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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

发布时间:2015-08-19 14:05

  一、引言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最重要资源。土地问题是农村问题的核心。谁掌握了土地,谁就成为统治农村、支配农村经济的主人。旧中国农村的土地分配是不平均的,占人口少数的地主和富农占有远大于他们人口比例的土地,而广大农民阶层占有的土地份额远小于他们的人口比例。综合有关旧中国农村土地分配的多种调查材料估计,就当时全国总的情况而言,地主和富农大约掌握着农村全部耕地的60-70%,其中地主土地约占40-50%;而这两部分人的家庭人口合计,占农村人口的比例仅在10%左右。这就是说,约占旧中国农村人口90%的直接生产者农民各阶层,只占有全国耕地的30-40%。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只有几亩,土地属于极度稀缺资源,当时农村土地分配的这种格局,无疑已属相当集中。由于土地集中,旧中国的农民除一部分占有土地的数量可以满足自耕生活外,还有相当大一部分只有很少的土地甚至根本没有土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必须依赖或部分依赖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的土地资源,成为向其提供地租的佃户或出卖劳动力的雇工,才能进行生产,维持生存。地主和富农由于掌握了土地资源,自己不必参加生产劳动(地主)或只参加部分生产劳动(富农),依靠或大部分依靠剥削直接生产者农民,就可以生活。
以上旧中国农村土地分配的基本状况和由之决定的农村剥削关系,是几千年传统封建生产关系的延续,是阻碍近代中国社会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基础。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视土地问题为革命的核心问题,以消灭农村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为民主革命的主要目标,是完全有道理的。
不过,旧中国农村的土地集中程度,在不同地区之间,还是有所区别的。大致而言,南方的土地集中程度要比北方高一些。在土地肥沃、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和华中、华南的一些地方,仅地主土地就占全部耕地的60-70%甚至更高。而在干旱贫瘠、土地生产力不高的西北农村,土地集中程度一般情况下要比全国平均水平低很多。那里的地主、富农土地较少,广泛地存在着自耕农和其他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有些地方甚至以自耕农为主体。三四十年代的满铁调查,显示出在华北平原地区,土地分配总的说也比较分散,许多农村都有较高比例的自耕农存在。在本文中,我们将利用保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另一批珍贵资料—河北省清苑县农村调查资料,对华北平原农村这一时期的土地分配状况及其变化做一考察。
在进入正文之前,首先对文中使用的资料的情况做一简要介绍。本文使用的河北省清苑县农村调查资料是历史上“无锡、保定农村经济调查”资料的一部分。无、保农村调查先后共进行过4次。第一次在1929-30年,由我国着名的早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时任“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现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前身)副所长兼该所社会学组组长的陈翰笙主持,分别对江苏省无锡县和河北省清苑县的部分农村进行了农户挨户调查和村概况调查,其中无锡调查在1929年,清苑调查(与北平社会调查所联合进行)在1930年。以后,由经济研究所主持或经济研究所作为主要参加单位,又分别于1958年、1987年和1998年对两地原调查村各作了3次连续追踪调查,从而形成了近代中国农村调查史上绝无仅有的对相同地域农户经济实况长时段的连续追踪调查系列,为观察近代中国农村和农户经济发展演变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第一手资料。本文所利用的,主要是其中保定调查部分的东顾庄、固上、何桥和李罗侯4村的资料。
