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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上自由主义:诺齐克政治哲学述评

发布时间:2015-08-05 09:53

 生命之旅

  “尼采曾要求:你应如此活着,一如你愿意这样的生命可以永恒的重复。那似乎有点苛求了。然而,哲学,却确实构成一种生活方式,值得延续至其终结。一如苏格拉底最初向我们示范的一样。”---诺齐克如是说。

  罗伯特·诺齐克是二十世纪美国最着名的哲学家之一,1938年生于美国纽约市,其父是在纽约经营小生意的俄罗斯犹太移民。诺齐克从当地公立学校毕业后进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攻读哲学专业,1959年毕业后转入普林斯顿大学研究所读研,师从美国着名科学哲学家亨普(Carl Hempel),期间受到哈耶克(Friedrich Avon Hayek)和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思想的影响。1963年他以论文《个人选择的规范理论》获取哲学博士学位,之后便留校任教,期间曾获奖学金在英国牛津大学留学一年,1965年转入哈佛大学任教并成为罗尔斯的同事,两年后升为该校哲学系正教授。在具有浓厚的道德哲学氛围的哈佛大学哲学系中,诺齐克作为对道德问题的主要关注者之一具有自己的独特视角,与罗尔斯关于康德道德哲学的规范性研究不同,诺齐克一直把自己的研究重点放在如何用恰当的道德理论去说明我们面对的生活和世界。

  在罗尔斯的鼓励下,他和美国纽约大学哲学系教授、着名哲学家、伦理学家内格尔(Thomas Nagel)一起组办了一个小型的伦理学和法律哲学学会,每月进行定期讨论,参加讨论的有着名的政治哲学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沃尔泽(Michael Walzer)等。1981年到1984年期间,诺齐克担任了哈佛大学哲学系系主任的职务,1998年由于他“不仅对于当代哲学具有重要影响,而且以其观念超越了他所在的学科,乃至于产生了学术的真实而深刻的影响”,获得了约瑟夫·佩里格雷诺驻校教授职务。 2002年1月23日,在他经历了与病魔胃癌进行长达七年的艰苦抗争之后不幸逝世。诺齐克短暂的一生着述丰富。二十几年 出版七部哲学专着:《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哲学解释》(1981),《省察的生活:哲学沉思》(1989),《个人选择的规范理论》(1990),《理性的本质》( 1993),《苏格拉底的困惑》( 1997),《恒在:客观世界的结构》(2001)。这样一位英才的离去在世界各地都引起了轩然大波,世界各地的主要媒体,如美国的《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华尔街日报》,英国的《泰晤士报》、《卫报》、《经济学家》,中国的《南方周末报》、《明报月刊》等都纷纷发表文章,悼念和缅怀这位伟大思想家。

  与罗尔斯的体系化理论与严密的逻辑论证风格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诺齐克的思想具有很深刻的分析性和原创性,既不缺乏逻辑的推理,也善于结合典型的现实实例层层突破与驳斥他所不认同的观点。他的着作字里行间都洋溢着希腊先哲的雄辩风格,“其中有精心推敲的论证、被未必存在的反例所反驳的命题、令人惊奇的论点、困难的问题、抽象的结构条件、寻找一种适用于一组特殊事例之理论的尝试、使人吃惊的结论等。”诺齐克的思想兴趣非常广泛,他所进行的研究与教学主题极其多元化,所开设的课程涵盖了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各个领域。他的研究也不只是停留在其代表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所探讨的政治哲学领域,而且涉及到了人生哲学、价值哲学、认识论、伦理学、经济学等领域,甚至还延伸到了数学、量子物理学、演化生物学、认知科学和神经元科学等领域,他的这种博学才识不能不令人折服。并且,在他的学术生涯中他自始至终对学术充满了极大的热情,据他的好友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德绍维茨(Alan Dershowitz)所言,诺齐克在他逝世前一个星期还在和同事讨论学术问题,并对他们的着作提出批评。

  诺齐克是以《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引起学术界关注的,然而在他的学术着作中关于政治哲学的专着仅此一部,另外,只有在《省察的生活:哲学沉思》中谈到一些。

