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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5-09-22 09:13


  论文摘要 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农村,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和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农村青壮年大多外出打工,造成老人、妇女和儿童留守农村的普遍现象。人口的大量流动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我们的普遍关注。这个现象的出现,使得原本可以全面健康发展的儿童无论是在受教育权方面、生命健康权层面、收监护权角度以及孩子今后的发展权都受到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文中就该问题找出主要成因,从扩大异地儿童入学教育的保障机制;系统化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委托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法制宣传的角度提出解决措施。

  论文关键词 留守儿童 法律权益 权益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的经济发展的步伐,社会的繁荣处处可见,但是随之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由于农村经济收入总体水平仍然比较低下,大量的青壮年外出打工,把子女留给老人、亲朋好友看管,这一现象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我国虽然正在加速城市化进程,但是农村人口仍占很大比例,农村的发展仍决定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而农村留守儿童正是未来艰巨责任的肩负者,他们的成长和发展不容我们忽视。

  一、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理论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
  弱势群体也被称为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近年来倍受社会学者、政治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关注。从法学角度界定,弱势群体指由于经济资源占有较少从而导致其社会权利的实现难、社会地位较低的群体。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这个群体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农民工、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民等其他困难人员。
  在这个弱势群体中还有一个非常特殊的小群体,即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他们肩负着接替新时代的重任,但是他们的各种法律权益却被现实生活的残酷侵犯,以至于他们不能很好地成长。
  (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
  首先,农村经济发展相对城市有明显差距,父母外出打工挣钱。虽然我国在稳步发展新农村建设,但是我们还没有开展农村土地机械化种植,农民仅仅依靠一亩三分地的收入是不能承担起孩子的上学费用、一家老小的医疗费用及日常生活开资。他们只能选择背井离乡,到城市挣取收入。而城市的生活开销又高,他们只能把孩子留在农村,把在城市挣的收取在农村消费。
  其次,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及昂贵的借读费用。伴随着和谐社会的发展,虽然政府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建立的一些农民工子弟学校,但是由于学校的教学质量不高,造成学生升学率低,大多农村留守儿童没有选择余地的继续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民工子弟想到城市的普通学校就学,高昂的费用把他们拒之千里之外。这些费用都是因为户籍限制的问题,就是他们能拿得起高昂的学费,到中考、高考时也会因为户籍不在本市而无法参加中高考,种种的原因使得他们不得不留守在农村就读。
  最后,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儿童的发展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它不仅包括单个家庭的责任、学校的责任、也包括社会政府的责任。我们应该利用各种有利资源,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障形成一种系统的机制,对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三)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的重要性
  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的保障关系着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远大前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大举措就是新农村的建设问题,新农村的建设不仅仅是扩大基础设施,最主要的是发挥建设主体的积极性,而农村儿童就是未来的建设主体,是新农村未来的责任承担者,他们肩负着伟大的使命和重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的保护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

  二、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权益的保障现状

  (一)受教育权破坏,学业受到严重影响
  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有一个重要成分就是接受家长父母的教育权。农村的青壮年大多因为经济原因外出打工,不能在家对孩子进行全面及时的教育,这些教育又主要体现在学习方面的辅导教育。农村的孩子大多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就目前我国农村的文化水平现状而言,爷爷奶奶对孩子学习所起到的作用,仅仅停留在对孩子学习督促方面,而不能胜任对孩子课业的指导。就这个角度而言,孩子的受教育权受到了极大的破坏。
  我国《宪法》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2条也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也就是说每个适龄儿童都有享有最低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由于经济的影响和父母外出打工对孩子疏于的管理,使得一部分适龄儿童不能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甚至辍学在家务农,分担家庭负担。
  (二)受监护权转换,心理问题明显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未满18岁的成年人在身心健康各方面还发育不全,仍需要父母的照顾、监督、和保护。但是,由于父母一方或是双方长期在外打工,父母应给与的法定监护义务的履行就转交给了父母一方或者是其爷爷奶奶等亲朋好友,甚至出现有些儿童独自一人,处于无人履行监管的状态,这些情况导致农村大量留守儿童受监护权履行的不到位。这在不同程度上使得留守儿童的心理感觉到不安全,并且心理问题也不能得到及时疏导,长期以来势必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
  由于留守儿童大多是隔代监管,祖辈的知识水平达不到,体力也不支,往往不能及时顾忌到孩子的情绪变化、性格变动、情感波动,这样就造成儿童自闭、自卑、任性、固执、暴躁、自私、内向、冷漠、自控能力差、不良生活习惯、孤僻、不愿意和外界接触交流等问题,有时也会伴随出现情绪不满、叛逆心理,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就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麻烦。