与本文内容相关的保定调查资料主要有1930年第一次调查的农户资料和1958年第二次调查的农户资料。1930年调查在该年夏季7-8月份,调查此前一年间的农户经济情况。1958年调查在该年的春、夏之交,设有4个观测年份,即1930年、1936年、1946年和1957年。其中,1930年为调查的起始年份。之所以选择该年,是因为是次调查为追踪调查,而第一次调查正是在1930年进行的。其他几个观测年份的意义是:1936年为抗日战争爆发的前一年,1946年为清苑解放并实行土地改革的前一年;1957年则代表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的情况。两次调查均为挨户调查,但1958年调查时发现,1930年调查的各村均存在若干遗漏未调查的农户,当时对这部分遗漏的农户又作了补充调查。对1930年调查过的各农户的当年经济情况,1958年调查均按照新的调查表重新作了核实和补充。这样,关于1930年的农户情况,实际上有两种资料,即1930年第一次调查的资料和1958年调查时重新核实补充过的资料。这两种资料,在户数上后者多于前者(包括了前次调查的遗漏户),在内容上也稍有不同(后次调查的指标设计参照前次,但有所调整,并不完全一致)。为了保持统计口径的前后一致,以便于比较,本文以1958年调查的各个年份资料为分析、立论的基础,其中包括1930年的资料。应当说明的是,在引用1958年调查的1930年资料的时候,我们曾将其与1930年第一次调查的数据作过仔细核对,发现当年所作的工作相当严肃认真,绝大部分数据二者是一致的,有所更改的数据多数情况下都比第一次调查的数据更为合理[1] 。
本文使用的1958年调查数据有两个来源。第一个是当年调查结束后由参加此项工作的河北省统计局保定农村经济调查办公室汇总编辑的《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资料》。这套油印资料分村编辑,每村一本,按照“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其他”的人户成份,将调查数据根据分户调查表的内容分类汇总统计。尽管只是以村为单位的经过整理加工的汇总数据,但由于记录当年调查的原始数据的分户卡片现已不全,这套资料仍然非常宝贵。在本文中,如果不做特别说明,我们使用的数据均来源于这套资料。第二个来源是保存下来的当年调查的分户卡片。这些卡片如上所说现已不全,但本文研究的4个村所属的部分基本上是完整的。利用这批卡片,我们可以对农户的情况进行直接的个案观察和分析,同时也可以对河北省统计局的汇总资料进行校正和补充。不过,由于这批分户卡片毕竟仍有缺失,有的村户数不全,有的村年份不全,在使用上只能处于从属地位。文内凡利用分户卡片数据的地方,均另外注明。
在本文写作中,还有两份重要文献我们曾用作参考。一个是1936-37年出版的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人员张培刚的《清苑的农家经济》一书 。这部着作是作者利用1930年调查的部分农户资料(3村500户),并亲自作补充调查的基础上撰写的,是到目前为止公开出版的唯一一部系统利用第一次无保调查资料完成的学术专着,我们在文中多处参考了这部着作。另一个文献是1958年调查后,由负责组织保定调查的河北省统计局编写的《廿八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年-1957年》 。这个报告首次公开了一些第二次调查的汇总数据,并作了初步分析,我们在写作时也用作参考;对该报告的某些值得商榷的判断,则提出讨论,均在文中相应处注明。
二、土地分配的总体状况
如前所述,关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清苑农村,我们的调查资料有三个观测年份,即1930年、1936年和1946年。这三个年份的资料所反映的调查村庄的土地分配状况,在基本格局上是大体一致的,即一方面反映了当地土地分配并不平均,在被调查农户中存在着不容抹杀的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的阶级区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地的土地集中并不是十分严重,地主、富农占地规模较小,其土地在总耕地中所占比重不大,相应地一般农民都或多或少有些土地,特别是自耕过活的中农在人口中占相当大的比重。下面以1930年11个调查村的资料和本文研究的4个村庄的资料作具体说明 。
表1 1930年11个调查村土地分配情况
人户类别|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耕地数量(亩)|占总耕地%
合 计|2119|100|11199|100|41514.36|100
地 主|70|3.30|498|4.45|6901.87|16.63
富 农|169|7.98|1365|12.19|10147.55|24.44
中 农|742|35.02|4199|37.49|16283.34|39.22
贫 农|915|43.18|4315|38.53|7491.25|18.04
雇 农|161|7.60|623|5.56|499.25|1.20
其 他|62|2.93|199|1.78|191.10|0.46
表2 1930年东顾庄村土地分配情况
人户类别|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耕地数量(亩)|占总耕地%
合 计|160|100|922|100|4577.95|100
地 主|2|1.25|23|2.49|359|7.84
富 农|12|7.50|120|13.02|1306.98|28.55
中 农|58|36.25|360|39.05|1986.78|43.40
贫 农|80|50.00|398|43.17|915.69|20.00
雇 农|5|3.13|16|1.74|9.5|0.21
其 他|3|1.88|5|0.54|-|-
注:表内户数统计包括无地户在内,人口数为年末常住人口。以下表3、表4、表5同。
表3 1930年何桥村土地分配情况
人户类别|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耕地数量(亩)|占总耕地%