  内容概要

  道德奠基—权利论

  同罗尔斯相似的是,诺齐克的思想灵感很大部分也是来自康德。据他自己所言,他的论证所依靠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康德着名的定言命令的第二条原则“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作为具有尊严的每一个人,都具有绝对的权利,生活在由多个人组成的人群之中的每个人,在追求自我的目标和幸福时不能逾越其他人的权利,每个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都是行动的道德边际限制,每个人都不应该在没有得到他自己的同意的情况下,作为其他人的手段甚至做出牺牲以达到他自身以外的其他目的,这种人的目的性的道德奠基是作为人之为人的根本保障的。个人的某些权利例如生命权,即使是他自己由于某种 原因想要放弃,这也是不允许的,更不用说他人的侵犯了。

  诺齐克以这种道德观批判了“赤裸裸的功利主义”,他认为功利主义所主张的靠合法的牺牲个****利而促成的“社会利益”是根本不存在的,功利主义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因为他们设想社会本身是经历快乐和痛苦的实体,它的幸福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加,但是实际上这样的实体是根本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享有各种利益或承受各种罪害的活生生的个人。一个人的权利的丧失而导致的痛苦和对道德边界的逾越所造成的不公正是不能由另一些人得到快乐而被抵消或成为正当的。对个****利的侵犯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总之,在他看来,个人对自身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都有绝对的权利,我们不能通过以压制或牺牲这些权利为代价来达到所谓的社会福利

  诺齐克也批判了他所谓的“权利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of rights),这种功利主义认为,为了更重要的或更多的权利,一些人的权利可以被践踏。这恰恰违背了诺齐克的道德边际限制,个****利不仅是否定意义上的权利,即个人不被伤害或干涉的权利,而且应该被认为是对他人行为的障碍或约束。通过以上的两种批判可以看出权利的两个基本特征,即权利的否定性和提供边际约束。总之权利是我们惟一关心的事情,具有彻底性也即个人的权利胜过所有其它的道德或非道德考虑。由此,诺齐克以这样的道德奠基为他的整个政治哲学讨论奠定了根基,正如他自己所言,“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提供了基础和界限”在这么一个道德奠基之上,诺齐克在这本书中按三大部分的论证来层层递进的建立起自己的政治哲学理论大厦。首先我们看他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

  无政府主义批判与最小国家建构

  本书的第一部分首先对无政府主义进行了批驳,这种批判的论证之出发点是按洛克意义的“自然状态”概念,也即一种“无政府状态”。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受自然法的约束从而达到在共同体中过活自我的生活的目的,但是侵犯他****利的事情是难免的,于是在这种状态中,个****利的维护以及权利的侵犯之后惩罚侵犯者和索取赔偿的自卫权利的执行都由个人执行。这就产生了很多不便。因为许多人会缺少实践自己权利的能力,并且对于怎样惩罚侵犯者也可能受个人偏见左右而导致新的不公正,以至于产生轮回的冲突状态而使人们难以享有和平的生活。在洛克看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便是订立契约,建立一个公民政府,于是国家便产生出来了。但是诺齐克认为,洛克的这种由自然状态直接经由契约而产生过国家的论证过于匆忙,而且并不太令人信服,因为处于某广阔领地上的大量的个人很难一下子达成契约而产生国家,更可能的是一部分人先通过小范围的以自愿的安排成协议来解决他们的问题。“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可能自己去执行其权利,……而其他人则可能应其召唤而与他联合起来保卫他。”[10]从而形成诺齐克所谓的“保护机构”(protective associations)。

  各个保护机构为了保护各自顾客的权利得到维护,也必然会出现冲突。属于不同保护机构的个人之间发生冲突之后,比如一个机构会保护它的顾客,而另一个机构会试图惩罚他,于是这些具有一定实力的机构之间便会发生战争。通过激烈争夺之后,最后可能剩下少数保护能力较强的强势机构(dominant protective associations)。假设最后剩下两个实力不相上下的保护机构,则会有三种可能的情况:一是双方彼此争斗,经常占上风的一方渐渐把占下风的一方的顾客吸引进来,最终使占下风的一方彻底拆台;二是两个保护机构分属不同地域之中,各自顾客将迁居到自己委托的保护机构所在的地域之内生活,形成一个地域之内有一个支配性保护机构的情况;三是两个机构征战不已,实力不相上下,他们为了避免战争所付出的昂贵的成本,同意和平解决,即建立作为仲裁者的第三方法官职位或法庭并遵守它的裁决,于是也形成了唯一的支配性机构。

