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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发布时间:2015-09-18 14:20


  [论文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围绕治国理政,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出了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总要求和发展道路,宪法的地位与实施,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司法和政法队伍建设,以及依法执政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基本涵盖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是有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法治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智慧结晶,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指南。

  [论文关键词]法治理论;创新;发展

  一、关于国家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及其目标体系的理论

  确立以宪法为统领的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治国理政方略和以法治中国为目标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报告提出和确立了“推进依法行政”的战略任务。十七大将依法执政原则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和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理论写入党的正式文件,并列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了这些观点。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理论,将党的十五大以来法治建设的行为与法治建设的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成熟,是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指南。
   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理论,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格局,也是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贡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时隔35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和强调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这是对旧“十六字方针”的创新和发展,更深刻、更全面、更系统地反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规律和要求,是中国新时期全面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工作方针,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
  以法治中国为目标,确立了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新一代领导集体的另一个重大理论突破。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面临“中等收入国家陷阱”。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如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应对和化解各种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重大课题。
  根据这种情况,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以法治中国为目标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目标体系: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建设法治中国目标体系的提出,首次为中国人民勾画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蓝图,这不仅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重要创新发展。

  二、关于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处理好几个基本关系的理论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布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基本关系:
  (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建设法治中国总目标的前提。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
  强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依法执政。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应同向而行。依法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关键,这一方面要求以党章为首的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的基本要求与精神下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已集中清理了党内法规。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近四成被宣布废止或失效。通过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用制度来规范权利的运行过程,强化反腐败的制度治理,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反腐败的长效制约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将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建设法治中国五大子体系之一予以重点提出,进一步表明了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适应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在宪法和国家法律体系之内,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一部分整体推进。
  (二)人民主体地位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正确处理人民主体地位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根本保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实现法治中国总目标的基石。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特征,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思想的总体体现。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都要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要充分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做到:
  一是立法要体现民意。立法权的行使是人民主体地位的最高体现。四中全会的《决定》要求改进立法体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立法更好的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正义,从而推动人民主体地位在立法环节中的实现。
  二是执法要保护人民的权益。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执法为民、严格执法是关键。这要求政府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依法行政、推进机构、职能、责任法定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打造诚信、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三是司法要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视与保障。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底线。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司法公正推动社会公正,切实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救济途径。


  (三)改革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攸关建设法治中国总目标的贯彻落实。目前我们的改革正处于深水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矛盾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改革的阻力也十分巨大。在此种局面下推进改革,我们不仅需要壮士断腕的决心,更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
  如果说过去的改革更多是靠“摸石头过河”、“先行先试”的创新、勇气和闯劲,那么现在则必须确保“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确立,明确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们的改革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要改变以前领导人决策的政策治理模式,实现法律治理。改革的主张要转化为法治主张,决策出台须于法有据,任何政治上的改革意见和建议都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任何政治上的主张和议案都必须经过立法程序讨论方能指导改革实践的开展。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的成果不被人治所蚕食、改革秩序井然、稳步前进。
  (四)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正确处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建设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再一次凸显科学界定法治和德治关系的重要性。目前由于过分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道德建设、法治建设已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社会诚信度降低,道德滑坡,传统美德、职业道德等优秀道德文化出现萎缩。道德的下滑不仅加重了法律的责任,更使得整个社会难以树立对法律规则的信仰和自觉遵守。
  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律给予道德以外部保障,道德给予法律以内在信仰。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三、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宪法摆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心位置,并提出健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了国家宪法日。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个十分突出的亮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法律的实施,首要的是宪法的实施,必须维护宪法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国不可一日无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基和灵魂,是实现国家良法善治的前提条件。我国现行宪法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内在统一,规定了一系列依宪治国的法治原则,确立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重要性,也确定了依宪治国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我国法治建设的总目标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正确道路和方向。
  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生命所在。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依宪治国必须建立宪法实施制度,维护宪法的权威。
  任何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是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法治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必须强调依宪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的各项执政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党在制定政策、做出决策和推行政策、执行决策时必须考虑民众的权利诉求,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处理问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经得起公众的质疑和批评。党的各项改革措施,必须于法有据,特别是于宪法有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各项政策和改革措施不会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宪法是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必须树立宪法意识,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宪法权威的风尚,筑牢依宪治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四、关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内容,也是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关键,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他还对行政执法提出一系列明确指示,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建设,是保证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基本条件,是实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要求。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仍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不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因此,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不仅关系依法治国总体目标的实现,更是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长治久安。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重要部署、重点任务,意义重大,迫在眉睫。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坚持“问题导向”,把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置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目标的重要地位,确定了“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目标,为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了准确定位、科学规划和全面部署。为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决定》明确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健全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法治政府建设的六个重点领域。全会规定的法治政府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涵盖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领域、关键环节和难点所在,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方向,对于最终建成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中全会的《决定》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了新的目标、新任务,进行了重点部署,提供了具体行进路线。这是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和发展的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为把握好这次机遇,各级政府应当积极谋划,奋发有为,创新发展,按照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研究和应对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立足实际,在法治轨道上开展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在2020年我国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五、关于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理论
  
