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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学的价值取向

发布时间:2016-03-29 15:38

  长期以来,几乎所有的伦理学都是探讨人际道德,其功能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其价值取向是追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生态伦理学突破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界限,闯入人与自然关系的界域,它以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为对象,其功能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其价值取向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对传统伦理道德的补充与升华。

  

  一、生态伦理学追求人与自然整体发展的价值取向

  

  生态伦理学要求确立生态整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它认为,大自然表象上看似冲突,其实为更深层次上的相互依赖。生态学的研究业已证明了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生态系统中,各种环境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合成有序稳态的有机整体结构,在竞争者之间达成了平衡。其中任何一种环境要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其他一种或数种环境要素的变化,甚至会给某一范围的环境质量带来不利影响。生态系统中某一物种要完善、发展必须与生态系统整合在一起。生态系统的所有事物都被当作某种资源来使用,而环境则被生物当作营养源与垃圾场。由此可见,生态系统是一个由多种成分组成的巨大的价值系统。其中,物种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彼此互换,任何一个物种都为整个生态系统的繁荣与稳定努力贡献并从中获益。生物与其环境相互影响,自发评价,共同维护生态系统的和谐与完美,生物的价值主体地位在系统中得以体现。处在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人与自然是唇齿相依,休戚与共,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整体。


    (一)人与自然整体性说明,要实现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维护自然界的发展

  

  传统伦理学的价值论基础是人类中心主义,其核心是只承认人是价值的惟一尺度,认为人是万物之灵,是自然的中心、主宰、征服者、统治者,是道德行为和法律关系的惟一主体人对自然有着绝对的自由支配权利,一切应从人的利益出发,甚至从某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出发对待自然,根本否认自然的价值、权利和尊严。这种追求自身利益的价值观暴露了人类文明的狭隘性。

  

  生态伦理学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性,强调人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自然物。因为“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5。这说明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并同自然界一起发展,人要靠自然界生存,并受自然规律的制约。这种新型的生态价值观认为,自然环境的价值并非相对人而言之价值,自然环境的存在并非以为人类所用为其最终目的,而是自身的一种权利;正如人需要生存的权利一样,自然界也有生存的权利。

  

  传统伦理道德只注意到人对社会的依赖,而生态伦理则考虑到人对自然的依赖,是对人类生存的社会性和对自然的依赖性的双重关照。这种道德观意识到自然界的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前提,只有自然界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利用的资源,才谈得上人类社会的发展。自然是人类的恩人,为人类提供其赖以生存的各种物质材料,人类要感恩于自然,对自然施以道德关怀。所以,人类有责任保护自然环境,维护自然界的发展。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就是破坏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自掘坟墓。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自然对人类具有种种价值和意义,人类对自然也并非只是利用、破坏,而且也具有相应的价值。人对自然的价值是通过人所独有的主观能动性体现出来的。自然之物没有意识,自然自身不能为自己说话,不具有人的理性。正因为人是自然界中惟一具有理性的高级动物,在认识、利用规律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所以人才能对原本是自发的、盲目的、无意识、无理性的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起到引导、促进的作用,使大自然更加适合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更加满足人类的需要。

  

  自然不是独立于人类的存在之外,人类有目的的活动始终参与、影响着自然的自组织进化,一直渗透到被其改造的自然界,并且自然界反过来影响和制约着人的实践活动。人对自然的价值就在于,人不仅是自然的开发者、利用者和享用者,同时也是自然的管理者,自然整体价值的保护者和自然利益的维护者。因此,引导、管理好自然,使其朝着和谐、有序的方向发展是人类的神圣使命。人类只有保护自然环境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发展,要实现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维护自然界的发展。

  

  (二)人与自然整体性说明,要实现自然界的发展必须维护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类面对的自然是“社会的自然”。单纯的自然界不具有伦理意义,探究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意义,只有在社会领域中才能进行。马克思曾经说过: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2简言之,只有在社会领域中,才会有人与自然的关系,才会使人对自然的行为具有了伦理方面的意义。

  

