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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

发布时间:2015-09-15 09:31

    论文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宝库中的重要内容,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传承下来的精神产品,它所具有的文化内涵和信息,不仅是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也是提升民族自豪感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认识 理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宝库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传统文化的珍贵回忆,也是“我们今天与过去的沟通渠道”。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活态性、无形性、传承性、多元性等特征,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传承、保护,都不可能由一个人甚至一代人完成。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升到国家利益的高度加以重新认识。
  一、深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是树立正确保护理念的基础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这样明确的表述: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方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非物质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是指它的存在形态是无形的、不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存在于一定环境之中;通过非物质文化具有的生命特征和活态性表现出来的精神产品。
  (二)民族性
  所谓民族性是指具有基本相同的生活经历,特别是其价值观、信念、仪式、符号等区别于另一个共同体的,具有鲜明地域特征和民族色彩的共同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或居民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三)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的特殊生活方式,是民族个性的“活”的显现,因此,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它的传授,一般是用口头语言构思、歌唱或讲述,以身、口、耳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不断得到丰富,这种艺术既珍贵又极其脆弱。类似于像天津邵公庄萃韵老音乐会、杨柳青年画等,应当特别重视传承人的作用,否则的话,就会面临失传的危险。
  (四)价值性
  价值有内在价值以及外在价值之分,内在价值是指其本身具有的思想、精神与方法,外在价值体现的是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就是其所表达的文化思想和精神,而外在价值则体现为经济价值、教育价值以及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是一种精神利益,它不专属于任何个人,而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保持文化形态多样性、人类的创造性。

  二、认清问题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自2003年实施以来。目前,国务院已经公开公布了上千项国家级非遗名录,抢救了一大批濒危的遗产,但在实践中,我们也逐渐发现了很多问题。
  (一)重开发轻保护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一味地注重开发非遗的经济价值,却忽视了对非遗的保护,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主力军的民众也表现冷漠,积极性不高,从而导致力量不够效果不佳的状态。这样,由于保护意识淡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常出现“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少数地区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二)缺乏规划、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点多、成长、面广”的系统工程,但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各地区政策不一致,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各地区存在点面断裂,条块分割的情况,这往往导致了盲目开发,不但使经济价值不能得到合理利用,反而对遗产造成了破坏。另外,非物质文化保护涉及到许多行政管理部门,但多部门管理,存在管理职责不明、效率低下,甚至相互推诿,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三)传承上后继乏人
  现阶段的保护,主要是通出资帮助传承人或者设立自然生态保护区。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因传统文化一般都为口传心授,并且多为难学难懂,所以极少有人愿意师承非遗传承人。目前,在世艺人老龄化普遍存在,这些传统技艺将面临失传、后继无人。然而,由于众多传承人自己的生活缺乏保障,无法传承传统文化艺术,许多传承人虽然身怀绝技,但却因为没有足够的社会地位,自己掌握的传统文化得不到相应的承认。因此,非遗项目也没有足够的吸引力。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义认识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刻的文化意义。然而,长期以来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以至于祖先创造和传承下来的文化信息,出现中断和遗失。不得不注意的是文化有一种特殊的塑型作用。美国文化学者鲁思·本尼迪克特的研究发现:“生长于任何社会的绝大部分个人,不管其制度的特异性如何,总是毫无疑问地认定了社会所指定的行为”,“大多数人由于其天赋的巨大可塑性,而被塑造成了他们文化所要求的那种形式。在社会塑造力量的作用下,他们完全可以得到改造。”也就是说文化所包含的精神的内容,对于国家、民族的塑造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再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以及公共参与保护和共享保护成果的程度,彰显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社会文明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生存发展的品位和质量。可以说,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树立,是我们走向文化复兴的必然之路。
  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系统的整体观。从系统科学提供的理论出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树立整体保护的理念。也就是说,这里的整体性包括三层的意思:(1)对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在这方面可以通过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村等措施实现。(2)对于那些已经失去生存条件的文化形式的保护。在这方面可采取收入博物馆的方法加以保存;但对于那些仍然有生命力,又有开发潜力的传统手工艺和民间艺术,则可以进行合理开发,以生产性的方式加以保护。(3)对于正在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进行抢救性保护。例如,一些传统的技艺,一些传统民间文学等等,掌握在我们一些艺人的手上和心里。那么这个人一去世以后他的技艺如果说没有保存下来的话,没有传给后代的话,这个技艺就会消失。所以我们要尽快用录音、录像、亲笔记录等方式把他保存下来。
  第二,可持续的发展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巨大工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传承。因此,仅有应急性措施还不够,还需要有科学方法和法律体系以及政策的规范作保障。特别是在当前,法律体系不健全、地方政策又出于地方利益考虑、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管理职责不明的情况下,就需要政府下大力气,站在国家战略的角度,运筹帷幄,协调国家与地方、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制定长远的保护与发展的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实践过程的当下演变,更是当下实践过程的留存与映照,因而传承主体自身就肩负着传承与创新的双重职能,既要把自身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毫无保留的传承下去,又在自己的保护与传承实践中不断有所创新。”这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功能转型,从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自觉保护的文化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重大的文化战略举措,我们要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的指导下,自觉地传承非物质文化。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我们现在正在由文化大国向文化强国迈进,正确地保护非物质文化,是进一步提升我国传统文化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也是重塑国民情怀和提升民族自豪感的重要途径,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在中华儿女的不懈努力下,灿若繁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综上所述,我认为树立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协调发展与坚持发展基础之上的以人为本、整体性、生产性、依法保护、数字化、信息化、原真性、多元化、可持续性等的全面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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