  (三)生命健康权受损,缺失安全
  生命健康权也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未满18岁的儿童心智不成熟,他们需要父母的保护。父母长期外出工作,祖辈及亲朋好友又不能及时疏导孩子的心里问题,出现了自杀、触电、溺水、出车祸等意外事故。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有的孩子还会走向犯罪的道路,无论是对孩子自身而言还是对社会而言这无疑是个隐患。
  另外,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法制还不健全,仍有大量的不法分子危害着我国的社会治安,对儿童的疏于管理造成儿童被拐卖、被盗、被强奸、被杀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现状都亟待我们去解决,改善孩子的生命健康环境。
  (四)发展权的限制,综合素质不高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和希望,我们应该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这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而且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未来。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孩子全面发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发展权,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发展权是人基本的生存权之一,只有发展了,具备一定的综合素养,农村留守儿童才能肩负起新农村建设的重任。
  一个儿童健康的成长,需要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只有这样长大后才能被我们的社会所认同接受。因为父母在外打工,造成孩子心理没有依靠,性格成长会比较怯弱,做事没有信心;不能很好的规划人生,而且还有可能受父母打工影响,形成只要能像父母那样挣钱想法;爷爷奶奶没有父母那样有朝气,没有孩子父母社交活动多,会一定程度影响到孩子的社会交往能力;思想道德水平不高,老年人的思想一般比较守旧,一般不容易和孩子沟通,或造成孩子长期无人教育的状态。以上这些长此以往都会影响孩子的发展,很难满足社会的要求,势必减低了这些儿童的生存能力。

  三、相应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扩大异地儿童入学教育的保障机制
  现实生活当中,孩子没有跟随外出打工父母去上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昂贵的借读费用以及入学方面的户籍限制问题。一定程度减低异地儿童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门槛和取消借读费用问题。使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能跟随在在外地打工的父母身边就读,这样父母不仅可以监督辅导孩子的学习,还可以对孩子进行各方面的教育、沟通和交流,一次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系统化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委托制度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由于父母长期外出打工,法定监护责任很难履行。我国应根据我国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80%的事实,系统地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委托制度,明确监护权受委托的主体、范围、条件、职责、责任,及其受委托人应拥有的法律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一定程度的落实执行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使其健康的成长。
  建立监督监护委托制度,任何制度的执行都需要监督才能有效的执行,儿童监护机制及监护委托机制可以在政府相关部分进行登记,并指定相关人员定期访问、视察。同时对监护不力的人员提出通报批评并责其改正,做好相关记录。
  (三)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法制宣传
  近年来由于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不到位,祖辈因年老体弱,不能对孩子的健康和安全进行有力的保护,造成孩子被拐卖、被强奸、强迫乞讨等问题。政府要加大对这些犯罪份子的执法力度,适当严惩那些对农村留守儿童生命健康造成破坏的不法份子,对他们产生更大的威慑,不敢以身试法。
  另外,对农村的治安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要指定特定的人员定期给农村留守人员安排法制讲座,使其自身加强对法律的认识,更加懂得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不安定份子进行教育,同时也产生一定威慑力。只有这样给农村留守儿童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环境,才能使其安心的生活。
  (四)政府扶持建设家庭式小作坊,就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
  由于农村土地收入低下,入不敷出;另外加上农忙的季节性,农村劳动力出现剩余,大量农民外出打工挣钱。一方面政府投入一定资金,在农村兴建小型加工厂,并派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指导,就近解决劳动力问题。
  或者对农村家庭式小作坊给予大力的免税免费政策,扶持家庭式小作坊,并定期给出开场建议,正确引导农民投资,那么就可以解决青壮年劳动力外出的问题,随之孩子的教育、安全、监护问题都会逐渐解决。
  儿童是我们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命运和民族的前途,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这关乎着我国发展的前景,不容忽视。我们只有保护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贯彻和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的社会发展观,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稳步推进新农村的建设,进一步加速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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