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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当前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22 11:33

  论文关键词:小康社会 农村养老模式 农村养老方式 农村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建认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不可少的部分浙江的农村社会保障面临挑战,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不少的问题二因此,应当建立城乡一休化的二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推进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改革发展、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浙江省不仅进入厂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位居全国第二位,由于浙江的社会经济较发达、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着,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速度上升迅速,浙江乡村衡量老年型人口的四项指标均高于城市地区‘可见,浙江乡村的老龄化程度比城市地区严重,面临的挑战比城市地区更大(见下表)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浙江作为全国第一个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的省份,更应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先行一步。
  一、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浙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有了拓展: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由所在村提供粮食资金,由乡镇企业收人、乡村提留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二是老年人分散供养,由村级基层组织给予照顾。但这一保障项日所涵盖的老年人口比重较小。农村老年人的社会救济,主要是建立在.“三提五统”基础上的“五保”制度。此外,浙江从2001年起,将农村居民也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中。当然,能享受到这一制度的人,目前所占比重较小。
   目前,浙江的农村老人养老模式大致有三类:
   一是家庭养老模式——养老经济上的支持力来源主要是来自家庭成员;二是自我养老模式——主要的经济支持力来自自我的储蓄或者其它的劳动所得和投资所得;三是社会养老模式——主要的经济支持力来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养老金支持或者是社会人道主义的帮助。在上述三类养老模式中,又以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为主。
   在社会养老模式中,其主要经济支持力来自以下几种类型:
   (一)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是浙江农村的一个新型养老模式,1995年在全省展开。由于目前农村养老保险正处于过渡期(由民政部转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有此交接工作还没有完成,所以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没有大的发展。
  (二)农村社区农民退休金制度这是富裕农村社区为保障本社区老年农民养老的一种形式,其资金主要来自村办企业的利润、出让土地款或其他集体经济资产。村养老基金实行退休金制度,其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而定,不同程度地解决了本社区农民的养老需求。
  (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与纯女户父母养老保险。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浙江提出了在全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重点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社会救助.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近年有所发展,但目前浙江农村仍以家庭养老和以个人自养为主,作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城乡养老社会保障的差距仍然十分明显。其存在的问题十分尖锐和复杂。
  (一)认识偏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深受城乡二元结构理论的影响,从而形成了浙江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误区:由农村解决自身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二)立法滞后农保工作至今尚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由人大通过的法律,导致实际工作中体制关系难以理顺,法律责任不明确,政策尺度难把握(如开展农保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等矛盾,直接影响农保制度的确立。
  (三)基本方案尚需完善首先,方案需进一步精算。现行方案缺乏令人信服的坚实依据,尤其是在一些具体测算指标上尚无完整的体系。其次,如何体现风险共济的保险原则。目前浙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完全个人账户制”,这种方案权益关系明确、符合农民的心理。但它背离了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特征。同时,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无法统筹、难以体现风险共济。这又背离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质。
   (四)社会化水平低,投保人数占应保人数的比例小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对象为20 - 60岁的农村居民,但是目前浙江农村20-60岁的投保人数占应投保人数的比重不足50 % 。
   (五)人均参保值低,根本不能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的需求到1999年底,全国有8000多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累计收人保险金仅为184亿元、1998年向59.8万参保人发放养老金“人均42元”(中国社科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2000),略高于各地支付给“五保”老人的平均费用。这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只能起补充作用,而不能起保障作用。
  (六)养老金缺乏适当的保值增值措施,投资渠道单一目前浙江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存人银行,二是购买政府债券。这两条途径的收益率都非常低。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实现当初农民投保时国家承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12.9%的利率,则养老金不仅不能保值和增值,反而会贬值。
  (七)公平性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
  (八)管理不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分散,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得管理水平低下。加之将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使用集于一身,有悖于国际上将征、管、用分离的通行做法,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难以得到保障。
  三、发展趋势——对策思考