合 计|224|100|1227|100|4182.17|100
地 主|3|1.34|40|3.26|571.79|13.67
富 农|13|5.80|132|10.76|1017.95|24.34
中 农|60|26.79|336|27.38|1474.70|35.26
贫 农|126|56.25|663|54.03|1059.73|25.34
雇 农|16|7.14|48|3.91|30.40|0.73
其 他|6|2.68|8|0.65|27.60|0.66
表4 1930年固上村土地分配情况
人户类别|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耕地数量(亩)|占总耕地%
合 计|305|100|1618|100|7265.49|100
地 主|14|4.59|99|6.12|1822.30|25.08
富 农|24|7.87|250|15.45|2054.10|28.27
中 农|77|25.25|454|28.06|2000.67|27.54
贫 农|130|42.62|594|36.71|1212.17|16.68
雇 农|51|16.72|195|12.05|153.85|2.12
其 他|9|2.95|26|1.61|22.40|0.31
表5 1930年李罗侯村土地分配情况
人户类别|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耕地数量(亩)|占总耕地%
合 计|178|100|966|100|3478.46|100
富 农|8|4.49|84|8.70|718.25|20.65
中 农|102|57.30|597|61.80|2262.51|65.04
贫 农|64|35.96|278|28.78|485|13.94
雇 农|4|2.25|7|0.72|12.7|0.37
表6 1930年清苑县农村各类人户平均占地情况 (单位:亩/户;亩/人)
人户
类别|11村——|东顾庄村|何桥村—|固上村——|李罗侯村
户均|人均|户均|人均|户均|人均|户均|人均|户均|人均
平均数|19.59|3.71|28.61|4.97|18.67|3.41|23.82|4.49|19.54|3.60
地主|98.60|13.86|179.50|15.61|190.60|14.29|130.16|18.41|-|-
富农|60.04|7.43|108.92|10.89|78.30|7.71|85.59|8.22|89.78|8.55
中农|21.95|3.88|34.25|5.52|24.58|4.39|25.98|4.41|22.18|3.79
贫农|8.19|1.74|11.45|2.30|8.41|1.60|9.32|2.04|7.58|1.74
雇农|3.10|0.80|1.90|0.59|1.90|0.63|3.02|0.79|3.18|1.81
其他|3.08|0.96|0|0|4.60|3.45|2.49|0.86|-|-
由以上各表可以看出:首先,清苑县的土地分配是不平均的。11个村的地主、富农占总户数的11.28%,家庭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6.64%(地、富户一般家庭规模较大),但他们占有耕地的比例却达到全部耕地的41.07%;而占总人口80%以上(户数比例超过85%)的各阶层农民,只占有不到60%的耕地。在农民各阶层中,贫农户的平均占地数量不及按总户口平均的耕地数的一半,雇农户地数更少,而这两部分农民占农民总户数的比重接近60%,占农民人口的比重也在50%以上。分别统计的4个调查村的数字虽有差异,但同样显示了土地分配的不平均。其中只有富农没有地主的李罗侯村,仍有占总人口近30%(户数比例接近40%)的农民属于贫、雇农阶层,其人均占地数不足2亩。
其次,在另一方面,统计数字也显示出清苑的土地分配不均较之人们通常印象中的近代农村“土地集中”状况有相当大的距离。无论是11个村的汇总统计还是4个村的分别统计,农民各阶层占地的总和除固上村外,都接近或超过全部耕地数的60%,李罗侯村的这一比例更高达78.98%;固上村农民的土地比例也接近占全部耕地的50%。这就是说,在大部分村庄,多数土地是由农民各阶层分散占有的,而不是为地主和富农所垄断。在农民中,完全没有土地的家庭很少。1930年资料中无地农民总共只有108户,占11村总户数的5.1%。1936年资料有无地农民87户,占总户数2272户的3.8%。1946年资料有无地农民83户,占总户数2595户的3.2%。而农民中的中农人口,在1930年资料中,11村的汇总统计和东顾庄村的统计都超过了总人口数的1/3,李罗侯村超过了1/2,何桥和固上两村也都达到了1/4,中农的平均占地数量高于当地人口的平均占地水平。显然,这些统计数字不能说明清苑县农村的土地分配是很集中的,相反,它们反映了当地的土地分配呈相对分散化的格局。