  总之,以上各种情况最后都将形成某个地域内人们生活于其中的唯一一个保障个****利的共同体系,这便形成了国家的雏形,但它又不是一个国家,因为这个支配性机构还缺少国家的一个必要条件,即“它拥有必要的对在这个地区使用强制力的独占权”[11]因为这个地域中还有一些没有委托这个机构保护的独立分子。诺齐克认为让这些独立分子与它合作要用暴力来完成,这是合乎道德的,因为独立分子有自利的倾向,它并不象支配性机构一样具有较为可靠而无偏见的理性司法程序,因此独立分子容易造成不公正的惩罚支配性机构的顾客的危险,并且支配性机构也有实力用暴力完成让独立分子的合作。于是支配性保护机构便垄断了权利实施,成为一个国家,但是这种诺齐克称为“过分的最小国家”(ultraminimal state)不是一个公正的国家,因为它只是保护了那些购买它的保护性服务的人,很多由于贫穷等原因无力支付服务费的个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因此,过分最小国家从道德的意义上说必须变成最小国家。到此,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者的批判完成,批判意味着建构,“最小国家”理论也同时建构出来。当然,这种最小国家的功能只是防止暴力、偷盗、欺诈以及保障契约的顺利履行等,这种功能起源于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国家(nightwatchman state)的功能,这些基本的功能非但不会造成无政府主义者所担心的侵犯个****利的结果,反而会更好的保障个****利,任何超越最小国家功能的国家都将会侵犯个****利。

  过分最小国家批判与最小国家辩护

  此书的第二部分是引起争议的篇章,主要论证了以资格理论(entitlement theory)为核心的持有[12]正义理论(the theory of justice in holding) ,这是一种历史的正义观(a histor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 )。进而根据此批判了任何逾越最小国家的过分最小国家,这种国家以模式的正义观(a patterned conception of justice )为基点,主张按照某一特定模式(诸如需要、才能、道德表现、平等或业绩等)对财富和资源进行再分配,从而达成福利国家的现实实践。为什么诺齐克反对这种国家呢?因为这种模式的正义观[13]都是非历史的,也即它在进行公正的分配考虑时完全不考虑事情形成的过程,比如说个人是如何获得他们的占有物的过程。恰恰相反,诺齐克主张的资格理论考虑到了资源是怎样形成的历史过程,具体来看,他的资格理论[14]包含三项原则

  首先是获取或占有的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无主物如何变成被持有的,它们经由哪些过程变成被持有的,以及哪些事物、在什么范围内变成被持有的等等。由此便规定了人们怎样才能成为一个他过去没有所有权的物品或资源的所有者。人们对无主物的占有权是通过属于他们自己人身一部分的劳动力对这些物品进行生产或改造而获得的[15],劳动创造了权利。诺齐克的这种获取正义论主要是沿袭了洛克的劳动获取论,两者实际上没有多少差别,占有一个物品是否合乎占有的正义原则要看它在占有之前和被占有之后对其他人是否是一样好的,具体说就是,如果一个人对某物占有,那么这种占有就是排他性的独占,如果这种独占没使他人受到损失甚至还使他们获得利益,那么这种占取就是合乎正义原则的。与洛克不同的是,诺齐克为占有权设定的条件是占有的行为不可恶化别人的境况,而洛克则认为给别人留下足够的利益是占有的条件。

  第二个原则是转让的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即人们以交换、馈赠等方式对所持有的物品或资源的所有权进行转移时,必须是出于自愿的同意的,否则任何其他的没有经过所有者同意的通过通过欺诈、强迫等方式获得物品都是违背此正义原则的。如果出现了违背这两个原则的占有或这是转移,即出现不正义,就必须加以矫正。这便引出了第三个原则。第三个原则是矫正原则(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violations of the first two principles)。

  基于他这种充分考虑了资源形成的历史过程的持有正义论,诺齐克进一步批判了仅仅根据即时性的目的—结果原则(end –result principles)形成非历史原则的模式化分配正义论的罗尔斯和当代其他平等主义者。他对罗尔斯的批判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关于社会合作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他批判了罗尔斯得分配正义问题由社会合作引起的结论;其次是关于差别原则对社会合作的意义,他批判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的结论;第三是关于分配原则的产生问题,诺齐克批判了罗尔斯的“原始状态”理论[16];第四是关于自然资质对分配的影响问题,诺齐克批判了罗尔斯以道德应得为论据证明取消由天赋引起的分配差别的论证的不合理性。诺齐克对平等主义的批判从两个角度进行:首先他指出将平等视为国家合法功能的论据非常缺乏,并且平等的实施必然侵犯拥有财产权的一部分人;其次他从平等与自尊的关系角度批判了平等的不合理性。

