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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殖民大连的司法制度演变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12 08:59

  摘要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在大连地区的殖民统治达到40年之久。其殖民地统治机构为适应侵略形势的变化多次更易,相应地其殖民地的司法体系也几经变化。对大连在日本殖民时期司法制度的演变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揭示出日本殖民大连的历史事实。


  关键词日本殖民司法制度司法体系大连地区“关东州”裁判令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9-02-26


  20世紀初,日本和俄国之间爆发了日俄战争,最后日本战胜俄国。日本通过《朴茨茅斯条约》攫取了俄国在辽东半岛的所有权益,进而成功地实现了重返“满洲”的目标,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开始了在大连地区长达40年的殖民统治。


  日本殖民大连时期,其殖民地统治机构为适应侵略形势的变化而多次更易,按统治方式大体分为军事管制时期、军民合治时期和军民分治时期三个阶段[1]264。与之相应,司法制度建设也随之几经变化。本文从日本殖民地统治机构的三个阶段分期出发,对日本殖民时期大连的司法制度建设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军事管制时期(1904年5月—1905年5月)


  这一时期,日本占领军对大连地区实行以军法代替司法的司法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镇压大连人民的反抗斗争,确保日本侵略军大后方的安全,掠夺资源,以保障日军同俄军在我国东北的掠夺战争顺利进行。


  日俄战争期间,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登陆辽东半岛,先后占领金州和大连湾地区,大肆收集各种军需资源,同时征调当地劳工进行劳役,因此激起了当地居民的极大不满,反抗活动时有发生。为有效地震慑大连当地居民对于日本侵略者的抵抗行为,开展对已占领区的军政统治,日本占领军决定在大连地区设立军政统治机构,实施军事管制。军政机构由军司令官、军政长官、军政事务官、军政委员、管区长官和参事员组成[2]53。


  1904年5月27日和30日,日本军事占领当局在金州和大连湾设立军政署。此后,又于复州和旅顺建立军政署。军政署最先隶属于“满洲”军总司令部,辽东守备军司令部成立后,改隶于辽东守备军司令部。军政署长官由军政委员担任,军政委员负责执行地方管理的一切事务,有发布规章制度、审理裁决民事或刑事案件、征收税金等权利[3]69。


  日本侵略军出于军队防御以及确保大后方稳定的目的考虑,还建立了专门的审判体系。对于日本殖民者之间纠纷导致的司法诉讼,通过临时军法会议、陆海军军法会议以及日本裁判所等司法机关依靠日本国内的法律法规开展审判活动。而对于大连当地的原住居民之间的司法诉讼就不能根据日本国内的法律法规进行审判,而是需要依靠截然不同的措施进行。


  在军事管制时期,日本军队发布的不同规定和命令充当了法令的作用。1904年12月,日本侵略军制定了《辽东守备军行政规则》,对大连殖民区域的整个军政体系进行了统一管理,而且通过正式法律的方式对日本军队在大连区域的军法管理体系进行了有效确认。这一规则从1905年1月1日开始,在曾经俄国的租借地旅顺行政区、金州行政区以及青泥洼行政区实施。在规则实施过程中,军政委员根据当地的法律、法令、惯例以及侵略军的规定、规则等,对当地居民之间产生的各种刑事纠纷以及民事纠纷进行判决。此外,日本殖民当局还先后制定了《军罚规则及军罚审理程序》《关于旅顺口要塞地区管理的军令》《违反军令的审判程序》《有关拘留及罚款的判决规则》等法令和规则,用法律的形式不断强化其军事管制。


  二、军民合治时期(1905年6月—1919年4月)


  军民合治时期,大连地区的殖民司法制度开始步入正轨。与之前的军法专制时期相比,利用专业的法律人员对司法事务进行管理也体现了较为显著的进步性。


  1905年1月,旅顺战役结束后,日本侵略军完成了对整个大连地区的占领。同年6月,大连地区第一个民政统治机构——“关东州”民政署建立。“关东州”民政署属于“满洲”军总兵站监部管辖,同时在金州以及旅顺设立民政支署。“关东州”民政署的基本管理内容是对管辖区域内反抗日本侵略的行为进行镇压,同时迫使当地居民进行劳役、征收税费以及对于居民个人财产进行监管等,“关东州”民政署的管理者通常由军职人员担任。


  日本侵略军司令部在1905年8月通过军事命令的方式进行了殖民地区刑事处分令的发布,该处分令表明在“关东州”民政署机构内部设立有司法委员,司法委员负责处理司法审判事务。司法委员的主要职权为处理占领地区的刑事以及民事纠纷,进行相应的调节和审判。


  军民合治下的司法委员制度是通过不同地区设立的民政支署以及下辖的警察体系,把管辖区域内部产生的不同刑事以及民事纠纷移送到司法委员进行处理,在司法委员接收到案件之后,调派管辖的巡捕以及警察开展相关案情的查访,最后进行公开审讯。1905年10月,关东总督府成立,其直接由日本东京大本营进行管辖,也是日本侵略军在大连殖民地的最高军政机关,可以对已经占领区域开展军事和行政管理。关东总督府在1906年6月设立了司法机构审理所,对该地区的刑事以及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关东州”审理所条例》是关东总督府制定的对审理所内部职责权力以及组织结构进行规定的一部条例,审理所的办公地点在大连,属于“关东州”民政署管辖,审理所的各项事务由所长进行全权管理,内部设置书记、翻译、检察官以及审理官。


