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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区矫正制度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15-08-06 09:28


  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2009年全国覆盖,是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原则的体现,也是人权理念制度化的实践。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实践更好地完成矫正人员的教育与重塑,但不可否认的是社区矫正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体制摩擦、行刑程序粗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本文将以社区矫正实践面临问题与困境为立足点,探讨该制度的发展出路。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人权 社会治理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兴起与全面实施

  伴随着人类刑罚理念的发展,社区矫正思想应运而生,成为服刑人员人格重塑的重要理性探索。实证派法学家菲利认为刑罚是蛮荒时代的产物,“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出现了只有矫正而没有惩罚的观念。”所以,社区矫正制度的萌芽与发展实践也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人性与科学的探索。社区矫正制度不仅能够降低行刑成本,而且让矫正者在良好正常的社会环境中接受感化与重塑,客观上避免“交叉感染”,而且能够避免矫正个人家庭受到冲击,避免处罚一个人而毁掉一家人的悲剧发生,是刑法社会治理效益的体现。
  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践历程大致分三步:第一步,2003年7月10日,《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两院两部的努力下出台,北京等6省市开始实践;第二部,2005年两院两部再次发文将试点推广到18省市;第三步,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制度。直到现在社区矫正制度经过数年实践获得全面普及与适用。
  社区矫正制度的“本土化之路”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在科学发展新格局下的新探索。

  二、社区矫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任何事物的发展要经历萌芽、发展到成熟的过程,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也不例外,不会一蹴而就。社区矫正的推广实践中客观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矫正主体权责不一、矫正专项法律缺乏、矫正任务单一、矫正工作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低等问题。社区矫正制度必须破解这些难题才能实现成熟与发展。
  (一)矫正任务倾向单一,重监管而轻矫正帮扶
  就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任务而言也不仅仅只有监管,还有人格矫正与生活帮扶的要求。2003年《通知》社区矫正任务定位为:(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2)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思想法制与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社区矫正推行过程中偏重监管而轻视“矫正帮扶”,致使社区矫正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社区矫正人员无法切实感受到政府与社会的宽恕,从而在心理上仍存仇视,导致部门社区矫正人员“再进宫”。
  (二)社会重刑观念根深蒂固,矫正概念未能深入人心
  社会重刑观念,表现为迷信监禁、迷信严厉处罚,认为刑罚才是消除社会犯罪的唯一途径。无论作为刑罚的实行机关,还是普通民众都偏重于监禁刑的功效,这就导致社区矫正实施主体不重视,社会民众不接受的“双重推行困境”。
  重刑罚的理念表现在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害怕恐惧,一旦犯罪终生就是危险分子,同时加以种种生活上的歧视
  (三)矫正专项立法缺乏体系,矫正主体权责不明
  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健全。社区矫正指导性文件是两院两部《通知》与《暂行办法》,同时还有各地的一些地方性规定。这样社区矫正没有完备系统的法律保障,以致主体权责不明、执行过程法律文件可操作性低。
  其中,社区矫正主体冲突导致矫正工作难以突破发展瓶颈。《刑法》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考察;《刑事诉讼法》规定: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而《通知》中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员日常监管,监管惩处主体与日常矫正主体不统一,权责不一、管理脱节。既浪费执法行政资源又无法实现社区矫正的有效开展。
  (四)社区矫正社会基础薄弱
  社区矫正依赖社区,而社区的发展是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但我国现阶段社区发展水平整体偏低,配套设施不足,尤其社会服务参与能力不足,导致对矫正人员的接纳能力和矫正能力有限。社区不仅矫正能力不足,而且由于我国社区实际由政府主导模式导致社会力量参与水平受限。
  (五)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司法体制下基层的力量不足。而基层司法所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同时还得参与乡镇街道的普法行政工作。因此,基层司法工作很难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较多出现形式大于内容的状况。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成为一纸空文,无法起到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作用,更无法谈及由社区矫正工作而延伸的社会效益。
  总之,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与困境,既有来自制度本身的局限,又同时受制于客观社会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的成熟必须直面这些客观问题。



