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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新政,配套制度仍需接力

发布时间:2016-05-22 09:45

  2015年12月27日,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修正案,对中国未来发展和民生权利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全面两孩”生育新政正式获得了法律通行证。此次修法行动不仅及时回应了民意关切,也践行了“重大革于法有据”的法治原则。从修法内容看,对奖励、扶助等计生配套制度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合理解决了政策调整街接期的公平问题。而允许自主选择避孚节育措施等制度改进,更是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不过,《计生法》的修改只是启动生育新政的第一步,“全面两孩”政策要真正调整到位,并非如此简单。首先,持续30多年的提倡一孩的政策导向已经自上而下累积了繁琐坚固的制度体系,甚至衍生出计生与户口相捆绑之类的恶性执法潜规则,因而亟需全面清理,该废则废。在此过程中,尤其需要警惕和破除的是,基于便利执法、部门利益等考量所导致的制度惯性拒绝退场,或者以“新瓶装旧酒”的包装继续固化为阻滞生育新政的制度障碍。


  与清理旧制陈规相比,更为关键的是加速构建与生育政策转型相适应的新制度体系。而“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所潜藏的利益冲突、公M又利、社会公平等问题,又决定了制度重建的任务更为艰难复杂。


  比如,在女性就业频繁遭遇隐性歧视的现实语境下,社会普遍担忧,“全面两孩”政策将加剧这一趋势。要阻止这一危险,固然需要强化对女性就业权的保障,但也应当看到,生育新政所带来的生育假翻番等效应的确抬高了用人成本,对女性员工为主的用人单位影响尤甚,如果漠视用人单位的利益损失和竞争风险,反而可能从源头导致女性就业环境的整体性恶化。同时,生育新政的一大目的是促进国家发展,由此支付的成本亦不应完全由用人单位买单。因此在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时,除了督促用人单位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亦应对其提供政策支持,并以国家福利的形式为生育新政兜底,以最终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国家和用人单位责任的合理平衡。


  从更深的展面而言,持续多年的严格计生政策所导致的适龄、口生育意愿严重下降,以及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等一系列现实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剧,使得“生不起、生不出”等集体困境已构成推进生育新政所面临的最大挑战。要破解这些瓶颈,就必须跟进配套的公共政策。比如,将义务教育前移至幼儿园阶段、对两孩家庭减免部分个人所得税等,都是应当着重考虑的改革选项。只有直面民生忧虑和社会矛盾,以国家责任重塑扶助性、激励性的家庭发展政策体系,全力改善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的供应水平,才能消解社会的后顾之忧,激发出“想生、敢生也能够生”的生育新观念,并真正释放“全面两孩”的政策红利。


  同时应当看到,涉及生育新政的配套制设是一个泣盖不同层级的系统工程。《计生法》修改后,随之而起的是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各种细化机制的大规模调整高潮。在此进程中,同样需要加强制度建设的统一协调。比如,生育新政实施后’现实中再婚家庭、病残儿家處等还存在着两孩以上的再生育需求’修订后的《计生法》已授权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具体规范,并且明确夫鮝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立法有关再生育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这固然体现了人性化的价值追求,但如狄区差异过大’也会秘事实上的社会不公平’甚至引发以迁居规避政策等负面后果。同样,授权地方对延长生育假等奖励措施作出具体设计,也存在着“差异”和“公平”之间的内在冲突。正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审查等机制,强化对地方立法和fc套制度的指导和约束,划定权利底线,兼顾地方实际,确保生育新政行进于社会整体公平的轨道上。


  在公民的权利谱系中,生育权是关涉其切身利益的基本人权。从本质而言,“全面两孩”政策改革的最终目标并不仅仅在于满足人口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国家需求’更在于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和家底幸福。因而围绕生育新政的制度建设理应尊重“人”这一本原尺度,立足权利与公平的关键支推,而非让公民为政策转型支付权利克减、公平失衡等代价。而这也是当下一切改革应当坚守的基本出发点。


作者: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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