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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解读与反思

发布时间:2023-12-11 08:27

  摘要: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通过司法制度走向社会实践。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形成的学说,包括宗教说、经济说与地理说。这些解读遵循的是一致性原则。它们可被凝练为“竞争原则”。即在政治、经济与文化领域多重竞争中,塑造了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在该原则的逻辑下,司法制度最核心的变量是资本。资本利益主导着司法裁判与制度变迁。


  关键词:竞争原则;司法制度;国家治理


  作者:李乾(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通过司法制度走向社会实践。司法制度是西方法治的精华,如程序正义、陪审团制、合理怀疑等,这些具体制度构筑起的司法体系塑造了法律权威。对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我国学界的研究集中于具体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与移植路径,对制度生成背景的关注度较低。从而,既难以认识制度背后的驱动力,又容易忽略这种驱动主宰下的制度缺陷。文本藉由对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形成学说比较,提出以“竞争原则”来解释司法制度的变迁。在“竞争原则”的逻辑下,研究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本质与缺陷问题。


  一、已有的学说解读


  学界对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形成的解读,以宗教说、经济说与地理说为主。


  (一)宗教说


  福山直言欧洲的法治植根于宗教。在现代之前的世俗社会,除了政治秩序,公正法律的最显著来源是宗教1○。宗教是如何塑造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一种观点是由11世纪宗教革命推动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源自清教教义。前者以伯尔曼为代表,后者以韦伯为代表。


  在伯尔曼眼中,“(宗教)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2○在城市运动的背景下,教皇和国王围绕职权爆发了宗教革命。对外来说,这一革命在西方建立了两种相匹敌的政治法律权威类型3○:一种是精神的,一种是世俗的。梅兰特认为,试图勾勒出精神的与世俗的事务之间的界限是徒劳无望的。诸如遗嘱、婚姻之类的案件含糊不清,既有家庭关系在内的伦理精神,又涉及世俗社会的经济秩序。教会与国家的复合管辖权随着时间推移被国家司法管辖权吞没,遗留下制定法不得与自然法冲突的信念。对内而言,教皇在整个教会拥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同时,他的专制权受到官僚体系的职能划分与教会政府的等级制限制4○。1138年的康斯坦茨宗教会议将宗教议会的地位置于教皇之上:一是治理者依众所接受的原则治理;二是团体的每一个部分都对“公共事务”有发言权5○。教会作为所有信徒组成的一个有机体,是一个有能力管理自己的社团。教会内部权力结构原则赋予了全体教徒集合的权力予以罢免教皇的权利6○。在此原则下形成人人平等观念,奠定近代民主政治理论的滥觞。伯尔曼因此认为,“教会是一个“Rechtsstaat”(法治国),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对教会权威的限制,培育出某种超过法治国意义上的依法而治的东西,这些东西就是所谓的“RuleofLaw”(法治)”7○。


  对韦伯而言,法治从何而来?他从清教“入世禁欲主义”的教义中找到了答案。以加尔文主义为基础的清教教义,要求将自我控制有条理地凝聚于神的意志上。每个人时时刻刻都要过着虔诚的生活,为履行天职而劳动8○,从而获得上帝救赎的可能性。在“预定论”的逻辑下,财富积累与自我救赎的事业结合,得到了道德上的尊重与法律上的保护。唯有滥用财富放纵生活,才会受到世俗的谴责。从而,清教徒的日常生活必须遵循诫命与法律。他们将一切都客观化,并将之转化为理性的“经营”;将一切都消融为纯粹客观“事务的”关系,凝结为理性的法律与理性的协议9○。法律作为理性化结出的果实,体现为禁欲生活形成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共同体规范和价值观,夯实理性化的生活基础。


  (二)经济说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坚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10○现代西方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与之相适合的经济基础。法治理论不会因某种精神而产生,却会因物质生活的推广而增进11○。


