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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口生育行为的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16-06-03 11:42

  随着社会的发雇,人类对自身的权利实现与保障意识日益浓厚。可以说,当今社会就是-个权利诉求与实现的时代,对包括生育在内的人类基本权利法治保障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人口生育侵权现象屡屡发生,使得生育行为的法治化进入了人们的诉求视野。要实现人口生育行为的立法,必须提供其立法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对人口生育行为独特的法律特征进行探讨,是一个重要的渠道


  ―、人口生育与人口生育行为


  (一)对“人口生育”的法律解释


  生育是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的原动力。没有生育的产生和持续,人类社会就有濒临灭绝的危险。那么,到底什么是人口生育?人口生育是否仅是其身体机能或性成熟的自然表现?其内涵和本质到底是什么?


  从字面涵义上看,生育就是生殖和养育,包括孕育生命和抚养生命。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育仅指生殖、生产、生孩子。“生育是指妇女从怀孕期开始到胎儿娩出母体的整个过程,分为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阶段。《牛津大辞典》将其界定为“妇女受孕、足月怀胎和生产的全过程”'《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和《不列颠简明百科全书》(下卷)将生殖(Reproduction)解释为“动植物生育后代的现象”,“生殖意味着生命组织的复制”?,是“生物复制自身的作用,确保物种的延续”141。生育是人类通过男女两性结合,繁殖后代,延续种族的行为。它是新生婴儿生命过程的开端,也是母亲生产人口的活动。由著名语言学家李行健先生主编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更是简明扼要地将其定义为“生孩子”。广义的生育应包捨生产孩子和抚养孩子的过程。这是从生物遗传学、医学、人类学和人口学的角度所做的定义。


  法学视域下的生育,“应该是一种权利和义务,也是社会对生育的法律地位的认定或否定过程”。法律制度下的生育应该有与人口学不一致的、属于自己的范围。法律的确要调整和规范人们的某种社会关系和行为,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特有的内容加以明确,但是任何学科、任何视角,在界定基本的概念时,其核心本质不能背离,只不过其关注的点和研究的侧重有所区别。对于人类的生育,就其核心本质而言,就是孕育新生命繁衍后代的一种生物和社会过程。只不过法学关注的是对此过程造成影响的有关活动、行为和关系。姜玉梅教授认为,“生育权法律制度中的生育是指影响怀孕、生产的相关的活动和关系。”


人口生育


  结合上文的论述,从法学的角度,我们可以对“生育”做如下阐释:生育是指成熟的生育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依照一定的生育意愿与要求孕育和诞生新生命的一种生物和社会过程。


  (二)对“人口生育行为”的法律解释生育行为,从词义结构上来说,由“生育”和“行为”组成,其中“生育”是对“行为”的限定,意即与人 的生命孕育密切相关的行为。


  相较于生物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人类文化学等学科而言,人口法学意义上的生育行为,更趋向于对生育主体、生育客体和生育内容的探究,尤其是作为人类基本权利的生育权更是研究和关注的重点。法学视野下的生育行为,不仅仅关注其本身,更多的是围绕人类生育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如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生育的主体等,还涉及直接影响人类生育的关系或行为,如生育控制、生育侵权、生育侵害、辅助生育技术等。


  人类生育行为,不仅是一种生理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尤以社会属性为其本质特征。既然人口生育是一种自然的生理现象,那么要完成生育行为的主体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生育机能和生育能力,否则生育就只能是一种奢盼。而生育机能和生育能力又与人的年龄、身体素质和智力水平等相关。


  同时,人口生育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它受制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尤其是深受一定社会的生育制度的影响,具有非常明显的社会属性。“生育制度是与人类生育过程相关的生育观念、行为规范和物质文化设备等一整套规则和文化。”“种族的延续并不是靠单纯的生理行动及生理作用而满足的,而是一套传统的规则和一套相关的物质文化的设备活动的结果”。因此,人口生育行为是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环境、伦理道德、法律规范和文化制度相适应的,落后或超越这种社会条件,对人类的生育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人口生育行为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人类的生育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人口生育行为的权利正当性