  审理所内部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主要部门,在审判上实行二审制,对于初审部来说通常进行单独审判,也就是通过一名审理人员开展民事调解工作以及进行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而复审部门采用的是合议制的审判形式,也就是由三名审理官员一起对于初审审判结果存在异议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国事或者危害到皇室等特殊案件进行审理[4]86。


  日本殖民者早期对大连地区一直实施的是军事管制,日俄战争停止之后,日本内阁中的元老派就开始对这一做法表示了强烈的不满。1906年5月下旬,在伊藤博文的召集下,军方代表、内阁以及元老派共同召开了针对“满洲”问题的协议会,对日本在“满洲”的统治方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会议上,元老派政治家对日本军方殖民“满洲”的计划表示了反对,并且建议取消日本在大连地区的军事管制体系关东总督府,同时建立民政管理部门关东都督府。


  此后日本在大连的殖民机构从关东总督府变成了关东都督府,其性质也从军事管制机构变成了民政统治机构。关东都督府建立后,出于强化司法部门的目的,采用了较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对司法事务进行管理,并且从19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了《关东都督府法院令》。根据《法院令》的规定,原先在“关东州”军事管制期间设立的司法审理所被废除,重新建立了受关东都督府管辖的“关东州”地方法院以及高等法院。另外,从1908年10月开始,日本殖民统治下的“关东州”地区开始实行二审制法院的司法体系。并且,日本统治当局为了加强以及巩固“关东州”的殖民统治,对《“关东州”裁判令》开展了频繁的修订,从而使“关东州”地区的司法制度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和提升。


  但是,这种司法体系上的进步对于大连当地居民来说并没有明显的实际意义。因为,虽然这一时期司法机构的办公人员从军人换成了文职人员,审判场所以及审理方式也有了很大变化,但是对当地居民进行审判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都和原先军管时期并没有根本上的区别。


  三、军民分治时期(1919年4月—1945年8月)


  因为关东都督府的建立,一方面并没有真正完成从军政统治到民政统治的彻底转变,运行起来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因为关东都督府独揽大权而导致了日本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不断激化。因此,日本政府于1919年4月发布94号敕令,用关东厅代替了关东都督府,将军政合一制改为军政分治。关东都督府中的军政部分被单独划分出来成立了关东军司令部,而关东厅的最高管理人员可以由军职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文职人员担任。这一官制的改革,使关东州的民政管理权开始摆脱军方控制,关东州民政管理机构得以独立运行。


  关东厅成立后,关东州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均置于其管辖之下。大连地区作为日本通向我国东北的唯一物资集散地的港口城市,發生案件较多,为适应这一情况,关东厅修改了《关东州裁判令》《关东州裁判事务所令》等法令,将全部审判事务由法院管辖,并加强审判机构,增加审判人员,不断强化司法制度的社会管理职能。


  1924年,在日本殖民大连地区20多年后,日本关东州殖民当局认为关东州在文化、经济以及政治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善,司法体系也应进行改善。因此,关东州当局再次对原有的《关东州裁判令》进行了多次修改,同时把原有的二审制法院变更为三审制法院,司法制度也变得更加完备起来,这在司法制度上是一次较为明显的进步,同时也标志着日本殖民下的大连地区的司法审判制度进入了三审制时期。从表面上看日本殖民当局实行三审制是为了不分种族,保护居民的合法利益。事实上,日本殖民当局实施的这些司法制度,仅仅是为了保护生活在关东州地区的日本居民的合法利益,而对于当地的中国居民在法律上甚至保留了笞刑等野蛮的肉体惩罚制度,实行赤裸裸的种族歧视政策,中国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在关东厅以及后来成立的关东州厅管理的26年期间,大连殖民地的司法体系除行使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外,更主要的是用于镇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抗斗争上。关东厅高等法院多次公开审理共产党人的案件,并处以重刑,妄图用残酷刑罚压服中国人民的反抗斗争[5]101。因此,在日本殖民统治下的大连地区,无论其司法制度如何演变、完善和发展,都无法改变其法西斯军事独裁司法体制的性质,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进一步强化日本侵略者对于大连地区的殖民统治。


  对于日本殖民大连时期的司法制度演变过程进行分析研究可知,其司法制度的变化一直是伴随着日本殖民当局机构的变化而相应变化的,而司法制度始终都是在日本殖民管理机构的掌控之下,其权力属于殖民当局最高长官关东总督、关东都督、关东厅、关东州厅官员等。关东州的司法制度建设根本无法改变其殖民地司法体系的本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日本殖民当局的统治,服务于日本对外侵略扩张的战争,而处于社会底层的中国公民依然无法摆脱被剥削和压迫的命运。


  参考文献 

  [1]郭铁桩,王健.关东州殖民统治机构建立、演变状况述论[C].大连近代史研究,2007. 

  [2]张淑香.从关东州司法制度的演变看日本的殖民统治[J].抗日战争研究,2004(3). 

  [3]顾明义,张德良,杨洪范,等.日本侵占旅大四十年史[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 

  [4]张淑香,赵光珍.浅析日本殖民统治旅大40年的司法制度[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9(3). 

  [5]顾明义,张德良,杨洪范,等.日本侵占旅大四十年史[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薛志刚,旅顺日俄监狱旧址博物馆馆员,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日本殖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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