  中世纪的城市因贸易而兴起。领主为获得城市地租与市场税费,通过给予城市特许状的方式放弃了独占司法权。商事活动塑造而成的“泥腿子法庭(CourtofPiePowder)”具有三重意义:一是推动司法独立。法官从市民中选举产生而不是由国王任命。城市的市民大会还将选举产生监督法律是否公正适用的“市民贤达”。二是奠定法律至上的观念。理性的审判取代了神明裁判或决斗裁判,法院成为说理的地方,法律成为裁判的唯一标准。三是构建程序标准。不论人的身份特权,每一个市民都拥有通用的审判程序,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另一方面,城市发展与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以及这些资本赖以运作的货币制度是相携出场的,它们破坏了农业生产体制赖以建立的基础12○。北意大利城市间形成了一系列的条约,目的就是为了适应商人寻求的保护。商人们组织国际集市,组建商事法院,并像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整个欧洲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事务所13○。商法在城市贸易活动中一经产生,便自觉地调整适用范围,以适应新的问题与满足新的社会需求。自生自发地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与封建主义法律制度相抗衡的商事法律体系。这一切让古老的自然经济走向竞争性的货币经济。这种力量导致新的经济是建立在单个的企业基础之上。泰格的研究指明由经济变化引发的司法制度变迁:“君权法庭被取消,是普通法律师与贸易商人的新联盟在‘爱作乱而胆大妄为’的工人支持下得到的一次胜利,……建立新刑事诉讼程序的道路已打通,民众对起诉和定罪过程的监督因此可以成为制度,作证方式也将更合理化。确立大陪审团制度,重申小陪审团的独立性,严格尊重与证人对质的权利,这些乃是三项重要改革。”14○法治作为一种可计算的理性化生活方式,要求一个与之相匹配的资本主义市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内含的自主经营、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契约自由等属性正是瓦解封建结构和建立现代宪政所必需的经济基础。”15○


  (三)地理说


  司法制度背后的历史链条以地理因素为直接变量。恰如孟德斯鸠所述,气候决定性格,温度带决定文明,地形、土壤影响法律、政治制度。地理环境因素影响了一个民族国家的风土人情。


  在农业文明国家。粮食生产的条件下人口不断地增加,集约化的粮食生产和社会的复杂程度通过自我催化相互作用16○。行政上统一的、经济上复杂的、社会等级鲜明的、技术上富有革新精神的社会,是产生中央集权政治组织的直接原动力。另一方面,治水是维系农业文明的根本任务。因为每年生长季节开始时都有缺水的自然胁迫,而收获季节又可能遭受暴雨和洪水的危害17○。河水泛滥时期给土壤增加的肥力,提供了剩余农产品去支持人们从事各种“文明”形式活动的特点18○。管理水成为了共同生存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灌溉工程是以动员大规模人力在协调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的活动。各种社会力量的聚合扩大了领导的权力,因为任何复杂的灌溉工程都需要集中统一的行政体系来予以构建和维护。所以,农业文明国家容易出现科层制的中央官僚体系,形成成文法规为基础的严密法律制度。


  相反,以英国为代表的岛国形成了海洋文明。麦克法兰指出,英国的财富增长取决于它的地理位置,拥有众多的良港,能与全球各地交流。另一方面,在大海的保护下,它不需要面对一个敌对的好战的邻居,不需要蓄养常规军19○。在商业文明中,人口的自由迁徙与对外商事活动的不断扩张,刺激了公众对法律的新型需求与对司法审判的更高要求。法律在国家的制度成长方面,既是动机,又是过程20○。梅兰特概括出英国形成法治的缘由:一是英格兰是一个小国,可用同一部法律统管。二是一元化的法律体系,法律的内容90%都与财产有关。三是法律在各路相互抵牾的势力之间裁夺,由此保持了建设性的平衡和张力,使君主、教会、贵族、商人都不能取得支配性的地位21○。对比农业文明与海洋文明,施密特认为,农业文明的国家制度核心是土地,是建立在农耕的基础之上,土地伦理表现为划分严格的贵族等级与官僚制度;而海洋国家的核心从住宅变为行动的船只,以此产生的商业贸易及商人财富是核心,注重个人的力量,对私人财富的追求取代了对贵族等级的企图22○,因而,海洋国家是一个扁平的世界,居住着互相平等的邻人23○。


