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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诉求

发布时间:2015-08-17 12:22

  [摘要]公正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伦理基石,而行政决策公正是和谐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和诉求。文章立足于和谐社会的公正性要求,分析了我国行政决策中存在的影响其公正性的问题,并提出了提高我国行政决策公正性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决策;和谐社会;公正;诉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建设“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行政决策是国家对政治资源的定位和配置,关系着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分配;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行政决策公正。
  一、行政决策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诉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融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于一体的社会,公正是其价值取向和伦理基石。公正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方面,包括经济公正、制度公正、政治公正等。其中,经济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制度公正是和谐社会的首要基础;政治公正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行政决策本质上是把政治资源(各种权力和利益)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与交换的过程。它反映的是经济发展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涉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中的正义问题,是经济公正问题。一般认为,经济公正是指最能增进人类的福利、最符合按个人应得分配、最大限度地促进个人自由和尊严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经济公正作为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必然要求在行政决策中体现分配的公正性。
  行政决策公正又是制度公正的重要方面;而制度公正是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的统一。制度的内容及其调整对象是实质性的,是涉及具体利益、具有现实效力的,其公正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大众阶层的福祉,而且对于社会矛盾的抑制和社会的发展起着明显的作用。一个社会如若缺乏制度公正,也许在一定时期可以暂时维持某种稳定,但不可能是可持续性的和谐。就个体来说,当制度本身不公正或不完善时,人们的权利是难以实现的,个人很难获得尊严和幸福;就社会而言,当制度有失公正时,社会的利益关系就要出现混乱,社会的发展就要出现断裂。行政决策要做到民主化、科学化、具有公正性,就必须有一定的制度作保障,包括咨询制度、论证制度、听证制度、公示制度等,这些制度从形式上保证行政决策内容的公正性。行政决策公正通过制度公正得到明显体现;制度公正是和谐社会的首要基础,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行政决策制度要完善,以保证决策的公正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追求的人人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而政治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最重要保证。维护公正与促进发展,这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政府是公共的权力机构,其正当性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即政府天然地担负着公正守护人的角色。一个社会的政治失去了这种角色资格,它也就失去了赖以继续生存的根据;失去了生存根据的政治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社会的混乱,而不是促进社会的和谐。行政决策是实现政治目的及行政任务的核心载体;实现政治公正必然要求行政决策具有公正性。
  行政决策公正性体现在内容上就是对政治资源的分配既能够激发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又能兼顾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在制度上就是要保证社会所有成员的知情权、话语权和对决策的影响力;体现在政治上就是要保证社会成员平等的社会地位。公正作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在行政决策的内容、行政决策制度方面可以得到充分展现;同时,行政决策公正是和谐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没有决策的公正性,我们所构建的和谐社会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二、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行政决策公正性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决策日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这可以从我国许多重大决策所取得的令人满意的结果得到充分证明了。但要构建和谐社会,一些影响行政决策公正性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一)行政决策的社会基础薄弱,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
  行政决策是一个博弈过程,需要多方的参与。同时,公民参与也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永恒路径,是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的有效途径。如果法和国家制度通过蔑视个体或弱势群体的利益来保障一个社会的协调、效率、安全和稳定,那它就是不合理的、不公正的,势必降低行政决策乃至政治的合法性。在我国现行决策机制中,普通群众参与的机会和渠道还很少,决策一定程度上还是精英政治;决策的暗箱操作及信息垄断使得社会公众对决策的过程、内容知之甚少。按照戴维斯的6型曲线理论的原理,不断滋长的期望挫折感或对社会现实的不满终将酝酿成社会骚乱或政治动荡。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着力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
  (二)行政决策程序不规范,影响决策的民主性
  规范的行政决策程序可以保证行政决策程序化运行,防止决策的主观随意性。行政决策程序一般分为建议的提出、方案的拟定、方案的确定和方案的调整四个阶段。对应于行政决策的四个阶段,应当设置咨询制度、论证制度、听证制度、公示制度等基本制度。而目前中国行政决策尚未建立起严谨的程序和完整的规范,不少政府部门和基层行政决策往往不经过扎实的调查、认真的分析、充分的讨论和缜密的论证,主观决策、重复决策、错误决策等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的各项制度,从形式上保证行政决策的公正性。
  (三)行政决策的技术基础不够理想。影响决策内容的公正性
  我国行政决策的技术基础并不理想,地域的差别、行业的差别所导致的不平衡已成为行政决策公正性和普遍性实现的桎梏。决策者对科学决策方法了解不够,决策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大。不少决策没有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和通过严密的论证,而是凭决策者的经验作出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行政决策涉及的因素日益增多,难度日益加大,而相应的行政管理现代化、科学化尚在进程之中,行政决策主体的认知、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度。有时,即使行政决策主体坚持以正义为决策的首要价值,但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加上决策过程中存在的信息障碍、决策成本及政策时滞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可能降低行政决策的公正性。
  (四)行政决策监督体系不健全。群众监督渠道不够畅通
  目前,我国行政决策监督主要是各级党委的纪检部门、政府监督部门和各级法律监督部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已经相对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交叉、重复的现象。党、国家和群众的监督体系不够健全;对行政的监督在执行方面多于决策方面;对行政决策制定的监督力度不够,忽视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内容的公正性;没有完善的社会舆论监督体制,普通公民对决策的反馈途径不畅通,无力影响决策内容的调整和完善;同时,各种形式的监督与追究领导责任并没有很好地联系起来,导致监督不力,从而为决策主体侵蚀决策正义性提供了空间。

