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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摩尔的实践伦理学

发布时间:2016-03-29 15:45

  自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发表之后,伦理学研究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即规范伦理学和分析伦理学(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是对指导人们生活的道德原龄准财善恶评价的现实标准等实际内容的探讨实际上,规范伦理学这一名称的取得乃是由摩尔伦理学说的出现而造成的;正是由于他在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方面迥异于以往的伦理学,才一方面使其伦理学获得了元伦理学的名称,另一方面使得在此以前的传统伦理学被称为规范伦理学与元伦理学相对立的规范伦理学包含了德性伦理学或美德伦理学的内容,只要所研究的对象或内容属于现实生活的道德方面,不论是经验的还是理性的、规范的还是德性的(美德的)自然主义的还是形而上学(包括神学在内)的,都属于规范伦理学的领域或范围。

  

  由于G.E摩尔是现代西方元伦理学(分析伦理学)的开创者,通常认为他是一个反对和排斥规范伦理学的伦理学家;实际上,在摩尔的理论体系中充满规范伦理学的内容,甚至有人称其思想为“理想功利主义”;只是他没有使用这一名词,而是用“实践伦理学”的概念来表达他在这方面的思想实践伦理学不是伦理学的一个专门的、通用的概念,而是对伦理学的一部分内容的特定指称,其意义非常宽泛、笼统在摩尔以前,由于伦理学总是指向人们的现实具体的社会生活,解答人们在道德现象上的困惑,因而具有强烈的实践品格或实践特征,与人们的道德言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大凡有关美德的、规范的(规则的或准则的)幸福的、至善的等等内容的探讨,都可以纳入到实践伦理学的范围内;就伦理学与人们的道德实践的密切关联来说,把摩尔以前的一切伦理学都称为实践的伦理学也不为过,因为在他以前的一切伦理体系,基本上都是关于人们的道德实践的实质性内容的。

  

  ―、摩尔实践伦理学的主要内容

  

  摩尔认为传统伦理学对行为的善恶评价、对行为的指导等方面的研究,无疑是伦理学的研究内容。伦理学总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它所关心和研究的都是我们生活中所碰到的道德问题或疑惑,它要对生活中发生的经验事实进行理论的归纳或提升,为我们的生活解惑摩尔明确指出,“某些日常判断的真理性无疑是伦理学所关心的我们随时都说,'某某是一个好人’,或者'那个家伙是个坏蛋’;我们随时都问道,'我应该怎么办’或者'我这样做对不对’。随时我们都冒险发表'节酒是德,而酗酒是不德’这类意见一一伦理学的任务无疑就是讨论这类问题和这类陈述……”摩尔把传统伦理学的这些内容纳入到他的实践伦理学里,只是无暇给予更多的理论关注。由此可以看到,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说的那样,摩尔反对或无视现实的道德生活及其需要;实际上,摩尔并不反对伦理学去研究和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并不反对伦理学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与行为提供指导,他曾说:伦理学’这一名词事实上跟这种对人类行为的讨论是极其密切地联系着的。在语源上,就是这样联系着的;并且,行为无疑是伦理判断最平常和最广泛有趣的对象”伦理学所研究的这一部分内容,摩尔将其称为类似于“决疑论”的东西一一即我们现在叫作规范伦理学的部分。

  

  摩尔认为,决疑论的内容也是实践伦理学的一部分决疑论与伦理学(摩尔指传统伦理学即广义的规范伦理学)既相互交叉,又相互区别;一般而言,决疑论所研究的东西比较详细和特殊,它实际上处理每个人在每个不同的情况下所面对的各个个别问题,据说安托尼奥°笛尔纳(AntonioDiana,1586~1683)在其《道德方案》一书中讨论了两万种道德情景或情形;而伦理学则要普遍和宽泛得多,它主要论述指导人们行为的一般道德准则和道德原理但决疑论既要解决疑难,它自然包含了对一般道德准则和道德原理这些普遍事物的研究,因此,“仅就伦理学容许它自己开列各种美德名单,甚至指出理想的诸要素来说,它跟决疑论是没有区别的”伦理学探讨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美德,有哪些美德;为了实现理想的道德或道德的理想,我们应当做些什么。就传统伦理学所研究的这些内容来看,就伦理学的实践部分来看,它与决疑论有许多共同点,甚至是完全相同的;决疑论当然包括在实践伦理学的范围内。摩尔曾举例说,这就像在化学中研究氧气一样,化学对氧气的研究,并不是去研究在我们面前的这个那个氧气样品的特殊性质,而是去研究不论在何时何处出现的氧气的普遍性质;伦理学和决疑论在研究什么行为是善的这一问题时,是不论这些行为是在何时何地发生的,而只探究这些行为之所以为善的普遍性质。决疑论希望随时能解答人们所遇到的道德疑难,希望做到像医生给病人看病一样,“因病发药,随时处方”,这似乎不太切合实际、似乎太过理想化但在摩尔看来,理论最终就是要指导人们解决实际问题的,我们现在做不到,并不是因为理论的目的或目标是有问题的、不对的,而是因为要做到这一点,我们还有更重要更基础的事情没有做或没有做好,不解决好这些基础性的理论问题,是不可能处理好那些与实际生活相关的问题的“决疑论构成伦理科学的理想的一部分:伦理学缺少它,就不可能是完备的”“决疑论是伦理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所以,安全地尝试它,不能在我们研究的开端,而只能在末尾”可见,摩尔在其理论体系中并没有排除规范伦理学和决疑论的内容。