  人类在自然界中所进行的各种实践活动,都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表面上看,人对自然的开发利用仅仅是人们从自然界中获得物质资料的过程,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但如果再深一层的追究,就会看到这其中还渗透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人类群体与人类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代内和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等。这样,人与自然就构成了一对特殊的道德关系。在人与自然关系对立或紧张的背后,其实隐藏着人与人关系的紧张或对立,人与自然关系之间的危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危机,并且人与人的矛盾占据主导方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是人类自身无限膨胀的物欲和无节制的浪费所造成的。人与人的利益之争集中表现为开发、掠夺自然的竞争。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鉴于此,人类应当以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改善推动人与自然矛盾的解决。

  

  既然人与自然的关系渗透着人与社会的关系,要实现自然界的发展,保护好生态环境,就必须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既然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结果,人类是自然之子,大地母亲就有养育自己子女的责任。人类要生存乃至发展,就必须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吸琢”大地母亲的乳汁。如果不允许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就等于母亲把子女遗弃一样,人类只能活活饿死。所以,人的生存发展与自然的生存发展是辩证的统一。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是人与自然相互尊重生存和发展权利的一种表现。

  

  我们反对那种对自然资源不负责任的乱开滥采,但也反对那种对自然资源的“绝对保护”,不允许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倡人们过原始式的生活,实现社会“零增长”。人类对自然应当负有道德义务,但这并不是说人不可以有自己的利益,不能改造自然为我所用,只能听命于自然,任其摆布。人保护自然,既是为了人自身,也是为了自然存在物本身;人对自然存在物的义务不能完全还原为人对人的义务。在原始文明乃至农业文明时代,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极低,虽然自然环境没有遭到破坏,但人类社会发展缓慢,就连自己的吃饭问题也不能很好地解决。与此同时,自然界还以一种荒原的姿态存在着,因而对人类社会的价值也就大打折扣。列宁指出::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可见,自然要实现自身的发展,完成养育自己子女的义务,就必须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自然资源只有在人类很好地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的条件下,才能满足人类的要求,并实现自身的发展。

  

  总之,人与自然的关系应从两个相对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人的生存和活动离不开自然,自然界为人类提供了生存空间、劳动对象和原材料;另一方面,现实的自然界同样离不开人和人的活动,离开了人和人的活动,自然界就退回到了原始的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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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态伦理学追求人与自然平等发展的价值取向

  

  伦理道德强调的重点之一就是平等原则。但传统伦理学认为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也是唯一的道德顾客,因而其平等性也仅仅局限在人际之间。人是自然的主人,有绝对的权利,二者之间谈不上什么平等。生态危机迫使人类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及指导其行为的价值论基础,生态伦理学把传统伦理学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延伸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中,拓展了伦理道德关怀的范围。

  

  (一)人与自然之间存在价值上的对等关系

  

  传统伦理学之所以把道德界定为只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畴,是因为它认为价值主体必须具有自我意识、目的性和内在价值,而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因而是一切价值的来源,其他非人类的存在物只具有外在的、工具性价值。由此可见,这种伦理学表现出典型的单一主体价值论或片面的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论,将人与自然置于不平等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不仅要求人与自然整体发展,而且要求人与自然平等发展。

  

  生态伦理学认为,人以外的存在物特别是生态与人一样,也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和权利。在生态伦理学的视域中,人类可能是价值主体但作为价值主体的不一定都是人类。生态伦理学把作为整体的自然界视作价值主体,讨论作为价值客体的各种自然物,尤其是生物,关注人类对自然界稳定、有序、进化的意义;与此同时,生态伦理学把人类视作价值主体,讨论作为价值客体的整体自然界或各种自然物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意义。在肯定人的价值的同时,也不忽视生物和动物的价值,这对人们完整地理解价值范畴是有帮助的。可见,这是一种平等的价值形态。

  

  关于自然价值是主观还是客观的问题,在理论界有着激烈的争论。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存在物的价值是人的主观情感投射的产物,只有在它们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兴趣、目的和情感的时候才是有价值的,因而其价值是主观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存在物的价值不能完全还原为人的兴趣或偏好,它们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而且它们的这种价值是客观的,不完全是人主观赋予的。

  