  总之,通过诺齐克这些严密而有趣的论证,他承接第一部分所得出的结论,即只有最小国家在道德上是合法的,更深入了对最小国家的辩护,指出了任何逾越最小国家的过分最小国家都是违背道德的并且必然将侵犯个****利。

  最小国家与乌托邦之架构

  诺齐克经过前两部分对最小国家的起源和功能进行严密论证之后,进而从另一个方向,即考察那种有显着振奋作用的社会思想传统—乌托邦理论而得到第一和第二部分所论证的结果—即最小国家。他指出这种最小国家绝对不是苍白无力的难以实现的乌托邦,相反它是为乌托邦提供了最佳框架,从而肯定了它具有激动心灵或鼓舞人们为之奋斗或牺牲的吸引力。

  首先,诺齐克从分析可能模式的“乌托邦”概念出发,它是指“一切可能的世界中最好的世界”,在这种社会中,所有人都快乐的、按照自己向往的理想生活而生活着。但是这种乌托邦社会只是空中楼阁,难以实现。因为每个人都具有独特性,并且每个人的理想生活观都也很可能彼此差别很大。因此他强调乌托邦应是一种追求各种乌托邦的架构(utopia is a framework for utopias),人们在这种架构的乌托邦中可以自愿结合,自愿寻求到自己所认为理想的某个理想社群中,并在其中自由的按照自己的理想生活理念而生活。在其中不允许任何人把自己的乌托邦观念强加给他人。关于如何通向这种乌托邦的理论思路,诺齐克主要分析了三种可供选择的、相互支持的思路。

  通往乌托邦架构的第一条思路从人是有差别的(people are different)事实开始。人们在气质、兴趣、理智能力、精神追求和希望采取的生活方式等方面都不相同。他们在各自拥有的价值以及对这种价值的评估方面也存在分歧。因此毫无理由认定只有一个共同体可作为所有人的理想,而是有很多理由认为有不止一个共同体。每个人都有一种客观上对他来说是最好的生活;对每个人来说,只要善的客观标准能够生效,就有许多很多不同的生活都可以说是最好的。从人有差别的事实出发,通过以上分析,诺齐克得出结论:在乌托邦中将不是只有一种共同体、也不是只有一种生活方式存在。乌托邦将由各种乌托邦组成,是各种乌托邦的一个架构,乌托邦社会是具有乌托邦精神的社会,即一种基本乌托邦(meta-utopia)。

  通往乌托邦架构的第二条思路是从所有的善不可能同时实现这一事实着手。为了达到某时的某一种善就必须达成某些交易协定。但是一个独特的交易体系被得到普遍同意是不合理的,因此,从被选择对象上来说,各种不同的共同体将作为一系列选择对象出现的对象被选择的机会是均等的;从选择的主体来说,每个人都能选择那个近似于他对各种价值之平衡的共同体,这种主体选择的机会也是均等的。

  通往乌托邦架构的第三条思路建立在人们是复杂的(people are complex)事实基础上。假设先前的论证错误,而且有一个对所有人来说是最好的社会。我们可以用两种方法描述它,一是设计手段(design devices),通过设计手段的描述是经由人们坐下来思考何为最好的社会而得到的。在做出决定之后,它们就着手按这一模式模仿一切事物。但是由于人的极其复杂性而导致的一系列复杂情况,即使有一个理想的社会模式,也很难达到这一先验范式;二是过滤手段(filter devices),这是一个把许多选择对象排除选择范围之外的过程。决定其结果的有两个关键因素:过滤过程(filter process)和过滤过程所作用的选择对象系列的特殊性质。对于那些知识有限、不能准确知道可欲目标之性质的设计者来说,过滤过程是特别恰当的。此外,过滤过程具有可变性,能产生由突出优点的候选对象。