  

  就摩尔自己的伦理学体系来看,其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对伦理学本身所涉及的基本概念的分析,即对伦理学的纯理论部分的分析,这一部分包括他对“善”概念的分析,以及与此相关的对传统伦理学在这一基本概念上所犯错误的批判,这是他的全部理论的核心和主体部分;另一部分是对与行为相关部分的分析,这一部分涉及我们常见的义务、德性等内容,“我已经对人们极其普遍地加以混淆的两类伦理学问题,做了清晰的区分。通常所理解的伦理学必须回答'什么应当实存’和'我们应当怎么办’这两个问题,而对于后一问题,只有根据我们对‘我们的行为会发生什么效果’所做的考虑来加以回答而对这问题的完整答案将构成伦理学的一个部门,可以称之为关于手段的学说或者实践的伦理学”摩尔在多处明确地指出了关于行为的正确错误的研究关于德性的研究、关于义务的研究等等之类都属于伦理学第三类问题的研究,可见,摩尔的实践伦理学主要是针对我们所要做的、所将做的行为的,是关于行为选择的研究。

  

  摩尔在其实践伦理学中谈得较多的,是“义务”、“德性”和“理想事物”这三个方面摩尔认为,义务的实质在于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把义务与行为所产生的效果联系在一起,认为“义务”就是“比任何其他可能的选择都会在人类中产生更多的善之行为'“义务这一术语无疑是在下述意义上加以使用的:如果事后使我们相信,某一可能采取的行为会比我们已经采取的行为产生较大的善;那么,我们得承认,我们没有尽到我们的义务”被视为义务的行为必须在效果上好于其他可被选择的行为,这样,摩尔就把义务观建立在了利益之上。

  

  摩尔认为亚里士多德把德性定义为实行某种行为的习惯或习惯性气质(性格)是基本正确的,“德”和“不德”(即“恶”)作为伦理术语表示:“当我们严肃使用它们的时候,我们用一个表示褒扬,用另一个表示贬损。而赞扬一事物就是断言它或者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或者是达到善的手段。作为目的善的事物和作为手段善的事物都在德性的范围内对于德本身是否是善的这一问题,摩尔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他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德性本身不是善的,它只是达到善的手段;“我并不认为,我们能够把‘德就其本身而言应当是善的’这一点当作德的定义的一部分因为对于德性我们还可以继续追问:“它是达到善的手段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坚持正直、诚实的德性,可以让行为者得到自在、快乐,精神上充实、满足,实行德性,不是为德性而德性,只是为了自己安心自在德本身没有资格被当作善,它只是作为达到善实现善的手段与善联系在一起,至多取得手段善的性质。但在某些情况下,摩尔又认为德性中包含了善的因素,“因为德是极其复杂的心理事实,所以其中包含许多本身是善,而且是在善的程度上远远超过快乐的东西”。


