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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民利益诉求保障机制的探析

发布时间:2015-11-26 10:34


  论文摘要 公民权利保障的力度、纠纷有效解决的程度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广度已经成为衡量和谐社会深度和宽度的重要标尺和评判准则。我国现行的公民基本权利救济规范体系仍然存在很大缺陷,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救济规范体系是实现权利的本质内涵的需要;是满足国家正当性存在并实现其存在价值的需要。

  论文关键词 公民权利 社会矛盾 国家制度 诉求机制

  在国家与公民的契约上,公民让渡权力,国家行使公权力为公民服务,但由于国家制度设计及公民权利诉求的矛盾,两者之间显得不是绝对的契合,也就是说公民的权利诉求或者权利保障的满足程度与国家制度的涉及息息相关,对于国家权利主体矛盾的协调和解决是衡量国家社会制度设计质量和贯彻力度的重要依据,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调,公民权益在法治社会中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必须贯彻落实的国家行为。笔者在研究我国公民利益诉求处理机制的同时,也简单介绍国外公民利益诉求处理机制的经验,如渠道多样化、便捷化,公民投诉处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民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等,对于我国处理相关问题有一定启示。
  一、法律框架内公民权利的法理解读

  公民基本权利始终是人类走向法治文明的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透过纷繁芜杂的争议,深入探究基本权利问题的本质,我们必须立足于“人”这一本原,结合公民权利关于国家制度和权利、权利保护与社会矛盾等之间的辩证关系来探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价值目标,但对于如何建构和完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仍是困扰我国法治实践的重要课题。在法理学的视野中,“以人为本”是基本权利保障之逻辑起点。
  不难理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人民主人地位的实现有赖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完善。建立完备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机制,对于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内在要求的“和谐社会”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宪法和行政法体制下的公民权利
  在立法的层次或者法的位阶上,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是公民主体资格在法律层面上的反映,也是公民参与社会行为不可或缺的社会人的起码资格。随着人文主义的兴起,程序的正义得到张扬,人们注重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权利。
  现代宪法体制内,公民的民主权利的保护一直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和宪政化的标志,但是,在不同的社会体制内,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却被无视甚至践踏。公然无视公民权利与挑战国家公权力可以在一个层面上进行理解。国家权力的目的或者终极目标就是保障人权,追求社会最大化利益,也即是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福址。从权利与权力的逻辑关系上,也是先有权利才有权力。权力是从权利中让渡和产生出来并通过宪法的形式国家化、民主化、合法化与程序化。
  其实,每个国家都在试图找到这样一个平衡点,既能保障现存的利益格局,又能兼顾到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力图证明这样一个命题:找到平衡点就将社会矛盾化整为零,这是没有证明方法的。因为社会矛盾既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矛盾也是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共同使然的矛盾。宪法体制内都在周全各种利益的保护,并将国家权力在民主的范畴内发挥到极致,但依然出现权力与权利的不断对抗,这种对抗不是公权力自身的问题,也不是权利诉求的本身要求问题,而是权力网的链接、设置、分解、调和、监督与权利需求之间的畅通问题。在制度的层面,国家都在通过宪政保护公民权利,在国际社会依然如此。全球化的背景下,没有一个国家刚从制度、法律的层面挑衅公民的权利。否则违背社会发展的规律。因此,宪政体制的规定在民主化的要求下必须将人权放在首位。

  三、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辩证关系

  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权利是一对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很重要的社会关系。在社会实践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主要表征在行政管理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上。在行政法学的领域,公民的角色应当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针对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由于体制上的问题,如我国以前的行政机关尚处于管制型的角色,更多的强调的代表国家管理,更少的考虑到也是为民服务,一些行政机关干部甚至将自身的工作岗位与公民的权利诉求对立起来。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很多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评价很低。笔者也走访了很多机关,确实存在以上“四难”现象。这样,公权力与权利断裂了。国家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都在全局考虑通过公权力设计良好的法律、体制、政策等,以维护社会关系,保护社会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及其诉求。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行政国家公权力的时候是没有资格越权行使的,只能代表政府服务。应当是服务型的政府服务型的机关及服务型的人。判断一个公权力行为的行使也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比如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在法定时间内、程序是否得当、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法律依据等,笔者以为以上这几点都可以行使公民的监督权,这是主动的权利。这也是自下而上的权利。公权力不是绝对的,尽管是纯粹的,公权力也不是恣意的,而是透明的受到法律规制和社会羁绊的。

  四、公民权利与社会矛盾的辩证关系

  当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变革时,有可能导致的社会的改革或者社会的变革,无论是变革还是改革,都将不可避免的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触及一定的利益格局的改变。比如相关机制的缺失和不到位,公民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其中,诉求解决机制的不健全和处理不当难免会增加社会的矛盾和公民的不满,但这种不满和矛盾得不到安抚和解决的时候,社会的隐患可能会瞬间爆发,社会的秩序将会受到破坏,更谈不上稳定与和谐。因此,如果诉求渠道阻塞或解决的方式不民主、不公平,那么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或者冲突将影响国家的公共秩序。

