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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

发布时间:2015-08-19 14:05

 四、地权变动的方式
旧中国农村地权变动主要是通过土地的买卖、典当和分家析产来实现的。其中土地的典当本来是以土地为抵押品的一种农业融资方式,本身并不造成地权的转移,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土地买卖的先声,即由典当开始,最终形成买卖关系而完成地权的转移,故我们把它也看作地权变动的形式之一。
土地买卖
清苑的土地买卖程序与其他地方大致相同,即一般都要通过中间人的说合,议定条件,订立契约,方能成交。中间人可以是专以说中为业的“经纪人”或“牙纪人”,也可以是买卖双方都信任的普通“经中人”。卖田契约俗称“死契”,意思是不能反悔。契约上要清楚载明买卖双方姓名、田地亩数、位置、价格及年月日,最后由买卖双方和中间人画押。买卖交易费用,除由买主承担酒席费外,还有一定佣钱(叫中佣费或牙钱),由买卖双方分摊。分摊佣钱的方法有二:一种为“成三破二”,即买方出地价的3%,卖方出2%;另一种为买卖双方等摊:或各出地价3%(共出六分),或各出地价2.5%(共出五分)。此种佣钱,据张培刚调查,并不完全由经中人独得,而是要分一部分给村中小学充教育经费:学校和经中人或各得一半,或学校得三分,经中人得二分[1] 。此外,契约要经政府认证并缴纳6%的验契税,一般由买卖双方各出3%。
关于解放前清苑地区的土地买卖情况,本文研究的4个村庄只有固上村做过此项调查,兹将结果列下:
表23 1930-1946年固上村土地买卖情况
年份|土地变
动户数|买 进—————————————————————|卖 出
|—————|数量(亩)|价格(元)|平均价格(元/亩)|数量(亩)|价格(元)|平均价格(元/亩)
平均数|27|126.04|3990.59|31.66|102.11|3763.61|36.86
1930|7|29.3|755.20|25.77|118.8|2110.04|17.76
1931|12|21.4|1435.53|67.08|198.4|14278.54|71.97
1932|23|67.7|2972.07|43.90|60.0|1993.45|33.22
1933|14|45.04|1475.11|32.75|21.6|1715.00|79.40
1934|34|306.45|12859.81|41.96|89.75|5018.91|55.92
1935|44|375.03|18158.05|48.42|272.2|9149.09|33.61
1936|8|27.5|2049.43|74.52|92.1|1638.96|17.80
1937|18|121.37|2071.06|17.06|169.95|9361.74|55.08
1938|33|110.30|2927.02|26.54|102.7|2431.21|23.67
1939|41|136.63|4118.78|30.15|167.45|5431.79|32.44
1940|35|132.71|2899.52|21.85|156.4|3399.74|21.74
1941|13|48.40|1581.19|32.67|20.3|755.71|37.23
1942|23|102.90|2462.01|23.93|37.0|984.84|26.62
1943|33|97.70|2152.09|22.03|82.8|2265.51|27.36
1944|45|216.15|3907.32|18.08|59.8|1406.80|23.53
1945|55|220.35|4306.32|19.54|44.5|1249.19|28.07
1946|22|83.69|1709.57|20.43|42.1|790.82|18.78
