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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建构探

发布时间:2015-11-24 10:33


  论文摘要 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能否顺利实现成为社会稳定的关键之一,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的建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建立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的前提就是分析弱势群体利益诉求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促进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的建设,实现社会和谐。

  论文关键词 社会转型 弱势群体 利益诉求
 
  社会转型时期正是社会矛盾多发时期,各个群体之间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实现和均衡各方的利益诉求是保证社会稳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这些利益诉求中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就显得尤其重要。在我国,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国企的下岗职工、失去土地的农民、城镇的失业者和半失业者、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农民工和无业者、农村的五保户和贫困户、城镇的贫困人口及靠政府低保生活者、农村的辍学者及在校的贫困生。”由于其利益表达能力和利益诉求意识不强,其利益诉求往往很难进入政府决策议程中,而他们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正当方式实现时,往往采用极端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定。为此,有必要在社会转型时期,建立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以使他们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一、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存在的问题

  (一)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制度保障乏力
  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本可以成为弱势群体表达政治利益诉求的场所,但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人大代表作为权力机关的一员却无法对政府行政决策产生实质的影响或无法对政府的行政过程进行有效监督,这使得人大代表无法充分表达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同时,人大代表的组成无法广泛地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在不能确保人大代表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代表关系,再加上人民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存在着现实操作的困难及缺少罢免其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人大代表的利益表达功能得不到发挥。而作为社会各阶层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样面临着代表是否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可以发现,政协代表大多数是由成功人士组成,这些属于社会上强势群体的人们能否真正地处在弱势群体的立场上来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这点很难保证。但就政协代表的社会结构而言,就不具备社会代表性。而其它政治制度,如信访制度、听证会制度,由于其只是被视为为政府行政决策的辅助参考,并不能使人民群众真正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去表达自己的政治立场,因而其政治话语权无法得到有效的行使。
  (二)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组织被边缘化
  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组织在计划经济时期对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学者指出:“当代中国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在利益表达主体方面,即谁来表达方面,只能是社会化组织而不能定位在原子化的个人。”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的职能被弱化,加之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无法独立于企业的管理经营之外,其职能的履行受到了企业管理层的制约。因而,在企业管理层与企业职工利益冲突的问题上,无法有效地代表企业职工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利益协商,更说不上向企业管理层反映企业职工的利益诉求。缺少了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的支持和帮助,企业职工成为了弱势群体,其利益诉求长期压制的结果便可能产生一系列的社会事件。对于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民间组织而言,虽然在社会的各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由于其本身不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因而无法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其影响力的发挥受到了局限。同时,这些社会组织按现行法律规定必须挂靠在某一行政单位之下,因而在行政权力的渗透和高压下,原先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反映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社会组织无形中便会异化为某一行政组织利益的代言人,使得其原本的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功能变得虚无。
  (三)弱势群体自身利益诉求意识淡薄
  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弱势群体的政治话语权被明显削弱,缺少制度保障的弱势群体因无法扩展其利益诉求渠道,利益诉求长期无法得到满足的结果会使得其利益诉求意识逐渐淡薄,从而导致了其合法权益被行政权力一次次地蚕食。再加上原先代表其利益的社会组织被行政组织所同化,原本分散的、个人的弱势群体利益需求就无法通过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进入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缺少组织的凝聚作用,分散的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意识就无法形成强大的政治意志来左右政府决策的利益偏向。同时,相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文化水平的局限,政治参与意识与政治表达能力不强,因而在面对行政权力对其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侵犯时,不善于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取而代之的是使用过激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样的结果往往只是徒劳。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地域分布的不均衡性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很难形成对政府决策所该有的压力,因而缺少政策扶持的弱势群体就失去了利益表达的资本,从而又直接导致了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意识的弱化。
  我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变迁使得利益也随之分化。从群体的角度来看,利益的不可通约主要体现在强势群体的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之间的对立。在政治生活中,掌握了政治话语权的强势群体往往能够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但是弱势群体由于其在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其利益诉求往往被“静音化”。长期地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得社会问题日趋复杂、严峻,这些都使得社会的稳定受到了消极的影响。而近年来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数与弱势群体受到的不公平对待有关。尤其是充斥着暴力对抗的群体性事件更是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正如美国学者阿尔蒙德所说的那样,“在贫富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是由富人掌握的,而穷人要么保持沉默,要么采取暴力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声音。”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及巩固政权的合法性基础,这就必然要求尊重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权利,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使他们从边缘化的政治地位走进政策制定过程中,从而使弱势群体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社会各群体能够由衷地拥护与支持政权。



  二、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建构的路径忖度

  (一)政治制度性的利益诉求渠道扩展
  “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帮助公民表达并实现其公共利益,而不是试图去控制或驾驭社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具有立法的职能,是重要的政策制定者及政府决策的影响者。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成为各个利益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平台。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能否真正成为各个群体的代表,将他们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准确地传达给决策机关,这个关系到整个社会利益格局的合理、公正问题。因而,在人大代表的选举问题上,应注重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使真正能够代表弱势群体的人大代表能够将弱势群体的意志被真实、直接地反映出来。而作为人大代表,应该认真履行其职责,主动地深入群体,了解弱势群体的所思所想,同时建立人大代表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制度化互动机制,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能够第一时间被人大代表所了解。而对于另一个参政议政的重要平台,政治协商会议也应该注重政协委员的代表性与广泛性,并且应充分考虑到社会转型期间社会新分化的利益阶层的问题,更多地吸纳弱势群体代表进入这个利益协调的平台,以使得弱势群体的政治话语权能够在政协的平台上得以实现。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信访制度和听证会制度亦是其参与政治决策,实现利益诉求的政治平台。因而,信访制度和听证会制度要广泛地动员社会上的各利益群体参与,重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将这些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且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遵循程序正当,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从而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
  (二)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培育
  由于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能力不强,且由于地域问题,利益需求分散,因而需要以组织的形式将其利益诉求整合以形成合力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为此,应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促进其发展。“社会组织由于是一个规范性的社会团体,它在对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表达时,往往是在法律的框架内,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单个人利益表达的盲目性和无知性,增强利益表达方式的理性化和合法化。”首先,要加强工会、妇联及其它基层民主组织等弱势群体组织的发展,使这些组织能够客观地反映弱势群体诉求,真正地为弱势群体解决实际问题。企业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比较普遍的经济组织形式,而在其中作为维护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应切实履行其职责,真正做到对企业职工负责。为此,工会应该在进一步了解企业职工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借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来表达职工的利益诉求,并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地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调,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而对其它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组织,首先应将这些组织与政府部门相分离,避免其被政府部门所同化,蜕变为“准政府组织”。其次,还应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加强对这些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与监督,来促使其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良的社会服务以及能够快速地反映其诉求,让它们在社会保障事业中能够帮助政府不断完善和充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弱势群体权利意识的增强及政治参与能力的提高
  培养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和意识就必须加强他们的思想文化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素质。而这首先要保障的就是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由于强势群体占有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因而其在教育资源的占有上处于优势地位,强势群体享受着优质的教育资源。而与此相反的是,弱势群体由于生活压力很少能有继续深造的机会,因而不懂得通过相应的渠道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应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实现教育资源在地区间的合理公平分配,同时资助弱势群体至少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使义务教育真正地落到实处。其次需要弱势群体完成政治社会化过程。我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中缺少民主参与的因素,因而这种对弱势群体民主参与意识的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意识的培养包括自我意识、平等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拥有自我意识能够对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着清晰的认识。而平等意识能够使其在尊重其它个体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合法途径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拥有法律意识意味着能够在实现自己利益诉求的过程中能够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而这正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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