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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与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16-03-25 14:30

  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安定有序、公平正义、政通人和、经济繁荣、诚信友爱、人民安居乐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表达了千百年来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太平盛世的理想,因此得到全社会热切的回应。这是一首雄壮的生活进行曲,和谐是它的主旋律。其基本要求是在中国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形成互尊、友爱、互助、共进的关系,大家齐心协力为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一、没有民族、宗教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在各种社会人际关系中,民族和宗教关系具有特别的重要性。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民族是具有较长历史和较大稳定性、延续性的群体,民族身份不会轻易变动,并对社会生活时刻发生影响。宗教是属于深入内心、惯性极强的一种精神文化,往往处在民族文化的核心位置,并与民俗紧密相连,关系着亿万人民的精神世界和日常生活。民族与宗教经常结合在一起,蕴藏着巨大的精神力量,也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物质力量。民族、宗教会引发出推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发展的强大动能,也会在一定条件下爆发出破坏民族团结、社会安宁的强大动能。环顾世界,追思历史,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实在太多了。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族、宗教矛盾处置不当,或将矛盾激化为对抗,不仅社会和谐安宁化为泡影,而且导致流血冲突与战争,或者国家分崩离析,造成巨大的破坏与灾难,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可以说,没有民族和宗教的和谐,便没有全社会的和谐;促进民族和宗教的和谐,乃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

 

  二、新情况、新问题

 

  与世界上许多陷于民族纷争和宗教冲突的国家、地区相比,中国是当今地球上最为安宁而富有朝气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经历过长期战争和动乱的岁月,对于来之不易的和平发展机遇期,是倍加珍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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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们不能自满,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看到矛盾和隐患,要看到我们工作的不足和在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第一,苏东剧变以后,国际上出现新的民族主义浪潮,民族矛盾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显著上升,由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地区性冲突有加剧之势,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也比较活跃。这些对我国都有影响,尤其在边境地区,影响更为直接。第二,中国正处在现代化事业飞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改革和发展给各族人民带来富裕和进步,同时也因竞争激烈而造成发展的不平衡和更多的利益冲突,以及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矛盾。交往的频繁促进了各族间的交流合作,同时也出现了更多的文化磨擦。第三,文革冷战结束之后,政治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淡化,长期受到抑制的民族意识、宗教感情都有所复苏和增强。国家和社会空前重视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和发扬,于是各民族特色文化(包括宗教文化)的发掘、整理和研究工作蓬勃开展,各民族的文化主体意识更加自觉。第四,在改革开放的推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传统文化的精华在复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在传播,中国成为人类多种文明和平交汇的地方,中国进入一个多样性文化互动的时代。中国当代文化由此更加丰富多彩,中国民众的精神信仰、生活方式也有了更为广阔的自由选择空间,民族、宗教也出现了异彩纷呈、空前活跃的局面。当然也不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需要加以规范和引导。

 

  三、为了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澄清几个理论问题

 

  思想先于行动,没有正确的理念便不会有健康的实践,而以往在理论上是有误区的。

 

  第一,民族、宗教与阶级斗争的关系文革及其以前一段时期内,倾思潮曾经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简单归结为阶级斗争问题,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伤害了一大批民族、宗教干部和朋友,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认为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和宗教问题中的矛盾大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确认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阶级斗争和敌我矛盾主要表现为敌对势力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和其他违法破坏活动,但要依法对治,不能扩大化。

 

  在宗教问题上,宗教鸦片基石论宗教落后论长期流行,一些人只看到宗教是有神论和历史上剥削阶级利用宗教作为思想统治工具,看不到宗教的合理性和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尤其看不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宗教属性与作用所发生的根本性变化,仍然视宗教为旧意识和落后文化,给予歧视和限制。在民族学和民族理论研究中淡化宗教的作用,并不把它作为构成民族的一种本质要素。不克服宗教鸦片基石论宗教落后论,便不能正确对待民族文化,不利于民族和谐。这种情况正在改变,越来越多的人从宗教人类学宗教社会学的视野去研究宗教,深入把握宗教的民族性和文化性,重新给宗教作社会定位,更倾向于把宗教看作是文化资源和文化力量,于是宗教文化论逐渐成为一种主流意识。