  应当说明,对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形成的解读远不止以上三种,但上述解读占据了主流市场的空间。这些解读都着眼于对一个历史进程中的故事背景进行注解,这种解读的方式遵循的是一致性原则。但是,一致性原则由于没有比较的方式提供经验和逻辑的验证,因而无法证伪,受众只能通过生活的体验来判断叙事的优劣。究其本质而言,宗教说夸大了宗教的作用。经济说强化了市场的因素。市场经济的发祥地是意大利的威尼斯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而这些国家的司法制度并没有因市场的发展而发生重大的演变。地理因素则是一个事实现象描述,并非是一个原因策略分析。


  二、“竞争原则”的解释方法


  发现问题之外的问题,需要运用解释的方法,寻找具体事务的内在机制以及与之相应的因果、辩证或者历史性关系24○。通过解构,上述解读在某种程度上可被凝练为“竞争原则”。


  (一)政治领域的竞争


  宗教说与地理说表明,政治力量的竞争有助于司法制度的发展。如英伦岛国领域内存在着教皇与国王,君主与封臣的竞争。之于前者,宗教改革促使政教分离,教皇的权威被转移到国王的手中,而清教革命又将许多民事刑事案件从教会法院转移到普通法院。传统而言,教会具有精神事务司法管辖,国王负责世俗事务的司法管辖。宗教法庭作为全欧洲的“最高法院”,它的超国家性推动了司法的发展。教会和僧侣公开谴责神判法和决斗法,禁止神意裁判,提倡言辞辩论。而国家法庭以习惯法、衡平法等方式提供一个灵活公正的制度空间,吸引公众选择王室法庭。尽管双方司法边界时有冲突,但是能在一点上形成共识,即彼此的边界应当依靠法律而不得凭藉暴力来确定。这一传统塑造了人们通过法律方法去解决教俗竞相控制包含激烈的利益冲突的事项,权力走向平衡的过程是以法律上的竞争和协调为背景的25○。


  之于后者,君主与封臣的竞争则镶嵌在封建制度中。王权必须不断地进行军事扩张以维护自身的权威,而封臣独自占有领地又使政治结构内部的张力系统不断地产生和再造。权力网络的多元性和缺少对它们的垄断控制,使得中世纪的社会集团具有很大程度的地方自主性。地方主义与扩张主义的矛盾,阶级冲突、竞争和秩序的矛盾。打破了既有的地方性、多元性的权力网络,形成欧洲大陆彼此分立但各自相对统一的权力网26○。在复杂的权力网络矩阵中,司法权成为政治权力的核心形态27○,被得到显著强化。王室法庭与领主法庭在竞争中,使得各种司法制度不断地被创设,越来越多的权利保护制度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宗教因素成为国家间的战争或一国之内各派的宪法之争。英国内战、法国胡格诺战争、美国独立战争的背后,都隐含着宗教冲突。可以说,当时市民阶级的暴动,针对的不是国家,而是教会。他们认为教会是社会凝聚的关键作用,也是社会剥削的关键因素。因此决心用更革命的手段改造教会。反之,国家具有司法仲裁者的角色。


  政治领域的权力竞争,营造了一个权势均衡的社会,为司法说理活动提供了契机。司法的本质是说理。说理是社会中弱者的需求,有权力的人会运用权力而非理性。这表明唯有主体身份平等,才能形成全社会说理的氛围。平等意味着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权力结构的均衡。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能够享有特权以及超然的社会地位。当一个社会中人与人的社会地位并不平等,上下级权力体系鲜明。那么,人与人之间必然是支配与服从关系。大家解决问题不需要说理,只需要听从上级的指示或命令即可。在克里斯玛型或者传统型的国家中,政治实体是通过武力、天命等权威的统治28○,社会中的各个主体不是平等的。如古印度以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为社会等级。由此形成的庞大官僚组织更加注重意识形态,法律容易沦为工具。所以,地位平等是主体实践理性的前提,人们才会寻求共同的协商方式解决问题,运用规则而不是武力、特权或者关系化解矛盾。