  哲学价值论与认识论有天然的联系,但未必认识主体就是价值主体。认识只是价值关系建立的非必要条件,而并非必要条件。在认识论意义上,人类当之无愧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中心,人类在自己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把自身和自然界分开,并在实践中自觉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认为人类理所当然是高于自然的有意识的社会存在物。这种以“自我”为中心,而且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切从自身利益为轴心的行为方式,当然就成为评价好坏、善恶、美丑、利弊、得失的价值主体。需要指出的是,认识论的价值主体论并不能否定本体论的价值主体论,在本体论意义上,世界则无所谓中心,当然世界上一切物体又都可以成为中心,二者并不矛盾,因此无所谓主体又都是主体。人的评价能力是认识论意义上的评价能力,而生物体乃至生态系统是自发的评价体系,并不依赖人的思维智慧。生物体的生长、繁殖乃至自我修复功能、抵制死亡等种种‘智慧”,充分显示了其具备价值主体的特性。生物体所追求的体质状况,是一种被赋予价值的状态,因而价值就存在于生物体这种成就之中,不是人类任何主观心情与意欲的附带品。

  

  从生物共生意义上考察生物的价值,便决定了所有生物物种在价值上的平等性,决定了所有生物价值的内在性与外在性的统一。生态理论学认为,人类永远无法成为自然的主人,自然既不是人类所创造的,也不是为人类所创造的。人对自然不是占有与主宰,而是互具价值、互存利益。这就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主客体两极对垒的二元结构和价值无法兼顾的偏颇,科学地建构主客体互益性的合理机制,摆正人与自然的平等位置。

  

  (二)人与自然之间存在权利上的平等性

  

  传统平等观受人本主义所左右,其价值观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在其权利本位上,把人类作为地球万物之首和大自然的统治者,即权利主体。人类凌驾于万物之上,大自然和人类生存的环境是人类权益的客体人类可以肆意剥夺它们的生存权利。也就是只承认人的权利,无视自然物的权利。在环境问题的巨大压力下,人类逐渐从人类中心主义与单纯经济利益走向生态中心主义与多元环境利益,通过否定非环境保护的传统观念,逐步形成了人与自然在权利上平等的现代理念。

  

  生态伦理学扩展了道德共同体的边界,使之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由它们组成的整体一大地都具道德性,并认为确认自然的道德的价值还必须具体到对自然物权利的确认。生态伦理学着重强调人与自然的权利公平,它要求改变人类的基本观念,确认包括人和非人在内的生命主体及其权利。自然是人类的母亲,人类没有理由要她生活在我们的权威下,自然应与人类享有平等的权利。自然环境的存在并非以人类的利用为最终目的,正如人类有不可剥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一样,自然环境也有自身存在的权利。

  

  生态伦理学改变了人在自然中的地位,认为人对自然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一方面,人有权利用自然满足人自身的生存需要,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限度;另一方面,人又有义务尊重自然的存在事实,保持自然规律的稳定性,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维持在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范围之内。

  

  生态理论学虽然否定了传统伦理学的平等观,但它并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为了人类自身健康利益而保护环境,这只是最低限度的环境公平目标。这种新兴的价值观所要求的平等目标应当体现于:①实现代内公平,它意味着在分配环境利益方面今天活着的人之间的公平;②实现代际公平,它主张代际之间尤其是今天的人类与未来的人类之间的公平,以维系世代间利益的平衡;③实现种际公平,即人类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的公平。在这三方面的目的之中,更为关键的是后二者,它们是生态伦理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目的。

  

  现代生态学证明,每一物种都在大自然中占据一定位置,都按照自己的目的生存发展,不同物种彼此相生相克、相依相随;物种之间的关系,是物竞天择、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大自然中的一切物种都处于自由生存和自由竞争的状态,都有其生存发展的权利。各个物种都生而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判断物种是否公平的主要标准,是自然正义,即自然生态规律。因此,要把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的生态系统的爱护纳入到政治、法律和道德体系中,把生命和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与“人”一样公正、公平对待的“主体”,同自然平等相处。

  

  三、生态伦理学追求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

  

