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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5-07-22 09:45

摘 要: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但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肘,特别是中国法治观念和人权意识较为淡薄,导致了中国人权保障水平在一个较为低水平的层次上徘徊不前。笔者介绍了现行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并对现行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制度进行了反思。

关键词:人权 人权保障制度 刑事诉讼
  一、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一)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原则上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中确立了“审判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一系列体现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二)在刑事辩护制度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基本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如果没有一定的人权保障制度作支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必遭漠视,诉讼将必然演化为一场国家对个人的残酷镇压。在法律规定的辩护人中,律师是最主要的、也是最有能力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三)现行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救济制度
    良性的刑事司法制度,必须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而行之有效的救济制度。上诉制度指上诉人不服地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予以重新裁判的制度。针对死刑案件,我国还设置了特殊的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针对刑事司法过程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为确立国家赔偿责任而设定的国家赔偿制度。
  二、对我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反思           
  (一)确立宪法权利至上的权威
  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制度要以宪法性权利至上权威为基础,否则刑事司法中各种侵犯人权得不到根本纠正。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说:“可以说,没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做支撑,任何诉讼规则都可能带有明显的‘技术性’和‘手续性’,而不具有较为深厚的价值含量。失去宪政的法理支撑,任何以权利为支撑的任何程序都必将沦为可有可无的“手续”。立法寄希望通过程序来遏制司法专横和保障人权的初衷必将落空,何谈“司法则是权利的庇护者”。而法治之基本前提为实行宪政,通过法治来规制公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二)改变刑事诉讼法中某些不符合保护人权的价值的法律
  现行刑事法律将公检法关系定性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就有学者认为是典型的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公安、检察和裁判机关在这三个环节上的三个主要操作员,通过前后接力、互相配合和互相补充的活动,共同致力于完成刑事司法任务。法院作为中立无偏的裁判机关从业务上要与行使追诉权的侦检机关互相合作和互相配合,那么司法权威何在?为了提高追诉的正确率,对于侦查机关为获取有罪证据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情形也只可能是以视而不见来做出妥协。
    (三) 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以切实保障人权
  刑事辩护制度主要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公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只能在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律职业共同体缺乏一种共同的法律信仰,从而难以形成双方或多方之间有效的对话机制。因此,在国民埋怨司法腐败的同时是否更应该考虑中国有必要去建立这样一种对话机制呢?
    (四) 刑事司法救济制度不利于保障人权
    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中规定的二审“全面审理原则”,再审程序启动的恣意性等公然违背“不告不理”“上诉不加刑”的诉讼理念。针对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于自认为错误的案件可以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司法权之中立性和消极性遭到根本性的破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更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苦口婆心地说要采用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刑事司法赔偿的制度中,赔偿内容拒绝精神赔偿,而且赔偿标准也过低。

参考文献
[1] 詹宁斯.龚祥瑞、侯健译.法与宪法.三联书店.1997:176
[2] 刘仁文.转型社会的刑法节制.想到就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46
[3]  程味秋.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5
[4]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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