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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应用改革措施分析论文(共5篇)

发布时间:2023-12-10 07:33

 

 第1篇: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中的责任定位分析


  一、电商平台法律责任定位现存的问题


  1.合法性问题


  目前我国通过合同法确认了数据电文的书面效力,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描述,所以对于数据电文特殊存在的发送、接收以及地点的确认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传统民商事领域的其他法律并没有涉及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的内容和信息,导致其法律效力存在着相当的不确定性。所以电子商务立法中对于电子代理人等数据电文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十分重要。


  2.安全性问题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作为商法的特别法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电子商务的安全保障主要涉及的即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许多案例已经证明,一旦有人利用电商平台身份认证的网络漏洞进行虚假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也难以明确。


  3.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导致在电商平台中产生的各种电子商务活动管辖起来存在诸多不便,管辖权问题难以确立,以此导致权利的救济与争议的解决难以实施。所以在电子商务中由众多主体构成一个完整的商务环境,明确各主体之间的管理与协调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二、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中的责任定位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倚借信息网络为载体的商务模式,其与传统的商务主体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方面,电商平台有着网络中介服务商中网络储存空间服务商的属性,并不直接参与具体交易,展现了中立性、被动型和技术性的特点;另一方面,电商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以及增值服务的推广者,其展现了积极、主动的一面,所以以单一方面来界定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地位是不全面的。所以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着相应的义务前提。即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


  审查义务,指电商平台应主动采取合理措施对网络卖家上传的信息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有着合法、完整的授权文件。以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来看,不应当在法律层面加大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电商平台所接触网络的信息量之大,使其在技术层面很难做到对庞大数据的实时监控,若过分苛求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不利于行业的良好发展,且违背了电子商务法技术中立的原则。当然全面否定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对于市场会带来很大坏处,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在其提供的服务范围之内承担基本的审查义务是相当有必要的,其大致需要承担的基本审查义务有:①对卖家身份真实性的审查;②對提供增值服务的卖家经营资质的审查;③对侵权链接的审查;④对重复侵权的审查;⑤对明显侵权信息的审查。


  注意义务,要求电商平台在运行时对于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作出预防措施并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作出自己能力范围之内的合理应对。由于信息网络具有相当的技术性,所以电商平台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以一般人的认知来断定,而应当以具有网络专业知识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来作为判断标准。对于电商平台而言,注意义务分为事前义务与事中义务。事前义务即电商平台在开始运营时即应当考虑到卖家的侵权可能性而做出的预防性规定,事中义务则是在电商平台街道了权利人的通知之后及时合理的避免侵权行为的扩大,避免权利人的进一步损失。在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电商平台即不再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在承担相应的义务前提下,电商平台作为商务活动的参与者,自然需要承担其相应的契约责任。对于卖家而言,电商平台的契约责任即对于卖家的权利保护。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商,保障整个平台的稳定运行,使得网上交易行为能够顺利进行是其对于卖家的契约责任的最基本内容;其次,对于卖家在网络交易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应当作出及时的处理,对卖家的损失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面对卖家的不当行为之时需要在合理的电子证据的支持下进行处理并且给予卖家申诉的权利,保障卖家的权利施行。对于消费者而言,电商平台的契约责任则在于尽到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以此保障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时的权利保护。


  对于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首先电商平台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是肯定的,不能以电商平台的类似中介性质而免除责任。而对于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不应当对其适用严格责任,这样不利于行业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电商平台刚刚兴起不久时,就电商平台是否应当负有监控其网络平台中用户是否进行了侵权行为的义务的问题,就成为了社会争论的焦点。美国在其1996年的《通信正当行为法》中便采用严格责任。在美国大量的判例也是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如在1993年著名的花花公子公司诉Frena一案中,法院即判决被告Frena对其使用用户通过其网络平台对花花公子杂志的图片进行非法复制拷贝的行为承担严格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存在,这并没有关系,意图侵权并不要求发现著作权侵权。故意和知情并不是构成侵权的必要因素,因而无辜的侵权,也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电商平台承担严格责任。但这种严格归责原则的适用引起了众多电商平台经营商的反对,因为其极大地扩大了电商平台的责任,使得很多时候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根本不知情并且也完全不可能知情的情形下,必须承担其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行为的责任,从而阻碍了电商平台这种新兴产业的高速健康发展,最终,这种严格责任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在今天,已经不再针对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对于卖家产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补充过错责任更有利于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保证行业的良好发展。