 

  第二,民族、宗教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

 

  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华民族的构成格局是多元一体,民族的多样性与一体性也就意味着民族文化和民族、宗教的多样性与一体性;正确认识民族、宗教的异和同,是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必要的理论工作。大体说来,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儒、佛、道三教,彼此之间互相渗透,和尊天敬祖的基础性信仰一起,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的主流思想文化,起着核心和纽带的作用,为各民族所普遍认同,它使中华民族作为文化共同体从来不曾分裂,也从思想上促使暂时出现的政治分裂最终走向统一。同时,各民族在历史发展、地理分布、语言文字、经济文化类型等方面的众多差别,也造成民族、宗教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一是汉族与少数民族在宗教信仰上有明显不同。汉族融合了古代许多民族而形成,人口众多,分布极广,又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其民间信仰是多神崇拜,诸教杂而多端,其学者信仰则重道德理性而轻神秘宗教。总之,汉族内部是多信仰多宗教,而以仁礼之教为重心。与少数民族相比,汉族正式教徒占人口比重较少,有鬼神观念者颇众,信仰多不专一,而功利性较强,文化精神偏向于以人为本,以现实为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众占人口比重较大,信仰虔诚,文化精神偏向于以神为本,以来世为重,宗教的民族性突出,宗教处在民族文化比较中心位置上,这种状态至今基本上未变。大半个世纪以来,由于无神论在汉族中的广泛流行,汉族与少数民族在信仰上的差异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

 

  二是少数民族宗教之间也有巨大的差异。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类是信仰世界宗教:佛教(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南传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基督新教、东正教)、伊斯兰教,还有中国道教;一类是民族、民间宗教,如萨满教、东巴教、本主教、苯教、毕摩教、麽教,以及与道教结合的师公教等,它们是在原生型宗教基础上形成的民族宗教,具有了某些跨时代的特征;一类是传统的多神崇拜,不具有专职的教务人员和独立的组织,广泛弥漫在民俗风习之中,如土地崇拜、天体崇拜、动植物崇拜、鬼魂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灵物崇拜等,具有较多的原始信仰特征。

 

  中国各民族宗教信仰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是社会管理者必须正视和关注的。以前人们多从进化论的角度去评判其高下雅俗,并分别予以对待,这有其合理性,但仅此是不够的。从文化相对论的角度看,多样性的民族宗教各有自己的特色和价值,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民族在宗教信仰和文化权利上是平等的。树立文化多样性观念,学会在信仰上相互尊重,建立民族之间相互信任,这是实现民族平等的必要条件。宗教感情往往与民族感情融为一体,故宗教歧视必然导致民族歧视,信仰互尊才会有民族平等与团结。对于宗教信仰比较普及的民族来说,加强民族理性和宗教理性,提倡宽容精神,使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始终在理性范围内运行,抑制狂热和偏激,不使极端主义滋生,是十分必要的,这是保持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的必要条件。

 

  第三,民族、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正确阐述和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国内外都很关注。前苏联在宗教问题上的失误使国际上流行一种观点:社会主义国家指导思想是无神论,所以必然执行反宗教的政策,不可能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我们国内也有人把宗教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这当然是误解和偏见。中国社会主义者信奉的不是一般的无神论,而是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懂得宗教产生的根源及其存在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复杂性和国际性;

 

  同时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必然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意愿和权益,包括自由选择信仰的权利。邓小平开创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把社会主义与中国贵和文化结合起来,在强调政治原则和法律法规的统一性的同时,以开放的态度充分尊重思想信仰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重视民族、宗教作为文化资源的价值,把主导性与多样性、先进性与广泛性结合起来。宗教与社会主义在世界观上是不同的,但在社会政治、道德、文化诸层面上有许多可以沟通和互补的地方,至少可以并行而不悖。所以社会主义社会能够容纳宗教,社会主义者与宗教界完全可以在信仰上互相尊重,在政治上团结合作,在许多社会事业上协调共事,建立和谐的关系。