清苑县土地分配的分散化还表现于在地主、富农内部,地权也不是十分集中。11个村的汇总资料显示,在全部2119个调查户、41514.36亩耕地中,计有地主70户,共计占地6901.87亩;富农169户,共计占地10147.55亩。平均计算,地主户均占地98.6亩,约为当地总户均水平的5倍;富农户均占地60.04亩,约为总户均水平的3倍。由于地、富一般家庭人口较多,按人平均,他们的占地规模与当地平均水平的距离还要更近一些。这11村的地主户人均占地13.86亩,约为总人均水平的3.7倍;富农户人均占地7.43亩,仅约为总人均水平的2倍。考虑到当时低下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亩产粮食仅几十公斤),这样的占地规模差不多就是能够成为地主或富农的最低土地数量了。事实是,这11个村也确实没有什么大地主,家里有几百亩地就是当地的大地主了。多数地主的土地都在200亩以下,不少人还不及百亩。在我们重点考察的4个村庄中,最大的几户地主不过就是有地二三百亩。如何桥村的卢希联,1930年有耕地350亩,东顾庄的杨继平有耕地225亩,都是当地的大地主。个别富农也有占地达到二三百亩的,如东顾庄的刘老言,1930年有地220亩,1936年达到245亩;同村的钟振声1930年有250亩,1936年达到310亩。但这种情况多系大家庭,人口众多,劳力也多,除雇佣长工(一般1-2个)外,自己也参加劳动,故土改时只定为富农。多数富农的土地都只有几十亩。地主、富农的占地规模不大,说明在地主、富农阶级内部地权的分配也是比较分散的,并没有集中到少数人手里。
在分析土地分配的时候,除数量外,当然还应顾及质量。相等数量但不同质量的土地,其产出水平是有很大差异的。从天然土质来说,清苑县最好的土壤是红土、黑土,其次是黄土、二性土,最差的是沙土和碱土。这些不同种类的土壤在县内不同地区间分布不同,在一村内也往往同时存在几种,因而一村内的耕地质量也是不一样的。按照产出能力,当地一般将耕地分为上等地、中等地、下等地(或称好地、中地、次地)三种。显然,两个人占有耕地即使数量相同,但因好地、次地构成不同,其在土地占有上的地位也是不一样的。又清苑县属半干旱地区,庄稼能否良好生长,灌溉条件极为重要,故水浇地情况也是考察耕地质量时应当加以考虑的。对上述涉及耕地质量的两个方面,河北省统计局的《廿八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年-1957年)》均作了考察,认为优势明显是在地主、富农方面。但我们在仔细研究了该调查报告的分析和提供的数据后,认为并不能完全支持该报告的说法,或尚需进一步研究。
首先看各阶级占有耕地质量的构成。对此问题,河北省统计局的报告公布了一个调查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11个调查村解放前各类人户占有耕地质量的构成(%)
人户类别|合计|上等地|中等地|下等地
地主|100|70|20|10
富农|100|60|25|15
中农|100|30|30|40
贫农|100|10|20|70
雇农|100|5|15|80
这个调查结果我们不了解是如何做出的,该报告未作详细说明。当时的村户调查表并未设计耕地质量这一项内容。如果仅仅是在村概括调查中了解到的,那么我们认为这一结果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因为各个村、各个调查对象的情况肯定都不一样,如果不做挨户了解,是无法做出如此精确的关于各阶级占有耕地质量好坏的百分比统计的。实际上,据我们了解,比如地、富,既有好地多的,也有次地多的。如上文提到的东顾庄地主杨继平,根据1987年村概况调查,他在解放前拥有的200多亩耕地,好地占80%,次地占20%。而同村的富农刘老言,虽也有200多亩耕地,但好地只占30%,其余70%均为次地。村里另一户占地200多亩的钟姓富农,也是次地多,好地少。虽然按照常理,地主、富农财力大、肥料多,更有能力改良土壤(耕地肥瘠除与天然土质有关外,还取决于如何使用),其所拥有的耕地质量一般来说可能比农民的土地要好一些。这在逻辑上是说得通的,但实际是否如此,我们认为需要有进一步的统计数据加以证实。
其次看关于水浇地的情况。历次调查的村户调查表均在农户耕地总数之外,另设有水浇地数量一项内容,因此这个问题是可以做数量统计和分析的。但河北省统计局的调查报告采用的方法,是计算出水浇地数量以后,用各阶级的户数去除各该阶级拥有的水浇地总量,从而得出各阶级的户均水浇地拥有量,然后在不同阶级间进行比较。我们认为这种方法是有问题的。由于自地主以下各阶级户均拥有的耕地数量不同,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水浇地只要在各自耕地中所占比例相差不是太大,其户均拥有量也必然是一级比一级少。显然更有意义的比较不是这种户均绝对量的比较,而是水浇地在各阶级耕地中的相对比重的比较。这更能说明不同阶级拥有的耕地的质量高低。我们尝试着做了这种计算,但结果并未证明地、富拥有的水浇地比重就比农民更高。试看以11村汇总数据进行计算的结果:
表8 解放前11村各类人户拥有水浇地的情况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
(亩)|水浇地占%
合计|41514.36|6969.72|16.79|40969.64|7910.85|19.31|41526|9390|22.61
地主|6901.87|990.40|14.35|6121.00|816.30|13.34|4378|778|17.77
富农|10147.55|1531.96|15.10|9207.72|2029.13|22.04|6464|1817|28.11
中农|16283.34|2974.45|18.27|18218.21|3498.80|19.20|22889|5195|22.70
贫农|7491.25|1338.26|17.86|6873.41|1466.42|21.33|7634|1569|20.55
雇农|499.25|106.25|21.28|446.95|92.85|20.77|97|20|20.62
其他|191.10|28.40|14.86|102.35|7.35|7.18|64|11|17.19