从表23看出,固上村的土地买卖还是相当频繁的。1930-1946年间,村内土地变动户数最少的年份是1930年和1936年,只分别有7户和8户;最多的是1945年,计有55户;其余年份在10几到40几户之间;17年平均为27户。这期间,固上村总户数1930年为305户,1936年为319户,1946年为383户。据此计算,1930年土地变动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为2.3%,1936年为2.5%,1945年最高,达到14.5%(按总户数380户约略计算),其余年份则在上述区间波动。土地买卖的数量,17年间买进总数为2142.62亩,卖出总数为1735.85亩,年平均买进数为126.04亩,卖出数为102.11亩。解放前三个调查年份固上村人户占有耕地的总数平均为7388.61亩。据此计算,年平均买进耕地数占耕地总数的比例为1.7%,卖出数的比例为1.4%。以上的计算当然都是约略的,土地的买进、卖出不会都在本村的耕地间进行(这也是各年买进、卖出数并不相等的一个原因),但可以大致看出当时固上村土地买卖的规模。
表23还提供了关于土地价格的有价值信息。清苑县的土地价格同任何其他地方一样,因土地等次、灌溉条件(是否水浇地)、地块位置等因素而十分不同;在县内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也很不相同。即使在同一地方、同一时间,相同质量和位置的地块,发生在不同买主和卖主之间,也往往有价格上的差异,不过这种情况下的价格差别比较小。一般说来,在某一地方的一定时间里,相同质量和位置的地块,大致是有一个公认的价格的。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廿八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年-1957年)》公布的1958年对解放前清苑县地价调查的数据,就一般情况而言,1930-1946年期间调查地域内不同等次耕地的价格约略如表24所示:
表24 1930-1946年清苑县地价变动情况(单位:元/亩)
耕地等次|1930年|1936年|1946年
上等地|80|60|45
中等地|45|35|20
下等地|35|25|8
实际情况当然要复杂得多。比如同是上等地,因位置不同(离村远近),价格不会相同;有无灌溉条件价格也不同。不过,在固定的地域、固定的时间内,对地价影响最大的因素还是土地的等次。相同等次的土地,价格差异通常都维持在一定幅度之内;而不同等次的土地,其价格差别是很大的。由表24看出,一亩上等地的价格,1930年约为中等地的1.78倍、下等地的2.29倍;1936年约为中等地的1.71倍、下等地的2.4倍;1946年约为中等地的2.25倍、下等地的5.63倍。从动态来说,则无论何种等次的耕地,其价格变动趋势都是下降的:以1930年的价格指数为100,则1936年上、中、下三种地的指数分别为75、78、71,1946年分别为56、44、23。
现在来看固上村的土地价格及其变化趋势。由于调查时并未区分土地等次,表23根据历年买卖数量和总价格计算出来的平均地价是各等次耕地交易的平均价格。但是这种计算的结果是否符合或接近各年实际的各等次耕地的平均价格,取决于该年买卖的耕地中是否包括有各等次的耕地及其所占比例。一般说,土地交易量大、买卖户数多的年份,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比较大,反之则否。例如1936年,当年只有8户买卖耕地,买进量为27.5亩,总价格2049.43元,平均每亩74.52元;卖出量92.1亩,总价格1638.96元,平均每亩17.8元。买卖价格相差如此之大,显然是由于买、卖的耕地质量不同:买进的大部分或全部是上等地,而卖出的则大部分或全部是下等地。为尽可能消除上述因素的影响,从而以比较接近实际的“各等次耕地的平均价格”在不同年份间进行比较,观察其变化趋势,我们将表23的耕地买卖数量及价格数据以3年为一组计算其平均值,最后一组为1945年和1946年的2年平均,结果如表25所示。
表25 1930-1946年间固上村耕地买卖平均价格(三年平均)
年份——|买 进————————————————卖 出
————|数量(亩)|价格(元)|平均价格(元/亩)|数量(亩)|价格(元)|平均价格(元/亩)
1930-32|118.4|5162.80|43.60|377.2|18382.03|48.73
1933-35|726.52|32492.97|44.72|383.55|15883.00|41.41
1936-38|259.17|7047.51|27.19|364.75|13431.91|36.82
1939-41|317.74|8599.49|27.06|344.15|9587.24|27.86