  综上所述,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中需要承担其基本的审查义务以及注意义务,对于网络卖家以及网络消费者同时承担着相应的契约责任,并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就自己确实存在的过错承担一个补充过错责任。


  作者:桂成潇

  第2篇:电子商务专业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改革措施研究


  电子商务的迅猛崛起促进了电子商务法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商务法的保障[1-2]。对于电子商务专业的大学生了解和掌握电子商务法是非常必要的,在电子商务法培养方案中,目前大多数高校把电子商务法列为一门必修的专业课程。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学习电子商务法可以系统的掌握相关的理论、法律制度等,培养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电子商务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3-4]。电子商务法课程的设置担负着培养电子商务学生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使命。目前电子商务法尚缺少系统的理论,没有完善的立法可供借鉴,要提高电子商务专业电子商务法课程的教学质量,关键是对电子商务法课程进行优化改革,使课程教学效果达到最优。本文结合电子商务专业电子商务法课程的教学实践,对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改革进行探索和研究。


  一、电子商务专业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广大高校的共同努力,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在各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在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教材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教学方法单一,缺少老师与学生双向互动


  在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多以任课教师为主体,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注重教,而没有考虑到学生学习的能动性。教育过程不是单向的传输,而是教师和学生两个教学主体自由的交流、讨论,深化对知识要点的理解。电子商务法涉及的法律基本知识比较枯燥,教师如果一味的只注重教,而缺乏与被教对象的思想沟通,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则容易产生疲劳、厌倦等负面的情绪,学生一旦失去对所学知识学习的激情,那么教学质量必然大打折扣。教学案例时效性不强,部分老师使用的案例是七八年前的案例,教学案例不能满足现阶段的教学需要。


  (二)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


  大多数高校电子商务专业仅开设电子商务法这一门法律课程,学生在学习这门课程之前没有学习任何法律的相关课程,学生的法律知识十分欠缺,给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带来了很大困难。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缺少法律常识,对一些法律术语难以理解,教师不得不占用有限的课堂时间补充法律基本知识。目前大多数高校电子商务法课程只有36课时,教师花费太多时间讲解法律术语,介绍法律基本知识,这样必然影响电子商务法课程的教学计划。有的高校电子商务法课程在大二开设,学生对电子商务相关知识了解较少,然而电子商务法课程涉及电子商务的方方面面,学生在没有掌握电子商务专业的情况下学习电子商务法显得尤为吃力。学生由于缺乏法律基本知识,学习电子商务法课程十分吃力,逐渐产生厌学情绪。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教会学生法律基本知识以及电子商务法知识变的十分困难,教学质量很难得到提高。


  (三)教师缺少教学实践经验


  电子商务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电子商务法课程的开设历史较短,电子商务法课程的任课教师选择具有电子商务和法律教学经验的老师较为理想,然而,现实教学实践中极少有教师同时具备电子商务和法律两个学科的教学背景。很多高校电子商务法任课教师是由电子商务专业老师兼任,部分教师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缺少法律教学实践经验和相应知识储备,对相关法律术语不能讲解透彻,对学生的疑惑不能很好的给予解答。部分高校电子商务专业师资力量薄弱,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甚至由其他学科教师承担,电子商务教研室缺少师资进行电子商务法研究。近些年高校不断扩招,师生比例进一步下降,教师教学任务也在不断加重,电子商务专业教师更是紧缺,有的老师同时承担四五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师们没有时间学习电子商务法律知识来增加专业知识储备及实践经验。