  (二)经济领域的竞争


  经济说与地理说都强调了市场对制度安排的影响。熊彼特提出“创造性破坏”的竞争,指产业突变是不断地从内部使经济结构革命化,不断地破坏旧结构,不断地创造新结构。这个就是创造性破坏的过程29○。竞争意味着市场不断演化,重塑司法制度。


  英伦岛国的地理特点铸造了商事贸易为其核心。商事习惯交易产生了信用形式的本票与汇票等商业契约,以及合伙、联营、法人等现代商业模式。作为封建社会的产物,习惯法庭面对商业繁荣引发的利益冲突,没有丝毫应对经验。而实践中,英国同期诉讼争端大幅上升,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受理的诉讼量在半个世纪增长了3倍。市场竞争引起法制脱序现象,推动了特权法庭的出台。其裁判依据不是习惯法而是衡平法,以此弥补习惯法的程序与内容同时代脱节。以衡平原则补救习惯法成为趋势,涉及的案件包括女子财产权之保障,破产,合同,股份和船舶所有权的支配等。由于引用的案件积少成多,判决的案件自创成例,于是衡平法与习惯法对流30○。司法体系融于商事贸易。


  另一方面,对市场活动的商人而言,对自身利益的迫切保护的欲望以及对自身地位提高的意图,让他们开始集体反抗当时的社会制度31○。自由是最为必要的权利,是保证商人贸易往来的基础。自由贸易推动城市的商业爆炸。社会经济的复杂多变需要更为复杂的制度来支持。以扩大权利和非人际性的形式出现的规则,全部的法庭都渗入一个“市场观念”,债务必须被尊重,合同务必被履行,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率的私人财产权。与此同时,商人与贵族的结合。在战争的投机、国债的发放中,二者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他们推动商业文化的诞生,自由竞争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潮。国家政策重点在保护私人的及商业上的利益,形成自由放任政策32○。而自由主义背后隐藏的是武力征服。资本主义不仅是一种商业,更是一种征服占领,也可以说是对缺乏抵抗能力的土著所加的一种抢劫。因此导致的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利益性,为资本的力量所左右。


  经济领域的竞争塑造了为权利而斗争的主体。正如梅因所言,现代法律的演化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实现利益多元化,私人主体权利的实现解除了对组织的束缚,产生大量经济组织。经济与政治领域的分离,促进市场的自治与竞争。贝利指出,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和影响力不断地扩大,生产单位规模不断地增加,生产的复杂性及产品的数量也在增加。而随着范围及复杂性的增加,导致了在通信、交通、金融和政策等方面服务的非人性化33○。在市场的作用下,社会领域完成从家庭走向个人的单位变动,从而形成了一个非人际关系化的现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独立平等的个体,是社会的完整缩影,拥有权利并肩负责任。司法制度形成以个人为核心的对抗制模式。


  (三)文化领域的竞争


  宗教说与经济说都印证了文化领域的竞争。宗教革命在于社会百姓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信仰。市场经济带动思想的传播,让人们都能接触新的思维方式,知识多元化局面在欧洲大地上比以前更为现实地形成了。


  针对天主教与新教的竞争。新教对财富积累的正当性证成,以及提供了一个伦理上纯洁的民事行为准则,促使越来越多的商人信奉新教,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34○。而天主教对君权神授说的庇佑,让国王更倾向于维系天主教的地位。在流血又流泪的竞争中,宗教事务被要求完全属于个人的良心而不属于人。良心的自由权利不是任何世俗的权力赋予的权利,因此也不应该受到任何世俗权利的限制35○。这一个权利是每一个体为了追求神圣的神的戒律而缔结的契约的结果。契约是国家和政府这些共同体的终极法律基础。它以保护内在的、不可分离的良心的自由权为核心,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去尊重这些自己创立的权威和自己创立的法律。随着美国各州宪法认可的宗教自由原则,体现出“存在着一种不是国家授予公民的权利,而是与生俱来的人的权利。良心的行为以及宗教的信念表达是不可侵犯的,可以对抗国家的更高级的权利。”36○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起点随之产生。1774年,费城集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宣言确立了包括自由权、财产权和宗教自由在内的多项权利,并确立了权力分离原则,公职责任原则、公职轮换原则等等。这些限制间接地产生出更多的个人权利37○。