1942-44|416.75|8521.42|20.45|179.6|4657.15|25.93
1945-46|304.04|6015.89|19.79|86.6|2040.01|23.56
从表25看出,在这十几年间,固上村的平均地价是不断降低的。以1945-1946年与1930-1932年相比,买进价格大约降低了54.6%,卖出价格大约降低了51.7%。这种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
解放前的十几年间清苑县耕地价格总体趋势走低,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农村经济衰落,并受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政治因素影响。三十年代初,从1929年开始的世界性经济大萧条波及到中国,各地农村均受打击,清苑亦不例外,农业经营亏本,卖地的人增多,买地的人减少,遂导致地价降低。正如当时到清苑做过补充调查的张培刚分析的:“近几年来,清苑农村和其他农村遭遇着同样的命运,内受天灾的打击与威胁,外受国际商品的竞争与压迫,农业经营既多损失,销售又遭亏本,遂致欲放弃土地的农人增多。同时富裕农家多迁居都市,留居农村者亦不愿投资于无利可图的土地上。这样,卖土地的人增多,买土地的人减少,自使地价剧降”。 1937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刚刚过去,尚未完全恢复元气,又爆发了持续八年之久的抗日战争。抗战期间,清苑县是日伪政权和共产党八路军互相争夺、激烈斗争的敌后抗日前线,一直处在战争状态,加之天灾频仍,农业生产总体上是停滞甚至萎缩、下降的。这种状况,当然会造成有地的人纷纷抛售土地,从而地不值钱,地价下降。赋税繁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敌占区村庄,日伪政权横征暴敛,捐税苛重,其中许多是按土地多少负担的,土地愈多,负担愈重。在建立了抗日政权的根据地村庄,实行“合理负担”、“减租减息”和“统一累进税”政策,亦对占地多的地主、富农不利,不仅抑制了他们积聚土地的愿望,而且促使他们千方百计分散土地,甚至廉价出卖。在日伪和抗日政权互相争夺的游击区村庄,形势不定,两面负担,土地也不可能值钱。抗战胜利后,清苑广大农村基本上都成为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只有靠近保定市的少数几个村庄处在******统治下),地、富失势,土地改革只是迟早之事,在这种形势下,谁又愿意多多置买土地,将来成为穷人的斗争对象呢?
在中国传统农村的封建生产关系下,土地买卖一般会导致地权集中的发展,地价也会随着这一过程的加速而不断升高。然而在解放前这十几年的特殊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不安,农村经济衰落,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等政治因素的影响,我们看到了一个相反的发展趋势,这就是土地愈来愈不值钱,以及与之相关的地权的分散化过程。
2、 典当
土地典当是出典人以土地为抵押品而获得所需资金的一种农业融资方式。到一定期限,出典人只要还上这笔资金(典价),就可以将土地从典入人那里收回,因此典当本身并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然而在实际上,出典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还不上典价,在经过典入人的“找价”之后,最终将土地“典绝”即出卖,所以土地的出典经常是出卖的先声。清苑典地的程序与卖地基本相同,也是凭中间人说合,写立契约,最后由典出典入双方及中间人画押。典契俗称“活契”,盖因典出之地可以赎回之故。典契的内容、格式大致同卖契,但多出典期一项,为卖契所无。典期即土地赎还期限,双方事先约定,于契上载明。典期长短不一,最少为1年,最长有10年的,一般以典3年者较为通行。典价低于地价,据调查,低的有仅占地价30-40%的,高的有达90%的,视各村习惯、土地等次、位置及典出典入双方的谈判情形而定。多数情况下,典价约为地价的50-60%。典当成立,经中人也要提取佣金,习惯上比买卖稍少,一般为“成二破一”,即典入方出典价的2%,典出方出1%。