  (四)教材专业性不强


  目前可供电子商务专业选择的电子商务法教材较少,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发展迅速,而教材更新确很慢,教材不能满足教师和学生的需要。教材普遍忽略对电子商务法理的分析,仅仅对具体概念和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教材中涉及到实际电子商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时没能用相应的案例进行佐证,学生对所学知识仅处于感性认识,难以理解相应的法律条文。开设电子商务法课程是为了与电子商务实践的需要相联系,然而由于电子商务法教材专业性不强,教材时效性较差使得此课程难以满足课程教学的需要。


  二、电子商务专业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近年电子商务法发展迅速,电子商务法保障电子商务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进行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改革显得尤为重要,面对新形势的挑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改革。


  (一)教学互动,双向沟通


  教学方法是一门艺术,优秀的教学方法能够提高课堂教学效果,达到事半功倍。传统的以教师为核心的教育模式不但教师辛苦,学生学习知识的热情也不高,课程教学效果较差。教学互动,双向沟通,充分发挥教师与学生两个主体的主动性,让学生真正的参与到课堂中,参与课堂的设计、参与问题的讨论、参与课程的总结。学生参与教学的全过程,可以避免传统教学的教学盲目,使得教学真正的做到教与学的结合。电子商务法课程宜采用互动式、启发式、探究式等灵活多样的互动教学方法,学生参与课程的设计及讨论,调动学生大胆探索其他能够提高教学效果的新方法,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学会解决实际问题,真正的把电子商务法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对于重点内容,教师引导学生设计相关问题,学生通过自学、讨论找出问题的答案,教师对问题进行讲解分析,让学生进一步理解知识要点。案例教学在培养学生解决现实问题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课程中应精心设计案例讨论,发挥学生的探究精神,提高教学效果。


  (二)调整教学内容,加强法律基础知识学习


  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不同调整电子商务法教学内容,鉴于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法律知识薄弱,建议在开设电子商务法课程前开设一门法律基础课程,这样学生在学习电子商务法时已经掌握了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电子商务法时就不会那么吃力。或者在电子商务法教材中添加法律基础知识章节,同时适当增加课时数,这样教师有较多的时间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又不影响电子商务法课程的教学。电子商务法课程应在高年级开设,高年级学生有了基本的专业素养,理解能力较强。电子商务法课程的课时数根据专业的不同进行弹性设置,例如对法学专业学生可以适量减少课时数,而对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则应增加课时数,上课时数和教学内容应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提升高校教师的教学能力


  高校和教师应该共同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加强任课教师的再学习、再教育。高校可以利用寒暑假时间组织高校教师走出去接触企业,与企业家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学习,向实践学习。电子商务法教师应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合理利用慕课、微课等网络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能力。教师应该充分利用空暇时间,多关注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与学生就热点问题进行互动交流,教师在互动交流中提升教学能力,学生在互动交流中学到知识。


  (四)加强电子商务法教材建设


  加强电子商务法教材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教材内容要具有时效性,能够紧跟学科发展的最新趋势,又符合教育规律。加强电子商务法教材建设,提供丰富多样的优秀教材供师生选择,国家政策上要鼓励出版社和高校在出版质量较高的教材,解决优秀教材短缺问题。电子商务法教材的国际化需要进一步推进,借鉴国外优秀的教材,为我国教材的创新增添活力。教材建设应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不能千篇一律,同时根据学科的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充分发挥教材在提高教学质量上的基础性作用。


  作者:石森森等

  第3篇:基于因素法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研究


  0引言


  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重大目标任务中有一项是做大做强农村电商产业,我国历来是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比50.32%,在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中部和西部地区县级人口占比70.7%和52.1%,因此农村电商蕴含着非常巨大的潜力。在刚过去的五年内,我国农产品的平均价值总额在2.7亿元。但是另一方面,网销比例只占不到1%,而农产品的网销在近几年也呈现出增长态势。总体上,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口的素质普遍较低、市场体制不健全、尚未搭建农产品销售平台、渠道闭塞以及人才极度匮乏等问题摆在面前,亟待处理。


