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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的法律特征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9 14:13

民法物权的法律特征论文

物权的特征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论文

《物权法》视野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摘要】 <正>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基本方式,《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担保法》制定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在实现抵押权的制度设计方面有重大不足。《物权法》生效后,本着便利抵押权实现的原则,在抵押权实现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确立了实现抵押权的基本法律规则,值得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正确适用。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基本方式,《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担保法》制定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在实现抵押权
的制度设计方面有重大不足。《物权法》生效后,本着便利抵
押权实现的原则,在抵押权实现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增加
了不少新的内容,确立了实现抵押权的基本法律规则,值得
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正确适用。
一、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
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依照该条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
条件分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两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的,抵押权人都有
权实现抵押权。
债务到期,既包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至,也包括
债务的提前到期。债务提前到期的条件一般由当事人约定,
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前者如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按期支
付利息时债务提前到期;后者如《合同法》第203条规定的“借
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提
前收回借款”。债务到期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法定当然
条件,无需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属于债务到期这一抵
押权实现的法定当然条件的例外,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自
行决定。《物权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为抵押权人灵活实现抵押权提供了便利。从立法意图上看,
《物权法》允许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目的是防止抵
押人“非正常经营行为或者恶意的行为……造成抵押财产大
量减少”,川因此,实务中抵押权人为维护自身担保权益顺利
实现,可以运用物权法的规定,与抵押人预先约定实现抵押
权的特别情形,以争取主动。例如,可以约定当抵押人的行为
造成抵押财产减少或者抵押人分离抵押物、转让抵押物时,
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也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当债务人
发生违约(如停止支付利息、改变借款用途)时,抵押权人有
:权实现抵押权等。
:二、实现抵押权的程序
:实现抵押权的程序,法理上有所谓自救主义和司法保护
:主义,前者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现抵押权,国家不
:干预;后者不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行实现抵押权,抵押
:权人须有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的裁判或决定方能实现抵押
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程序,既允许抵押人与
:抵押权人协商实现抵押权,又允许在协商失败时求助于司法
:程序,可称之为“两步走’,,本质上属于自救主义,但也有折衷
:主义的内涵,有学者称之为“彻底的自救主义”。阴就抵押权
:实现的实践看,由于抵押人不配合,以彻底自救主义方法行
:使抵押权比较困难,多数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不求助于司法
:程序。另外,我国现有法律背景下实现抵押权的配套制度和
:措施还待完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面临制度障碍,如抵押
:登记机构不统一等。有鉴于此,我国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应当
属于“司法保护下的自救主义”。
:(一)抵钾权人与抵抑人协商实现抵钾权
:抵押关系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就实现抵押权协商一致
:后,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但当事人
: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有留置抵押条款的,该约定无效。
:(二)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实现抵钾权
:1.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程序的性质
抵押权人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的程序属于司法程序,
:《担保法》第53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不成的,抵押
: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必须
: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物权法》立法者认为:“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的规定使得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变
:得复杂而且漫长”,因此“为了简便抵押权的实现程序,……
: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t3j显
:然,《物权法》的规定明确排除了以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按
:照立法者的解释,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
卖抵押财产”,因此,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的程序

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物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简述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的法律特征是:
1、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2、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3、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物权的法律特点

物权的法律特点如下:
1、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2、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3、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
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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