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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6-02-23 16:59

  201439日至29日,笔者参加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高级检察官代表团,赴美国就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学习、考察、交流。21天内,先后前往联邦最高法院、美国检察官协会、旧金山高等法院、加州第二上诉法院、加州检察长办公室、阿灵顿地区法院、阿灵顿检察长办公室、费尔法克斯郡法院、马里兰州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普林克斯、霍夫、吉尔逊&里昂律师事务所,以及美国三立国际集团总部等单位,听取了曾经担任过检察长、高级法官、行政官员、律师的教授授课,和在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部分管理人员进行了充分交流。交流中,考察团简要介绍了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检察制度,以及中国的法治建设成果,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得到了正面的宣传,理正了美国司法同仁对我们国家人权保障、司法公开、检察监督等方面的认识。特别是有关美国同仁对我国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法律监督职能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和兴趣,也深感在美国同样存在法院判决不公乃至腐败等问题,也亟须司法改革,应该借鉴中国的检察制度强化司法监督。同时,通过学习考察,感到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些地方优越性也非常明显,特别是在树立公平正义的绝对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有益的参考借鉴价值。

 

  、提高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认识,实现法律公正

 

  公正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正放在更加重要和突出位置。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公正司法这一理念的树立尤为重要。参观联邦最高法院的时候,支撑大法庭的柱子下压着石龟,据介绍所代表意义是慢而稳体现的是公正执法的终极理念。实际上在各类案件的办理中也确实体现的是公正理念。说到底没有公正的效率越高只会越错。要在理念上树立起公平正义,在制度上就要建立起相应的司法责任制,这也是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

 

  在美国学习的21天时间里,处处可以感受到法治的感觉,小到司机看到路口stop的牌子,不管有车没车,有人没人都按规定停3秒的做法,大到辛普森案件等彰显证据规则的适用,所接触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人们对法院的判决都甚少质疑。可以看出,在美国,法治的理念确实已经深入人心,这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感触和启发。

 

  其一,法律是最高权威,处理任何问题的基调就是依法行事,就是要求每位决策者在做出决定时,都要把是否合法放在第一位来考虑。即使是政府想为社会办好事、办实事,也必须以行动方案的合法性为前提。其二,承认法治的局限,并理性地接受法治的代价。实行法治,并不能毫无遗漏地在每一个事项上把每一个人的合理要求都全部接纳进来。尽管在某些个案上,法律所指示的行为方向可能会妨碍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但从实现社会总体效益的最大化来考虑,法治是社会良性治理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唯一合理选择。其三,按照合法的程序,利用法律的弹性来回应社会的需求。因为在美国人的思维方式中,依法行事,尊重法律,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支配,是一个永远不能背离的大前提。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强调首先应当按照法律的字面意思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但是,当按字面意思解释和适用法律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时,法官应当考虑字面意思是否真正表达了立法者的本意。如果让立法者来处理眼前这个个案,他是否同意按字面意思解释和执行法律,如不能,则应参考法律的原则、体系、公序良俗、社会情势等因素来解释和执行法律,维护法律内在的逻辑一致。

 

  由于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得到了美国主流社会的普遍认同,即使人们对政府处理个案的实体结果有不同意见,但只要这个结果是遵循法律正当程序而得出的最终结论,绝大多数人都是以合作的态度来对待、来接受的。程序公正在美国社会所发挥的平息社会矛盾的作用,是任何其他东西都无法替代的。在利益冲突普遍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当今社会里,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效用若不能在制度、行为和观念上得到充分实现,就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实事求是地说,在我国社会中,还有把法律公正等同于实体结果公正的认识,认为只要实现了实体结果的公正,就达到了法律上的公正。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美国司法制度中程序公正的绝对理念,在司法、行政领域首先要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

 

  另一方面,还要以多种手段大力推动社会树立法律观念,养成法治思维习惯,要让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成为广大公民的坚定信念和行为准则。

 

  二、刑事案件认罪程序简化审,提高办案效率

 

  在费尔法克斯、阿灵顿等法院观摩庭审时,认罪程序案件较多,般是检察官出庭,提交认罪协议。法官则就本人是否意愿,是否愿意接受协议中的惩罚结果等问题,询问被告,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案件就结案了。比较相似的处理,在我国是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千意见》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做出有罪判决。过程虽然较普通程序简便,但也需要指控、辩护、陈述等过程。

 