  1农村电子商务现状及问题


  1.1云南农村电子商务的现状


  云南省是个物资极为丰富,品种多样的省份,如玛咖、普洱茶、火腿、鲜花等,但是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较为缓慢,农产品在流通中存在着生产成本高、渠道闭塞、流通环节多以及效率低下等问题无法销往外地,农户的收入无法保障。“互联网+”是近些年的关键词,这是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发成熟,更多的学者把视线投入到农村,“互联网+农产品”的模式,不但能够让农产品在更大的范围内流通,增加农户的年收入,同时对于我国农产品贸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和运行,以及我国农产品贸易和农村经济体系秩序的建立有着重要作用。


  1.2云南农村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云南农村电子商务存在着很多问题:在生产环节,农产品生产成本高;在流通环节,销售渠道建设不完善,产销信息不畅,流通环节过多;在销售环节,过度依靠政府或集中收农产品的商人,如不能及时收农产品,由于保存方法不科学将会变质无法销售,且产量不稳定。


  2基于因素法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研究


  2.1参数设定


  云南省共有15个州市,根据可在《2015年云南省统计年鉴》中查询到的数据,我们定义以下四个参数:


  (1)通宽带村数占比:农村通宽带数量能够反映互联网在农村的普及程度以及农户对网络的熟悉程度,这是电子商务进农村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2)农村投递路线长度占比:农村投递线路长度指初步建成的能够覆盖城乡、民生服务的基础渠道长度,这是根据普通邮政网路、营业投递网路以及信息网所一同构成的重要民生服务传送的基础设施。这是反映流通环节的重要指标。


  (3)农业生产总值占比:农业总产值指的是农业以货币的形式所有产品的总量。它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农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体现的是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4)革命老区占比:由于革命老区普遍比较落后,因此在一些项目评选上,国家及省级政府都会讲政策一定程度的倾斜到革命老区,扶持革命老区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


  2.2模型设计


  根据云南省商务厅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对各因素进行加权,农村生产总值(0.2);通宽带村数占比(0.3);农村投递线路长度占比(0.2);革命老区(0.3)。差异修正系数=1(无需修正);由于绩效数据无法搜集,设定绩效评价系数=1(无绩效评价数据)。


  综合得分=(农业生产总值*0.2+通宽带村数占比*0.3


  农村投递线路长度占比*0.2+革命老区*0.3)**


  我们以云南省部分州市为例,数据来源为云南省商务厅2015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


  表1:云南部分州市电子商务试点评比得分


  3结论


  3.1加快发展品牌农产品


  建议云南省政府尽快帮助农村建设知名品牌农产品。通过上述得分排名,我们可以看出排名前五的地区都是有全国知名品牌的农产品外销的。曲靖市有宣威火腿、陆良板鸭、沾益辣子鸡;昆明市有鲜花饼、鲜花、云纺;文山州有扭磁粑、豆沙粑粑、以及当地人自酿的米酒;普洱有驰名世界的普洱茶。因此,集中力量建立农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加大宣传力度,把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增广产业规模,提高行业标准等结合起来,政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来帮助已经做出品牌的州市把品牌推广到全国乃至世界,对没有特色品牌的农产品进行扶持和给予资金的支撑,帮助他们规范生产标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产品知名度等措施,让农产品走出山村,走进城市,走向世界。


  3.2增加农村电商人才培养


  农村电子商务最缺乏的资源,就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电子商务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如何以及效果最重要的是看市场主体的能动性的发挥程度。云南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市场运行处、商务贸易处以及市场秩序处协同电子商务协会、物流流通协会等合力支持云南省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人才的培养,对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引导,将“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考试”等为基层输送高素质人才的途径和农村电子商务相结合,利用互联网廉价的教学资料和课程对农村电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契合,讲究“重生产质量,轻销售”。通过对电商人才的发展和培养,提高农村电子商务的运行效率。