显然,各阶级耕地中的水浇地比重并不依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的顺序而高低不同,因而也得不出地、富拥有的水浇地比重高的结论。由各年份数据综合来看,应当是富农水浇地的比重相对大一些,中农、贫农和雇农也不低,反而倒是地主的水浇地比重在3个年份中每次都排在最后(不算“其他”一项)。不过分村来看,情况又与此有些不同。下面是对4个调查村的分村统计结果:
表9 解放前东顾庄村各类人户拥有水浇地的情况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
(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
合计|4577.95|984.28|21.50|5085.52|1395.08|27.43|5508.46|1858.08|33.73
地主|359.00|136.00|37.88|444.00|250.60|56.44|506.78|311.75|61.52
富农|1306.98|304.93|23.33|1733.48|498.93|28.78|1896.46|740.42|39.04
中农|1986.78|377.45|19.00|1953.89|443.05|22.68|2203.06|613.31|27.84
贫农|915.69|159.40|17.41|944.15|194.30|20.58|902.16|192.60|21.35
雇农|9.50|6.50|68.42|10|8.20|82|0|0|0
表10 解放前何桥村各类人户拥有水浇地的情况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
合计|4182.17|210.58|5.04|4664.96|195.78|4.20|5116.71|206.83|4.04
地主|571.79|11.90|2.08|634.50|18.90|2.98|596.60|12.60|2.11
富农|1017.95|25.80|2.53|944.15|37.80|4.00|803.55|30.95|3.85
中农|1474.70|97.65|6.62|2276.58|82.18|3.61|2845.34|121.64|4.28
贫农|1059.73|67.23|6.34|799.23|53.40|6.68|823.22|38.04|4.62
雇农|30.40|2.40|7.89|10.50|3.50|33.33|48.00|3.60|7.50
其他|27.60|5.60|20.29|-|-|-|-|-|-
表11 解放前固上村各类人户拥有水浇地的情况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
合计|7265.49|692.57|9.53|7306.10|735.82|10.07|7594.24|671.62|8.84
地主|1822.30|215.30|11.81|1752.00|228.00|13.01|1273.50|106.00|8.32
富农|2054.10|83.15|4.05|1755.60|61.40|3.50|641.85|16.90|2.63
中农|2000.67|209.17|10.45|2704.20|252.32|9.33|4425.92|388.54|8.78
贫农|1212.17|143.20|11.81|965.15|172.20|17.84|1242.22|157.68|12.69
雇农|153.85|41.75|27.14|114.90|20.35|17.71|10.75|2.50|23.26
其他|22.40|0|0|14.25|1.55|10.88|0|0|0
表12 解放前李罗侯村各类人户拥有水浇地的情况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
合计|3478.46|1980.70|56.94|3505.60|2115.10|60.33|3340.90|2391.5|71.58
富农|718.25|367.50|51.17|625.90|387.00|61.83|290.00|227.00|78.28
中农|2262.51|1263.30|55.84|2438.00|1387.00|56.89|2651.40|1863.00|70.26
贫农|485.00|342.00|70.52|429.00|333.20|77.67|398.00|300.00|75.38
雇农|12.70|7.90|62.20|12.70|7.90|62.20|1.50|1.50|100
从上面4个村的统计结果看,富农的水浇地比重并不总是较高,而地主的水浇地比重也不总是最低。所以,至少从现有的调查材料看,各阶级水浇地比重的高低,并没有什么规律,因而不能得出地、富拥有水浇地比重较高的结论。这当然多少令人感到有些困惑,因为按一般逻辑推理,地主财力大,打得起水井(当地灌溉主要靠井水),置办得起辘轳、水车等灌溉工具,似乎应当水浇地较多才是。但是对调查材料的统计结果不支持这个推论,我们只能尊重事实。
不过,上面关于水浇地情况的统计却反映了另一个事实,就是总的来看,从1930年到1946年,各调查村的水浇地数量及其在总耕地中的比重是不断增加的,反映出这一地区的灌溉条件在这段时间内是趋向于改善的。

三、土地分配的变动趋势
从静态的角度了解了调查地域土地分配的总体状况以后,下面我们再从动态的角度看看三四十年代这一地区土地分配的变化趋势。首先看11个调查村汇总数据反映的情况。
表13 1930-1946年11个调查村土地分配的变化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