  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进而威胁到全体人类的生存,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发展观提出了质疑。可持续发展观正是人类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正确解答。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在于规范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两大基本关系,其实质是要体现两大基本关系的和谐平衡。

  

  (一)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人与自然应当保持和谐关系

  

  可持续发展观的基本点之一,就是强调人类在追求健康而富有生机的生活权利的同时,应当与自然保持一种和谐的关系,不应该凭借手中的技术和投资,采取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追求这种权利的实现。

  

  自然环境是支撑人类社会的物质基础,人类的活动都与环境息息相关,而环境则全方位地制约着人类的发展。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人类与自然环境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人类的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的有力支撑,因而发展是整体的发展,是综合性的发展,是环境自身的发展和人类发展的有机统一;是生态持续、经济持续、社会持续三大系统的有机统一。其中生态持续是基础,经济持续是条件,社会持续是目的。所以,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能持续的。

  

  确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将使人类社会发生两大根本转变:一是伦理价值观的转变;二是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工业文明的生产方式,采取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产和生活模式,从原料到产品再到废弃物是非循环生产。这种生产方式把增加消费作为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用各种途径鼓励消费,通过商业广告出售消费主义,以高消费为特征的物质主义成了人们的价值取向。于是,无限制地追求物质享受和感官的刺激成为许多人的人生目标和时尚,奢侈的生活远远超过了人类的合理需要。其结果是,为了满足当代人对物质的过度需求,大量开采资源,制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不但超过了自然界的支付能力,也使人和社会的发展形成巨大的阻力。

  

  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无论是可再生的还是不可再生的,都是有限的,而且地球对环境污染的吸收能力以及对资源枯竭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的。可持续发展观是一种体现节俭美德和代际关怀主义的消费观。要求人的生活方式以实用节约为原则,以适度消费为特征,追求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崇尚精神和文化的享受。为此,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以自然的可再生能力的维持为原则,应当抛弃人对自然狭义的“战胜”、“征服”、“索取”的固有观念,不断积极地调整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当代人与后代人应当保持和谐关系

  

  可持续发展观的基本点之二,就是强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占有自然资源的平等性,以保持两代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当代人在创造和追求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后代人与自己的机会平等,不允许当代人一味片面地、自私地追求自己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后代人本应享有的同等生活、消费与发展机会。可持续发展观认为,人的发展不仅包括单个人的发展,也包括人类的发展;不仅要求从当代人、当代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待社会发展问题,还要从未来人类、未来社会的角度看待发展问题。从而使发展主体由单一走向多样,由片面走向全面,由一极走向多极。

  

  在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人的主体不仅指“当代”人,而且包括“后代”人,当代人的利益与未来人的利益同等重要。“我们不是从祖先那里继承地球,而是从子孙后代那里借来地球”。地球是人类共同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也是共同的。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为了人类共同的未来,我们要坚持代与代之间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平等权利,上一代对下一代负有责任;离开这种责任,就谈不上人类的未来。当代人以及每一代人在满足本代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同时,应当使资源和环境条件保持相对稳定,从而持续供给后代。我们不能“吃子孙粮,断子孙路”。所有的生态资源利用必须综合考虑它们的长期积累结果,人类应放弃一切可能导致逐渐削弱下一代利益的生态资源利用模式。只有每代人都接受并贯彻这种思想于行动之中,地球才可能成为人类永远的家园。

  

  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公平性原则,既指代内公平,又指代际公平。前者是空间上的、当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后者是时间上的、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实现代内公平是解决代际公平的前提条件,代际公平又是代内公平的最终目的。这两者紧密相关、互为前提、统一共存。但就可持续发展说来,最重要的当然是要求实现代际公平。传统的伦理都是在“共时性”的维度上加以发挥可持续发展视域中的代际伦理是一种“历时性”伦理,即在空间基础上加进了时间。这种伦理观强调“在场”的当代人应对“不在场”的后代人所承担的单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在考虑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关系时,应把人类的近期利益扩展到长远利益;把局部利益扩张到整体利益;把人们进行的各种特定的价值目标的特定行为纳入到实现人类整体价值目标的范围之内。在当代人与未来人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社会需要方面做出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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