     这就是说,由于德性中蕴涵许多本身是善的事物,德性本身就成为善的,在一定的意义上德性就是目的善德性既然在人类生活中作为达到或实现其他善的手段而存在,久而久之,它就会在一定的程度上成为目的本身。德性就其本身而言是否是善的问题,就是德性是否具有内在价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摩尔认为德性作为达到其他善的手段虽然是一种有价值的习惯或气质,但德性没有内在价值;把德性作为唯一善的事物也不能表明德性具有内在价值,而且常常导致矛盾摩尔对基督教伦理的精彩分析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在基督教里,“尽管德是唯一善的事物,但它还以德以外的其他事物来报答通常把天堂当作德的报答;然而通常又认为:为了成为这样的报答,它必须包含称为幸福的某种因素;毫无疑问,该因素并不跟它所报答的诸德的单纯运用同一。但是,如果是这样,那么,并非德的某事物,必须是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或者是具有最大内在价值的事物的一个因素”[12]基督教要求信徒们践行“信?仰希望、爱、智慧、勇敢、节制?正义”七主德,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视为唯一的善,又把并非德性(德行)的天堂作为对实行基督教德性的报酬或奖赏。


    天堂是幸福之所,很明显,幸福并不等同于德性,它在德性之外;从逻辑上看,成为德性的目的的东西,必然是高于德性的东西必然是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东西一个事物如果导向另一个事物,那么该事物就不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而只是作为另一事物的手段的事物按照基督教的说明,如果德性导致幸福,幸福成为德性的目的,那么幸福就是高于德性的东西。这表明德性不是目的,没有内在价值而仅有手段价值摩尔把德性分为三种,第一种德性完全是一种习惯性的德性一个人从事某种有益的行为如果已经成为一种习惯,这种习惯越强,则其德性的程度愈高第二种德性是包含了某种动机在内的德性在这种德性中,除了常见的习惯外还加入了动机的内容在一个人习惯性地履行某种义务的过程中,在他的心里出现了对真正善(好)的结果一一这种结果是他期望由他的行动产生的一一爱,这种包含了动机在内的行为就是一种德性。它不再仅仅是那种纯习惯的德性,而是在习惯中加入了对善的结果的主动的、积极的渴望,表现了一种自觉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导向。第三种德性是指包含了行为正当性观念的德性,这种德性似乎也是基督教伦理学中的内容摩尔对这第三种德性语焉不详。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用单独的、长达40页篇幅的一章来论述“理想事物”这比他在该书中用来正面阐述其根本观点的第一章一一“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批判“自然主义伦理学”的第二章都长,可见摩尔对实践伦理学特别是“理想事物”的重视]“理想”一词具有多种意义,但这些不同的意义都具有这样一个共同点一一“所谈事物状态不仅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而且就其本身而言远比其他许多事物善”[13]很明显,“理想事物”就是本身善的事物中的一部分,是本身善的事物中非常善的事物(即善性的程度较高的事物);从逻辑上看,对“理想事物”的研究是对伦理学第二类问题(哪些事物本身是善的)研究的继续,而且我们只有弄清了哪些事物是善的,我们才有应当选择的行为目标,并且在“理想事物”中就包含了我们的行为作为对象或内容摩尔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一纸本身善(即内在善)的事物的清单;本身善的事物的范围既然没有被确定下来,那么,我们就无法在一个不确定的范围内去寻找、比较哪些是比较善的事物,从而确定哪些是“理想事物”。摩尔认为“人类交往的快乐”、“欣赏美客体的快乐”和“美事物的单纯存在”是本身善的事物;他也认为,前两者是意识的一定状态,而后者则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本身。相对而言,“人类交往的快乐”和“欣赏美客体的快乐”的价值含量高或多,它们是我们所知的全部最大的善,是“我们所知或所能想像的极其有价值的事物”,而“美事物的单纯存在”的价值跟“美的意识”的价值相比,是极小的微乎其微的、可以忽略不计的。故前二者属于“理想事物”的范围,后者则不属于。摩尔把“人类交往的快乐”又称为“对个人的热爱”,“欣赏美客体的快乐”又称为“美的享受”或“美之鉴赏”。在他看来,“对个人的热爱和美的享受包含我们所能想像的一切最大的、远为最大的善”。

  

  关于实践伦理学的范围,摩尔的观点存在着矛盾。摩尔把伦理学研究的全部问题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的问题是关于“什么是善或善意味着什么”的研究,第二类的问题是对“哪些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的研究,第三类问题是关于“我们应当做什么或我们应当采取哪种行为”的探讨。只有解决了前一类的问题之后,后一类的问题才能得到正确解决;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是按照这三类问题的逻辑次序来进行探讨的。对于伦理学的第三类问题(“我们应当做什么或我们应当采取哪种行为”),摩尔明确地肯定其属于实践伦理学的范围内,而对“哪些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这一问题的解答是否属于实践伦理学的内容,摩尔的观点则存在明显的矛盾。在一些地方认为它属于实践伦理学的范围,在另一些地方则把它排除在实践伦理学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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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摩尔实践伦理学的特征

