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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发布时间:2016-07-28 14:55

  我国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过程中,将人口规划也划入到了调整的范畴之内,明确的指出国家与群众自愿的进行计划生育的本质,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计划生育组织的法律地位予以了确定。我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要是为了能够有效的控制我国的人口增长速度,使得我国的人口结构可以得到优化,因此,针对我国的人口与计划法进行讨论就显得尤为必要。希望本文的探究能够为相关的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制定后,所衍生出来的一种法律文件,这一法律文件的颁布主要是对我国的人口膨胀现象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可以进一步的推动我国的发展。而就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到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注重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学习,从而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以正常的开展和实施。

 

  1 我国的计划人口生育法的特点

 

  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20世纪初被确立并且实施,这一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实施,使得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得到了有效的法律支持,推动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发展。而要想能够使得该法的作用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就需要从多方位的角度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分析,明确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特点,下面就一一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特点进行阐述。

 

  1.1 依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情所建立

 

  1.1.1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得到全面推行。我国的人口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就现代尤为必要。计划生育与经济发展相同步,对妇女的地位进行提升,将人口与计划生育这一国策同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利用等有效的联系起来,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人口与发展之前的矛盾问题。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已经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其对我国的人口的增长实现了有效的控制,在这一基础上,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得以有效的建立。

 

  1.1.2 所面临的挑战和挑战依然较多。我国在人口与发展上虽然实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两者之间的矛盾依然很尖锐,我国在发展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我国的人口在持续不断的增长,在地区上人口的分布也不均匀,经济发展的水平也有很大的差距,劳动人口的增多,使得短时间内就业的竞争还在不断的提升。我国针对这一现象推行了计划生育国策,以期能够对我国的人口进行有效的控制。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是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推行的基础所建立起来的。

 

  1.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权理念

 

  一直以来,我国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都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进行开展,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过程中,充分将人权作为建设的重点,不断的对人权水平进行提升,在维护我国公民人身权利的基础上,将人权与计划生育高效的结合,使得人权不断的得到完善和改革,就目前来说,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中的相关人权标准已经达到了国际公约中的人权标准水平,并且,我国还根据我国目前的人口状况,全面解读了国际人权理论,对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生育权进行了有效的拓展。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在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也充分的体现了经济发展与以人为本的理念。而这些探究,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的人权基础,我国目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的人权理念。

 

论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 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存在的问题

 

  2.1 宣传教育不够深入

 

  在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其在各地虽然也都进行了宣传,但是宣传的力度并不够,在宣传的时候,往往以烘托气氛效果为宣传的手段,而宣传中所涉及到的实质性内容却很少,就算有,也只是一句带过,另外,就是在宣传教育上不够深入,很多的区域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的过程中,只是零星举办了几次综合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政策培训,并且培训的时间相对较短,而且很多的党政干部以及相关部门并没有参加培训,这就使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实施上具有一定的难度。

 

  2.2 基层计生队伍文化素质偏低

 

  我国目前的基层计生队伍的工作人员在文化素质上相对较低,很多的人员对于相关的计划生育常识并不了解,在工作人员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相对较少,很多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较高的学历,对于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了解的也不够深入,而且在宣传教育的开展上以及政策法规的宣传上,也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偏低的问题,无疑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和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3 改革力度不大

 

  首先就是生育证的管理上存在加强的约束性,一般来说,民众申请生育证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及时的入户,但是计划生育实施以来,新生儿在入户的时候,还要取得计划生育合同书,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才能够允许入户,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生育证转化为了合同书,而如果要随着父母入户,还要办理相应的计划生育证,这样无疑使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推广难度。

 

  其次就是人机机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经济的发展慢,也使得城市人口的数量在增加,原先所编制的人员数量已经无法有效的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加上现代计生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并不高,这样就使得聘请的人员在待遇上与编制人员数上存在很大的差距,从而使得工作的开展出现了很多的尴尬局面。如果不对这种状况进行有效的改进,就会导致不持证出现违法乱纪的问题,而持证的人又不进行执法的状况。

 

  3 解决措施

 

  3.1 彻底取消生育证审批制度

 

  生育证审批制度虽然可以看成是生育政策在管理上的延伸,但这种方法,其一给群众造成许多不便;其二随着信息管理的引入(相关部门电脑联网,信息共享)、工作网络的健全深人、群众生育观念的不断转变,以及依法行政的加强,已显然成为重复工作。所以应取消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息闭塞情况下的生育审批制度,病残儿作为特殊情况进行鉴定即可。

 

  3.2 提升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针对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展开有效的培训工作,积极的在基层组建教育机构或者是培训学校,针对计生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使得计生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有效的提升,不仅要对计生人员的计划生育基础常识进行有效的提升,同时也要对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进行有效的提升,从而使得其能够严格执法,建立考核淘汰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从而使得计生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执法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

 

  3.3 坚决冲破现有的人事工资及人事管理机制

 

  打破铁饭碗,实行全员聘用制,取消干部、工人、临时工的人为身份界限。无条件地执行竞争上岗,实行以岗定薪,按劳付酬的制度。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能者上庸者下的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建立积极向上、你追我赶、拼搏奋斗、高效的工作团队,群众才能享受真正的优质服务。

 

  4 学习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注意事项

 

  4.1 要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人口问题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制定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不仅是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的调控措施,也是调节公民婚育行为的基本准则。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经验证明,没有稳定的生育政策就不可能有稳定的生育水平。因此,国家把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视为立法的核心和灵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文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并授权各省级人大依法制定具体的生育条件,以保持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现行生育规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2 要加快行政观念和行政方式的转变,全面实施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工作

 

  我国解放后休养生息,人口急剧膨胀,人口再生产呈现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类型,以致连续两次出现人口出生高峰期。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成为新中国治国安帮的大计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最大的计划发展决策。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成为对群众生息影响最深刻、最普遍、最直接的一项国家行政权力,依托户籍制度建立起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靠行政干预措施和宣传动员教育等手段推行人口出生控制指标,收到了明显的管理效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公布与施行,加速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化管理的进程。原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不适应依法治国的规范要求,因循守旧的行政观念和行政方式已不适应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法治需要。尤其是用主观臆断的静态生育计划指标节制客观存在的动态婚姻生育行为。既违背了人口增殖的生命科学规律,也不适应育龄夫妻依法享有生育行为能力自主决定权和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知情选择需求。

 

  4.3 要依法行使行政权利和义务,严格生育过程的控制责任

 

  人类通过婚姻和家庭这一社会关系一方面进行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另一方面进行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这是保障人类和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先决条件。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文地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不仅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还要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领导与管理责任及宣传教育、经费投入、技术服务、科学研究等各项保障措施。还规定了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生育调节制度及各项生育过程控制措施,确认了公民享有与其生命始终并存的生育权利能力,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生育权这一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原始权利和最基本的人权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及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婚育行为规范;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本身就存在很多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也决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我国具体的实施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要积极的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解决,从而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以正常的开展和实施。同时,各方也要积极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的必要性,从而使得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以高效的开展。

 

  作者:马晓辉 来源:科学与财富 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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