  对于农村养老问题,如果仍然局限于从农村寻找解决的途径,必然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我们应当看到,正是农村特别是广大的农民工对城市经济的无私贡献,推动了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21世纪,农民的养老问题陷人了困境。如果不能及时建立以社会公平为前提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推动城市的发展,势必会极大地挫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要最终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只有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前提下逐渐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这样,广大农民才能真正公平地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真正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个重要原则:损益补偿。也就是说,在此政策中受损的群体在彼政策中应得到相应补偿,以利于维护各种利益的均衡。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损益补偿”的具体表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大势所趋。浙江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和一个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理应为全国树立榜样。浙江以强大的经济后盾来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
   (一)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支持条件
   1理论支撑
   (1)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有两个基本理念:生存权和社会公平。首先,生存权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全面性。其次,社会的发展追求两个目标:即“公平和效率”。市场经济自动倾斜于效率,社会保障则是通过国家干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而向公平倾斜的制度。当然,这两者之间需要实现最佳组合。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上看,社会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是政府,其基本要求是保障每个公民基本生活的尊严。只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国家可以根据具体的地区条件,采取不同的方式,以体现保障水平的区域性差异等。但是,差异性必然以普遍享有社会保障为基础,必须以“社会公平”为前提。
   基于社会保障的上述理念,构造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模式必须以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代际和谐,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发展目标。农村老年人同样是法定公民,政府和社会有责任来保障其晚年的生存状态;而他们无固定的养老收人、其生活风险和困难程度要甚于城镇老年人,从而更需要社会保障。
   (2)浙江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迫切性和必然性。第一,浙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日益提高的过程,实质上是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不仅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消除城乡壁垒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第二,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应对农村老龄化的需要。浙江农村正面临自然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双重压力。大多数老年农民既无积蓄(或少得可怜)、又无保障(没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覆盖面小且保险水平低,其生活基本上依赖子女的供养。这种供养缺乏“制度”刚性,弹性余地很大)。农村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成为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政府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论文关键词:小康社会 农村养老模式 农村养老方式 农村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建认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不可少的部分浙江的农村社会保障面临挑战,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不少的问题二因此,应当建立城乡一休化的二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推进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改革发展、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浙江省不仅进入厂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位居全国第二位,由于浙江的社会经济较发达、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着,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速度上升迅速,浙江乡村衡量老年型人口的四项指标均高于城市地区‘可见,浙江乡村的老龄化程度比城市地区严重,面临的挑战比城市地区更大(见下表)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浙江作为全国第一个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的省份,更应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先行一步。
  一、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浙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有了拓展: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由所在村提供粮食资金,由乡镇企业收人、乡村提留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二是老年人分散供养,由村级基层组织给予照顾。但这一保障项日所涵盖的老年人口比重较小。农村老年人的社会救济,主要是建立在.“三提五统”基础上的“五保”制度。此外,浙江从2001年起,将农村居民也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中。当然,能享受到这一制度的人,目前所占比重较小。
   目前,浙江的农村老人养老模式大致有三类:
   一是家庭养老模式——养老经济上的支持力来源主要是来自家庭成员;二是自我养老模式——主要的经济支持力来自自我的储蓄或者其它的劳动所得和投资所得;三是社会养老模式——主要的经济支持力来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养老金支持或者是社会人道主义的帮助。在上述三类养老模式中,又以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为主。
   在社会养老模式中,其主要经济支持力来自以下几种类型:
   (一)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是浙江农村的一个新型养老模式,1995年在全省展开。由于目前农村养老保险正处于过渡期(由民政部转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有此交接工作还没有完成,所以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没有大的发展。
  (二)农村社区农民退休金制度这是富裕农村社区为保障本社区老年农民养老的一种形式,其资金主要来自村办企业的利润、出让土地款或其他集体经济资产。村养老基金实行退休金制度,其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而定,不同程度地解决了本社区农民的养老需求。
  (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与纯女户父母养老保险。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浙江提出了在全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重点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社会救助.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近年有所发展,但目前浙江农村仍以家庭养老和以个人自养为主,作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城乡养老社会保障的差距仍然十分明显。其存在的问题十分尖锐和复杂。