  这是人口生育行为的基础性特征。生育是人类自身延续和存在的前提,是种族繁衍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人类社会要发展,必须有种的繁衍;而种的繁衍,必须有生育行为的实现,即必须要有人口的生产与再生产。费孝通先生曾断言:“‘种族需要绵延’是发生生育制度的基础。”因此,人口的生育行为应当是每个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应有的人权”。当然,这种“应有的人权”进入法律的范畴被保护(sr法律上的人权”)进而得以实现成为“现实中的人权”?却经历了一番艰难的历程:自然生育阶段一生育义务阶段一生育权利。德国著名法学家冯?耶林主张:“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权利的本质在于斗争”。伴随着19世纪后期的西方女权主义运动,生育权这一概念被提及,在经过了与自然的抗争、与男权主义的博弈后,终于登上了人类历史的舞台。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生育权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际条约中,个人的生育权逐渐得到重视和认可。1974年8月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通过了《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经典的定义,1994年9月在开罗举行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国味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中重申了该定义。1975年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关于妇女平等地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墨西哥宣言》、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国际人口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人口与发展宣言》、1989年在荷兰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1994年在开罗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等都作了类似规定。相应地,许多国家国内法也规定了生育权制度。


  人类生育权的发展演变历程告诉世人:人口生育行为具有正当性和人权性。


  (二)人口生育行为的主体特定性


  这是人口生育行为的主体性特征。人口生育行为从微观上来看,是一种个体间的私人行为,带有一定的“私事”色彩。但这种所谓的个体间的“私事”,其实现需要一定的生理心理基础和客观社会条件。“长久以来,人类的生殖方式属于有性生殖,而且表现为男女两性性交、卵子与精子结合而形成受精卵、受精卵植入子宫、宫内妊娠、最后分娩等步骤组成的一个复杂过程。”一个自然生育过程的完成至少需要五个基本条件:一是男女双方的性要成熟,这是生育必需的物质基础。二是具有能正常的性交机能。在辅助生育技术问世之前,男女之间的性交是生育得以实现的唯一途径。三是成功的受孕。能否受孕,'不仅取决于生育主体双方的生理和心理素质,还取决于一定的时空环境;无法成功受孕,就意味着生育的自然终止。四是十月怀胎的正常进行。五是成功的分娩。可见,人口生育行为对生育主体的身体素质、生育机能、心理素质、生育环境等有特定要求。


  (三)人口生育行为的可控制性这是人口生育行为的义务性特征。诚如上文所言,人类生育的目的就是为了繁衍种族,为了人类自身的发展。脱离这一根本目的,人类的生育就会失控,反而给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严重的威胁。然而不幸的是,“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经济活动和经济发展经常是人们的有意识活动,但人口本身的活动和发展则长期处于自发状态。”这种自发的盲目状态,使人类的生育行为不会自发地使人口增长,以符合社会和未来时代的利益。但作为“生育理性人”,在进行生育决策时应当具有一定的理性,即所追求的目标都是力争使自己行为的利益最大化。


  现在个人和家庭的生育行为逐渐加强了主观意愿和计划的成分,但是完全依靠个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调控是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为此,一种社会化性质的人口调控模式产生了。“人口控制的社会化,就是指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使个人的人口生育观与生育行为逐渐转化为社会所容纳的生育活动,个人成为与社会的生育规范相一致的人,并接受人口控制政策的制约,自觉担负起控制人口增长的社会责任。人口控制是一种生育行为的社会控制。”M实施人口生育控制的社会化过程,也就是人口生育行为的“权利一义务”化过程。这为人口生育法治化和社会群体控制效应的发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人口生育行为的社会制约性这是人口生育行为的本质性特征。生育是“他人生命的生产”,繁衍后代从而使人类得以延续。它既是生物现象,也是社会现象,人口生育行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人口生育行为的决定因素不是自然因素而是社会因素。任何生育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结构中进行的。在当今社会,社会因素对人口生育行为的影响日益突出。“是否完成生育行为,何时开始生育行为、生育行为重复的次数等,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妇女的教育程度和就业情况、家庭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传统观念、生育观念、人口政策,以及婚姻的长短、控制生育的方法及其使用情况等都有密切的关系。”


  因此,人类生育行为的产生、变化除受自身的生理与心理因素影响外,必定要受到整个社会发展的制约。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生育政策、传统的生育文化、人类生命科学技术等因素,都会对人类的生育行为产生制约和影响。


  当然,能被法律调控的行为和关系均有一定的社会性,但是正如本文所论述的那样,作为人口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涉及国家和社会发展根本利益的人口关系,其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并重,双重属性的色彩较之于其他社会关系较浓。对这种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是其他部门法无法做到的,这就成为了人口法得以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物质基础和理论依据。


  三、结论


  人口生育行为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特征,是其独立于其他人口行为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支撑人口法独立性的有力证据,为人口生育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和法理基础。因此,根据一定的法学理论揭示人口生育行为的本质,“实施人口生育立法,以法律来调整和维护人口生育的社会秩序,正是人类对自身繁衍行为和后果理性化、人性化思索的结果。”


                                                                         罗潇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四川成都6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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