典出之地只有到事先议定的典期才能赎回,不到期不能赎。赎回手续十分简单,出典人凭契约照原典价即可赎回,别无费用。要赎回时,须于当年清明节前通知对方。到期不赎,典入者并不能立即将土地作为“死当”处理,而是可以延期,称之为“转当”,转当由典出者负担转当期间典价的利息。如到期不赎又不转当,或转当到期仍不能赎取,典出之地即成死当,典出者丧失赎回的权利。死当有一个“典绝”的手续,此时在经中人的作证下,原典契作废,双方另立卖契并由典入者找还典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
清苑地区三四十年代的土地典当关系并不太多。我们研究的东顾庄、何桥、固上、李罗侯4个村庄解放前各调查年份均只有为数不多的典当户,典当的耕地数额亦不大,具体见表26。据调查,在1937年以前的典当关系中,70-80%的典出情况最终都导致典绝;抗战以后,由于通货膨胀,赎回者较3多 。
表26 1930-1946年清苑县4村土地典当情况
备注:
典入:富农2户,中农17户,贫农35户,雇农2户;
典出:富农5户,中农25户,贫农13户,雇农7户,其他1户
年份|典 入—————————————|典 出|
——|户数|占总户数%|耕地(亩)|占总耕地%|户数|占总户数%|耕地(亩)|占总耕地%|
1930|13|1.50|49.6|0.25|24|2.77|114.3|0.59|
1936|15|1.61|65.5|0.32|20|2.15|113.1|0.55|
1946|28|2.58|196.6|0.91|7|0.64|93.8|0.44|
注:4村1930年共有867户、19504.07亩耕地;1936年有931户、20562.18亩耕地;1946年有1086户、21560.31亩耕地。
3、 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也是传统农村地权变化的主要形式之一。中国家庭的传统不同于中古时期的欧洲,家庭财产包括土地的继承不是实行长子继承,而是户主的所有儿子都有继承权,即家庭财产最终是要在家庭的男性后裔之间因分家另过而瓜分掉的。这种分家不一定发生在原来的户主即当家人死亡之后,就是在他生前也是经常发生的。虽然在传统上,中国人的理想家庭是数世同堂的大家庭,但在实际上,当一户人家几个儿子都已成家,由于各自都有了自己的小家庭经济,随着大家庭人口逐渐增多,各个小家庭之间的矛盾必然发展,其结果往往就要导致分家的发生,而与之相伴的,自然是家庭财产包括地产的分割。
在历史上,分家析产一直是农村土地集中发展的主要缓冲因素之一。清代人李调元曾作《卖田说》,借四川一个佃农之口描述了因分家析产而导致原来的大地产逐渐演变成小地产的现象:“予家曾祖父以来,置田不下千亩,而蜀俗好分,生子五人,而田各二百亩矣;子又生孙五人,而田各五十亩矣;孙又生孙五人,而田各十亩矣;……而十亩五分,各耕不过二亩,……” 。这种现象,在传统的中国农村,时时处处都在发生。
在我们研究的清苑农村,分家现象也是很普遍的。只要稍微仔细观察一下各调查村的历年户口变化数据就会发现:虽然各村的户数和人口数在解放前的十几年间都是呈不断增长态势,但户数的增长要比人口数的增长快得多,户均人口规模不断缩小。例如11村的汇总数据,1930年有2119户、11199人;1936年有2272户、11258人;1946年有2596户、12485人。以1936年与1930年相比,户数增长7.2%,人口数只增长0.5%,户均人口从大约每户5.3人下降到不足5人。以1946年与1936年相比,户数增长14.3%,人口数只增长10.9%,户均人口数进一步下降到4.8人。若以期终的1946年与期初的1930年相比,户数增长22.5%,人口数只增长11.5%,增长率相差近一倍。户数增长快过人口数增长、平均家庭规模缩小,说明存在着比较多的分家现象 。
但是更使我们感兴趣和注意的是进一步观察又发现,虽然从地主到雇农的农村各阶级都普遍存在户均人口规模缩小的现象,但比较起来,这一现象以地主和富农表现得最为突出,见表27 。
表27 1930-1946年11村各阶级户均人口变化情况
类别人户|1930年|1936年——————————|1946年
——|户数|人口数|户均人口|户数|人口数|户均人口|户数|人口数|户均人口
合计|2119|11199|5.3|2272|11258|5.0|2596|12485|4.8
地主|70|498|7.1|72|447|6.2|71|390|5.5