  (一)认识偏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深受城乡二元结构理论的影响,从而形成了浙江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误区:由农村解决自身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二)立法滞后农保工作至今尚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由人大通过的法律,导致实际工作中体制关系难以理顺,法律责任不明确,政策尺度难把握(如开展农保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等矛盾,直接影响农保制度的确立。
  (三)基本方案尚需完善首先,方案需进一步精算。现行方案缺乏令人信服的坚实依据,尤其是在一些具体测算指标上尚无完整的体系。其次,如何体现风险共济的保险原则。目前浙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完全个人账户制”,这种方案权益关系明确、符合农民的心理。但它背离了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特征。同时,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无法统筹、难以体现风险共济。这又背离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质。
   (四)社会化水平低,投保人数占应保人数的比例小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对象为20 - 60岁的农村居民,但是目前浙江农村20-60岁的投保人数占应投保人数的比重不足50 % 。
   (五)人均参保值低,根本不能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的需求到1999年底,全国有8000多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累计收人保险金仅为184亿元、1998年向59.8万参保人发放养老金“人均42元”(中国社科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2000),略高于各地支付给“五保”老人的平均费用。这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只能起补充作用,而不能起保障作用。
  (六)养老金缺乏适当的保值增值措施,投资渠道单一目前浙江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存人银行,二是购买政府债券。这两条途径的收益率都非常低。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实现当初农民投保时国家承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12.9%的利率,则养老金不仅不能保值和增值,反而会贬值。
  (七)公平性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
  (八)管理不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分散,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得管理水平低下。加之将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使用集于一身,有悖于国际上将征、管、用分离的通行做法,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难以得到保障。
  三、发展趋势——对策思考
  对于农村养老问题,如果仍然局限于从农村寻找解决的途径,必然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我们应当看到,正是农村特别是广大的农民工对城市经济的无私贡献,推动了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21世纪,农民的养老问题陷人了困境。如果不能及时建立以社会公平为前提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推动城市的发展,势必会极大地挫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要最终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只有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前提下逐渐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这样,广大农民才能真正公平地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真正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个重要原则:损益补偿。也就是说,在此政策中受损的群体在彼政策中应得到相应补偿,以利于维护各种利益的均衡。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损益补偿”的具体表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大势所趋。浙江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和一个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理应为全国树立榜样。浙江以强大的经济后盾来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
   (一)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支持条件
   1理论支撑
   (1)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有两个基本理念:生存权和社会公平。首先,生存权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全面性。其次,社会的发展追求两个目标:即“公平和效率”。市场经济自动倾斜于效率,社会保障则是通过国家干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而向公平倾斜的制度。当然,这两者之间需要实现最佳组合。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上看,社会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是政府,其基本要求是保障每个公民基本生活的尊严。只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国家可以根据具体的地区条件,采取不同的方式,以体现保障水平的区域性差异等。但是,差异性必然以普遍享有社会保障为基础,必须以“社会公平”为前提。
   基于社会保障的上述理念,构造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模式必须以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代际和谐,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发展目标。农村老年人同样是法定公民,政府和社会有责任来保障其晚年的生存状态;而他们无固定的养老收人、其生活风险和困难程度要甚于城镇老年人,从而更需要社会保障。
   (2)浙江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迫切性和必然性。第一,浙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日益提高的过程,实质上是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不仅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消除城乡壁垒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第二,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应对农村老龄化的需要。浙江农村正面临自然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双重压力。大多数老年农民既无积蓄(或少得可怜)、又无保障(没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覆盖面小且保险水平低,其生活基本上依赖子女的供养。这种供养缺乏“制度”刚性,弹性余地很大)。农村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成为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政府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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