  

  首先,摩尔的实践伦理学具有后果论的性质和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摩尔认为,指导行为的一切道德法则都具有效果论的性质,是对某些行为将会具有好的效果的说明在他看来,“正当的东西”和“有用的东西”不是对立冲突的而是相互一致的,这是手段与目的的一致正当的’的确代表,而且只能代表产生'好结果之原因’,因而跟'有用的’是同一的;由此可见,目的总是会证明手段是正当的;而且,如果一行为的结果不能证明该行为是正当的,那么该行为就不可能是正当的”道德上的正当仅仅表明所采取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我们虽不能明确肯定采取这一行为是否比采取其他行为产生的善多,但至少可以肯定采取这一行为所产生的善不会比采取其他行为所产生的善少,“正当的”行为,“它是比任何其他可能的选择都不会引起较少的善之行为”那些在道德上被我们称为“应当的”、具有“义务”性质的行为,就目前所能估算的行为效果的量而言,是比其他行为产生更多的善的行为,“只能把我们的'义务’规定为:比任何其他可能的选择都会在人类中产生更多的善之行为……当伦理学大胆断言某些行动方式是'义务’时,它无非是大胆断言:按照那些方式来行动,总是会产生可能最大的总善”我们可以看到,摩尔的措辞是非常严谨的:“正当的”行为是不比其他选择产生的善的效果的量少的行为,而“应当的”行为则是比其他选择产生的善的效果的量都多的行为。他对“正当”、“应当”这些道德规范的规定都是从行为的后果与功利出发的。

  

  不仅如此,摩尔还试图在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之间进行折中。摩尔认为行为的“正当”即是行为的“有用性”,道德上的“义务”(即各种“应当”)与行为的效果或善是同一的,“断言'我在道德上理应采取这行为’跟断言‘这行为会产生可能最大总量的人类善’是同一的;……这一基本论点显然是毫无疑问的”摩尔把行为产生的结果或效果作为判断道德义务、道德善恶的标准,这明显地具有功利主义的性质;但摩尔又反对为规则而规则,主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认为“不可能确定任何一种行为在一切情况下,都会比它可能的代替者产生较好的总结果;由此可见:在某些情况下,忽视既定的法则也许是可能最好的行为方针”[21]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摩尔似乎更倾向于行为功利主义他认为普遍的规则并不能概括现实中丰富多样的情况,规则总是存在着例外;只要能产生或导向最大的或最好的结果或效果,违背规则是完全允许的;这样,摩尔对功利的倡导就明显地是行为功利主义但是,摩尔也看到了因特殊情况的存在而置普遍法则于不顾所潜藏的巨大危险和危害,他反对人们以自身所处情况的特殊性为借口而一味违背道德法则的做法,虽然道德法则没有必然性,但道德法则因其具有的带来益处的较大盖然性使我们有理由遵守它,并使得违背该道德法则而陷于错误的盖然性较大,“如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遵守某法则确定是有益的;那么,在任何特殊情况下,破坏该法则就会陷于错误的盖然性是很大的”这里似乎又表现出摩尔对准则功利主义的重视另外,摩尔强调遵守一般的法财反对因特殊情况而允许行为对规则的破坏,还因为“普遍遵守一般有益的法则,在许多情况下,还具有一特别效用;这似乎是值得注意的这是从这样一点产生的:即使我们能清晰认识到,就我们的情况来说,破坏该法则是有好处的;但是,就我们的实例具有某种激发类似行为的效果而言,它肯定会倾向于激发对法则做无益的破坏”。