  3.3加快推进电商平台建设


  建立统一的农贸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不但有利于农产品供应销售在线上的达成,也能更有效的建立监管机制,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供应、销售等环节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管。除此之外,政府加快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农村电商体系体制,建立更多的农产品产销基础实施和物流基础设备。


  作者:王钰蒿等

  第4篇:行动导向法在中职电子商务教学中的应用


  行动导向教学法源自德国,是世界先进的职业教育方法之一。该方法倡导“以活动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主要是在教学活动中通过对行为的引导,使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形成关键能力,即专业、方法和社会能力。将行动导向教学法应用于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实践中,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以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实现就业的无缝对接。


  一、行动导向教学法概述


  20世纪80年代,行动导向概念在德国职业教育中被提出来,它是将认知过程和职业活动结合起来,强调“为行动而学习”和“通过行动达到学习的目的”。在行动导向教学理念下,学习的主体是学生,教师扮演的角色是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和协调者;授课方式不再是教师把知识和技能灌输给学生,而是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伴随者和观察者。


  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实施包括“信息→计划→决策→实施→检测→评估”六个步骤:


  (1)信息:是学生独立从工作任务中得到信息,对问题主动探求,而不是教师询问学生知道了什么。


  (2)计划:学生自己或小组确定目标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步骤,最后得到教师的认可。


  (3)决策:学生进行学习,提出设想或探索方向,教师和学生讨论计划方案的可行性与不足,学生参考教师的建议改进计划。


  (4)实施:学生按照已确立的工作步骤和程序独立完成计划的实施,不是教师指导学生该怎么做。


  (5)检测:先由学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进行自我评估,再由教师进行检查评分。师生共同讨论、评判项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学习行动的特征,通过对比师生评价结果,找出造成结果差异的原因。


  (6)评估:让学生将本次工作的经验应用到未来。作为项目的教学(实践)成果(产品),应尽可能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因此,项目工作的结果应该归档或应用到学习或教学(生产)实践。


  二、在中职电子商务教学中引入行动导向法的必要性


  在笔者的电子商务课程教学中,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经常有同学向笔者反映:“老师,我上课的时候很专心,老师在讲的时候我也听懂了,我跟着老师操作也很正确,为什么课后自己做的时候还出错呢?”或者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向笔者反映:“在校学习成绩都不错,但是到了实际岗位上,很多工作都无从下手。”经过多次的教学实践和对教学理论的研究,笔者发现,是学生没有通过多次的自己动手实践去形成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体系。如果通过学生主动探索和获取所需知识,那么学习的效果将会更好。因此在教学的整个过程中,引入行动导向教学法是一个理想的选择,也是一个必要的选择。职业教育的学生毕业以后直接面对的就是就业,就是应用。用人单位不是看你背了多少个定义,记住多少个公式,而是看你能不能进行实际操作,给你一项任务,你能不能完成,有没有合作精神等。电子商务专业的实践性很强,一毕业就要面临“项目”,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要求比较高,这也是实施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必要性之一。行动导向法就是“在做中学”,它改变了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以前教师和教材是权威,学生被动接受,很容易产生厌学情绪,学习效果差。研究表明:听课只能接受20%的知识,看音像资料可以接受30%的知识,动手做能够掌握80%的知识。可见“在做中学”是高效的学习方法。在行动导向教学思想下,学生在学习时不再是以听讲和笔记为主,而是在一定知识准备的基础上,接受教师设定的情境,自己参与其中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此为目标进行主动学习。这种方式下,教师作为导演退居幕后,只起咨询和辅助作用,学生则变成了演员,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是提高学生电子商务技能的好方法。


