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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16 19:24

 一、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区别
  民法原则是适用于民法特定领域或者全部领域的准则。其中适用于民法特定领域的准则又称为民法的具体原则,民法具体原则不同于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是民事立法、执法和守法等的指导思想,其贯穿在整个民法中,是国家统治阶级对民事关系基本政策的体现,而民法具体原则则直接反应了一些特定领域的普通价值,是某一特定领域内的指导思想,其主要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并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对民事关系基本政策的体现。
  民法规则是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其民法原则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一,从内容层面分析,民法规则的内容更为明确,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而裁判者的裁量自由较为有限;民法原则的内容较为概括,其中也不包含有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裁判者在裁定案件时需要进行必要的价值补充。其二,从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层面分析,民法规则大都适用于某一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上,并且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适用于案件,也就是说,如果民法规则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那就必须接受该民法规则的解决办法,如果民法规则是无效的,那么其对裁决就不会起到任何作用。与前者不同,民法原则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可以作为民法的使用价值准则,在案件审理中,民法原则也并不是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适用,其具有不同的强度,具有较高强度的民法原则会对个案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但是同样应该指出的是,另一民法原则并不会被排除在民法制度之外,而且,在不同的案件中,两个民法原则的强度关系可以会不同。其三,从作用层面分析,民法规则比民法原则的强度更大,也就是说,裁判者在作出裁判时更不容易偏离民法规则。综上所述,一方面民法规则可以称之为民法制度中的最坚硬的部分,另一方面,民法原则作为民法规则的基础,可以协调和弥补民法规则中的不足之处,而且,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的指导,可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促进民法制度的弹性和张力,让民法规则更加稳定。
  二、民法原则于全无民法规则场合的适用
  对民法原则来说,其不仅是民法的基本价值,而且具有一定的裁判功能,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包括在全无民法规则的场合依照民法原则来处理各类争议案件。当然,即使对于全无民法规则的情况,民法原则的使用也并非是直接地适用于系争案件,而必须考虑系争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判者要按照民法原则的内涵以价值将其转化为具有一定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具体规范,进而使其适用于个案。因为民法原则并不都具备民法规则中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则。另外,也有民法原则中包含了部分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原则,比如,我国《合同法》第8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能擅自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以推断,将民法原则转化为具有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具体规范是裁判者的自创具体规范,是一种法律续造行为。
  三、放弃民法规则采用民法原则裁判系争案件
  如果民法规则解决系争案件会引起不良的后果,就应该放弃使用民法规则,改用民法原则裁判系争案件。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房地产开发商获取了国家土地的使用权,但是由于其无力开发,就必须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设抵押权,从银行获得贷款,之后将期房预售给社会大众,卷款潜逃。在还本付息期满之后,相关银行凭借我国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关于“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的规定,行使了自己的抵押权。虽然,从法律层面分析,其行为并没有可质疑之处,但是,这种行为使得大量的预售房购买者的经济利益直接受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四、根据民法原则限制民法规则的适用范围
  民法规则需要借助民法原则对其进行扩张或者限制其适用范围。就民法原则限制民法规则的适用范围来说,在我国的现行法解释上实有案例。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规定关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民法规则,欠缺恶意的缔结人不能够通过主张合同无效而牟取不当利益的限制条件。但是,依照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法律设置了此类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于“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之前获取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给予支持”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人民法院不支持恶意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而这也正体现了我国依照民法原则限制民法规则适用范围。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即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相依相存的,相互补充的关系。民法原则作为民法规则的基础,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民法规则的不足,甚至可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民法规则是构成民法制度的坚硬部分,没有民法规则,民法制度就不会完善。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 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 杨佩尧.试论民法基本原则的位阶[J].法制与社会,20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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