  过滤过程的目的是找到人们想生活于其中、自愿选择在其中生活的那些共同体。这一乌托邦结构的运行虽然是一种优越的过滤过程,但是也不可能达到一个所有人都能在其中生活的最好社会,而只是发现最好社会的性质的最好手段。因此这一乌托邦的架构能容纳所有彼此差异的乌托邦理想,但它并不担保哪一个将会实现。

  总之,在这种乌托邦架构中,人们可以自由选择不同于国家的共同体并且自愿的不受强加与干涉的实现自己的生活理想。而人们在最小国家中被视为不可侵犯的个人,任何人都不可被别人以某种方式用作手段、工具、器械或资源;任何人都是拥有个****利以及尊严的人;最小国家允许我们个别的或者与我们愿意与之联合的人一起来选择我们的生活,实现我们的目标,以及我们对于自己的信念。因此看来,最小国家就是一个真正理想的乌托邦架构。

  缺陷与成就

  作为一名纯粹学者和杰出思想家,诺齐克把他的一生奉献给了最具挑战性和创造力的人类思想事业,而《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无疑是他对人类思想事业的巨大贡献之一。在其中诺齐克以其包含挑战性的批判精神、犀利的笔调、严密而有趣的论证对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进行了鲜明的维护,由此他作为古典自由主义派别的代表与他的论敌兼同事的现代自由主义主要代表之一罗尔斯形成了鲜明的学术立场。两人分别作为持有权和程序正义论与分配正义论的坚决扞卫者相互争论数年而不相上下。当然他们的争论并非是无所谓的,而是对民主(以权利平等的假设为基础)和资本主义(它难免造成财富的不平等,因此,必然会造成权利的不平等)之间深刻的矛盾的深刻反映。[17]这种争论至今在敦促西方乃至东方思想界对曾经作出的政治和理论选择对照世事变迁进行再反思、再选择。[18]

  比起罗尔斯在学术界所引起的巨大影响来说,诺齐克的理论似乎有些孤注一掷,他在学院政治哲学界几乎没有信徒,其中的主要原因首先是他的那种过于极端的自由放任主义立场,对此他自己在本书出版十多年之后也有所意识并做出了明确的自我批评,“我曾经宣扬过的自由放任主义的立场,现在看来有着严重的不当之处。”[19];而且他的论证也有一些人人都难免的不完美之处,比如说在他论证支配性保护机构在向国家过渡时处理与独立分子的关系问题时,“对于占据了支配地位的机构在反对对手时使用暴力,它虽然没有看出什么道德问题,但是他感到,对于它用强制手段让独立分子合作的做法,他却要利用极多的篇幅和复杂的证明,这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的论证显然是个不易自圆其说之处。”[20]他自己也承认对于支配性保护机构为何有资格强迫独立分子在他们之间发生争执时接受它的司法程序,他没有给出很好的理由。还比如说他在论证占有权的“洛克式的附带条件”时,对于占有行为如何不恶化别人的境况,如何判定和进行比较,他无法给出一个完全令人满意的回答。另外,在本书的第三部分中也有一些令人不解的言论,比如对为什么各种社团可以禁止资本主义,可以不允许个人成员在它们的安排之外进行选择,以及国家和社团之间有何不同等问题,他没有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总之,这本着作并非是所有论证已经全部交待清楚的完美无缺的整体,正如他自己所言,“把所有这些观点——我的怀疑、焦虑何不确定,连同我的信念、信心何论证——都交给读者。”第三就是由这种极端立场和论证分析所得出的令大多数人难以接受的一些哲学结论,比如说诺齐克对平等的观点,他反对任何对资源的任何模式化分配,过分偏爱不平等,而许多学者已经假定,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就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因此诺齐克的这种过度强调个****利而导致的不平等令许多人感到厌烦和难以接受。另外还有学者指出他这部着作是缺少实践意义的,“更象是为了的出逻辑结论而提出一些看来十分合理的假设的学术演练,因而排除了其他的考虑。”[21]

