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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发布时间:2015-07-25 09:40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6-0031-02
  有效的新闻报道传播可以披露新近发生、发现的事实,给人们提供有效的信息,反应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还有利于文化思想的传播,提供娱乐,服务民生,实现有效的社会监督等社会功能。近些年,随着信息知识时代的到来,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及其过于强调新闻活动的自由行、民主性,新闻传播过程中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人们追求高质量生活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已经成为新闻传播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浅析了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做好自然人隐私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1 新闻传播中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与现状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利。隐私权即是自然人的私人信息、秘密享有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隐私权是自然人安宁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保护自然人尊严,体现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现阶段,在我国新闻传播与自然人的隐私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主要是由于:在新闻工作中往往过于看重新闻自由的特征,忽视了对自然人隐私权的考虑。其次,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大部分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偏低,存在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等价值理念,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通过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在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具有诸多漏洞和不足等等。
  2 新闻传播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2.1 新闻采访侵害隐私权行为
  新闻采访是新闻信息的重要源泉,是新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侵害自然人隐私权重要表现之一。新闻采访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在新闻采访和报道的过程中,新闻工作者在未经自然人的许可下,私自采用窃听、窥探等非法行为进行新闻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些新闻工作者擅自进入自然人的住宅、居住的酒店、私人办公场所等场所进行采访,侵害了自然人的私人空间不受侵犯的权利;第二,有些新闻记者通过窃听电话、偷录谈话记录,或者对采访者跟踪、偷拍录像等方式进行采访活动,严重侵害了自然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人身自由、正常生活空间的侵犯。第三,有些新闻工作者还私自调查被采访者的信件、档案材料、财产状况,损害了自然人的通信自由权和通讯秘密权的合法权利等等。在当今社会的新闻报道过程中,采访侵害隐私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新闻当事人的精神生活和实际生活。
  2.2 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行为
  新闻报道是新闻活动的重要内容,其报道具有公开性。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侵害自然人的隐私权利所造成的损害相较于小字报、匿名性等形式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强烈。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在新闻报道中,未经被采访人的同意,或者违背被采访人的真实意愿,私自将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发布、公开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对报道性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的姓名、地址,及其受害人的特征应当给予保密,保护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然而我国一些新闻报道工作中,仍存在对“性”话题的当事人不回避、隐私公开的现象,造成受害人的名誉受损,身心遭受摧残等伤害。第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未经当事人允许公开他人的婚姻史、疾病史、财产状况、生理问题等隐私问题,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例如,对某整容医院的报道过程中,私自公布整容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对某人的先进事迹的报道赞扬中,却将其家庭生活、婚姻状况等私人信息公开等。第三,未经当事人允许报道其违法犯罪史和一些不光彩事情,使得全社会都知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3 新闻传播中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
  3.1 提高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法律素质
  我国新闻传播中出现侵害自然人的隐私权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普遍偏低,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思想政治觉悟不高。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工作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比如说,新闻工作者不应当以公布传播自然人的隐私、信息手段谋取利益,不能够采取偷拍、窃听等方式对自然人进行采访活动。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遵循的大的准则,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因此,加强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首当其冲是提高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对新闻工作者的选拔录用应当严格考核其思想素质、道德水准。加大对对新闻工作者的教育力度,提高新闻工作者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认知,定期有请专业的法律人才对新闻工作者开展相关隐私权的讲座,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常识,培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等。
  3.2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完善法律法规,是加强对隐私权保护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不断完善的需要。现阶段,我国宪法、民法以及其他法律文件都涉及到相关的隐私权保护条令,但没有明确的表述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侵害隐私权的处理行为完全按照名誉权损害的处理方式,而且处罚措施不够具体,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践;有关自然人的隐私权的权利义务较为笼统等等漏斗和不足。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有效的结合现阶段我国隐私权侵害案件和隐私保护现状,建立隐私权的保护法,提高法律文件的实效性和可用性,做到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这需要在宪法中要明确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文献,构建较为完善的保护制度,在刑法中,规定侵害隐私权的犯罪行为表现、及其惩处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实现新闻立法,明确在新闻工作领域中,自然人隐私权保护内容,及其的新闻工作者侵害自然人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补救措施等。
  总之,新闻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紧密联系,对社会生活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新闻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层出不穷,新闻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严重阻碍了新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只有加强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完善法律制度,才能促进新闻事业的不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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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刘守涛.论个人信用征信中的隐私权法律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0.
  [3]张津.浅析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D].兰州大学,2008.
  [4]张卫鸿.新闻侵害隐私权问题研究[D].中国传媒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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