  而美国实行的认罪程序(也称辩诉交易)适用范围要宽泛的多。具体内涵有:辩诉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交易的内容就控方而言是指自由裁量权内的有利指控、就辩方而言则是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交易是双方当事人合议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不得千涉;交易的后果是不进入正式审判而是直接进入量刑程序。在刑事案件中,辩诉交易的案件占95%左右,进入正式审判的只是5%左右的案件。而现在我国所有的案件,都需要经过一个完整的审判程序,这不利于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需要适当学习该认罪程序,简化案件审理,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科学利用,对普通程序的案件认真、细致审理,科学利用司法资源,追求最大限度的公正。

 

  但是,美国法律中对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危害公权力犯罪也实行辩诉交易,这并不利于惩治腐败,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另外,普通案件的审理时间太长,也不为人民群众所接受,不能照搬照抄。

 

  三、切实执行证人出庭制度

 

  在考察中,美国关于伪证罪和藐视法庭罪的规定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美国对伪证罪规定:不管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作伪证一经查实,就构成了伪证罪。对伪证罪,根据情节轻重,最多可以判2—4年的有期徒刑。美国还有藐视法庭罪的规定。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法院的地位是最高的,不容许任何藐视法庭的行为。我们所到的法院,有的正在庭审中,有的正在会议中,但其他人无不是安静的。因为在法庭暄哗、吵闹,是要被判藐视法庭罪的。律师通知证人作证,特别是通知对方人员作证时,如担心对方不来,也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一旦接到法庭的通知,就是必须到庭并如实作证,如无故不来,也属于藐视法庭。诸如此类的规定很多。

 

  我国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有异议,且该书面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提供该书面证言的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

 

  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规定有三种:强制到庭、训诫与拘留。同时第62条对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和保护的措施,做出了规定。还明确了作证补助,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因证人作证而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待遇等。虽然法律规定严密而具体,但在实际案件中的执行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我国存在无讼厌讼的文化传统,公民怕是非求安稳,对作证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愿意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问的不多,甚至于公安办案人员、鉴定人等也是消极应对,作证现状不容乐观。

 

  伪证罪和藐视法庭罪的确定,使证人到庭作证成为常态。对于案件中(包括民事案件)作伪证的人,一经查实,即按照刑事罪名伪证罪追究责任。不遵照法庭指令,很有可能被控藐视法庭罪。这两种罪名都属于重罪。所以说,并不是美国公民的素质特别高,而是他们如果不依照指令、不如实作证,将要面临很严重的后果。

 

简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虽然确立伪证罪和藐视法庭罪不能一蹴而就,但可以严格执行现有制度,对于应该出庭的证人一定要求其出庭,否则依法执行惩罚措施。这样,既树立了法律权威,也有利于体现控辩式庭审的精神,查明事实真相,实现公平正义。

 

  四、提高司法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司法公开

 

  美国的司法公开首先体现在庭审公开。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青少年被杀案件之外,任何人和居民都可以自由旁听案件的审理。美国法院庭审的电子化水平也很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和当事人依法提供的证据,都可以通过法庭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给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如费尔法克斯法院在法庭设置了大电子屏幕,可以保证所有陪审团成员及诉讼当事人都能看到证据出示的情况,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面前都有屏幕,可以在上面做出不同标记,提示陪审团观看,并可以根据要求打印。美国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和记录案件审理的案卷都是全面向公众开放的。有的法院还将审理过程制作成视频,在当地电视台直播或将视频上传到法院的网站上供公众收看,并对以往的案件审理记录进行数字化转换,以方便公众查询。美国司法公开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案件信息除《国家信息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公众都有权查询庭审记录、诉讼文书等案件审判资料。费尔法克斯法院的图书管理员汤姆就给我们进行了现场示范操作。

 

  我国也规定了司法公开的原则,但还有一些可以加强的地方:是对案件的审判资料实行网上公开。现在我国已经实现了不涉及特殊案件的庭审公开、判决书网上公开。但是审判资料在目前仍然还不能实现公开查阅,公开的程度和范围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二是建立电子化法庭。我国的法庭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电子化的法庭不仅可以实现多媒体示证,还可以动态体现案件审理中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可以真实记录法庭庭审过程,体现对抗性庭审,促进公正执法。三是实行资料公开查询。这里所说的资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规定等等,甚至还有不同类型的案例,资料最好是在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便于查阅。这样,既可以方便群众了解相关规定,也是普法宣传的良好方式。四是加强与群众的信息交流互动。可以在网上对检察官、法官进行质询(应负责解答)。信息公开只是单项的,而双向沟通才是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互相理解的有效途径。实行双向互动交流,不仅可促使法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将压力转化为动力,而且有利于当事人学法、知法、懂法,提升当事人的公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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