合 计|41514.36|100|40969.64|100|41526|100
地 主|6901.87|16.63|6121.00|14.94|4378|10.54
富 农|10147.55|24.44|9207.72|22.47|6464|15.57
中 农|16283.34|39.22|18218.21|44.47|22889|55.12
贫 农|7491.25|18.04|6873.41|16.78|7634|18.38
雇 农|499.25|1.20|446.95|1.09|97|0.23
其 他|191.10|0.46|102.35|0.25|64|0.15
表14 1930-1946年11个调查村户数和人口数的变化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
合 计|2119|100|11199|100|2272|100|11258|100|2596|100|12485|100
地 主|70|3.30|498|4.45|72|3.17|447|3.97|71|2.73|390|3.12
富 农|169|7.98|1365|12.19|173|7.61|1184|10.52|147|5.66|913|7.31
中 农|742|35.02|4199|37.49|906|39.88|4875|43.30|1285|49.50|6651|53.27
贫 农|915|43.18|4315|38.53|917|40.36|4069|36.14|996|38.37|4251|34.05
雇 农|161|7.60|623|5.56|132|5.81|487|4.33|46|1.77|130|1.04
其 他|62|2.93|199|1.78|72|3.17|196|1.74|51|1.96|150|1.20
表13是按人户类别分别统计的1930年、1936年、1946年3个年份的耕地数据。从中看出:地主、富农土地占总耕地的比重呈明显下降趋势,二者合计1930年占总耕地数的41.07%,1936年占37.41%,1946年占26.11%,十数年间共计下降了近15个百分点;尤其从1936年到1946年这十年间,下降幅度达到11.3%,可以说相当明显。地、富土地比重下降,自然意味着农民方面土地比重的上升,但不同的农民阶层,其变化的情况并不一样。从表13看出,中农土地占总耕地数的比重呈很大幅度的上升,1930年为39.22%,1936年为44.47%,1946年为55.12%,共计上升了15.9%。贫农土地占总耕地数的比重1930年为18.04%,1936年下降为16.78%,1946年又上升到18.38%,大体与1930年持平。雇农土地的比重是下降的,1946年比1930年下降了0.97%。“其他”一项人户的土地比重也是下降的,但他们的土地的比重本来就不大,其变化可以不论。总起来看,是 “两头下降,中间上升”的趋势,尤其以地、富及中农土地比重变化最为明显,地、富土地比重下降的幅度,大体相当于中农土地比重的上升幅度。
这种“两头下降,中间上升”的趋势,在各阶层户口的相对比重的变化上反映得更为明显。从表14可以清楚地看出:处在人户等级阶梯两头的地主、富农和贫农、雇农占总户口的比重均呈下降趋势,而中间的中农阶层则呈上升趋势。以1946年数据与1930年数据相比,在总户口中,地主户数的比重下降了0.57%,人口数的比重下降了1.33%;富农户数比重下降了2.32%,人口数比重下降了4.88%;贫农户数比重下降了4.81%,人口数比重下降了4.48%;雇农户数比重下降了5.83%,人口数比重下降了4.52%。而与此同时,中农户数比重从35.02%上升到49.5%,人口数比重从37.49%上升到53.27%,分别上升了14.48%和15.78%。
表13和表14所反映的各阶层占有耕地比重和户口比重“两头下降,中间上升”的变化,无疑是指向着在所考察的时间区段内土地分配分散化或者说是“平均化”的发展趋势。正是在这一变化趋势下,中农人口上升到了大约占全部11村人口一半甚至还稍多一些的比重,而地主、富农和处在另一极的贫农、雇农的相对比重都下降了。
这种变化趋势,在我们重点研究的4个村庄中是否也有相同的表现呢?我们来看统计结果:
表15 1930-1946年东顾庄村土地分配变化情况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
合 计|4577.95|100|5085.52|100|5508.46|100
地 主|359.00|7.84|444.00|8.73|506.78|9.20
富 农|1306.98|28.55|1733.48|34.09|1896.46|34.43
中 农|1986.78|43.40|1953.89|38.42|2203.06|39.99
贫 农|915.69|20.00|944.15|18.57|902.16|16.38
雇 农|9.50|0.21|10|0.20|0|0
表16 1930-1946年东顾庄村户数和人口数的变化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
合 计|160|100|966|100|180|100|1011|100|218|100|1137|100
地 主|2|1.25|25|2.59|3|1.67|31|3.07|4|1.83|39|3.43
富 农|12|7.50|124|12.84|19|10.56|174|17.21|28|12.84|217|19.09
中 农|58|36.25|379|39.23|64|35.56|374|36.99|97|44.50|489|43.01