  文艺复兴对个人理性的推崇,让科学成为上至贵族下至平民为之津津乐道的话题。理性将人类从不确定性和谬误中拯救出来。随着纸媒的普及,人们在思想的碰撞中不是发现普遍真理,而是发现他们能接受不同的意见。战争中塑造的民族国家复兴了君权神授说。詹姆士王自称“国王是神在人世间带着呼吸的翻版”。国王就是国家的化身,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38○。让·博丹认为主权的实质在于统治者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并不高于世俗的统治者,君主可以像所罗门那样寻求上帝的直接指示。反之,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演绎出社会契约论。洛克论述了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并对社会契约作出了合理性阐释。思想争鸣在社会中蔚然成风。司法作为个人权利救济的体制路径,以保护权利为核心的制度理念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


  文化领域的竞争形成了一个开放多元的社会生态。在自然国家中,司法特权与个人身份紧密结合在一起,社会福利建立在人际化的关系之上,身份是社会福利的基础,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的分配模式。权力集中限制了分散化的决策,任何威胁特权利益的变革都被既得利益集团或明或暗地阻止,并制约着自然经济的增长与社会组织的形成。通过竞争、激励和信念相互作用,形成一种动态的、连续的、复杂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使得决策广泛分散,突破了制约经济社会变革的桎梏。伴随着社会的复杂化,法律结构随着社会复杂性的进化而变迁39○。


  政治、经济与文化领域的多重竞争旨在打破枷锁,以可替代的资源支持并推动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黄仁宇指出,海洋国家接受外界军事的威胁小,而感受商业的影响程度深。早已将内部各种因素在各尽其能相互竞争的体制之下,妨碍自由竞争的潜在力量已在司法的行动中尽量铲除40○。法治作为现代经济、政治、社会、宗教等各领域的分离与联系的共同性基础。通过创设权利和制约公权保持各领域内的公平竞争,每一个主体可以通过体制实现自身的利益,形成动态稳定的治理模式。


  三、竞争原则下的司法实践


  (一)“竞争原则”下的制度本质


  在“竞争原则”视阈下,西方现代司法制度本身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静止的。判例法以恒定的形式掩盖了变动的实质。以程序为例,在美国内战前“合法程序”是指适当程序,之后变成了法律的适当目的。这一转变以赫塔杜案为标志。最高法院认为,只要维护了自由和公众的基本原则,程序就只是一种工具。因为法律是进步的,它可以与古代的程序相决裂,并能使新程序适应新的情况。程序本身无非是当时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基本原则的体现。合法程序保障的不是特殊的程序行使,而是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个人权利的真正实质41○。


  更重要的是,资本利益是西方现代司法制度最为主要的变量。19世纪资本主义发言人所提倡的自由,是主张政府采取放任政策,让私人的资本家雇用劳工,各按供求关系,从全面竞争之中自识指归42○。还原到当时司法环境。在重商主义思潮下,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纽约州等地的许多法官认为,“如果因为纯粹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结果而致私营企业主承担责任的因素不改变,那么这个年轻的国家的发展会被阻碍和延迟。”43○为刺激资本的投资,传统令状制度逐渐消逝,侵权建立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之上。美国侵权法体系形成了“粗心原告的困境”——原告过失原则、同伴雇员原则、旅伴原则以及风险自负原则。这些司法制度的变革有力刺激了工厂主的投资。