 

  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在民族、宗教问题上,人们要养成按共同规则办事的习惯

 

  我国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根据宪法的原则,我国又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国家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法律依据,也是各民族人民实现民主权利和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它们使我国的民族、宗教工作从以行政管理为主逐步转变到法制化轨道。我们目前的迫切任务是认真学习和努力贯彻落实,为此还要结合各地情况尽快制定更细致的规则,以便于具体操作。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干部和群众头脑中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干部队伍中长期形成的以行政命令代替依法办事的习惯还不易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许多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久拖不决或矛盾激化,并非无法可遵,而是有关部门不去贯彻执行,或者总是临时应付、个案处理,或者以实用主义态度,有利的便做,不利的不做,缺少法律神圣的观念和法制化的工作程序。我们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出现侵犯民族和宗教人权及非法犯罪行为时,要学会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与之进行斗争,不能默忍纵容,也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对付非法行为,那样会使问题复杂化并使自己陷于非法。

 

  五、继承和发扬中国民族、宗教文化的优良传统,造就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

 

  对于中国的历史文化,我们应当批判地继承。一方面长期的帝制社会,统治者实行民族压迫和宗教歧视,常常利用宗教矛盾分化压制被压迫民族,给各族人民带来许多苦难。另一方面以儒、佛、道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又表现出高度的人道主义和理性精神,其主流是积极的,对中华民族的聚合与繁荣做出过重大贡献。我们今天要构建和谐社会,要调整和优化民族宗教关系,就应进一步肃清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民族、宗教歧视与偏见,发扬传统文化的精华,开发它的现代价值和意义,使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文化资源,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优势文明。

 

  中国民族、宗教文化的优良传统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多元和谐的传统。儒学具有多种文化共生共长的理念,虽在历史上处主导地位,而无强烈排它意识,主张仁爱忠恕和而不同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其主流派对民族宗教和外来宗教都是比较宽容的,因此才有佛教的和平进入及伊斯兰教、基督教在中国的流传。而佛、道二教亦尚爱贵和,心怀广大,与儒学一起培育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性格和精神,使中国人普遍具有较强的民族理性和宗教理性。中国这块土地遂成为一个多样性宗教共存的百花苑,各种外来宗教在这里都有和平生存的空间。在中国中心区域,既未出现一教垄断文化的局面,更未发生大规模流血的宗教战争。相反,各教之间交融互渗,尤其佛教与儒、道的沟通与互动,成为世界上文明对话的典范,这是值得中国人自豪的。

 

  第二,重生尚德的传统。儒学以人为本,以生生为天地之大德,强调仁民爱物民胞物与。佛教讲无缘大慈、同体大悲,怜悯一切有情众生,以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为本旨。道教重生贵命,主张功德成神,积善成仙。三教皆以热爱生命、行善积德为修道之要。影响所及,各种宗教皆致力于道德教化和慈善救济事业。宗教当然必有自己崇信的神灵和理论化的神道或神学。但中国宗教的主流不把神道和人道对立起来,而强调神人一体,相信合于人道者必合于神道,由此而形成深厚的宗教道德理性传统,使极端行为和宗教仇杀不易滋生。在中国,一种宗教若没有良好的道德形象和宽容心胸便无法立足和传播。

 

  第三,爱国进步的传统。中国各大宗教积累了与主流社会磨合的丰富经验,善于把自身的教义、活动同国家利益和社会进步协调起来,成为社会稳定的力量。特别是在近现代中国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运动中,宗教界人士的主流是爱国的,他们把宗教的命运同国家民族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用抗外侮、救国家的行为,实践宗教爱人济世的宏愿;又能根据时代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创新教义教理及活动方式,以便适应中国的国情,跟上社会的变革和前进的步伐。中国宗教界又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者,他们在爱国爱教的同时,积极进行与世界上一切民族和宗教的平等交流合作,相信仇必和而解,反对暴力和战争,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宁。中国当代宗教只要能够继承优良传统,继续发扬光大,便会为社会和谐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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