贫 农|80|50.00|416|43.06|88|48.89|413|40.85|89|40.83|392|34.48
雇 农|5|3.13|16|1.66|5|2.78|16|1.58|-|-|-|-
其 他|3|1.88|6|0.62|1|0.56|3|0.30|-|-|-|-
表17 1930-1946年何桥村土地分配变化情况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
合 计 4182.17 100 4664.96 100 5116.71 100
地 主 571.79 13.67 634.50 13.60 596.60 11.66
富 农 1017.95 24.34 944.15 20.24 803.55 15.70
中 农 1474.70 35.26 2276.58 48.80 2845.34 55.61
贫 农 1059.73 25.34 799.23 17.13 823.22 16.09
雇 农 30.40 0.73 10.50 0.23 48.00 0.94
其 他 27.60 0.66 0 0 0 0
表18 1930-1946年何桥村户数和人口数的变化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
合 计|224|100|1280|100|251|100|1268|100|266|100|1381|100
地 主|3|1.34|34|2.66|5|1.99|43|3.39|10|3.76|56|4.06
富 农|13|5.80|131|10.23|21|8.37|91|7.18|21|7.89|114|8.25
中 农|60|26.79|367|28.67|96|38.25|564|44.48|115|43.23|687|49.75
贫 农|126|56.25|656|51.25|114|45.42|517|40.77|109|40.98|485|35.12
雇 农|16|7.14|74|5.78|11|4.38|48|3.79|9|3.38|37|2.68
其 他|6|2.68|18|1.41|4|1.59|5|0.39|2|0.75|2|0.14
表19 1930-1946年固上村土地分配变化情况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
合 计|7265.49|100|7306.10|100|7594.24|100
地 主|1822.30|25.08|1752.00|23.98|1273.50|16.77
富 农|2054.10|28.27|1755.60|24.03|641.85|8.45
中 农|2000.67|27.54|2704.20|37.01|4425.92|58.28
贫 农|1212.17|16.68|965.15|13.21|1242.22|16.36
雇 农|153.85|2.12|114.90|1.57|10.75|0.14
其 他|22.40|0.31|14.25|0.20|0|0
表20 1930-1946年固上村户数和人口数的变化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
合 计|305|100|1709|100|319|100|1714|100|383|100|2030|100
地 主|14|4.59|107|6.26|10|3.13|77|4.49|12|3.13|76|3.74
富 农|24|7.87|269|15.74|19|5.96|206|12.02|13|3.39|91|4.48
中 农|77|25.25|467|27.33|122|38.24|719|41.95|208|54.31|1203|59.26
贫 农|130|42.62|624|36.51|122|38.24|545|31.80|140|36.55|640|31.53
雇 农|51|16.72|210|12.29|35|10.97|131|7.64|7|1.83|13|0.64
其 他|9|2.95|32|1.87|11|3.45|36|2.10|3|0.78|7|0.34
表21 1930-1946年李罗侯村土地分配变化情况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耕地(亩)|水浇地(亩)|水浇地占%
合 计|3478.46|100|3505.60|100|3340.90|100
富 农|718.25|20.65|625.90|17.85|290.00|8.68
中 农|2262.51|65.04|2438.00|69.55|2651.40|79.36
贫 农|485.00|13.94|429.00|12.24|398.00|11.91
雇 农|12.70|0.37|12.70|0.36|1.50|0.04
表22 1930-1946年李罗侯村户数和人口数的变化
人户类别|1930年——————————1936年————————————|1946年
——|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
合 计|178|100|992|100|181|100|1030|100|220|100|1162|100
富 农|8|4.49|85|8.57|8|4.42|77|7.48|6|2.73|50|4.30
中 农|102|57.30|609|61.39|110|60.77|662|64.27|152|69.09|861|74.10
贫 农|64|35.96|289|29.13|59|32.60|282|27.38|60|27.27|249|21.43