富农|169|1365|8.1|173|1184|6.8|147|913|6.2
中农|742|4199|5.7|906|4875|5.4|1285|6651|5.2
贫农|915|4315|4.7|917|4069|4.4|996|4251|4.3
雇农|161|623|3.9|132|487|3.7|46|130|2.8
其他|62|199|3.2|72|196|2.7|51|150|2.9
地主和富农的户均人口数变化大过普通农民家庭,表明在这两个阶级中存在着更多的分家现象。这一判断对不对呢?在这方面,1958年调查对所有被调查农户都作了家庭谱系调查,并在户编号上予以体现,使我们可以直接观察不同阶级的分家情况。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11村汇总结果如表28所示。由于这个汇总资料将地主和富农合并统计,对贫农、雇农等阶层也未作区分,为更细致地观察各阶级的分家情况,我们将东顾庄和何桥两村人户分家情况的统计也一并列出 ,见表29。
表28 1930-1946年11村人户分家情况
人户类别|1930-36年——|1937-46年
——|期初户数|分家户数|%|期初户数|分家户数|%
合计|2119|246|11.6|2272|370|16.3
地主、富农|239|9|3.8|245|110|44.9
中农|742|185|24.9|906|164|18.1
贫、雇农及其他|1138|52|4.6|1121|96|8.6
表29 1930-1946年东顾庄、何桥2村人户分家情况
人户类别|1930-36年——|1937-46年
——|期初户数|分家户数|%|期初户数|分家户数|%
合计|384|33|8.6|431|35|8.1
地主|5|1|20.0|8|3|37.5
富农|25|8|32.0|40|5|12.5
中农|118|13|11.0|160|11|6.9
贫农|206|10|4.9|201|16|8.0
雇农|21|-|-|16|-|-
其他|9|1|11.1|6|-|-
表28显示:在1930-1936年这一时期,地主和富农的分家情况还少于普通农民及其他人户,但到1937-1946年期间,他们的分家户数明显增多,期终的分家户数占期初总户数的近一半,分家比例高出各种人户的平均分家比例近2倍。农民方面,中农的分家比例在1930-1936年期间高出各种人户的平均分家比例大约1倍,到1937-1946年期间较前一时期有所下降,仅比平均比例稍高;贫、雇农及其他人户的分家情况不多,但后一时期较前一时期分家比例有所升高。
东顾庄和何桥村人户的平均分家比例低于11村汇总统计,但表29显示,该二村同样是地主和富农的分家情况大大多于其他人户。有差异的地方是:东顾庄和何桥村的地、富户在1930-1936年时期分家的也不少,分家比例高于其他人户;此外,表29中1937-1946年间中农的分家比例低于贫农的分家比例,也是二表的一个不同点。但表29的中农分家比例后一时期较前一时期下降,而贫农的分家比例则在后一时期较前一时期有所上升,这点与表28显示的趋势还是一致的。
在传统农村,地主和富农户的家庭规模一般较大,人口较多。这不仅仅是出于数世同堂的理想,而且有着现实的经济原因:尽可能不分家,有助于维持家庭的既有经济地位,特别是在地产规模不是很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在我们调查的这个时期,尤其是1937年以后的日寇侵华和抗战时期,社会动荡不安,捐税苛重,土匪横行,使许多地主、富农觉得家大业大不仅好处不多,反而受其连累,因而分家的情况增多。村概括调查表明,不少这一时期分家的地、富户,是想通过分家来疏散家财,以避免土匪的绑票勒索,或为了逃避苛捐杂税。在抗战时期共产党根据地、游击区以及解放前夕解放区的村庄,一些地主、富农分家除了经济上的考虑(逃避人民政府的统一累进税和合理负担),更有规避将来不可避免的政治清算的企图。