    五、国外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做法

  参照国外的一些国家关于公民利益诉求的保障机制,笔者结合美国、法国、英国、韩国等国家的一些做法,归纳如下:
  (一)多渠道保障公民的诉求
  国外的一些欧美国家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表达公民的利益诉求,一是通过地方议员向国家议会等反馈;二是通过向行政机构投诉,反映问题;三是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提起诉讼,由司法部门公平公正的进行裁判。
  (二)权威合法的投诉机构网构建
  我们应当参考、借鉴法国、美国等国家的一些做法,因为在各个机关、部门处理的信访、上访案件中,能迅速、高效解决的只有一部分,而且范围有限,形式单一,依靠从地方行政首长到中央行政首长的渠道和很窄,太过于夸大公民因投诉引起的极端行为,就是我们倡导的稳定。但如果公民的民心不稳又何谈社会的稳定,表面上的稳定不是真正的问题,只有最大化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公民合法的利益诉求,完善权威合法的投诉机构网构建,拓展公民投诉的各种渠道,无论是民间的还是群众性的,都可以分担国家行政上司法上的“讼累”。从某种角度上也可以节约社会成本,提高效率。
  (三)设置独立的投诉出体
  在国外各类投诉案件中,涉及的对象有很多,既有事业单位,也有国家的行政机构,既有普通的公务员也有各级干部。如果不能独立投诉的主体地位,势必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诉处理的结果。独立的处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告,是社会公民迫切希望看到的局面。也使得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等的关系因为涉及到投诉的问题而变得更加的公正无私。美国构建了一条独立的投诉渠道值得我们参考。
  (四)建立公民的投诉平台或处理机制
  不可否认,很多国家历来重视公民的权利保护,但为什么每年都有不少因为投诉机制不健全而不断上访的案例呢,每一个公民都希望自身的权利能得到实现,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能得到合法解决,但依然出现不少的极端事件。笔者以为,每一个公民在追求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并非在开始的时候就有极端行为,应该是诉求得不到解决或者解决不彻底,经历一次次的对政府的质疑,最后通过极端的方式宣泄和表达。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公民投诉平台或者处理机制是刻不容缓的,这是一项长期的举措,不能松懈,投诉渠道必须畅通。

  六、公民保障权利诉求机制的基本建构

  构建利益诉求的畅通渠道是利益分配不公的纠错方式,是满足人的需要、实现社会和谐、促进人的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国家制度公正的重要标志。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正常的权利诉求渠道,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只能以特殊方式争取,如对于农民工、低收入者、贫困人口等维权主要人群,他们没有特别的体制外的方法,自身也缺乏维护权益合法合理表达的方式,有的甚至通过非法的方式来争取自我的权益保护,这种极端的做法既满足不了自身利益的解决更可能带来更大的社会问题。当他们想通过正常渠道表达权利时,很多政府官员却把他们的利益申诉视为是找麻烦或者社会不安定行为而压制。这样,政府应该将公民的权利诉求与整个社会的利益格局放在一起加以考量。笔者以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障公民权利。
  1.加强社会制度建设,以制度规范社会管理行为,逐步加强社会流动机制、社会利益关系协调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社会安全机制等方面的建设。探寻符合公民权利保障的最优管理方式。
  2.促进阶层流动,打破阶层壁垒,推动城乡体制、地区体制、户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建立社会阶层间的流动机制和开放系统。通过给处于下层人们向上层流动的机会以排除或者消除社会矛盾的目的。
  3.关注弱势群体,改善社会民生,从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本物质生活、就业等方面改善公民的权利境况,同时提高民主监督的覆盖面。
  4.贯彻社会补偿原则。社会不可能给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完全平等的发展机会,这是人们发展起点的不公正。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某一具体社会制度、具体政策的实施不可能给每个人带来相同的利益,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有人成为既得利益者,有人利益受损。要实行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诉求满足,国家应该通过制度建设给予社会发展的最少受惠者补偿,在住房、社会保障、医疗、就业等方面给他们的生存和安全以制度保障。
  5.保持公民权利诉求与社会容忍的张力。不可否认,在公民主张权利诉求过程中,有的是通过不合法的方式甚至极端的方式想讨回公道,政府部门应该在道德和法律上有一定容忍的空间和处置事态的张力,这种容忍不是包庇也不是放纵,而是人性化的管理,不要急于以暴制暴,因为还有很多权利受损害的公民因为在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博弈中受到了行政处罚或者诉求的责难,只能忍受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我们的政府部门应该给广大公民亲切感、服务感,要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过渡,政府有权威、有程序、有执法的严肃性,但为何不对需要利益诉求的公民给予更多的服务呢,因此,仅仅有负责任的政府还不够,还要加强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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