  我校电子商务专业课程是按企业的实际需求岗位进行设置的,在专项技能学习领域如网络营销能力;网拍、美工、文案策划和在线客服能力;网络贸易能力;网店推广能力等以工作为导向的流程都非常适用行动导向教学法。


  三、行动导向法在中职电子商务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以角色扮演法的应用为例:


  学生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体验自身角色的内涵活动,又体验对方角色的心理,从而充分展现出现实社会中各种角色的“为”和“位”,达到培养学生能力的目的。此教学法是在有时间压力下的经验学习与小组工作相结合,学生需要矛盾冲突情境中做出决策,具有较大的学习自主空间,能学会承担工作责任,并通过角色交换拓展知识和经验。角色扮演的一般流程有以下步骤:(1)团队定向;(2)根据练习确定参加者;(3)剩余学生作为参与型的观察员;(4)情境流程设计;(5)角色扮演;(6)讨论与评估;(7)附加练习(角色互换,其他可能场景);(8)附加讨论;(9)总结和反思。


  下面以网店客服的在线接待与沟通一课为例讲解角色扮演法的应用,见下表(局部)。


  4种学习情境设计:(1)麦包包网店主要经营各类时尚箱包,买家在其它店铺看上一款新包但没有货,第一次来你家询问,你家有货,应该怎么接待这名客户并促成交易。(2)好易购网店主要经营各类品牌手机,有一客户在你家刚下订单后发现其它店比你家便宜很多还送很多小礼品,坚持要退货,你应如何跟店长反映,如何与买家沟通从而留住它?(3)携康网店经营各类保健食品,一买家向你咨询叶酸胶囊相关知识后,表示要考虑,先看看店里其它产品,此时你翻看买家的信用评价,发现她购买很多孕妇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你如何说服买家购买并且销售其它相关产品。(4)聚美网店主要经营各类化妆品,现有一新品牌的化妆品上架,店长交待你要告知老客户此消息,并引导老客户购买,你应该如何与这些老客户沟通。


  通过小组介绍,所有同学能掌握不同情境下的沟通方法和技能,结果归档


  通过此教学法,学生在设定的接近真实的情境中,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所扮演的角色的行为方式、表达方式和思维方式、决策和行动模式,同时与其他扮演者互动合作,并通过个人的行动、体验、经验以及自我反思来开发职业能力,学习效果显著。


  在进行教学方法改革的同时,应该结合课程的特点来选择不同的行动导向教学方法。比如:网络营销的模式和策略,就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头脑风暴法等。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就可以采用项目教学法、角色扮演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方法,并且部分内容的教学还需要借助互联网来进行。


  作者:吴晓娜

  第5篇:浅析电子商务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应用广泛、频繁使用的商品交易方式。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也不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更好地保障电子商务的运行。电子商务法的确立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的有效法律保障。电子商务法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反之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就电子商务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展开讨论,意在探究电子商务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一、电子商务法相关概述


  对于电子商务的概念,各国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是指[1]涉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一切商务活动,只要这种商务活动是经由电子方式进行的,不是以物理交换或直接物理接触方式来进行的,就应该属于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照行业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商家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商家对商家的电子商务、商家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依照电子商务客体的不同涉及现实交付的电子商务、不涉及现实交付的电子商务。


  什么是电子商务法呢?对于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现在在学术界也没有达成统一。笔者比较赞同学者蒋坡的观点[2],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在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法律上,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以及这种交易关系紧密相关的政府管理关系。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国际性、技术性、安全性、开放性、复合性、程序性。电子商务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它的法律框架自然不应该只局限在一国范围内,所以电子商务法最终要以适应全世界的要求为特征,自然而然的,国际性成为了电子商务法的特征之一。电子商务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它需要通过互联网络来进行,规范这种行为的电子商务法必然要适应这种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法又具有技术性的特征。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进行规定,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计算机犯罪,切实保证电子商务乃至整个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所以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法的又一特征。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具体体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定义的开放性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性。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复杂多样,实际上,每一次电子商务往来都是以多重法律关系为存在前提的,这就必然使电子商务法律具有复合性的特点。电子商务法中有许多程序性的规范,具有程序性的特征。而且,从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来看,电子商务法还是私法和公法的结合,交易主体上是私法,安全主体上体现着公法。电子商务法还是制定法,也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因为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活动,法律框架不局限于一国范围内。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其一,交易自治原则。电子商务的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进行交易,和谁交易,以及如何进行交易,这完全体现了电子商务主体的意思自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强迫、利诱等手段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交易活动都是无效的。其二,证据平等原则。电子签名和文件应当与书面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三,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原则,所以必须实现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另外,电子商务法还应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并且还要坚持安全性原则。