  但是以上这些缺陷并不能否定它的成就。首先他所提出的政治哲学观点具有惊人、有力而且不妥协的独创性,“至少一个世纪内在学院哲学主流中没有这样的观点以这样的魄力被提出。”[22]在这部着作出版之后,它便马上以一种具有挑战性和独创性的魄力对已有的政治哲学理论形成了一种颠覆性的质问,从而划定了政治哲学的又一全新的疆域,唤醒了沉浸在教条主义酣睡中的人的新的思考。在此着作中,诺齐克对罗尔斯和平等主义的假设和观点做了深入的研究并且提出了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反对意见,比如诺齐克批判罗尔斯,“抱怨他‘放弃了个人神圣权利不可侵犯这一西方经典性的现代价值圭臬,无论如何,所谓‘平等的自由’和‘差异原则’,都必定要付出牺牲个人天赋权利的代价。”[23]他一系列的敏锐的质问激发和促进了罗尔斯和那些主张平等主义的学者对人类正义问题的重新审视和再思考。他的这种勇于提出问题的敏锐批判风格是学术思想与人类进步的主要动力,哲学永远是忠于问题而不是忠于答案。其次是他的论证也极具独创性,其中充满了针对人们以为是稳妥观点的许多精彩而令人震惊的反例,比如在论证资格理论时举出的球星威尔特·张伯伦的着名例子、在论证道德边际限制的概念时举出的吃动物和体验机的例子等,这些反例时而以妙语的形式提出,时而以挑剔的形式提出,论证细腻深入而不乏趣味,从而为哲学的写作与论证方式开拓了又一新的风格。

  总之,于学术上而言,自从这部着作出版以来,几乎每一本出版的关于正义、财产或政治义务的着作都包括对他的着作的讨论,或者至少提到他的这本着作;于现实而论,展望当今时代,我们对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愈来愈加重视,对于人类自由与文明如何更好发展的问题的思考是难以绕开诺齐克的这本具有争议性的名着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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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王建凯译.台湾: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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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康德.康德全集[M] 第四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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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擎.诺齐克的思想之旅[N].香港:明报月刊,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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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王天成等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12](英)洛克.政府论[M]下篇.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3] 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14](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M].冯克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15] 万俊人.《思想前沿与文化后方》[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2.

  [1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 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科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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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 Oxford , Blackwell ,1974年;中译本:《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与《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王建凯译,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8月15日初版。

   哈佛大学驻校教授的荣誉职务首创于1935年,按惯例授予哈佛大学在跨学科领域间做出了开拓性贡献的最杰出的学者。在诺齐克获此荣誉之前总共仅有17位哈佛大学教授获此殊荣。

   北京大学何怀宏教授和中山大学任剑涛教授在《南方周末报》2002年2月21日版上撰文悼念诺齐克。香港《明报月刊》2002年3月号悼念诺齐克的文章题目为“诺齐克的思想之旅”。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 Oxford , Blackwell ,1974,第 x页.

   Nozick ,“The zigzag of politics”(“政治学的z字形态”),in The Examined Life :Philosophical Meditation, New York / London / Toronto,Simon and Schuster ,1989.

   [德]康德:《康德全集·第四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437页。

   [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王天成等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7页。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 Oxford , Blackwell ,1974,第13页。

   关于个人为什么有“偏见”,诺齐克在他的着作中有详细的讨论,参见Robert Nozick: The nature of rationalit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 第100-106页。

  [10]《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王建凯译,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8月初版,第12页。

  [11] 同上。

  [12] “持有的正义”是诺齐克针对并不是中性概念的“分配的正义”而提出,他认为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central distribution),“尽管本章标题也用了[分配]一词,我们最好还是用一个显然是中性的术语。我们将谈论人们的持有;”参见《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王建凯译,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8月初版,第163、164页。

  [13] 诺齐克认为哈耶克虽然反对模式化社会公正,但却不够彻底,“尽管哈耶克反对模式化的分配正义观,他自己却还是提出了一种他认为是合理的模式”参见《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王建凯译,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8月初版,第171页。

  [14] 原文是entitlement theory,北京大学何怀宏先生和中国社科院冯克利先生译为“资格理论”,台湾的王建凯先生译为“权利理论”,台湾政治大学何信全先生译为“赋予权利理论”。

  [15] 这一观点来自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第19页。

  [16] 关于罗尔斯着名的“原始状态”理论,详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科出版社第118-182页。

  [17] 何怀宏:自由的人生,南方周末,2002-2-21。

  [18] 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4月第2版,第364页。

  [19] Robert Nozick: The Examined Life :Philosophical Meditation, New York / London / Toronto, Simon and Schuster ,1989.第292页。

  [20] [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7月第1版第334页。

  [21] 同上书,第326页。

  [22] [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王天成等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58页。

  [23] 万俊人:《思想前沿与文化后方》,东方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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