  三、社区矫正司法实践困境的出路

  中国的发展是摸着石头过河,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成熟也需要克服体制性障碍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更好地实现刑罚制度的惩戒与教育重塑的融合,更好地推动中国特殊人群的治理。针对面临的困境,社区矫正制度可以从以下维度出发寻求破解之法:
  (一)突出矫正帮扶职能,实现社区矫正监管与矫正帮扶同步发展
  社区矫正职能转化首先必须破除司法执行机关的单一监管理念,坚决摒弃以往社区矫正人员不出事就万事大吉的片面想法,社区矫正不仅需要从理念上改变,更需要在实践中落实矫正帮扶。针对矫正对象在完善原有档案管理的基础上,落实日常监管;落实贫困人员的帮扶,尽可能落实低保政策;落实就业指导工作,联系工厂等工作单位解决矫正人员生存问题;落实阳光帮扶政策,让矫正人员更多参与社区活动,用政策引导矫正对象,实现矫正对象心理的彻底无罪化,重塑人格,重树自信,更好地实现社会化。
  (二)加强社会社区文化宣传,提升社会普世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重回社会,很多面临无户籍、无住房、无工作的“三无身份”,同时,原有家庭亲情及社会关系的中断问题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这样经济的困窘、生活生存的考验、社会的排斥、个人心理承受脆弱的影响都导致他们成为可怜而危险的社会特殊群体。此时,需要社会与政府去接纳去包容,那样才能化解这个群体内心的积怨,消除潜在危险。中华文化不缺乏普世的观念,因此要加强传统文化普世教育。人无足赤,可能因为一失足而触犯刑法,所以不能将犯罪分子“贴标签”。不能因为曾经的错误就简单判定他一生就是罪犯,不能将他们视为“异己”。社会应该营造博爱的精神文化,坚决摒弃“对立思维”与“概括性思维”的影响。
  (三)健全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明确权责细化分工
  建议全国人大建立《社区矫正法典》及相关专项法律,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体系。首先立法典应该对社区矫正作出纲领性要求与制度安排,厘清社区矫正制度框架;其次划清权限、明确分工赋予司法行政执行权与惩戒教育权。再次完善执法过程法律与惩戒教育无缝衔接机制。保证社区矫正严格执行,一旦社区矫正人员不服从监管,不听从教育,就可启动惩戒教育机制,如果有必要即移交公安系统、法院再判再罚。
  (四)扶持引导社区自主发展,培育社区矫正坚实社会基础
  成熟的社区是政府引导,社区组织自主发展,居民与非政府组织等协调发展,从而实现有效社会服务的提供。因此,政府要逐渐将“权力下沉”,慢慢有意识培育社区,建立健全社区配套设施与制度建设;同时,积极引进非盈利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可以尝试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另外,对社区管理要变行政控制为民主协商,激发民众参与社会社区管理的热情。这样才能实现垂拱而治的科学社会治理局面。
  (五)分梯度分层次强化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司法工作队伍建设分三梯度:一是完善司法所队伍人员配置,保障司法主力坚强有劲。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法律性、专业性较强,因此,司法所专业人员配置必须首先落实,至少保障司法所“有将有兵”三人配置。二是积极吸纳社会公益力量,尤其公益性岗位建设,尤其针对年轻大学生优先考虑。不仅一定程度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同时又保障了社区矫正力量充裕,人才济济。三是完善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尤其是社区文化素养较高又有参与社区建设热情的居民群众。不断完善“百姓说事点”这样的群众参与形式,发挥群众自主、自治的积极性。这样,社区矫正不仅有专业司法工作者为基础,更有公益性人员与社会志愿者的有力支撑,完成社区矫正队伍分梯度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法律性,不仅要求队伍人员充足,更要求队伍具有高度战斗力。这就必须将司法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规范化、常规化。不仅要提高进入门槛,更要强化日常素质提升;要强化法律政策学习、日常工作业务学习;要实现定期集中培训与考核。但同时严要求也意味者政府对司法工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经费的保障,建立激励机制。
  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困境需要克服体制性障碍,这是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相信,社区矫正制度在克服这些障碍后,将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刑罚理念与实践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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