  总之,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良好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我们必须给予重视。


  二、电子商务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电子商务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密不可分。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电子商务法的产生提供了现实条件。由于在市场经济的商务往来中电子商务这种商品交易方式相比较于其他的传统交易方式更加便捷、快速、高效,它不受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凭借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可操作性强,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中,由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原因,交易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恶意软件、垃圾邮件、网络侵权、个人隐私、网络钓鱼、虚拟财产、短信诈骗等,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良好发展。因此需要电子商务法来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新问题。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电子商务法产生的现实依据,促进了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和确立。


  其次,电子商务法的确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完善。电子商务法的确立,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完善,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策略,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进步和发展。电子商务法的确立,更好地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物流、电子票据,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网络知识产权、网络工业产权的合法性,使电子商务有秩序、有规范的合法进行和开展。同时,也给予网络隐私权、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使网络金融有秩序进行和完成,并且通过电子商务法,进一步加强了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管理,使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减少,保护了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消费中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的确立加强了市场监管,更好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也加强了电子商务行业的自律和社会监督。总之,电子商务法是对电子商务的规范,也是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加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性,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补充和完善。


  电子商务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法的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电子商务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


  电子商务法的确立维护了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秩序,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作用。


  电子商务法的确立,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品交易方式,近年来发展迅速,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的商品交易方式。我们都知道,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以以法律的条文来规范的电子商务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电子商务法既保障了电子商务的有序进行,更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例如,在法律上对电子合同、电子支付与结算、电子物流配送、电子金融等都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中的交易秩序、市场秩序和运输秩序,使复杂的电子贸易更加顺畅,各个环节都有法律的依据,使我国的市场经济中的电子商务有序进行、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法的确立,有利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电子商务活动。作为新型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中的很多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规定,在电子商务贸易的往来中,一旦出现问题,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传统的法律中,如民法、商法、刑法等各类法律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传统法律中有很多规定对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品交易方式并不适用,例如电子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货物的交易等,网络的人权、隐私等,都没有规定,而电子商务法是针对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的专门的立法,针对电子商务的新特点作出了新的规定,如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问题、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网络人格的法律保护都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电子商务中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可以有法可依了。电子商务法也对技术操作加以规范,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使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


  电子商务法的确立,有利于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安全是一个国家在国家安全方面的重要因素之一,经济信息化进程加快,电子商务中的计算机网络的不安定因素,如网络私服、计算机病毒、黑客的攻击、木马程序等,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存在严重的威胁,同时也对交易主体的经济造成了威胁。近年来不断出现黑客盗取经济信息,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利用计算机网络的漏洞,盗取银行巨款的各类案件层出不穷。通过法律立法来保护经济安全是十分必要的。电子商务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电子商务的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了电子商务的经济安全,也保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系统提出了相应的安全要求,例如数字签名立法、加密立法、电子证据立法。明确了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制定了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保证了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科技的进步、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技术的不断完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电子商务交易日益复杂、多样,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电子商务的运行和贸易往来,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了电子商务法的确立,电子商务法的确立,使得电子商务贸易往来、网络运行,以及其他形式的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秩序井然。电子商务法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丰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健全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同时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的开展。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的制定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使其更好地发挥法律效力,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法制服务。我们必须不断地发展、完善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王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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