  三、提高行政决策公正性的对策
  行政决策公正是和谐社会的诉求;在决策中坚持公正原则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体现。通过完善行政决策的各项制度和体制,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公正性。
  (一)在决策中发扬民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行政决策主体首先要确立行政决策民主化的价值趋向,即是指以反映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行政决策的根本宗旨。它要求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深入人民群众,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了解人民群众关于政府机关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的意向和愿望,作出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抉择。行政决策能否保持正确取决于行政决策主体能否始终以反映和实现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决策的根本宗旨。
  加快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行政决策的广泛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参与行政决策权利的实现,确保行政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应通过法律形式赋予人民群众对政府重大决策信息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目前,我国政府行政决策透明度有待提高,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健全政府行政决策信息公开、行政决策听证等制度,进一步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和方式,便于人民群众清楚了解政府行政决策信息和广泛参与行政决策过程。
  (二)建立科学的决策体制和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公正性
  首先,要规范行政决策领导者的行政决策权。要结合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不断规范各级、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行政决策领导者的权限范围,防止越权决策和擅自决策。各行政决策主体内部,也要妥善处理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的关系,该分工负责的,职责权限要明确,不要事无巨细都搞集体讨论,搞形式上的集体领导,实际上无人负责;该集体决策的,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表决,避免少数人越权处理重大问题。其次,要规范行政决策程序,防止行政决策权的滥用。古今中外众多决策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没有严格、规范的决策程序就会造成决策行为的混乱和决策权的滥用;严格、规范的决策程序是行政决策科学化的可靠保证。从行政决策议题的提出,到调查研究、开会讨论形成多种决策备选方案以及聘请专家咨询、论证和进行可行性分析以选出最优方案,再到行政决策领导层表决通过,各个环节都必须有严格的规范,以使行政决策过程有例可循。
  (三)提高行政决策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水准
  行政决策的技术条件是指行政决策主体在决策活动中采用的行政决策方法和技术,它的现代化程度决定了行政决策科学化的实现程度。传统行政决策主要依靠行政决策领导者个人的经验和判断能力,以定性分析和定性选择为基本特征,存在决策分析时间长、决策信息不足、决策滞后、决策结果不确定等明显局限。目前,要不断扩大计算机技术、现代通讯技术和数学分析方法在行政决策领域的应用范围,编制行政决策数学模型和行政决策管理软件,对具体决策对象的大量复杂信息进行综合性定量分析,提供多种行政决策备选方案,从多种行政决策备选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提高行政决策的可行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强化舆论监督作用
  所有的行政决策部门和单位、各级党和政府的行政决策主体都应该自觉地置于各级监督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首先,加强党的纪检部门、政府监督部门和群众团体监督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并且加大行政决策监督的力度。其次,加强监督部门自身的监督工作,可以把监督工作的效率提高。此外,要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举报制度,形成便于公民信息反馈的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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