雇 农|4|2.25|9|0.91|4|2.21|9|0.87|2|0.91|2|0.17
上面的分村统计结果显示,除东顾庄村外,何桥、固上和李罗侯3村在变化的总趋势上与11村的汇总数据显示的趋势是基本一致的,尤其地主、富农人口及其所占耕地比重明显下降、中农人口及其所占耕地比重明显上升的趋势,表现得十分突出。贫、雇农人口的比重,以1946年与1930年相比也都是下降的;同期他们占有的耕地的比重受人口比重下降影响,也呈下降趋势,但下降的幅度小于人口比重的下降,说明这部分农民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与当地的人均耕地水平的距离呈缩小趋势。这也是土地分配趋于平均化的一个表现。
东顾庄村的情况有所不同。从表15可以观察到,这个村在1930-1946年的16年间,地主和富农占有耕地的比重均呈上升趋势,尤以1930-1936年期间上升幅度最大,以后则比较缓和。二者耕地比重合计,1936年比1930年上升了6.43%;到1946年,又上升了0.81%,总计16年间上升了7.24%。而在农民方面,中农所占耕地比重1936年比1930年下降了4.98%;1946年比1936年虽略升高1.57%,但仍比1930年低3.41%。贫农耕地比重1936年比1930年降低1.43%,1946年又比1936年降低2.19%,总计降低了3.62%。雇农耕地比重1936年比1930年降低0.01%。上面数字合起来看,东顾庄的土地分配是趋向于集中的,尤其在1930-1936年期间表现得比较明显。不过若从人口相对比重变化的角度看,中农的人口比重只是在1930-1936年期间略有下降,而在1936-1946年期间则有较大幅度上升,1946年的中农人口比重比1930年还要高出3.78%;而同一期间,贫农人口的比重反而从占总人口的43.06%降到了只占34.48%,下降了8.58%之多。从这一角度看,在农民中间,土地的分配似乎还是趋向于某种程度的平均化的。事实是:在16年里,中农人口比重上升了3.78%,所占耕地比重却下降了3.41%,平均占地规模有所缩小;而贫农人口比重下降 8.58%,耕地比重却只下降了3.62%,平均占地规模是增大的。在地、富方面,若只看1936-1946年这个时间段,二者合计的人口比重上升了2.24%,而耕地比重只上升了0.81%,因此实际上其平均占地规模也是缩小的。当然,从16年的时间段看,东顾庄村的土地分配形势趋向于集中,这没有问题。
东顾庄的情况比较特殊。从4村总体看,1930-1946年期间土地分配变化的趋势是指向进一步分散化的。但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说前面指出的当地土地分配不均的格局就根本改变了,不是说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的阶级分野就不存在了。事实上差距仍然是巨大的。以没有地主,中农人口占绝大多数的李罗侯村来说,1946年,该村 6户富农户均占有耕地48.33亩、人均数为5.8亩,而60户贫农户均占地仅6.63亩、人均占地仅1.6亩,2户雇农更仅平均有地0.75亩(户均和人均数同),两相比较,富农户均占地数是贫农的7.3倍、雇农的64倍余,人均占地数是贫农的3.6倍、雇农的7.7倍。其他有地主的几村,地主的户均和人均占地数与贫、雇农户均和人均数的差距更大。所以,土地分配分散化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整体格局仍然十分不均这一事实的改变。

注释:
[1] 据参加过1958年调查的人说,他们在调查中重新核实第一次调查的数据时,如果两次调查有出入,一定要反复核对,并须有旁证才加以修改,否则宁可存疑。
张书分上、中、下3部分,分别在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出版的《社会科学杂志》第七卷第一期(1936年3月)、第二期(1936年6月)和第八卷第一期(1937年3月)上连载发表。
这个报告当时因种种原因没有发表。首次公开是在1988年9月,发表在《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增刊二(解放前后无锡保定农村经济专辑)上。
11个调查村的汇总数据据河北省统计局《廿八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年-1957年)》。以后凡引用11村的汇总数据均据此,不再注。该调查报告有一些印刷错误,引用时经过重新计算核实。
4个调查村的分村数据,东顾庄、固上、李罗侯三村据河北省统计局汇总编制的《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资料》(1958年7月油印本)。由于该《调查资料》的何桥村部分(该资料之二)缺本处引用的“土地占有与租典”一表(表10),表3关于何桥村土地分配情况的数据系根据现存该村分户卡片重新汇总统计。重新计算涉及到对人口的统计,而我们汇总的何桥村人口数字与该资料数字微有差异。由于不清楚该资料做汇总时的原始依据和统计处理原则,现已不可能将二者统一起来。对此,本文使用何桥村数据时,凡该资料所缺的各表,均使用我们汇总的数字(包括人口数字);引用其他表格,仍用该资料数字。其间的不一致之处,不再一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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