     摩尔主张,为了维护规则的稳定、为了使规贝幌到社会的遵守,即便个人在特殊情形下从权行事是正当的、合理的,也要对他给予处罚。“如果一个人采取了一行为,这行为就他的情形来说是正当的,但就一般来说却是错误的;那么,惩罚他无疑是好的,即使他这实例大致不会具有危险的效果因为制裁通常比实例对行为具有大得多的影响;在例外情况下放松了制裁,绝对肯定会怂恿类似的行为在并非例外的情况下发生。破坏规则的个别行为本身虽然是合理的、正当的,但这种对规则的破坏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却是不可估量的,我们不可为个别的、眼前的、看得见的小利而不顾一般的、长远的?看不见的大利摩尔在行为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之间徘徊,未能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最后,摩尔的实践伦理学具有怀疑论、不可知论的性质摩尔的分析哲学与英国悠久的经验论传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他认为要精确地确定行为的效果,从而决定哪种行为作为我们的道德义务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行为的效果又会产生出其他的事物或效果,其他的效果又会影响别的事物而产生出一定的效果,这样,因果链条的延伸就是无限的,我们无法估算出一个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的总和,对于其他行为的效果总和的精确估算同样做不到,从而就无法比较几个行为之间的效果的大小。在他看来,要在理论上严密地证明一个行为是我们在道德上应当采取的、是我们的道德义务,那是不可能的“我们绝对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一行为是我们的义务;我们根本不能确定某行为会产生可能最大的价值。对摩尔来说,我们究竟应当采取怎样的行为,这似乎是一个不可知的问题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我们确实能够通过比较而确定哪个行为能够产生较好的总结果,从而认定该行为是我们的“义务”;但如果把该行为放在一个无限的时间范围中,考察比较该行为所造成的效果总和与其他行为所造成的效果总和,我们就辨别不出究竟哪一个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更好一些,因为在无限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各个行为各自产生的好的和坏的结果总和是无法比较的,他甚至认为不能肯定:“服从像'汝勿说谎’,甚至像‘尔毋杀人’这样的命令始终比说谎和杀人这样的选择好些”可见,摩尔的实践伦理学具有怀疑论、不可知论的色彩。

  

  在摩尔看来,实践伦理学的任务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和有限的条件下去发现最好的行为,这样的最好行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实践伦理学不能证明普遍绝对的义务,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有限的范围内去寻求最好的行为:“尽管我们不能希望发现,在特定场合,什么是一切可能采取的行为中最好的行为;但是,仍然有某种可能去证明:在一个人大抵会想到的各种选择中,哪个行为会产生最大的总善。在这里,摩尔的理论倾向具有明显的常识特征在理论上,我们不可能真正彻底地、绝对地确定什么行为能够产生最大的善;我们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在一个人的生活经验和他目前所具有的全部知识所允许的范围内,发现一个对他来说是最好的行为。由于每一个人的经验不同知识量不同,每一个人所认为的最好行为自然是各不相同的;这样,伦理学所寻求的义务总是相对的,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的义务是不存在的。

  

  三、摩尔实践伦理学与其分析伦理学的关系

  

  摩尔认为实践伦理学是目的和根本,分析伦理学是基础和手段。他似乎把对“什么是善的”问题的研究视为伦理学的基础理论部分,而把指导实际行为的规范部分作为伦理学的目的和“上层建筑”部分。这就是说,决疑论或规范伦理学是伦理学的落脚点,伦理学当然把它们作为必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内,只是在理论发展的逻辑上,必须先解决另一方面的问题一一究竟什么是善的,我们用来规范或评价道德行为的术语究竟具有什么意义等等一一之后,才能解决那些与现实有关的规范问题,才能回到实践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上来。

  

  摩尔认为,用“善的”和“恶的”、“德”与“不德”、“义务”、“应该”、“正当”等规范或术语对人们的道德行为进行评价或指导,这是伦理学的分内之事只是在他看来,这仅仅是伦理学所要做的事情的一小部分,而且是一个在逻辑上处于次要地位的部分;伦理学作为一门对道德现象进行理论研究的学科和科学,它还有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任务“因为伦理学的任务,我必须坚持,不仅是得到一些正确的结果,而且是为这些结果找到一些站得住脚的理由伦理学的直接目的是知识,而不是实践”[1];这一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任务就是对基本的伦理概念进行理论分析,如果不把这一任务解决好,规范伦理学是没有坚实的基础的,也是不可能得到正确和彻底的解决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德是实行某种行为的习惯性气质”的基础上,摩尔按照心理状态的不同把德性分为三类摩尔对德性的这一划分完全不考虑德性与实际生活的关系、不考虑德性源于现实的实质性内容,只是在心理上观念上对德性进行分析;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摩尔所谓的关于行为的伦理学(实践伦理学)并不真正是关于行为的,而是远离现实的纵观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和《伦理学》,他对实践伦理学的探讨并不是从现实的生活实践出发来提出具体的关于行为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而是对历史上的实践伦理学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基本命题进行观念分析(意义分析)和语言分析,以澄清实践伦理学所研究的问题因此,摩尔的实践伦理学虽名之曰“实践伦理学”,其实里面并没有多少传统意义上的实践伦理学的内容;不如更准确地说,摩尔的实践伦理学也是一种特定的元伦理学,是对传统伦理学的实践部分进行元伦理学分析研究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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