程跟踪机制。反贪办案人员应加强对案件质量的动态管理和后续跟踪。对有辩护律师提前介入的疑难复杂案件,应建立无罪判决案件预警机制,确保办案质量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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