    司法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在国家政治生活、法律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公正的司法,不仅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更是法治国家的生命线。随着我国国家治理法治化方略的逐步形成,通过公正司法,确立司法在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终局地位,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既是“诉讼爆炸”时代背景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符合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当前,中国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明显进入矛盾凸显期。同时,社会转型使得传统社会解决纠纷的途径难以发挥固有的功能,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入司法领域。2013年中国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达1337万多件,“诉讼爆炸”的时代已经到来。随着司法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刻不容缓。
  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工作。他提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他还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六大任务,并做出一系列重要部署。
  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系统方案。其中包括: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完善审级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人员责任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等。这些措施和方案可谓对症下药、魄力非凡、掷地有声。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不是脱离时空的抽象理论,在我国,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适应国情发展和回应社会需要。
  司法廉洁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队伍道德水平的高低、业务素质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因此,必须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坚强司法监督。

  六、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

  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的一个重要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要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法治要内化成人民群众的信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全体人民真诚信仰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才能形成。“奉法者强”。执政者带头遵守法律,在宪法法律框架内活动;治理者信奉法律,杜绝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公民维护法律、践行法律,拒绝假冒伪劣、环境污染,把法律作为衡量自身行动的标尺。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与信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国家建设必须与法治社会建设同步进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简政放权,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四中全会则要求必须增强在法治框架内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的能力,寻求法治之下的最大共识。改革深水区的利益藩篱、攻坚期的复杂难题,都反映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上。要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公法纠纷解决机制,倾听保护各方不同的利益诉求,给予充分的救济渠道和保护途径,实现治理能力全面提升,确保法治中国的巨轮稳健前行。

  七、关于依法执政的理论

  随着国家治理法治化方略的确立,党的执政方式理应随之转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确立以依法执政为中心的法治化执政模式。这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又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和发展。
   在党的历史上,关于党的领导是靠党的政策、领导人的威望,还是依靠法律,来实现党的意志,是存在争论的,走了不少弯路,甚至经历了挫折。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党的执政方式必须转换到依法执政,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模式上来。在这方面,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中国国情,深刻总结了党的执政规律和要求,以依法执政为中心,明确提出了法治化的执政模式。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转变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党要坚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应该把自己的活动重心放在指导立法上,努力使自己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意志。党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才依照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党要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分工负责、协调一致行使职权。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将依法执政明确化、具体化和系统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理论和执政党建设理论的重要阐释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他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再次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将执政党的领导融合于依法治国之中,而不是将二者对立起来,这个理论认识对于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十分重要。2014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明确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些新的理论成果,反映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关系问题的高度重视、深入思考和睿智认识,成为四中全会出台《决定》的重要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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