农民的分家比例低于地、富户,主要是因为他们分不起家。中农家底不大,数十亩薄地几个兄弟一分,家庭人口多的就很难维持原来的经济地位,因此不肯轻易分家。少数人户分家的原因,多是兄弟们相继结婚以后,几个小家庭之间发生矛盾难以解决;也有的是因为灾年歉收或遇到婚丧大事,经济条件恶化,兄弟们不得不分家各奔前程;还有的是因为家里青壮年男丁较多,在兵荒马乱的情况下为逃避抓壮丁而分家。但正如表28和表29显示的,在社会最动荡不定的日寇侵华和抗战时期,中农的分家情况反而有所减少,说明传统的小农即使在极端艰难困苦的条件下仍然多么顽强地维护自己的经济地位。至于贫农和雇农,虽然有的家庭也人口较多因而有分居的需要,但他们根本分不起家,比如缺地少房,有的甚至一旦分家连做饭的炊具也无法解决。正因为如此,贫雇农分家的很少。1937年以后贫雇农分家的情况稍见增多,是因为这一时期生活变得极端艰难,一些家庭在天灾****的打击下,再也无法维持,不得不分开各谋生计。如李罗侯村的贫农刘峰、刘栋、刘焕兄弟三人,解放前只有3亩地,因无法生活,被迫分开,刘焕留在家乡,刘峰和刘栋则去“闯关东”,在东北给人做饭、种地。
不断地分家析产尤其是地、富户分家情况的增多是导致解放前清苑农村土地分配呈分散化发展趋势的重要原因之一。差不多在每个调查村都可以找到地主、富农因分家而家庭经济地位发生变化的例证。如何桥村1930年时的地主田慎修,当时有地124亩,全家12口人,雇佣长工2人。到1936年,原来的一户分成了7户,田本人及几个儿子各分到耕地20亩左右(1936年田家共有地136.5亩,比1930年稍多,应是陆续买入的),于是原来的大地产就变成了与普通中农户相当的小地产 。 同村的富农张云路,1930年时有地147亩余,全家15口人,雇长工2人,到1936年时分成6户,各分耕地11-29.5亩不等,原来的大地产也变成了小地产。东顾庄村的富农刘老言,1936年以前有耕地200余亩,到土改前已分成4户,其中3户虽土改定案时仍划为富农,但也不过有地50-60余亩,还有一户仅有地19.8亩,被定为中农。根据东顾庄、何桥、固上和李罗侯4村的汇总统计,在1930-1936年期间,共计有69户经济地位下降,约占期初867户的8%。其中,地主、富农25户,占36.2%;中农33户,占47.8%;贫雇农11户,占15.9%。下降的原因,25户地主富农中有14户是因为分家,占56%;11户因为其他原因,占44%。33户中农中,有23户因为分家,占69.7%;10户因为其他原因,占30.3%。11户经济地位下降的贫雇农均因为“被剥削或投机失败”,无一户因为分家。1936-1946年期间,共计有77户经济地位下降,占期初931户的8.3%。其中,地主、富农41户,占53.2%;中农36户,占46.8%。下降的原因,41户地主、富农中有32户因为分家,占78%;9户因为其他原因,占22%。36户中农中有30户因为分家,占83.3%;6户因为其他原因,占16.7%。十分明显,分家是导致原来较富有的一部分人户经济地位下降的主要原因,而他们经济地位的下降,当然就意味着地权的分散化。

注释
[1] 见《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社会科学杂志》第七卷第一期,第13页。
见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社会科学杂志》第七卷第一期,第21页。
见河北省统计局《廿八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年-1957年)》,载《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增刊二《解放前后无锡保定农村经济专辑》,第87页。
见《童山文集补遗(一)》,丛书集成初编本。
一个地域的户、口及户均人口变化受人户的迁入、迁出、灭绝、分家和人口的出生、死亡等多种因素影响。解放前清苑各地农村人口流动并不频繁,人户迁入造成的户数增加很少,户数大量增加只能是不断的分家所致。户均人口减少的现象在出生率大于死亡率因而总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由于人户的迁入、迁出、灭绝这些扰动因素的影响很小并且互相抵销,主要的原因也只能是分家所致。
现存的固上和李罗侯两村的户资料卡片有的年份不全,故未能将这两村也列入统计。
后来土改时,田义方、田玉峰、田林、田子丰几户都被划作富农,田玉江、田玉图兄弟则被划为中农。实则按田义方、田玉峰、田林、田子丰几户当时的经济条件(田子丰1946年有土地40.9亩,其余几户都不到20亩,但家庭人口较少),至多能算中农。田慎修本人在土改前已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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