  可见,“竞争原则”塑造的司法制度,与其说是以权利之目的变革的,不如说是各个利益集团围绕资本力量作出的妥协性制度安排。康芒斯以经济学视角给出了解释:经济学的根本原则从机械论到稀缺性,然后再到业务规则的转变,对财产概念发生了深刻的影响,财产概念从为所有者个人使用而排他性地占有物质对象的原则变更为自己的使用而控制他人所需的有限资源原则,再进一步成为纯然产生于控制交易的法律规则的那种无形的和无形体的财产概念。这些变化导致最高法院对“财产”“自由”及“合法程序”等名词做了变更44○。在资本力量主导下,美国司法系以实用主义哲学为根基。它要求法官对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都需要关注案件产生的后果,以及由此而来的政策判断。霍姆斯因此指出,法律就是对法院实际将会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那些虚头巴脑的东西45○。法律的效力在于法律实践的过程。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46○。法院的判决成为资本主义法律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通过它所采纳的财产和自由的理论、通过对这些理论的选择性应用作出判决。资本主义式的法律基础决定了私人机会的结构,从而决定了人们如何计算经济中的利益47○。


  (二)资本式司法制度的缺陷


  以资本利益为核心的司法制度变迁,无法给全社会大众提供一个公平平等的权利救济平台。一是司法裁判不公正,因权利人的身份而发生变化。在工业化革命期间,“物竞天择,自然选择”的自然现象与人类行为揉搓在一起,放任自由的思潮主导司法制度。底层社会生活日益贫苦,公共秩序和犯罪、公共卫生和环境危机以及社会福利问题,是社会秩序的导火索。1883年,伦敦一位记者以《难道还不到时候》为题,指出“贫民窟的恐怖”反映了“一个严重的国家问题,英格兰的信仰、人权以及参政权都亟待解决。”48○人们将伦敦的贫民窟视为“灾难中心”,在那里,疾病、犯罪、邪恶和贫穷四处泛滥。因放任自由主义造成的城市失序,让整个伦敦弥漫着一股灾难性甚至变革的氛围。尽管伦敦政府已采取很多立法来应对这一恶劣问题,但是现有的法律无能为力,有些立法在编入法规典籍之后,就无人问津了49○。面对城市贫民窟滋生的暴力性事件,戴法官宣布了在维多利亚时期英国法庭上所记录下来的最严厉的判决。他以鞭挞判决惩处这些贫民窟的罪犯。如两名工人因偷窃半个便士和一块烟草,他们被戴法官判罚20鞭挞50○。再如2011年的占领华尔街运动。自2011年9月,由于美国社会严重不公、经济严重不平等、贫富严重不均和高失业率等问题引发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席卷美国。……成千上万的示威者遭受粗暴和武力对待,众多示威者遭到逮捕而论51○。其中,一名示威者因在人行道上用水性笔涂写了反大银行的标语,而面临数十年监禁刑期。法庭在庭审中,法官明确禁止其律师引用言论自由原则为其当事人进行辩护。


  二是司法制度不公正,为维护利益集团而变迁。20世纪初,消费者权益运动的兴起,带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领域的扩张。天价惩罚性赔偿案件比比皆是,如美国福特汽车案,麦当劳咖啡烫伤顾客案件等。很快,美国就掀起了一场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改革运动。这场运动不再限于理论的争执,而是利益团体为其自身利益而寻求的一场民事责任制度的改革运动。裁判中开始注意基于权力的滥用而使被告不平等或不公正地对待原告的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金52○。其结果是,美国各州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原告的证明责任以及陪审团的审理方式都一一作出限制,以减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西方现代司法制度是在竞争中形成与发展的,具有极强的资本属性。在正义与权利的外衣下,司法裁判与制度变迁背后隐含着各方利益集团的权势角逐。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内生的,一个系统组织内部的政治权力、经济组织以及文化信念都是制度变动的因素53○。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成功经验,中国话语、中国风格、中国精神已经引起海外顶级学者与学术机构的关注研究。也因此,关注我国司法实践所取得的制度经验与成就,以实践理性为标准,努力构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亦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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